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665331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31.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docx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

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

雍正皇帝削除乐户、丐户、世仆、伴当、蜑户等贱民的贱籍,是清代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事件,还在清朝,就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近代史家也常常考虑到它。

贱民身份的变化,反映被统治的人民政治地位的演变和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研究的课题。

本文不全面叙述所有贱民籍的解除,仅剖析绍兴堕民和常熟、昭文丐户的历史,试图说明丐户的职业和身份地位,雍正削除丐籍的原因、进程和历史意义。

一、绍兴堕民、常熟丐户的名籍

人户的属籍、关系到人们的职业、地位和对政府的义务,而且据有不可变动性,因此,考察堕民的削籍,首先要弄清他们的名籍问题。

关于堕民的名籍,明朝人徐渭(文长)说:

“四民中所籍,彼不得籍,彼所籍,民亦绝不入”。

就是说他不在良民的属籍之中。

他的属籍是什么?

有许多历史文献在记叙雍正一系列削除贱民籍时,只提堕民,而不讲其户籍中的名称,从而容易使人误解,以为堕民的名籍就叫“堕民”,其实不然。

而浙巡盐御史噶尔泰的请除堕民籍疏,劈头就说:

“请除堕民丐籍。

”很清楚,雍正赦除的堕民的籍称是“丐户”。

堕民籍名丐户,由来已久,据乾隆时修的《余姚县志》引前人记载,早在南宋,堕民就叫丐户。

到元朝,称为怯怜户,明朝又叫丐户,清朝沿习不变。

堕民,也有被定为乐籍的。

在绍兴府新昌县,明神宗万历年间的户籍登记中有乐户,民国时编纂的该县志书,又明确指出:

“乐户,府志作丐户”。

所以新昌的乐户,也是堕民的籍称,也即丐户。

在习惯称呼上,亦有把丐户的堕民称为乐人的,如康熙《会稽县志》写该县婚礼习俗,谓新娘过门,由“乐妇扶掖出轿”。

这里的乐妇即指堕民家妇女,但行文者不称其为丐户妇,而称乐户妇,是把丐户与乐户等类观之。

丐户与乐户的生活、地位,有许多相同处,所以噶尔泰就说他“实与乐籍无异”,要求照开豁山西、陕西乐籍例放良。

户部答复这个建议时说,堕民“较之乐户别编籍贯,逼勒为娼不同”,因而提议饰令地方官严禁豪强欺凌堕民,而无须削籍。

这又说明堕民的丐籍,与乐籍不是一回事。

我们认为尽管堕民地位与乐户相近,甚至有少量的人被籍为乐户,但是他们是丐户,而不是乐户。

堕民的丐籍,与那种乞讨叫化的丐民户也不同。

乞丐,贫穷到无以为生,靠讨米度日,他们虽然也同堕民一样为人们所轻视,但封建政府并未将他们列为贱民。

明朝人冯梦龙编的《古今小说》中的《金玉奴棒打薄情郎》说:

“若数着良贱二字,只说娼、优、隶、卒,四般为贱流,到数不着那乞丐。

”看来乞丐只是没钱,身上却无疤癜。

这种小说家之言,倒真实地反映了乞丐的良民地位。

作为堕民的丐户,“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

他的丐籍表示身份,同没有职业的乞丐的民户,在户籍分类上截然不同:

一属贱民,一属良民,不可混淆。

至于同被雍正削籍的绍兴堕民丐户与常熟的丐户,则在名与实两方面全是一致的:

都籍名丐户;都是生活、身份相同的贱民,故清政府以常熟丐户,“与浙江堕民无异”,才准予除籍;在习惯称呼上,浙东丐户,“俗名大贫”,常熟丐户,“男谓之贫子,妇谓之贫婆”,两处都离不开一个“贫”字。

贱民丐户,被赦除的是绍兴府、常熟和昭文一府两县的,其他地方也有这种人户。

《堕民猥编》说堕民散布“苏、松、浙省”,确实如此。

绍兴的邻郡宁波府奉化县,四民之外,“有所谓丐户,俗谓之大贫”。

在鄞县,有堕民,男子被叫做“堕贫”。

苏州府的附郭长洲、元和、吴县三县,也有同于常熟的丐户。

以上分析,使我们得出两点结论:

其一、绍兴堕民、常熟丐户的名籍是丐户,它不同于乐户、乞丐户,更不同于军、民、匠、灶等的良人户。

雍正的所谓削籍,就是豁除其丐户户籍。

其二、绍兴、宁波、苏州三府的堕民,基于社会地位、职业的一致,构成一个社会集团,因此应当把他们视为一体,对他们的历史统一考察,统一说明。

具体地说,绍兴堕民的放良与常熟丐户的除籍是一回事,而不是两件事,这也是我们把它当作一篇文章来作的原因。

二、丐户来源的诸种说法及其之甚不可考

堕民,何以成为堕民,成为丐户?

请先看文献资料所提出的几种不同的说法:

(1)南宋罪俘被罚说。

徐渭说:

“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

”又说:

“丐自言曰:

宋焦光瓒部落,以叛宋投金故被斥。

”沈德符把“丐自言”的内容记叙得又具体些:

丐户,“乃宋将杨延昭部将焦光瓒家丁,得罪远徙”,流传下来。

(2)南宋罪犯,明太祖处罚说。

《堕民猥编》的记载基本上同于徐渭文章,但又指出:

“明太祖定户籍,匾其门曰丐。

”是说明太祖痛恨南宋汉人投降金朝,进一步罚及其后裔。

(3)官员获罪被罚说。

祝允明说丐户皆来源于“宦家”,是政府“以罪杀其人,而籍其牝”。

(4)明初处罚蒙古人说。

瀛若氏说:

“明灭元,凡蒙古部落流寓中国者,令就所在编入户籍,其在京、省,谓之乐户,在州邑,谓之丐户”,在常熟者即然。

(5)明太祖处罚胡惟庸后裔说。

此说见民国《新昌县志》卷6《风俗》,并说是据《鄞县志》所载,然我们查鄞县乾隆、同治、民国诸志书,并无此记叙。

(6)元灭宋罚罪俘说。

1979年出版的《辞海》“堕民”条说:

“元军灭南宋后,将俘虏及罪人集中于绍兴等地”,产生堕民。

此说少见,不知何所据。

此外还有一些推测的说法,如稻叶君山说堕民,“虽不知其起源,大约为反抗明太祖之陈友谅之后裔,亦未可知”。

鲁迅说堕民的祖先,“倒是明初的反抗洪武和永乐皇帝的忠臣义士,也说不定”。

对这种种歧异的说法,我们很想将之辨析清楚,何说为是,何说为误,以便明了丐户的来历。

但是探索资料的结果,使我们失望了,可以说丐户来历问题,已没有办法完全搞清,原因是:

(1)明代与丐户同时同地生活的学人已不得其详。

徐渭,绍兴山阴人,生于公元1521年,卒于1593年,是明代有影响的文学家,又重视堕民问题,撰成《会稽县志风俗论》专文,但他坦率地表示不知丐户之所始,把南宋罪俘后裔的说法只是当作传说加以记载,可见他的态度是严肃的,不强不知以为知。

祝允明,苏州长洲人,1492年中举,卒于1526年,比徐渭早半世纪,却没能比后者提供得更多一些。

沈德符,1578-1642年,嘉兴秀水人,视听颇广,下笔甚勤,然其所知也不过焦光瓒家丁之说。

《堕民猥编》一书,不知出于何人何时何地,笔者亦未克获见,但浙东志书引述该书内客,置于《万历野获编》之前,是明人之作,其立说也同于徐渭。

徐渭、祝允明等人是勤奋而严肃的学者,处于明代,和丐户生活在同一地区,他们对其来源问题已不考校,可见他们是把它当作无法澄清的问题了。

(2)削除丐籍的当事者也搞不清楚。

雍正君臣豁除丐籍,按理需要查明丐户源流,但是他们没能做到。

他们所了解的,没有超过明人。

噶尔泰奏疏中关于丐户的起源,只是抄录了《堕民猥编》的文字;雍正死后,以乾隆名义写的《泰陵圣德神功碑》,颂扬雍正除贱籍,说什么“自明初,绍兴有堕民”云云。

在如此庄严的文献中,竟然出了明显的错误,显而易见,以当政者的力量也无能明其根由。

(3)乾嘉考据学盛行时,名家亦不考。

乾嘉考据学代表人物之一的钱大昕接触过堕民问题,他编《鄞县志》,在堕民集中,抄录《堕民猥编》文字外,仅叙丐户妇女服饰数语,显出不愿多及的态度。

而他在书中特立《辩证》一卷,考证前人对当地历史叙述的错误。

他是考据大家,对鄞县其他史事的考察颇有兴致,独对堕民问题素然寡味,不能不说他是把这个问题当作不可考而放弃了。

(4)堕民问题专家也不能明了其真相。

光绪末年,宁波出现的第一所堕民学校校长陈训正,是极其关心堕民问题的专家,他后来担任《鄞县通志》的总纂,而该书所记录的堕民史事,是我们所见到的文载中最多的。

陈亲自写了《堕民(丐户)脱籍始末记》一文,关于堕民的产生,也是摭拾南宋罪俘说。

这就说明,他对此问题也无法圆满解答。

看来,堕民的产生问题,由于年事久远,文献湮没,信史不足,所以明清以来的执政者、学问家、堕民解放的热心人,都没能把它彻底弄清。

因此,我们认为这是无法搞清的历史问题,犹如斧声烛影、建文兴亡等疑案,不必再费力气去探究。

然而关于来源的那些异说,并非完全不可评论。

人们可以准情度理,选择比较接近历史真实的看法。

我们出于以下考虑,认为把第一、第二两种说法结合起来,似乎是相宜的。

(一)南宋初年有惩罚“罪人”为堕民之可能。

宋室南渡,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错综复杂,异常尖锐,而两浙又是突出的地区。

在这里,金骑驰骋,宋兵蚁屯,政变、兵变迭发,人民暴动频起。

南宋政府在武力镇压同时,采取严酷的善后措施,强化其统治。

如公元1129年苗付、刘正彦废宋高宗,拥立皇太子赵旉,隆裕太后赐苗、刘铁券,使之同意高宗复位,然高宗恨之极,不惜食言,斩苗、刘,又议皇太子窃据帝位之罪,使其惊悸而死。

高宗还不解气,将其保母处死。

对自己的亲骨肉尚如此残忍,处理那些失败的“叛卒乱民”,就更不知要凶狠多少倍了,据此而论,南宋皇帝把叛将子孙贬为堕民,世代践踏,不就是很可解的吗?

这种揣测之词,非我们所始,前人有言:

“宋南迁,将卒背叛,乘机肆毒,及渠冠以剿捕就戮,其余党焦光瓒等贬为堕民,散处浙东之宁、绍……”我们的看法同这种观点是相近的。

(二)堕民之出现应早于明初。

祝允明成年时期距明朝建国不过一百二三十年,徐渭也不到二百年,如果处罚堕民是明初的事,人们就不会那样搞不清楚,使得祝、徐等仅据口碑,“以相传”之词数文塞事。

若作南宋初年发生讲,则历时已四百多年,人们对之模糊不清,征之传闻,则是可能的,故我们说堕民不会始见于明初。

因此,那些认为它是发生在明初的说法,就难以使人折服了。

(三)堕民称为丐户,可能同明太祖有一定关系。

我们说堕民不始于明初,为什么那么多的说法会同明太祖相联系呢?

看来《堕民猥编》所说的明太祖定堕民为丐户有一定道理,即南宋处罚降金将领以来,明太祖再一次确定他们的贱民地位。

或许要问:

明太祖会管隔一朝代的降金将领的事情吗?

那又是为什么呢?

明太祖确实有惩罚南宋官僚投降元朝的事情——“诏宋末蒲寿庚、黄万石子孙不得仕宦”。

明太祖以反对蒙古族为统治民族的元朝为政治资本,又希望臣民忠诚于他的明朝,因此需要提倡忠孝节义的伦理道德和民族气节。

在此政治要求下,既有惩罚南宋降元的官僚的事实,当有进一步打击南宋降金的官僚的可能。

综上所述,关于堕民丐户的来历,我们认为已经不可能考辨清楚,种种说法的是非正谬盖难判定;不过,南宋政府惩罚叛官罪民之妻孥,而后明太祖又予以重申,似乎是一个历史事件的合理成分。

堕民来历的诸种说法中,有一个共同点,即都说它之所以发生,是政治上的胜利者惩罚那些失败者。

这一点,稻叶君山曾加注意,他说:

贱民“殆多为政治上之失败者,此则不可不知也”。

说得很好,但是还不够中肯。

政治斗争的胜利者,对政敌本身屠戮之外,还广肆株连,把他们的亲属严密控制起来,横施压迫,甚至贬为贱民。

因此,与其说被惩罚为贱民的是政治上的失败者,毋宁说是他们的家属和后裔。

堕民丐户就是政治株连的产物,他们的遭遇是中国封建统治残暴性的表现。

三、丐户的职业与经济

丐户不是靠讨乞为生,前已提及,他们有谋生的职业。

徐渭说:

“四民中居业,(彼)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

”他们的职业,以类分别介绍如下:

吹唱演戏。

吹唱,“为堕民之专业”,也是堕民的主要职业。

他们充当吹鼓手和戏剧演员,服务于人们的红白喜事和士大夫的宴会,还以此应地方政府的差役,如苏州迎春祭芒神,“妆扮风调雨顺,乃系丐户应值”。

堕民还遵照地方上的风俗习惯,作各种应酬表演,如除夕,“堕民以鼓吹遍贺民家,谓之闹元宵”。

各种小手艺和小买卖。

堕民塑造土牛、土偶,拗竹灯檠,编机扣,捕蛙、龟,卖饧、饼。

这都是微不足道的小手艺、小饮食,供人们用作祭祀和赏玩。

常熟的丐户制绳索,宁波还有从事锻铁的。

抬轿子。

宁波堕民有的以抬轿子为业,因此被称为“轿堕贫”。

民谣:

“戛击戛击送,堕民抬夜桶”,哄笑堕民扛抬新娘便桶到婆家。

到近代,宁波出现码头脚班,大半也由堕民从业。

堕民在抬轿之外,还于人家婚姻时,在客堂上伺侯宾客,被称为“值堂”。

保媒、卖珠。

堕民妇女的工作,《堕民猥编》概括是:

“为人家拗发髻,剃妇面毛,习媒妁,伴良家新娶妇梳发为髢。

”堕民妇女为人家婚姻奔走,人家成亲时当伴娘,代表男方到女家迎亲,并指导新娘完成繁缛的结婚仪式。

有的县份新郎亲自迎接新娘,堕民妇则作为女侍随行。

堕民妇女还充当栉工,为即将出嫁的女子开脸,或帮助大家妇女梳装。

堕民妇女还利用出入顾主内宅的方便,为女主人买卖某些化妆用品,所以又被称作“卖珠娘”。

从医。

堕民妇女有做接生婆的,为小儿看病的;堕民男子也有业医的。

丐户的通常职业,已如上述,它有着明显的特点:

一是从事服务性的微贱劳动。

丐户打铁、制柜、捕蛙,是生产性劳动,但不是他们的主要职业。

他们的基本劳动是所谓侍侯人,直接为人们的生活服务。

他们的行业,为人们生活所不可缺少,但又是千百年来被人们看不起的,低等的。

二是为整个社会,特别是富贵之家服务。

每一个丐户,有一定的主顾,但作为丐户整体讲,它不是隶属于某一个家庭或家族,而是面向整个社会。

婚丧嫁娶是社会上各种家庭所不断发生的,节日的庆贺,拜神祀鬼的活动,已经成为全部社会的或地方上的风俗习惯,为这些活动而出现的职业的从业人员,自然是为社会大多数人效力的,丐户的职业就是如此。

但是人们中最需要丐户职业的还是社全的上层——官僚、大地主,因为他们讲排场,摆阔气。

如在山阴,有钱的人家,即使平常的宴请亲友,也要“罗珍馐、列声乐,以丰侈为敦厚”。

堕民的吹唱,既是他们骄奢淫侈生活的玩物,又是表现他们富厚之家气势的点缀。

在夫为妻纲的封建社会,“男女有别”是神圣不可违犯的道德准则,而且越是世家大族,越加严重。

新昌县“名门右族,闺门严整,非至不相见,街市店肆中不见妇女往来”。

大家妇女被锁禁深宅白绣楼,她们生活上的某些要求,通过堕民妇女同外界联系,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

所以富贵之家的男女都特别需要从事丐户职业的人为他们服务。

丐户的职业及其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基本经济状况。

堕民男子为人抬轿、鼓吹、值堂,混顿饭吃,得点喜钱,“所谓抬到吃肉肉,袋里有铜铜(指铜钱)”。

堕民妇女的收入要比男子为多,她们担当的事务比男子重要,服务对象中有高门大户,只要侍奉好老爷、太太、小姐、少奶奶,就可多得赏钱,所谓“受役于殷实富贵之家,所获百倍于男”。

堕民的酬金,大体上不是以某一次的服役来定,而要看他的主顾的财力和应役状况。

所以堕民妇女出门时总要携带口袋,以便随时向顾主领取物品。

不管堕民领取报酬的方式如何,男女收入的差别怎样,他们所从事的卑贱职业,决定了他们中的多数人经济困窘。

也有的人比较富裕,拥有田产和金钱。

如沈德符所记载的在北京行医的绍兴堕民甄某“起家富厚”。

有的人积资产,开设戏局。

所以作为一个整体讲,丐户是被剥削者、被压迫者,但在其内部,经济上有所分化,有穷人和富人之别。

因此,我们认为丐户、堕民主要不是经济概念,而是政治身份概念。

四、堕民的身分地位

在官方的法令和民间的习惯上,堕民同倡优隶卒一样,为不齿于平民的贱民。

其卑贱的身份主要表现在:

不能读书应举。

据沈德符记载,堕民男子“不许读书”。

徐渭有同样的叙述——“禁其学”。

表明明朝政府不准许堕民进学为士人。

清朝政府也是如此。

雍正削除乐户等贱籍之后,陕西的乐户子弟毛光宗、钱宏业纳赀为监生,到了乾隆三十六年,中央政府认为此事办错了。

革去毛、钱的功名,处罚司事官员,并做出相应的规定:

从报官改业的人起,“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者,方准报捐应试,若仅一二世,及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

包括堕民在内的贱民削籍之后,入学的条件尚如此苛刻,更可见削籍之前不能进学的限制的严格了。

不准做官。

科举,是唐朝以来人们出仕的通常途径,不许贱民参加科举,也就意味着不许他们做官。

明朝政府禁止堕民“充吏员、粮里长”;即家私万贯,亦“禁不得纳资为官吏”。

前面提到过的绍兴业医的甄姓堕民,离开老家,捐纳为通州的胥吏,他还想凭其资财改换门庭,捐纳京卫指挥使司经历(从七品的小官),被他的同乡掾吏们知道了,告发他是堕民,“安得登仕版”,害得他不敢就选,只得依旧当医生。

他因远离家乡,才能冒充民籍纳资为吏,若在本地,就很难冒籍了。

要之,统治者严禁堕民脱离贱籍,不许他们挤入上流社会。

不能与良人通婚。

良贱联姻,历来为法律所禁止。

堕民,“例不得与平民为婚姻”,“各以种类自相婚配”,从而繁衍出新的一代代的堕民。

同良人不能平等相处。

堕民对他服侍的主人,居于奴仆地位。

比如在称呼上,尊称有钱势的老年男子为老爷,妇女为太太,年青的男女为少爷、相公奶奶。

即使顾主为一般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也不许直呼其名,而必须称做“某官”。

堕民见一般良人,也不能像一般人之间那样行拱手礼,更不敢同坐。

明清两代,顾主与被顾者之间的称谓和相处礼节,是作为判定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根据。

被顾者若与顾主尔我相称,同坐共食,在明朝则可被当作介于良民与奴仆之间的雇工人,在清代则可被看作良人。

堕民称顾主为老爷、官人,虽无主仆名分,然实居贱民地位,屈居良人之下。

堕民在身份上处于贱民地位,封建政府和地方上的士绅还以繁多的生活习俗上的规定,标志贱民的卑贱身世。

在服饰上,堕民男子戴狗头型帽子,妇女穿青衣兰裙,裙子一定要做横布的,不许卷袖,不得穿红鞋,发髻稍高于良家妇女,簪子只能用骨角的,不许戴耳环。

这样的穿着打扮,堕民到公共场所,人们一眼就可以识别出他们,所以徐渭说:

“四民中即所常服,彼亦不得服,彼所服,盖四民向号曰:

是出于官,特用以辱且别之者也。

”在居住方面,堕民聚族而居,“低屋小房”,被称为“贫巷”或“

子巷”。

在行走方面,政府禁止堕民乘车马。

总之,堕民遭受非人的待遇,没有任何政治权力,没有人格,没有尊严,有的只是被侮辱与被损害,他们属于最受压迫的阶级。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阶级差别,是以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起来的。

在中国,封建的等级很多,粗略说来,有皇室、贵族、官僚、地主、大商人、大高利贷者、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手工业者、佃农、佣工、包括乞丐在内的无业游民、包括堕民在内的倡优隶皂和奴仆,堕民属于最低的等级,受的压迫最沉重。

五、雍正削除丐籍及其原因

说明了丐户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我们了解雍正削除丐籍的内容和原因。

丐户削籍的过程,在上面的行文中已有所涉及,而它的削籍又同山陕乐籍的除豁有密切关系,因一并作简单叙述。

浙江道监察御史,年羹尧的长子年熙于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四月上疏请求削除山陕乐籍。

那时年羹尧正红得发紫,与雍正的关系极端密切。

雍正又将年熙指给另一宠臣隆科多作后人,因此年熙的建议如果不是出自雍正的授意,也是他看准了雍正的心思。

果然雍正认为他的奏议很好,交部议行,并下令查核类似的贱民,“概令改业”。

七月,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响应,上书请除绍兴堕民丐籍,他说堕民在宋朝有应得之罪,“处之固宜,今已堕落数百年,生息蕃衍,岂可尽无廉耻,实因无路自新,伏乞皇上特沛恩纶,请照山陕乐籍,一并削除”。

经过户部讨论,雍正批准了这个建议。

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江苏巡抚尹继善请削常熟、昭文丐户籍,他说该地丐户,“迩来化行俗美,深知愧耻,欲涤前污,请照乐籍、堕民之例,除其丐籍,列为编氓”,也为雍正批准实行。

这些事实说明雍正是削除贱籍政策的制订者,中央和地方大员赞同者甚多,这些命令的颁发并不费周折。

雍正削除丐籍,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原来的丐户经过申请,地方官批准,脱离丐籍,转入民籍,即由贱民转为良民。

二是丐户改籍,必须抛弃原来职业,别习新业,同时政府禁止地方绅衿逼勒丐户再操旧业。

三是丐户既转属平民,就要同平民一样向政府尽义务——当差,一句话,所谓削籍,不外是准许丐户改业,转为良民,并对国家纳税服役。

雍正为什么热衷于对贱民开恩呢?

有的载籍说是出于对贱民的可怜。

雍正是人道主义者吗?

我们看不出来。

他之削除贱籍有主观的和客观的多种原因,盖为:

第一、新君以厘革前朝弊政,获取政治资本。

雍正皇帝的上台,经过了艰巨的斗争,登基后仍面临政敌的严重挑战,因此他急需获取更多的政治资本,以巩固帝位。

释放贱民,正是这种需要的产物。

雍正政府认为明成祖“压良为贱”产生的山陕乐籍,是“前朝弊政”,故“亟宜革除”。

至于堕民,对本朝并没有罪,可以“特沛恩纶”。

他们解除贱籍的理由,说得官冕堂皇,很正当。

你看明成祖对追随建文帝的忠臣义士横加报复,以致置之贱民地位,在封建伦理上也是讲不通的。

这样相沿几百年的弊政,把它改革了,贱民解放了,这不是皇恩浩荡吗,不就是仁政吗,不就会感发人的忠良,拥护当今的圣主吗?

噶尔泰说除堕民丐籍,“使尧天舜日之中,无一物不被其泽,岂独浙省堕民生者衔环,死者结草,即千万世之后,共戴皇恩于无既矣”。

雍正所希望的正在于此。

第二、肃风化,正人伦,以维持封建秩序和伦理。

在封建地主阶级中,对待贱民的态度,历来有两种:

一是坚持等级制度,残酷地奴役贱民;一是主张部分地赦免贱民,其目的是维护封建伦理和秩序,如明初人解缙说:

“夫罪人不孥,罚弗及嗣……律以人伦为重,而有给配妇女之条,听之于不义,则又何取夫节义哉?

此风化之所由也。

雍正君臣同于后一种人,他们的思想和其同类的先辈相一致,朝臣说:

“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像贱民那样“有伤风化”,理当清除。

雍正自己则说:

“朕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

”令贱民改业为良民,就是“厉廉耻,而广风化也”。

可见他们的动机是维护统治阶级自定的封建道德,同其内部自我破坏其道德准则的人作斗争。

第三、压抑绅权的一个措施。

雍正为强化中央集权,适当地压制士绅权力,如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明令革除儒户、宦户名目,禁止他们借此插手税务;两年后,重申前令,表现了他的坚决态度。

贱民主要为绅衿服务,也为他们所控制,雍正赦免贱民,包含同绅衿作斗争的内容,或者说是压抑绅权的一个侧面,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为消弭堕民的反抗斗争。

贱民所受的欺凌,迫使他们产生不满情绪,时或爆发一定程度的反抗。

如在明代,堕民愤于豪民,“摈己若是甚也”,乃“竟盟其党”,向政府告发他们。

但地方官多右豪民,以是常失败,但这更激发堕民团结一致,务期达到胜利。

虽然这是不可能的,可是对官府的幻想,却鼓舞他们斗争不息。

在长期的斗争中,对统治阶级加在他们身上的禁条也有所破坏,如在服装方面,狗头帽、横布裙,就不那么严格了,所以徐渭说:

“籍与业至于今不乱,服则稍僭而乱矣。

常熟丐户以制绳为业,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该地造船,勒派丐户交绳索,丐户陆三、周文等向江苏巡抚上告,反对额外差派,经苏州知府查明,是常熟县奸徒搞的鬼,“殊堪发指”,于是在该县立碑,写明嗣后造船,“不许仍前差派丐户承值”,否则“即严拿究解,官以失察指参,役以蔑功令处死”。

丐户通过斗争摆脱了不合理的差役。

贱民的各种形式的反抗关争,也迫使统治者改变对他们的治理办法,以致削除他们的贱籍。

第五、为金朝辩护。

满洲的先民女真人在历史上建立金朝,历来为汉人所诋毁,清朝为巩固对全国的统治,极力维护金朝。

堕民的投金的罪俘,被贬本身包含有是华夏非夷狄的内容,这是清朝统治者所不能接受的。

这也可能成为雍正豁除堕民丐户的原因。

六、丐户从良之难及雍正削除丐籍的意义

乾隆中,萧奭谈到雍正削除丐籍令时说:

“堕民,多改业,无复往来市巷矣。

”他的话有很大夸张成分,只反映了一部分事实。

削籍令下之后,一些堕民改业为良,摆脱了屈辱的地位。

但这只是堕民问题解决的漫长过程的开始。

雍正之后,仍有相多数量的堕民没有改籍从良,如苏州府长洲、元和、吴县、常熟、昭文还有丐户,依旧承担他们的迎春扮演差役。

宁波的丐户保留较多,到清朝末年乃发生第二次削籍事件。

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宁波人卢洪昶等深感压迫堕民的不合理,但碍于雍正年间宣布过削籍,不敢再提,于是想出开办堕民学校的法子,

顺带提出除籍问题,获得光绪批准,并允许堕民学校毕业生与良民学校毕业生“一体给予出身”。

于是二万多户堕民得以除籍。

这时中国社会正处于动荡之中,戊戌维新虽已失败,但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节节开展,所以这次除籍与雍正时有明显的不同:

一是改籍条件降低了,堕民可以立即就学;二是卢洪昶等对堕民的同情有人道主义思想成分,卢说:

“同是人也,而强名丐名堕名以辱之,不平何如焉,吾誓拯之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