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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

为了加强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施工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完善施工技术规程。

按照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总结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引用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吸取或参照选用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中适宜的内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共分十二章,包括总则、术语、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排水工程、减载及压脚工程、混凝土抗滑桩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格构锚固工程、抗滑挡土墙工程、护岸及护坡工程、危岩治理工程、其它治理工程等内容。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和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

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

本规定参编单位:

重庆市基础工程公司

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本规定主要编写人员:

陈绍清、邝光升、蔡颖、王凯、刘文友本规定参加编写人员:

张国见、罗军、庄建立、陈辉、安世泽、邓光明、罗迎五、褚庆国、徐杨、黄彦恩、刘轶、周定云

本规定技术顾问:

郑颖仁、殷跃平、郑生庆、邱峰、郑万才、方玉树、张建华本规定主审专家:

曾世仁、黄家愉、徐锡权、蒙进礼、舒华彬、张志雄、陈卓华、李正川、刘贵应、李宏森、杨朝清

本规定主审单位: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本规定在编写过程中得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并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77—1号,400042),以便修订时参考。

1总则.1

2术语.2

3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4

3.1基本规定4

3.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

3.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6

3.4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8

3.5施工质量验收资料9

4排水工程.10

4.1截排水沟10

4.2排水孔11

4.3排水盲沟12

4.4排水隧洞13

5减载及压脚工程16

5.1削坡减载16

5.2填方压脚17

6混凝土抗滑桩工程19

6.1桩孔成型19

6.2钢筋笼制作安装20

6.3桩身混凝土21

7预应力锚索工程错误!

未定义书签。

7.1钻孔错误!

未定义书签。

7.2锚索制作安装错误!

未定义书签。

7.3浆液灌注错误!

未定义书签。

7.4张拉锁定及封锚错误!

未定义书签。

8格构锚固工程.24

8.1锚杆24

8.2格构及挡板25

8.3喷射混凝土27

9抗滑挡墙工程.29

9.1基坑开挖和墙背填土要求29

9.2石砌挡墙29

9.3混凝土挡墙30

10护岸及护坡工程32

10.1岸坡开挖成型32

10.2护坡垫层32

10.3毛石粗排护坡33

10.4砌石护坡34

10.5混凝土预制块护坡35

10.6抛石护脚36

10.7石笼防护37

11危岩治理工程错误!

未定义书签。

11.1危岩清除及支撑错误!

未定义书签。

11.2拦石网与拦石桩(柱)错误!

未定义书签。

11.3填充灌浆错误!

未定义书签。

11.4危岩其它治理措施错误!

未定义书签。

12其它治理工程38

12.1加筋土挡墙38

附录A(规范性附录)钢筋原材料及加工验收规定3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混凝土(砂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45

附录C(规范性附录)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评定标准49

附录D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52

1总则

保证

1.0.1为了加强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本规定适用的治理工程类型,主要有滑坡、塌岸、危岩及其它治理等工程。

1.0.4本规定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监督部门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验收评定。

1.0.5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及损失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滑坡、危岩崩塌、塌岸、泥石流、岩溶及采空区地面塌陷等。

2.0.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地质灾害治理所进行的设计、施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反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4验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治理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

出确认。

2.0.6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8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主控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2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3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4施工验收工程按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业主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设计、

勘查、质监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对工程履约情况、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等完成工程的确定及质量总结的验收。

3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中“渝地灾施验收表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构配件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有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主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主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查、设计文件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4现场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1.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3.1.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a)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B)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a和B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a不宜超过5%,B不宜超过10%

3.1.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列项应作为相关质量控制检验批的主控项目:

1钢材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和方法应按本规定附录A执行。

2混凝土(砂浆)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

验数量和方法应按本规定附录B执行。

3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和方法应按本规定附录C执行。

3.1.7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突发性异变情况的应急措施。

3.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的划分: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和独立核算的工程,根据治理项目签订的合同,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结构型式、施工特点和施工任务等进行划分。

3.2.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工序、工艺及方法等进行划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3.2.4采用。

表32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滑坡治理工程

排水工程

排水沟、排水孔、排水井、排水盲沟、排水隧洞

减载与压脚工程

削方减载、填方压脚

混凝土抗滑桩工程

人工(机械)成孔、钢筋笼、混凝土

预应力锚索工程

锚孔、锚索、砂浆、混凝土、张拉锁定

格构锚固工程

锚杆、锚钉、锚管、钢筋、混凝土、砂浆

抗滑挡土墙工程

混凝土、石砌体、模板、钢筋

2

塌岸治理工程

护岸及护坡工程

石砌体、抛石(石笼)、混凝土(块)

护脚工程

抛石(石笼)

3

危岩治理工程

危岩清除工程

清方、爆破

危岩支撑工程

石砌体、混凝土墩、钢筋混凝土构件

填充灌浆工程

灌浆、钻孔

拦石网与拦石桩(柱)工程

锚杆、拦石网、拦石桩(柱)、落石槽(坑)

预应力锚索工程

锚孔、锚索、砂浆、混凝土、张拉锁定

格构锚固工程

锚杆、锚钉、锚管、钢筋、混凝土

排水工程

排水沟、排水孔

4

其它治理工程

加筋土挡墙工程

基础、墙面板、拉筋带安装、填筑、帽石

注:

表中分项工程未在本规定中明确验收标准的,可参照类似分项工程执行。

3.2.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部位或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抽

检结果应有代表性。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3.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

3.3.1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项

目业主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3.3.2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定确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本规定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

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

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

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3.3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定的验收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施工记录(包括文字、素描图、可视化影像等资料)、质量检查记录。

3.3.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观感质量只评出“好”(观感质量符合标准)、“一般”(没有较明显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差”(有的部位达不到标准的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但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三个等级。

3有影响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缺陷,不能进行观感质量评价,应处理后再评价。

4具体评价时,不能满足“好”和“一般”要求,则应评为“差”。

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处理,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形成记录。

3.3.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按《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中“渝地灾施验收表2”或

“渝地灾施验收表8〜51”进行检查。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中“渝地灾施验收表3”进行检查。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中“渝地灾施验收表4”进行检查。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业主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勘查单位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中“渝地灾施验收表5”进行检查。

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业主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设计、勘查、质监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对工程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等完成情况的确定及质量总结的验收。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或项目业主单位填写。

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项目业主单位填写。

3.3.9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3.10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3.11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以立项的工程项目或签订合同的项目为单位,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在治理工程施工完成之后,先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待试运行期结束,再进行竣工最终验收。

3.4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业主单位现场代表等进行验收。

3.4.2分部工程应由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勘查单位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等进行验收。

3.4.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

3.4.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验收应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设计、勘查、质监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方可退场。

3.4.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申请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3.4.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5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3.5.1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设计资料、施工图技术交会议纪要、设计变更资料、工程洽商单、材料代用审核单;

2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表;

3施工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合格证书及进场复验报告;

5构件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7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文件;

8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报告及见证取样记录,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9滑面验槽确认及影像资料;

10分项(部)工程验收记录;

11抗滑桩的无损检测资料、锚索(杆)抗拔试验资料和施工监测资料;

12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施工编录的地质资料,编绘的地质柱状图;

14施工日志;

15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6施工总结;

17工程竣工图;

18其它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4排水工程

4.1截排水沟

一般规定

4.1.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截水沟、排水沟等地表排水设施应与天然沟渠和相邻的排水设施衔接配

合,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4.1.2施工前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定位放线,测量允许偏差为±20mm。

4.1.3施工前应清除石材表面的泥垢等杂质。

4.1.4当土方工程开挖较深时,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一致,可遵守“开槽支撑、先撑后

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1.5沟槽开挖成形后,应对基底进行保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4.1.6砌体的灰缝厚度:

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mm

宜在砂浆初凝后进行。

4.1.7砌石截排水沟基础应先铺设砂浆层,并将石材大面向下,由内向外分层砌筑,砌缝内砂浆均

匀饱满,勾缝密实。

4.1.8砌体的第一层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石料,纵横缝互相错开,每层横缝

厚度保持均匀,未凝固的砌层,避免扰动。

4.1.9排水沟变形缝、泄水孔、跌水、急流槽的留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防渗处理。

4.1.10沟肩回填用粘土填筑封闭,且靠坡一侧的回填应高于沟肩,确保地表水能顺利进入沟内,不

渗水。

主控项目

4.1.11截排水沟工程所用砂浆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进场检验应符合本规定附录

4.1.12截排水沟工程所用石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石材抽检应不少于1组。

检验方法:

查试验报告。

石面勾缝

B的规定。

一般项目

4.1.13水沟平面位置、断面尺寸、长度、铺砌厚度、沟底纵坡、沟底高程、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表4.1.13排水沟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数量

检验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原材料

设计要求

按本规定3.1.6条执行

2

砂浆强度等级

在合格标准内

按附录C检查

查试验报告

般项目

1

平面位置

mm

±300

每20m检查1处,且

不少于3处

用经纬仪测

2

断面尺寸

mm

±30

每15m检查3处

尺量

3

长度

mm

-500

全数

尺量

4

铺砌厚度

mm

不小于设计

每10m检查1点且不

少于3点

尺量

5

沟底纵坡

%

±1

每20m检查1点,且

不少于3点

用水准仪测

6

沟底高程

mm

±50

7

表面平整度

mm

±30

每20m检查1处,且

不少于3处

2m靠尺

观感质量

4.1.14砌体不得有通缝和空鼓现象,沟面应平顺,沟底不得有杂质。

4.2排水孔

一般规定

4.2.1排水孔不宜采用泥浆护壁成孔。

4.2.2施工过程中应对代表性钻孔的地质情况进行编录。

4.2.3排水孔钻孔完成后,应及时清孔和安装排水管,出水口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主控项目

4.2.4排水管材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排水孔直径、孔深和倾斜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一般项目

426排水孔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排水孔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数量

检验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

项目

1

排水管材的规格、型号、材质

设计要求

全数

查材料质量证明书

2

排水孔直径

mm

不小于设计

全数

尺量钻头直径

3

孔深

mm

±100

全数

尺量钻具、钻杆长度

4

倾斜度

%

V1

全数

罗盘测量钻机立轴倾角或用测斜仪测孔斜度。

一般

项目

1

排水孔位置

mm

±100

全数

尺量

观感质量

4.2.7排水孔排列整齐。

4.2.8排水管安装及孔口保护设施牢固、美观。

4.3排水盲沟

一般规定

4.3.1反滤层材料中的杂质应予以清除。

4.3.2施工中应对盲沟基槽进行检查验收。

4.3.3土工布应从下而上进行,铺设平顺,避免打皱,搭接长度不小于200mm

4.3.4排水层应采用石质坚硬的较大粒料填筑。

主控项目

4.3.5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反滤层中石料的粒径和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用筛选过的中砂、粗砂、砾石等渗水性材料分层填筑。

一般项目

4.3.7盲沟的平面布置、长度、断面尺寸、坡度、沟底高程、反滤层厚度、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排水盲沟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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