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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保险关系类

1、单位已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保登记,如何申领社保登记证?

答:

单位可凭领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件之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领社保登记证: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成立登记证书》副本、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盖章的《社保缴费登记表》。

2、单位的社保登记证验证在哪里办理?

需要什么资料?

答:

单位应每年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社保登记证验证。

验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以下资料之一:

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提供《成立登记证书》副本。

3、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资料修改在什么部门办理?

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

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缴。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资料修改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地税部门业务范围,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地税咨询电话12366-2。

4、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

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无需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办理个人参保需要什么条件?

在哪里办理?

答:

珠海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业务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6、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

答:

社保缴费的网上查询链接为

7、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工资上下限是多少?

答: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15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41元,其中斗门区为3287元,金湾区为3776元。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2645元,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全市为12123元,斗门区为9861元,金湾区为11328元。

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全市为2425元,斗门区为1972元,金湾区为2266元,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425元。

8、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

答: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9、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

参保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个人补缴欠费:

1、需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2、因出国定居或死亡需要结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

3、需要转出社会保险关系的。

4、需要建立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的。

5、欠费单位已依法终止的。

6、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或法院判决欠费单位需缴纳欠费的。

10、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应继续参保缴费。

11、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保吗?

如何办理?

答:

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体工商户为参保单位,申报参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

目前社保参保、停保均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所需的具体资料及办理流程,您可浏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咨询12366-2。

12、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

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参保,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身份证、就业合同等去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可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

13、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珠海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

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参保手续在地税部门办理。

14、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5、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

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6、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

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

17、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

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也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

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市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18、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政府补贴是多少?

参加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济组织是否要缴交补贴?

答:

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5%给予补贴。

集体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新农保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的15%(60元/月×15%=9元/月)给予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参保人选择的较高缴费标准(100或120元)的15%给予补助。

19、经济组织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选择与经济组织不同的缴费标准吗?

答:

可以。

选择与经济组织不同缴费标准缴费的个人由经济组织统一填表申报。

20、市外户籍儿童可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

如可参保,需要什么资料?

到哪里办理?

答:

非本市户籍的儿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通过我市学校(幼儿园)参加未成年人医保:

一是父母任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二是如父母暂未能提供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只要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满一年以上,也可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可携带参保人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银行存折(用于扣费)、加盖幼儿园或学校公章的未成年人参保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医保参保手续。

21、超过18岁之后仍在本市高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

需要。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当年7月1日前年满18周岁,新学年仍在本市高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请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供学校的相关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22、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

需什么资料?

如何办理?

答:

新生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可以母亲名义办理未成年人参保手续。

参保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2、新生儿父母在市内农行、工行、交行、建行、农商行属下网点开设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

申请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中任一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3、以母亲名义参加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后未入户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

以母亲名义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提供了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资料变更前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如出生后3个月后才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其资料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4、原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现入读我市高校并参加了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衔接?

答:

可以衔接,但须于9月30日前申报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25、大学生医疗保险何时申报?

答:

大学生医疗保险在每年的6月1日至10月31日由院校统一申报。

26、本市户籍高校大学生错过参加大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期怎么办?

答:

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到居(村)委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7、社保经办机构对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

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

参保人应每年6月25日前确认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扣缴下一年度的社保费。

28、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是否视为新参保?

答: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按规定计算。

29、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是什么?

在哪里办理?

答: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18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或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3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是什么?

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3、未参加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或未定期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

31、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需要什么资料?

答:

需如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2.《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3.首次参保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具的《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报受理通知书》4.申请人在市内建行开设的结算账户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5.属于低保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重度残疾人员的,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转移类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

目前,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

3、珠海哪些地方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设的经办机构及社保办事窗口均可办理,目前经办机构和窗口包括: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部、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金湾办事处平沙保险所、金湾办事处三灶保险所、横琴办事处、拱北办事窗口、南湾办事窗口等。

4、退休后,可否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待遇领取地以外的统筹地区?

答: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

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6、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注:

在转出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原固定工身份,且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正式调入人员不需提供);

④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人社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⑤涉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另行告知补充相关资料,如:

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做退款用途。

7、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

不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8、哪些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

答:

以下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①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②未就业随军配偶。

9、如何确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

答: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1、如何处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

答:

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12、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答: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13、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4、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如何规定?

答: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15、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答: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16、参保人具备哪些条件,退休后可享受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答: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17、如何确定参保人退休后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

答: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及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8、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

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19、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答:

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20、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1、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2、军人退役后,其随迁安置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3、未就业随军配偶在何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

①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③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何时开始实施?

答: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25、现役军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

参加。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26、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向地方进行转移接续?

答:

可以。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类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

按粤府96号文件规定,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2013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地方养老金四个部分组成。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延期缴费亦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2、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

手续如何办理?

答:

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

(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待遇领取地为珠海并将社保关系全部归集至珠海。

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2、身份证和户口本(境内)、身份证明原件(境外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3、申请人人事档案;4、养老金需汇往异地的,提供本人异地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的银联卡或存折的原件;5、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本人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银联卡或存折原件。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

先由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

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

3、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

您的缴费提高,您的养老金也将相应提高。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4、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

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

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该被保险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第一个延续缴费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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