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圩丰中学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会会员

第三章  学生会组织与机构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五章  学生会各部门职能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七章  学生会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生会例会制度

第二节  学生会成员请假与考勤制度

第三节  学生会成员监督与考核制度

第四节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第五节  学生会换届制度

第六节  学生会奖励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会组织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会组织建设,保障学生会组织的有序运行,更好地发挥学生会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突出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会是在学校党支部和校务会领导下的全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承认并遵守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它是沟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是培养学生干部的阵地,是学校组织全校学生开展各种活动的核心,是共青团团结、组织、教育学生的得力助手,直接受学校政教处领导,根据本章程和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遵循促进学生发展、维护学生利益、解决学生自身问题的方针,秉持勤勉、奉献、创新的会风,务实、勤恳、认真地服务于全体学生,旨在引导全体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贯彻《中学生守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校纪校规,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审美素质和劳动技能素质等,使其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中学生。

第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活泼生动的学习、宣传、文艺、体育、志愿服务等各类活动。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沟通学校党、团组织与广大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作。

3.结合学校德育工作实际和自身特点,充当好学校政教处、团委会与同学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在政教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德育活动,促进全体同学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净化美化校园作贡献。

4.促进同学之间的团结协作,协调各年级和各班同学间的关系,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向学校领导反映同学们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5.建立和发展与外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学生会会员

第五条  凡学校在籍学生并承认本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学生加入学生会,必须向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享有提案权。

3.通过正常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4.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组织、检查、指导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章程。

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当权益。

3.维护学生会声誉,执行学生会决议,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

4.倾听同学心声,反映同学意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学生会组织与机构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是学生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组成。

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学委会下设学习纪检部(简称学纪部)、文体宣传部(简称文宣部)和生活卫生部(简称生活部)三个主要部门,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干事三名。

第十条  学生会实施统一指挥原则,学生会主席为本会最高负责人,全体会员必须执行学生会主席的决策,接受直属上级的统一领导。

学生会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学生会主席负责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服从本会的相关决议及上级部门的领导,会员按照分工对自己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会员均可通过正当途径对各部门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学生会主席或直属上级有权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高尚,上进心强,无重大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服从管理,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本校同学的监督,勇于承认错误,知错能改,善于总结。

第十五条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关心集体,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具有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为广大同学信任和拥护,能与其他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善于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七条  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能认真负责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勇于奉献,敢于管理,大公无私。

第十八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能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诚实大方,谦虚好学,关心部员,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已取得正式学籍,并认同和遵守本章程。

第五章  学生会各部门职能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职责

1.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全面管理、指导、协调、督查各部和各班委会的工作。

2.定期召开召开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干部会议及各班班长会议,听取各方面的工作汇报,及时传达学校的有关任务。

3.完成政教处交给的各项任务,向政教处主管学生会工作的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听取指导和建议。

4.对各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要及时了解,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充分调动学生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负责学生会干部的考察,提出学生会干部调整及任免建议。

5.及时掌握各副主席、部长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并向政教处汇报。

6.分工主抓一个年级和一个部的学生会工作。

7.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外友好交流学习活动。

8.筹备下一届学生会,做好学生会工作的“传、帮、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开展各项活动,根据学生会的决定,安排落实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主席不在时履行主席职责。

3.两名副主席各分管一个年级和一个部的学生会工作。

4.指导、督查分管部和分管年级的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报政教处。

5.及时掌握各部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主席和政教处汇报。

6.做好学生会会议记录和学生会大事备忘录。

7.及时提醒主席该完成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部长负责本部全面工作,各副部长及干事服从部长领导,协助部长工作,与部长一起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纪部职责

1.定期召开各班班长、学习委员会议,了解各班学习情况,将各种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教务处或年级主任汇报。

配合学校解决同学们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组织开展有利于学习的各种活动,如配合各学科任课老师开展竞赛、学习经验交流等。

3.负责学习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上报等工作,传达学习方面的计划安排。

抽查各班作业,并进行评比,定期组织作业展评活动。

4.负责全校学生校牌佩带、自行车摆设、仪容仪表等的检查、记录和评比。

5.负责早晚自习、课间操、午休、课间秩序、大型集会等的纪律检查、记录和评比。

6.对同学的仪表不整、语言粗俗、行为粗野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检查、劝导和记录。

7.深入同学中及时了解矛盾、纠纷和隐患并及时汇报年级主任或政教处,协助化解。

第二十四条  文宣部职责

1.定期召开文艺委员、体育委员会议,了解各班文体活动开展情况,负责联系解决文体活动困难,布置文体宣传有关工作。

2.协助政教处、团委会策划、组织大型文娱活动,检查评比“两操”和阳光体育活动。

3.积极组织各年级同学开展各式各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同学的课余生活。

4.每天预备时间组织各班同学坚持“班班有歌声”活动,并定期检查评比。

5.负责《告家长书》、安全协议等各种资料的发放、收交、记录和评比工作。

6.负责各年级教室布置、班级活动组织等班级文化活动的检查、记录和评比。

7.密切联系文学社、小记者站,通过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等宣传媒介,围绕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学生会各部门活动,开展配合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生活部职责

1.负责校园、教室、宿舍卫生的检查和评比工作,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

2.搞好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义务劳动、志愿者活动等。

3.定期召开生活会,听取同学们对膳食、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4.了解同学们的生活状况,及时把有困难同学的情况向政教处反映,争取解决。

5.倡导勤俭节约,督促同学爱惜粮食、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6.定期召开各班生活委员会议,通报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安排班级卫生整改工作。

7.配合宿管员老师,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和寝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基层组织

1.各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学生会通过它具体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班委会应接受学生会的领导与帮助。

2.班委会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学期,可连选连任。

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等。

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班规班法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学生会应充分尊重班委会的自主权,并大力支持各班委会组织各种有益的活动。

学生会将不定时召开各班委会成员会议,充分调动各班积极性。

4.班委会有权对学生会工作及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批评或提出建议。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为准则,以服从指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行动迅速为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实行层层负责制。

主席团对政教处负责,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实行分管主席负责制,各部内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各级学生会干部对下一级干部有监督权和免职提议权。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送学生会主席和政教处。

第三十条  学生会各部门按照政教处和学生会主席布置的工作内容,结合本部特点,开展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在工作上实行分工不分家,倡导团队精神,服从统一领导;倡导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长应熟悉学生会工作程序,能够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尊重其他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在其他部门需要帮助时,应及时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应当经常听取、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既要向政教处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反省自己,总结工作得失,增强模范意识、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要处理好自己与学校、老师、其他干部、同学之间的关系,虚心听取老师与同学对学生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学习兄弟学校成功的管理经验,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实行值周制度,各部在搞好本部工作的前提下均有义务参加值周。

值周工作从各部选择有能力的成员参加,经过培训后分成若干个值周小组,负责认真检查登记各班每天的出勤、纪律、卫生的打分和班集体或个人的违纪情况,配合学校维护校纪校风。

每周到校后,各部将检查评比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会主席报送政教处。

第七章  学生会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生会例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在正常情况下,每两周召开一次学生会工作例会,与会成员应提前5分钟到场。

会议由学生会主席主持,一名副主席负责点名。

如遇考试、公共假日等特殊情况,例会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正副部长、各部干事均需按时参加学生会工作例会。

重要会议必须请团委领导、政教处领导、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参加。

第三十九条  如有临时工作任务,学生会主席应及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各学生会干部必须按时全部到齐。

第四十条  每次例会,被通知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向主席递交假条,经核实、批准后,方可请假;同时应安排部门内人员详细记录会议精神,会后及时转达。

第四十一条  每次会议由一名副主席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例会主要议程

1.各部部长通报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总结近期工作得失、反馈同学们反映的问题,点评内部成员近期工作表现。

2.即将开展新活动的部门由部长通报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

3.主席在听取各部活动通报后要做相关总结,总结经验,指出不足。

4.对于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主席向政教处报告,协商解决。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传达学校的各项决议,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第二节  学生会成员请假与考勤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的各项会议与活动,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四十四条  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部长、主席或政教处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记一次旷勤。

第四十六条  旷勤累计达三次者,取消评优选模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学生会的工作与活动中,必须自觉佩戴工作证件,不佩戴者记录在案,累计达到五次者,记一次旷勤。

第三节  学生会成员监督与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为强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的严谨性、系统性,主席团成员须对各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期终考核。

对每名学生会成员建立工作档案,登记其工作履历。

第五十条  每月召开一次考核会议,由主席团组织,主席主持。

考核等次主要根据个人工作业绩和群众调查意见评定。

第五十一条  期末考核由主席团组织,政教处主持。

考核等次主要根据个人的学习成绩、工作业绩、群众调查意见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每次活动,主席团及各部门须派出至少一名成员协助学校做好相关工作,并做出客观详尽的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将作为学期考评时评价各部门工作情况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独立组织并策划相关活动,对于没有工作业绩仅在本部挂名者,予以会内处分。

第五十四条  每次活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要到活动中锻炼并且指导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同时,还要对本部门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调动成员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节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的任职,应在学委会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

不召开学委会的年份采取竞聘选举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职由政教处主持,其他部门成员可由主席团成员提名采取竞聘的方式选拔。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由班级或各部门推荐,主席团考核合格后,经政教处审批方可任职。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干事任免及调配由各部提出意见,最终由主席团审批。

第五十九条  副部长以上干部因各种原因离职者,必须提前向政教处递交申请。

对于干部增补,主席团研究后由政教处审批。

第六十条  主席团有权罢免不合格的部长及部长以下级别的成员。

主席团行使任免权必须报请政教处审批。

  

第六十一条  政教处保留对所有学生会干部的考察评价和任免权。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视具体情况予以会内批评、警告、记过、除名等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会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职务,予以会内处分,取消评优选模资格,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有破坏学校公物、打架斗殴、滋生是非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2.不遵守本会章程、不服从管理达三次以上,行为散漫,无组织纪律的;

3.工作不认真,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期考试成绩出现明显后退现象的;

5.工作中迟到、早退、缺席、态度差累计达九次以上的;

6.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7.道德败坏,沾染不良风气,拉帮结伙或参加不良组织的;

8.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和重大违纪行为的。

第五节  学生会换届制度

第六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伊始,成立学生会换届领导小组。

第六十五条  竞选学生会干部的必须具备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换届选举办法

1.每届学生会领导机构任期为一年,每年九月份召开学生会换届选举大会,主要议程是:

学生会主席向大会总结汇报当年工作、提出建议,同时产生下一届学生会常设机构成员。

2.学生会干部换届任职程序为:

个人提出申请,参加现场竞选,考察,正式录用。

3.正式选举前,候选人要进行竞选演讲,然后实行一人一票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选举结束后根据投票结果,由政教处公开宣布选举结果。

4.原学生会宣布届满,新学生会接替工作,制定计划及分工。

5.学生会常设机构成员名单交政教处存档。

第六节  学生会奖励制度

第六十七条  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在每月考核会议上由主席团给予工作突出者通报表扬鼓励。

第六十八条  根据“本职工作”(40分)、“承办工作”(35分)、“创新工作”(25分)三项综合评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各部门工作。

第六十九条  对于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会成员,由政教处按每个部门三分之一的比例统一评优,每学期授予校级“优秀学生会干部”荣誉称号等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十条  每学年末进行年度评比,凡是成绩优异,能起到表率作用的学生会干部,可由政教处推荐,参加“市县优秀学生干部”“庆阳好少年”等评选活动。

第七十一条  受到学校各种处分(包括通报批评)的学生会干部,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学校决议和政教处解释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代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第七十四条  学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交修正案,并经学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多数通过,方可修改本章程。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委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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