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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园建设和管理指南资料

贵阳市公园建设和管理

指南

(试行本)

 

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

“千园之城”建设公园概念及定义

1.城市公园

1.0.1定义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1.0.2分类

表1.0.2城市公园分类表

中类

小类

内容与范围

综合公园

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公园绿地率宜大于75%,全园面积宜大于25hm²,不宜小于1hm²。

专类公园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全园面积宜大于10hm²,不宜小于2hm²,公园绿地率应大于65%。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全园面积宜在5~20hm²之间,绿地率应大于65%。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公园绿地率宜大于80%,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²,不小于20hm²。

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的可设为专类植物园,全园面积可根据其对城市生态影响的重要性可不作强制性要求。

历史名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绿地。

公园绿地率宜大于60%。

风景名胜公园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²,不宜小于20hm²,公园绿地率宜大于80%。

游乐公园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绿地率应大于等于65%。

其他专类公园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

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绿地率应大于等于65%。

带状公园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

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绿地率应大于等于65%。

街旁绿地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旁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绿地率应大于等于65%。

1.0.3选址要求

1)应选用各种现有公园、苗圃等绿地或现有林地、树丛等加以扩建、充实、提高或改造。

2)充分选择河、湖所在地,利用河流两岸、湖泊的外围创造带状或专类公园绿地。

3)选址名胜古迹、革命遗址等地。

4)结合旧城改造。

5)充分利用街头小块集中绿地,“见缝插绿”地开辟多种小型公园。

2.森林公园

2.0.1定义

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地域。

2.0.2分类

1)国家级森林公园:

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按用地规模可分为:

小型森林公园(小于20km²)、中型森林公园(大于等于20km²,小于100km²)、大型森林公园(大于等于100km²,小于500km²)、特大型森林公园(大于等于500km2)。

2)省级森林公园:

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

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面积宜大于70hm²。

3)市、县级森林公园:

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面积应不小于70hm²。

对城市生态保护有重要作用或具有较高保护意义的集中林地可依据相关规划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

2.0.3选址

森林公园的选址,应具备下列条件:

1)面积在70hm²以上或对城市生态保护有重要作用或较高保护意义的集中林地;

2)自然风光优美并以森林景观为主的林地,森林覆盖率65%以上;

3)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

4)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具有开发前景;

5)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湿地公园

3.0.1定义

1)湿地

采用《湿地公约》关于湿地的定义,即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湿地公园

拥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

3.0.2分类

根据面积或湿地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等可分为: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1)国家级湿地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一般不应小于20hm²,湿地面积一般应占总面积的30-60%以上。

2)省、市、县级湿地公园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面积应不小于10hm²,湿地面积一般应占总面积的30%以上。

对城市生态保护有重要作用或具有较高保护意义的湿地可依据相关规划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

4.山体公园

4.0.1定义

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山体地形地貌和动植物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布局、造景的公园。

山体公园是集生态保护、登山健身、森林探秘、种植体验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为游客提供休闲、健身等多种服务的开放性公园绿地,绿地率应大于65%。

4.0.2选址要求

1)山体公园绿地应与城市规划区内外的绿色廊道、绿色斑块有机联系。

2)山体公园绿地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体、林地等因素综合考虑,应尽可能地以山体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山体公园生态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都纳入管理范围,特别是山体公园绿地周边的水体(山塘、溪流)、湿地(水田)、林地、草地等。

3)山体公园绿地边界线的确定,应以保持山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周边环境的连通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城镇建筑、道路等人为因素对水体、湿地和绿地的不良影响。

4)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山体公园面积以2至50hm²为宜。

5)贵阳市老城区,三县一市范围内山体公园面积下限可适当放宽。

5.社区公园

5.0.1定义

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独立,具有基本休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市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文化健身和防灾避险等面积在0.04~10hm²的集中绿地。

根据规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根据面积又可分为区域型、大、中、小、微型等类型。

新建社区公园绿地率应大于等于65%;老旧社区改建、扩建提升后建成的社区公园绿地率宜大于50%或绿化覆盖率大于65%以上。

5.0.2分类

根据面积,社区公园分为五个等级类型,见表2-1。

表2-1社区公园规模分级表

等级类型

面积规模(公顷)

服务半径(米)

区域型

5~10

2000

大型

3~4.9

1000

中型

1~2.9

500~700

小型

0.4~0.9

300~500

微型

0.04~0.39

100~300

1)居住区公园: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的集中绿地,规模在1~10hm²间,表中区域型、大、中型社区公园属于此类型。

服务半径0.5~2km。

2)小区游园:

为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规模在0.04-1hm²间,表中小、微型公园即为此类型。

服务半径0.1~0.5km。

5.0.3选址要求

1)新建社区公园面积以0.4至5hm²为宜。

面积超过5hm²的用地,宜按专类公园、综合公园要求建设。

不具备建设为专类公园、综合公园条件的,按照区域型社区公园建设要求实施。

2)贵阳市老旧小区或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社区公园面积下限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0.04hm²。

公园建设基本规定

1.基本规定

1.0.1公园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

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单体设计等。

1.0.2公园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公园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性、定位作出总体设计。

1.0.3公园绿地总体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要求,因地制宜,发挥公园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

1.0.4公园绿地设计应根据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提倡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设计理念。

1.0.5公园绿地布局宜多样统一,简洁而不单调,各分区间应有机联系。

公园绿地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1.0.6不同性质、类型的公园绿地内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用地总面积(陆地)比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公园绿地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1.0.7公园绿地范围内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

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胸径在250mm以上的慢长树种,应原地保留。

1.0.8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1.0.9公园绿地的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小型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绿地宜不大于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2)森林、湿地、山体公园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3%。

3)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1.0.10公园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1.0.11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公园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1.0.12公园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1.0.13公园绿地应按游人行为规律和分布密度,设置座椅、废物箱和照明等服务设施。

1.0.14公园绿地设计应积极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中水等资源。

1.0.15公园绿地中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2.竖向设计

2.0.1公园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

2.0.2竖向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有利于雨水的排蓄,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间,丰富景观层次。

2.0.3建设用地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宜保护、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宜就地平衡土方。

2.0.4对原地表层适宜栽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以客土更换。

2.0.5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施工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

2.0.6绿地内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

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

2.0.7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而破坏周边环境。

2.0.8若用填充物堆置土山时,其上部覆盖土厚度应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

2.0.9设计应尊重原始地形地貌,不得开挖坡度在30%以上山体及填埋湿地、池塘、河流。

2.0.10水体深度应随不同要求而定,栽植水生植物及营造人工湿地时,水深宜为0.1~1.2m。

2.0.11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绿地的水岸宜用防腐木、石材等构筑亲水平台,让游人亲近水面,观景、嬉水。

亲水平台临水一侧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设置栏杆、链条,种植护岸水生植物,或者沿岸边设置水深不大于0.70m的浅水区。

沿水岸还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

2.0.12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得排入绿地水体。

在污染区及其邻近地区不得设置水体。

2.0.13水体应以原土构筑池底并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鱼等生物措施,促进水体自净。

若遇漏水,应设防渗漏设施。

2.0.14水体的驳岸、护坡,应确保稳定、安全,并宜采用生态驳岸栽种护岸植物。

3.种植设计

3.0.1种植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的要求为依据。

3.0.2种植设计应有近、远期不同的植物景观要求。

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效果。

3.0.3设计复层种植时,上下层植物应符合生态习性要求,并应避免相互产生不良影响。

3.0.4种植配置应符合生态、游憩、景观等功能要求,应体现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及基调树种、季相变化等关系。

应充分利用植物的枝、花、叶、果等形态和色彩,合理配置植物,形成群落结构多样和季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

 

3.0.5植物的配植形式应以自然式、多层次植物群落为主体,多层混交配置的种植面积应占公园绿化种植的主导地位,少用大面积单一植物种类的配植形式。

3.0.6建设地块内原有生长较好的植物,应予保留并组合成景。

新配植的树木应与原有树木相互协调,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

  

3.0.7植物种类的选择应优先选用符合贵阳地区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其中乡土植物数量宜占选用植物总数的60%以上。

多选用开花乔木、灌木和藤本植物,适量选择一些彩叶类、浆果类、蜜源类植物,丰富植物群落色彩和为鸟类、蜂、蝶类动物提供食物源。

谨慎使用从外地新引入的植物种类,避免有害物种的入侵。

 

3.0.8种植设计应选择具有抗性强、病虫害少、低维护成本的植物种类。

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使植物群落具有良好的景观与生态效益并便于养护管理。

 

3.0.9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硬尖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3.0.10绿地种植土壤的理化性状应符合当地有关植物种植的土壤标准。

 

4.道路

4.0.1公园绿地内道路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为依据,按游览、观景、交通、集散等需求,与山水、树木、建筑、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相结合,主路、支路、小路、广场,园桥、栈道的设置和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公园交通和景观组织的需要并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

4.0.2绿地的主路应构成环道。

主路宽度不应小于3m。

通行消防车的主路宽度应不小于3.5m,小路宽度应不小于0.8m。

4.0.3绿地内道路应随地形曲直、起伏。

主路纵坡不宜大于8%,山地主路纵坡不应大于12%。

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18%。

当纵坡超过18%时,应设台阶,台阶级数不应少于2级。

4.0.4绿地的道路及铺装地坪宜设透水、透气、防滑的路面和铺地。

4.0.5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05m。

5.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园林水景、堆山置石、景观照明及附属设施

5.0.l园林建筑

园林建筑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为依据,景观、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优化选址。

遵循“因地制宜”、“巧于因借”的原则,选择最佳地址,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

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设计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规划的要求。

2)创造特色。

园林建筑设计应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热能等天然能源,利用当地的社会和自然条件,创造富有鲜明地方特点、民族特色的园林建筑。

3)公园服务与管理建筑的“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不得影响公园环境卫生和景观。

5.0.2园林小品

1)园林小品设计应充分考虑小品的风格、形式与公园的性质特点和建筑、地形、地貌、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协调统一。

2)公园景门与景墙设计应妥善处理景观组织与环境协调的关系,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位置和规模。

3)园中园、景区和重要景点设置景门的形式应与该园、区、点的建筑的风格相协调;园林建筑外围设置的景墙应与该处园林建筑统一风格。

4)景门、景墙的体量和高度应与环境或建筑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5)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6)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5.0.3园林水景 

1)公园绿地的水景设计应以总体布局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为依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水景的种类、形式,水景应以天然水源为主。

2)景观水体必须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保持水质洁净。

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

3)溪涧设计应考虑生态效果和工程造价,落差不大时不应采用山石为主构筑,宜以土为主构筑,辅以少量山石点缀。

可涉入式溪涧的水深不应大于0.3m,水底应做防滑处理。

4)公园绿地的水岸宜采用坡度为1∶2~l∶6的缓坡,水位变化比较大的水岸,宜设护坡或驳岸。

绿地的水岸宜种植护岸且能净化水质的湿生、水生植物。

5)喷泉和人工瀑布设计应以保持公园开放时间运行来考虑运营成本,喷泉和人工瀑布的形式、规模应与环境相协调,并与公园运营承受力相适应。

5.0.4堆山、置石 

1)公园绿地以自然地形为主,应慎重抉择大规模堆山、叠石。

堆叠假山宜少而精。

2)局部独立放置的景石宜少而精,并与环境协调。

5.0.5附属设施

1)公园内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50m。

节假日厕位不足时,可设活动厕所补充。

厕所位置应便于游人寻找,厕所的外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景观。

2)公园内厕所的厕位数量应按男女各半或女多男少设计,一般公园绿地内的公厕按男女厕位1∶1~1∶1.5比例设置。

3)厕所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或景观水体,必须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浇灌绿地,或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公园绿地应按游人流量、观景、避风向阳、庇荫、遮雨等因素合理设置园椅或座凳,其数量可根据游人量调整,宜为20~50个/hm2。

5)公园绿地内应设置废物箱分类收集垃圾,在主路上每100m应设1个以上,游人集中处适当增加。

6)指示标识应采用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

6.给水、排水及电气

6.0.l给水 

1)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各类设施的生活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水景补水、管网渗漏水和未预见用水等确定总体用水量。

2)绿地内天然水或中水的水量和水质能满足绿化灌溉要求时,应首选天然水或中水。

6.0.2排水

1)排水体制应根据当地市政排水体制、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

2)绿地排水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

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入。

3)绿地内雨水的排放宜利用地形,以地面径流方式排入道路雨水系统或其他雨水系统或雨水下渗、收集系统。

绿地排水宜采用明沟、盲沟、透水管(板)、下沉式花园、雨水花园、雨水口等集水、排水措施。

4)绿地内的污水、废水处理工艺,宜根据进出水质、水量等要求,采用生物处理或生态处理技术。

6.0.3园林景观照明及电气 

1)夜间开放的公园绿地应设置园灯。

应根据实际需要适量合理选用庭园灯、草坪灯、泛光灯、地坪灯或壁灯等。

2)园灯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使园灯成为景观的一部分。

3)绿地的照明灯,应采用节能灯具,并宜使用太阳能灯具。

4)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考虑生态和环保要求,避免光污染影响。

5)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在进线电源处应装设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四级开关。

7.节约型园林、生态设计及其它要求

7.0.1节土

保持场地原有的地貌特征,尽量做到土方就地平衡;避免进行大规模的地形改造工程,并利用场地原有的表土作为种植土进行回填。

7.0.2节水

加强雨水下渗及再利用,提倡使用再生水灌溉;采用微喷、滴灌等节水设施;选择低耗水的贵阳市或区域性乡土植物。

7.0.3节材

充分利用贵阳市特色地方材料和地方工艺,以及环境友好型材料;利用旧建筑及工程废旧料等进行铺装及景观小品建设。

7.0.4节能

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路灯、草坪灯等。

7.0.5低维护

尽量保留场地内原有生长较好的大树及可用植被;选用抗性强的植物材料。

7.0.6生态设计

公园应考虑低影响开发模式(海绵城市)绿地设计技术及措施应用,透水铺装率宜达到50%以上。

7.0.7可识别性与文化特色

在保障功能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城市公园可识别性,塑造文化特色主题。

8.验收移交

8.0.1竣工后要由市、区园林主管部门组织,按照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并投入使用。

8.0.2公园绿化种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部分植物可适当延长至一年至两年。

在养护期内,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单位要负责补种直至成活。

城市公园建设指南

1.范围

1.0.1本建设指南规定了贵阳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维护。

2.城市公园设计要求

2.0.1总体设计

1)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环境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2)公园的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3)综合公园和面积较大的专类公园的植物规划,应结合游人活动和应急避难的需要,规划设置不超过公园绿化种植面积20%的疏林草地。

4)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

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

5)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

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6)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2.0.2种植设计

1)种植设计选用的乔木规格应以胸径8~15cm的健壮苗为主体,重要地段和主要景点如因植物天际线组织的造景需要,可适当选用少量胸径(15~30)cm的大乔木。

不提倡选用胸径大于35cm的乔木。

2)游人中活动区域的种植设计应以安全、舒适为原则,应充分考虑保证游人、机动车交通安全的视距、视域和人流通行或机动车行驶的必需空间。

3)植物景观种植设计应符合选材恰当、配植合理、构图优美、视距适宜的原则。

4)孤植树和树丛应选择观赏特征明显的树种,种植位置应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保持明显的空间。

孤植树和树丛最佳观赏方向至少应有一处视距大于树高4倍的欣赏点。

5)自然式林带应以乔木、亚乔木、大灌木、小灌木、多年生地被植物组成。

林带天际线应起伏变化,林缘线应曲折有序,并应配植灌木、地被作收口处理,林缘线观赏视距应大于树高的2倍。

6)专类植物景区应在不影响专类植物生长和观赏的前提下,适当配植基调植物和配调植物,组织优美的植物天际线和园林游览空间。

2.0.3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设计

动物笼舍、温室等特种园林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动物和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游人观赏和安全要求,并满足管理人员安全操作的要求。

2.0.4导游设施、护栏设计

1)公园导游图牌、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标志牌等导游设施设计应遵循“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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