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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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模板
附件
**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
时限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一、市商务局
1.审计报告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零售)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六、
(一)年度检查办理程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签署委托授权书,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
(三)提交材料: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市公安局
2.安全评价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范》(GB24284-2009)7.1:
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进行安全评估。
7.2: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保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其他九类权力事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三、市民政局
6.验资报告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6.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慈善组织认定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四、市财政局
8.验资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
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
(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验资报告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9.财务审计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
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
(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9.财务审计报告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有保值增值确认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
(一)、
(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0.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注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1.资产评估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
(一)、
(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
(一)、
(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2.增资审计报告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
(一)、
(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3.国有资产评估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4.转让资产的技术鉴定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重大资产交易(资产转让核准)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4号)第三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处置房产、土地,报省财政厅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三)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五、市人社局
15.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六、市国土资源局
16.地质灾害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五条: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暂不收取)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