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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业务流程

发票管理业务流程

一、发票领购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

1、纳税人申请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领购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领购发票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普通统印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家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1、盖有公章、地税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地税发票专用章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

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省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件的其中之一,包括:

《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经营范围为代理报关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说明:

纳税人首次领购总量超过20本或1000份的千位及千位以上手写发票的,领购面额100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的,领购电脑发票、电子发票的,还要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其核定可领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并发售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发票领购业务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人申请

发票发售窗口发票发售

(二)纳税人日常续购发票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领购发票一般采用验旧供新的方式,办理了首次发票领购事项后,日常续购发票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续购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领购发票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普通统印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1、盖有公章、地税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地税发票专用章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

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发票领购簿

4、税控盘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在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日常续购发票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

发票发售窗口在核定范围内发售发票

温馨提示:

1、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盘点发票,不对外供应发票。

2、纳税人购买发票请携带银联卡。

二、发票验销

(一)发票验旧

1、纳税人申请

采用“验旧供新”供票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验销发票,提交以下资料:

发票验旧应提供的发票和资料清单

验旧发票类型

发票、资料清单

统印手写发票、电脑发票

定额发票、企业冠名发票

电子发票

1、原领购且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

2、盖公章的《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

3、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发票开具金额、发票使用情况,对于需要进行实物验销的发票,验销人员在已审核验销的发票存根联上盖上有人员姓名和日期的发票验销专用章,纳税人才能继续领购新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发票验销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系统,减少纳税人发票库存

纳税人提交《地方税发票业务使用情况表》和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发票缴销

1、纳税人申请

对以下情形需要对纳税人发票进行缴销:

(1)用票单位和个人购入的发票,从领购之日起一年内未使用的发票应当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注销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改版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5)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满保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缴销;

(6)因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问题而无法使用的发票应当缴销。

纳税人缴销发票提供以下资料:

发票缴销应提供的发票和资料清单

缴销发票类型

资料清单

统印发票、自印发票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发票;

3、加盖公章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发票缴销数据,有两名税务人员对发票进行剪角缴销、监销,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发票缴销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系统,减少纳税人发票库存

纳税人提交《发票缴销登记表》和纸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剪角缴销

三、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

1、纳税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简称自印发票):

1、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并已办理税务登记;

3、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

4、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或单一种类发票一年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或10万份以上;

5、对使用计算机开具自印发票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准确、完整记录开票数据并做到不可更改记录;

(2)能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和汇总信息、发票领用存信息,抄报信息的文件格式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3)该软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要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自印发票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清单

自印发票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自印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5、发票式样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6、发票专用章印模(地税发票专用章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

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

若需要套印发票专用章的提供

7、对申请计算机开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备案。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发票领购窗口受理,内部进行文书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印制后,纳税人缴交发票工本费。

待发票印刷完毕后,纳税人持受理文书、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汇款单,到发票领购窗口领取《企业自印发票提取证明单》及工本费单据,持《企业自印发票提取证明单》到发票承印企业提取发票。

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内部文书流转

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缴交发票工本费

市局对纸质资料审批,制定印刷计划

 

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领取提票证明提取发票

 

四、遗失发票的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理税务机关,并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所丢失发票哪一联次作废,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若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提供由付款方出具未曾收到该发票的书面确认证明,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书面情况说明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若付款方遗失发票,可凭收款方的记帐联复印件或税务机关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税务机关在发票复印件上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2、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

 3、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由开票方提供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原件的复印件,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经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由开票方交取得发票方作为合法凭证入帐。

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由开具发票方出具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代码和号码等,税务机关加具“与开票数据相符”的意见,盖业务专用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发票挂失手续,提交以下资料:

发票挂失应提供的发票和资料清单

挂失发票类型

发票、资料清单

所有发票

1、加盖单位公章的《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报纸报头和遗失声明合并在一页;

3、加盖单位公章的丢失发票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具体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开情况、是否已申报纳税等;

4、丢失门前代开发票的还要提供发票所对应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进行审核,验销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丢失发票流程图:

纳税人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市局审批,分局录入系统

纳税人在《东莞日报》登报挂失

纳税人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丢失发票

 

 

五、开具“红字”发票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6]173号文的规定,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个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对开具红字发票规定如下:

1、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2、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六、门前代开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统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统一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个人开票金额不超过50000元的

个人开票金额超过50000元的

单位(包括个体户)

1、合同或者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的要求提供收款方本人身份证明,不是收款方本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原件和收款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和纳税申报表》(单位要盖公章)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根据以下特殊情况,除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上资料外,还要求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代开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统一发票特殊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外来经营纳税人

已缴纳当年客运车辆营业税项的纳税人

减免税

纳税人

1、按照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要求提供资料,若没有《外管证》但声称是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提供证明是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或者近两年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已缴纳营业税项的纳税凭证以及车辆行驶证

3、减免税证明文件或资料,例如批文(对于税收政策性减免优惠的情况,无需提供文件资料)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特别说明:

纳税人办理代开房地产租赁业务发票,主管税务分局需要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的,按房产、土地登记要求提供的资料办理。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货运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个人开票金额不超过50000元的

个人开票金额超过50000元的

单位(包括个体户)

1、合同或者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的要求提供收款方本人身份证明,不是收款方本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原件和收款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单位要盖公章)

5、付款方提供的有收、发货单位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的证明。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原则上根据身份证或暂住证上的住址判断主管税务分局并申请代开发票;对于未在我市办理暂住证的外省市个人,可由该个人书面说明其发生劳务期间在我市的居住地,并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发票。

(三)《建筑业统一发票》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个人开票金额不超过50000元的

个人开票金额超过50000元的

单位(包括个体户)

外来经营纳税人

1、合同或者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的要求提供收款方本人身份证明,不是收款方本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原件和收款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和纳税申报表》(单位要盖公章)

5、按照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要求提供资料,若没有《外管证》但声称是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提供证明是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或者近两年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根据以下特殊情况,除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上资料外,还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证件资料。

(1)总分包问题

根据新营业税条例,总承包人不再是扣缴义务人。

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票开具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分包人自行申报缴纳分包建安工程的税款,按照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一般要求提供资料,向总承包人开具分包部分的发票。

对于总承包人,可全额开具建安工程的发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抵减应税营业额后的差额进行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资料。

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工程,总包人不得抵减应税营业额。

(2)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符合征收营业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外购设备并提供建筑业劳务

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按照新营业税条例规定执行,开票金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一致,开票金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金额。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总包人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

1、总包合同复印件

2、分包合同复印件

3、总分包合同已缴印花税的税票复印件(合同上已有印花税讫章的可不提供)

4、分包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从事货物生产的经营范围;

6、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1、纳税人申请

一手房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的,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一手房交易纳税人(个人)

一手房交易纳税人(单位)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要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的要求提供收款方本人身份证明,不是收款方本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原件和收款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和纳税申报表》(单位要盖公章)

备注:

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提供资料另行规定(见税政流程)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代开发票业务流程图:

七、发票鉴定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点分两级设置。

市局征管科为一级鉴定点;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和各税务分局为二级鉴定点。

对公、检、法等部门因办案需要而要求出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的,对东莞市地税系统内处理发票违章处罚案件、偷税案件等涉及发票鉴定的,由一级鉴定点负责。

发票兑奖以及由一级鉴定点负责范围以外的发票鉴定事项,由二级鉴定点负责。

1、申请鉴定

根据申请鉴定人不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申请鉴定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申请鉴定发票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公、检、法部门

其他单位和个人

1、单位介绍信

2、办案人员工作证

3、《鉴定发票申请表》(单位要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发票原件

兑奖发票鉴定无须填写《鉴定发票申请表》。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1)经过鉴定确认送检发票属于假发票的,鉴定员应在假发票上加盖鉴定为假发票的印章;

(2)各鉴定点需要收取送检发票原件用作进一步鉴定或者案件处理的,应填写受理回执,把回执、发票复印件交给申请鉴定人。

(3)对公、检、法等部门因办案需要而要求出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的,由一级鉴定点出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

八、发票热点问题

(一)发票的定义以及与财政收费票据的区别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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