团风县检察院检察院业务用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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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检察院检察院业务用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团风县检察院业务用房

第一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1.1项目区位

团风县位于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长江中游北岸。

东临巴河、西毗举水、北依大崎山、南滨长江,分别与湖北省鄂州市、武汉市新洲区、黄冈市黄州区、浠水县、麻城市相邻。

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4°49′至115°14′,北纬30°35′至31°54′,东西横长约44公里,南北纵宽约38公里,版图面积848平方公里。

团风县境内地貌分为山地、丘陵、岗地、平原四个类型,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最高点在北部大崎山顶,海拔1040.8米,最低处在西南部青草湖,海拔15.8米。

三面环水,北靠山区,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东北为低丘陵岗地,西南部为平原湖区。

1.1.2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情况

团风县1996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是著名的革命老区,也是省级贫困县。

全县辖8镇、2乡、1个农场、一个经济开发区,287个村,国土面积848平方公里,截止2011年底全县人口37.55万人,9.98万户,其中农业人口32.35万人,全县耕地面积23.96万亩,其中水田20.75万亩。

国内生产总值72.841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为6.936亿元,工业总产值为29.5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9.3925亿元2010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41.6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8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0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7元,是省级贫困县。

以团风县城为中心,1小时(车程)经济圈内有1个特大城市(武汉)、3个中等城市(黄石、鄂州、黄冈)。

团风县初步形成了建筑建材、钢构、粮食加工、纺织服装、医药化工、商贸旅游、特色农业等支柱产业,是鄂东近年崛起的发展地方经济的新兴县域,有国家命名的中国中部钢结构基地、鲁班之乡、石材之乡等重点项目和重点乡镇。

1.1.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96年6月,办公地址位于团风县团风镇团黄大道32号,东临张家窑村,西临团黄大道,南临县电力局,北临县防疫站。

内设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二、三科和犯罪预防科)、监察科、控告申诉科(包括举报中心和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民事行政检察科、技术科、调研科、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工会、办公室等14个科室局组,检察院现有干警111人。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检察工作的方针要求忠实履行检察职能,努力创建党和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为维护团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自2000年以来,连续被中共黄冈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先后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五好检察院”和“人民满意检察院”称号,并有多人次被省、市、县记功表彰。

1.2项目单位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下级人民检察院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

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共12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工作。

(2)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42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3)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

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办理下级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疑难案件的请示,承办由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案件和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承办全省涉外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及备案审查。

(4)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承担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

 

(5)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6)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抗诉案件并承担出庭工作。

(7)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承办向上级检察院备案的要案线索的报送,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对检察机关管辖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8)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实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3单位业务用房现状

(1)业务用房严重紧缺,检察院办公用房面积不足,业务技术用房因资金紧缺等原因至今未修建,缺少独立的、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业务用房,多个科室在一起办公,一方面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干扰了检察院日常政务的办理,加上房屋设计时未充分考虑检察院业务的发展,房间设计很难满足集体办公,谈论案件、视频教学等需要较大的空间的公务活动。

(2)人均业务用房面积面积不足。

随着检察院的业务不断发展,业务部门和编制人员日益增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人均用房面积的下降,团风县现有职工111人,现有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935㎡,人均面积不足18㎡,部分科室不得不在外借房办公。

(3)功能分区不明确。

办案、技术用房紧缺且与办公用房混在一起,不利于安全与保密,其中大多数用于各部门办公和公共服务,警务区和专业技术用房狭小,远远达不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

此外,按照标准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当是因安全保密需要而较为封闭、比较安全,相对独立的特殊用房,而目前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混在一起,是不利于安全与保密的。

总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职能工作的不断加强,机构和人员的不断增加,团风县现有的检察工作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严重滞后、占地面积小、布局不合理,已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结合团风县的实际,建设检察院业务用房迫在眉睫。

团风县属省级贫困县,财政较困难,对政法机关各项资金投入有限。

该院多年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一方面厉行节约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一方面挤出有限的经费进行基础建设,由于经费紧张,全院干警至今仍挤在建院初期建设的一栋业务用房里办公。

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该院检察技术的发展和上级规定的达标要求,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事业未来发展状况,提出了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项目的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基本情况

2.1项目名称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

2.2项目建设单位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3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规划总用地面积20000m2(折合30亩)(含代征路面),根据团风县人民检察院的实际需要和团风县规划部门的要求,将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建在同一幢建筑内,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388m2,其中: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为4058m2,办公用房为1330m2。

统一完善院内的道路、绿化、保安监控和通讯等设施。

2.4项目建设地点

团风县团风镇张家湾村

2.5项目性质

新建

2.6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

项目建设总投资1315.2万元,其中:

建筑工程1070.21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58.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08.4万元,预备费36.62万元。

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建在同一幢建筑内,其中业务用房投资为990万元,办公用房的投资为325万元。

资金来源为:

建设单位自筹325万元,争取中央和省市专项扶助资金990万元。

2.7项目建设工期

本项目计划于2012年8月动工,2014年1月底完工,项目建设工期为18个月。

第三章项目建设背景及条件

3.1项目建设的背景

3.1.1检察工作要求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需要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件,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检察基础设施建设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检察工作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是检察机关保障检察工作的物质依托和基础。

多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检察机关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国家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等文件,规范和促进了检察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了检察院基础设施的建设。

为合理确定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工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最终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标准》。

多年来,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检察工作,检察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是,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在社会进步、发展的大趋势下,影响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负面因素还大量存在;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成熟。

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底子薄,随着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使得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与实际需要相比仍存在较大的缺口。

3.1.2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现状

(1)业务用房严重紧缺,检察院办公用房面积不足,业务技术用房因资金紧缺等原因至今未修建,缺少独立的、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业务用房,多个科室在一起办公,一方面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干扰了检察院日常政务的办理,加上房屋设计时未充分考虑检察院业务的发展,房间设计很难满足集体办公,谈论案件、视频教学等需要较大的空间的公务活动。

(2)人均业务用房面积面积不足。

随着检察院的业务不断发展,业务部门和编制人员日益增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人均用房面积的下降,团风县现有职工111人,现有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935㎡,人均面积不足18㎡,部分科室不得不在外借房办公。

(3)功能分区不明确。

办案、技术用房紧缺且与办公用房混在一起,不利于安全与保密,其中大多数用于各部门办公和公共服务,警务区和专业技术用房狭小,远远达不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

此外,按照标准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当是因安全保密需要而较为封闭、比较安全,相对独立的特殊用房,而目前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混在一起,是不利于安全与保密的。

3.1.3项目提出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加强检察机关基础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转型跨越的坚强保障。

近年来,团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硬件配备,完善各项设施,为检察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广大检察工作者为构建和谐团风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职能工作的不断加强,机构和人员的不断增加,团风县现有的检察工作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严重滞后、占地面积小、布局不合理,已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结合团风县的实际,建设检察院业务用房迫在眉睫。

团风县属省级贫困县,财政较困难,对政法机关各项资金投入有限。

该院多年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一方面厉行节约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一方面挤出有限的经费进行基础建设,由于经费紧张,全院干警至今仍挤在建院初期建设的一栋业务用房里办公。

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该院检察技术的发展和上级规定的达标要求,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事业未来发展状况,提出建设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项目。

3.1.4项目提出的过程

多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等文件,规范和促进了检察基础设施的建设。

为合理确定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工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组织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标准》。

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研究,组建了工作专班,加紧落实项目的各项建设条件。

项目业主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提出了该项目。

3.2项目建设必要性

3.2.1是检察机关办案和专业技术业务发展的需要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基础设施条件差,已不能够适应现代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环境和日新月异的科技形式和检察管理工作的需要。

“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维护党和政府以及现代化司法机关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现有职工111人,现有建筑面积为193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7-2010)中相应的规定即人员编制111人的人均建筑面积36.56平方米相差甚远。

因此,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3.2.2是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和办事效率的需要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现有的业务用房基础设施十分落后,远远达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7-2010)。

按照标准要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当是因安全保密需要而较为封闭、比较安全,相对独立的特殊用房,面前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混在一起,是不利于安全与保密的。

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通过本项目建设可充分改善和完善团风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与技术业务基础设施,以及快速处置紧急事件和各种事故,提升业务水平,提高整体办事效率。

3.2.3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其承担的各项职能,从本质上讲,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为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在实现社会和谐的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业务工作,对促进团风县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该项目社会效益显著,应尽快建成并发挥其积极地作用。

当前,团风县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必带来社会上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社会公共事件的不可预见性也日益凸显,而完善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就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是充分发挥法律保护职能,更全面的实现全社会的执法保护,是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可以极大的改善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保密程度,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项目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3.3项目建设条件

3.3.1供电、供水条件

本项目380kV高压电源由团风供变电所引来,本工程设置一个总配电柜。

本办公区的供水水源为阳枫线DN100市政供水管,在取水管处设DN80水表井后进入用地红线,给水管在本办公区内环状布置,市政供水压0.30MPa。

3.3.2自然气候

①气候:

团风县地处长江中下游亚热带气候区,兼南北过渡气候特点,四季分明,雨水充沛,日照充足,热量丰富,雨热同季。

年平均日照时数20826小时,日照率为47.2%;年平均气温17℃,极端最高气温40.3℃,极端低温零下12.2℃。

②降雨量:

年平均降雨量1240毫米。

年降雨量分配不均匀,4~9月占全年雨量的72%,其中5~7月的降雨量占全年46%,降雨量在年际变化上较大。

③无霜期:

无霜期长,年平均无霜期263天。

④冻土线:

冰冻线为0.5m。

⑤风速:

年平均风速为3.5m/秒,最大月风速15m/秒,春夏以东南风为主,秋冬以西北风为主。

3.3.3地质、地貌条件

根据相关的地域地质资料,项目建设地点处于秦祁断褶系和扬子断块区两大地构造单元交接附近的麻城~团风断裂,区城内主要发震构造为北北东~北东向断裂系统,区域内断裂的活动断层错动量级均未达到C级标准,属活动性相对较弱的断裂,具有发生中等强度地震的构造潜能。

历史上项目建设地点造成影响的地震共4次,其中近场区内的地震有3次。

无论是区域内的中强地震还是区域外的强震,对项目所在地的影响烈度均未超过7级。

据1:

400万《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资料,团风县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

本项目场地土类为中软场地土,建筑场地类别为Ⅱ类,场地无液化砂土层,场地稳定,无溶洞、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适宜进行工程建设。

场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上层滞水,滞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及地表水的补给。

根据邻近场区的勘察材料,场区附近无污染水源排放点,地下水对混凝土、混凝土中钢筋无腐蚀性。

3.3.4周边建筑物与环境条件

项目选址在团风县团风镇张家湾村,场地上为农田,该区域周围环境良好、地势平坦开阔、交通便利,周边无污染,符合此类项目的选址要求。

3.3.5城市规划要求

根据团风县总体规划,在规划修编中已把检察业务用房纳入城区规划范围。

3.3.6交通条件

场址区域交通通畅便利,区位条件较好,有得胜路、阳枫线与外界相连,道路均已硬化。

3.3.7项目用地已经落实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已征用土地30亩,业务用房项目计划在该地块建设。

项目用地是团风县政府规划的团风镇城镇建设用地预留区,已办理相关证件。

3.3.8项目建设专班已经成立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早已进入了实施阶段,今年6月就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黄萍

副组长:

熊建林

成员:

熊锦平童志宏胡兴旺

3.3.9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

团风县发改局已批准该项目,并批准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团风县规划局已完成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团风县环境保护局已出具了环评批复。

该项目的地质勘察、施工图纸设计已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四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

4.1项目选址

4.1.1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

(一)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建设的选址统筹进行。

各类用房的设置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三)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绿化、生态、环保、面积指标的规定。

4.1.2项目选址

按照选址的相关要求,并考虑项目建设地的实际,拟确定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的建设地点为团风县张家湾村,征用土地30亩,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选址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来访和开展相关工作,符合团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4.2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1.《公共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3.《公共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4.《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8.《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2004年合订本)》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6-2006)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8年版

14.《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1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

16.现行的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等。

4.3建筑设计

1、设计概述

(1)项目用地性质为检察院业务用房用地,用地范围内场地平整。

在该地块的东边南端建一栋七层业务用房,总高27.6米是属于公共建筑的多层建筑。

层数

建设内容

面积(㎡)

一层

车库、消防控制室、询问室、心理测试室、问讯室、监控室、资料室、法警值班室、警务器材室、卫生间

846

二层

值班室、休息室、举报中心、专家鉴评室、法警值班室、法警大队、技术用房、侦查指挥中心、机房、来访接待室、

来访侯谈室、检察长接待室、男女卫生间

877

三层

档案室、院史室、武器库、会议室、党组成员办公室、打字文印室、机要室、阅文室、律师接待室、律师用房、

案件研讨室、检查委员用房

757

四层

行贿案件档案查询室、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厅、青少年维权工作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当事人接待室、证据交换室、保管分流室、案件审查室、远程视频审讯室、案件受理室、观景平台、男女卫生间

727

五层

案卷保管分流室、专案工作室、主诉检察官研究室、

模拟法庭、庭审远程指挥室、多媒体示证制作室、

当事人接待室、检查专网视频会议室、信息网络机房、

通信机房、男女卫生间

727

六层

办公室、会议室、男女卫生间

727

七层

办公室、大会议室、接待室、

音响器材(控制)室、会议接待室、男女卫生间

727

(2)本工程防火设计的建筑分类为二类,结构形式为现浇框架梁、板、柱结构,抗震烈度按6度设防。

主体结构合理使用期为50年;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场区围墙、道路及建筑设计均考虑了安防要求。

(3)设计范围:

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总平面和内院的景观设计、附属工程设计、公共工程设计、进场道路设计等。

(4)位置、标高及尺寸:

工程建筑定位坐标为外墙轴线交点,工程设计标高±0.000为一层室内地面标高,绝对标高17.1米。

2、设计依据

(1)本工程方案设计依据建设方的具体要求及现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条文。

(2)本工程方案设计采用的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城市道路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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