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交通工程标线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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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交通工程标线施工
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交通工程标线施工
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MZD-2017-320-2)
采购人: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
采购代理人:
大连铭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二○一七年九月
谈判邀请函……………………………………………………………………2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4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20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124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另附)………………………………………………130
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135
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交通工程标线施工
谈判邀请函
大连铭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的委托,对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交通工程标线施工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具有资格的企业前来报名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
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交通工程标线施工
二、招标编号:
MZD-2017-320-2
三、项目地点:
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
四、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招标内容:
标线及彩色防滑路面施工(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及图纸)
注:
1.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73.2932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供应商除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分项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2.项目经理要求:
具有相关专业建造员或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负责的在建项目。
3.外埠施工企业需办理入连手续。
注:
1.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截至2017年10月16日,经“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信用大连”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七、报名要求: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带营业执照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证明、项目经理资格证明以上所有证件相应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到大连铭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中海海港城B1一单元102室)。
接受资格审查(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经资格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详细资格审查以谈判小组审议结果为准。
八、谈判文件发售时间:
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每天9:
00—11:
00、13:
30—16:
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铭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售谈判采购文件(大连市中山区中海海港城B1一单元102室)。
九、谈判文件售价:
每本人民币300元/套。
十、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时间与地点:
2017年10月17日14:
00至14:
30(北京时间)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7受理区(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十一、谈判时间与地点:
2017年10月17日14:
30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楼(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十二、采购人: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
十三、采购代理人:
大连铭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海海港城B1一单元102室
联系人:
张俊青 电话:
0411-82951756
传真:
0411-82951752(自动)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交通工程标线施工
项目编号:
MZD-2017-320-2
采购内容:
标线及彩色防滑路面施工(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及图纸)
2
谈判时间:
2017年10月17日14:
30(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
2017年10月17日14:
30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楼(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3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4
谈判保证金金额:
谈判保证金额:
12000元人民币。
谈判保证金可以是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谈判保证金保函格式见谈判采购文件,支票或汇票必须为供应商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谈判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在2017年10月16日16:
00(北京时间)之前到大连铭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递交(工作时间以内)。
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
户名:
大连铭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支行;
账号:
3400072209006819341
递交地点:
大连市中山区中海海港城B1一单元102室(以到帐时间为准若在规定日期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投标)。
注:
1.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适用于谈判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办理的详细流程请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窗口中《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2.谈判现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谈判保证金。
5
承包方式:
总价合同:
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投标总价为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招标内容(工程内容)及相应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工程决算以财政审核中心审定值为准。
6
质量标准:
合格。
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7
投标报价
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投标人应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现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以及辽住建发[2016]49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其他说明:
投标报价总额应与工程项目总价表总额一致,投标报价让利应体现在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投标标价中。
8
谈判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元/套,售后不退。
9
谈判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数量及封装要求:
1、谈判响应文件应有章节目录,每页都有页码标注。
2、谈判响应文件应采用胶装。
3、1套正本,3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
10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与地点:
在谈判当日(2017年10月17日北京时间14:
00至14:
30),到谈判地点当面递交。
1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分项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2.项目经理要求:
具有相关专业建造员或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负责的在建项目。
3.外埠施工企业需办理入连手续。
12
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自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
13
工程价款调整条件:
发生了经发包人认可,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
1、工程造价增加在合同价3%(含3%)之内的,不予调整;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合同价3%以上部分或工程结算价低于合同价时,按实际发生调整。
2、具体工程造价调整方法,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约定执行。
3、工程变更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按大建发[2006]10号文要求到相关部门备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4
价款调整方式发生了经发包人认可,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变更,相应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费用项目(含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下同),按合同已有的费用项目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费用项目,参照类似的费用项目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费用项目,由承包人的按辽宁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定额和计价依据提出相应的费用项目,由发包人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4、具体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约定执行。
15
投标报价风险: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得到调整。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招标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投标人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本工程改造全部内容。
投标人提出清单工程量修正意见未被招标人采纳时,投标人应自行考虑由此引起的的报价风险。
投标人在报价中未计算此类风险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投标时须考虑冬(雨)季施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市场价格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此类风险责任由投标人承担,一旦中标,相关工程造价将不予以调整。
16
工期延误与索赔:
因发包人正常的设计变更影响,而导致工期延误,除按实际影响程度调整工期、合同工期顺延外,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索赔(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除外)。
17
工期要求:
(一)工期: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如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开工,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二)项目地点:
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
18
履约担保:
1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须向招标人缴纳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⑵履约担保的形式:
中标人基本开户行账户出具的支票或汇款或中标人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19
付款方式:
⑴预付款:
无;
⑵结算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备案要求,并且结算审定完成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修金:
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无息)。
20
主要材料:
⑴供应商必须选用满足国家、省、市技术标准要求,符合设计图纸技术参数要求,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等证书齐全,具有建材质检部门出具有效期检测合格报告的工程材料,同时取得《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书》。
应选用国家名优品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及大连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产品。
⑵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书及主要材料价格表中,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主要材料的技术标准要求》的要求逐项填写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种、产地、厂家、品牌、数量、单价和总价。
如供应商漏填、多填,一旦中标,采购人有权指定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名优品牌产品,且材料价格均不做调增,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
当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限定的品牌范围内所选择的材料,如因厂家停产或断货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满足供货时,采购人可在其所限定的品牌范围内指定另外一种品牌产品,或符合要求的其他名优品牌产品,但原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不做调增,并视为供应商已同意。
除此未经采购人同意均不得擅自更换品牌。
⑶供应商在主要材料采购前,必须于该材料的合理生产加工周期之前的十四日内,将材料样品或构件报送采购人进行确认、复核并封样,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订货及采购。
材料采购进场时,必须经采购人再次确认、复核批准后方能使用在工程中。
⑷未经发包人确认、复核、批准的材料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一律按退货或返工处理,为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视为承包人已认可。
如承包人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重新组织材料的报送或供货,直至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必要时发包人保留该材料甲供的权利。
⑸推荐材料和设备品牌
投标单位按采购人给定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推荐品牌表》或不低于该标准,选择材料进行报价。
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书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表中,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推荐品牌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总价(在推荐的品牌范围内,每种材料或设备只能选择填写一种品牌)。
如供应商漏填、多填或偏离规定品牌范围的,一旦中标,采购人有权在其所推荐的品牌范围内指定其中的一种品牌产品,或符合要求的其他名优品牌产品,且材料设备价格均不做任何调增。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等同于或者高于《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推荐品牌表》所提供的品牌标准,并按照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材料,采购价格视同为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材料设备价格。
材料设备如因厂家停产、断货(无货)和规格品种不全以及货源不足等原因,而导致无法满足供货时,由承包人按上述标准,重新选择材料品牌,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确认后方可使用。
但原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不调增。
实际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包括选样、型号、规格、颜色、款式等必须经过采购人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如成交供应商在施工中所用材料与投标时所附材料(采购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等优于推荐品牌的产品,或单方解除合同,如监理及采购人在施工中未及时发现,竣工后发现,扣除该项工程全部工程款。
《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推荐品牌表》与设计文件相互补充配合使用,设计文件没有的或标注不详致时以此表要求为准,无要求的以设计要求为准。
承包人在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前,必须于该材料设备的合理生产加工周期之前的十四日内,将其样品或构件报送发包人进行确认、复核并封样,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订货及采购。
材料设备采购进场时,必须经发包人再次确认、复核批准后方能使用在工程中。
未经发包人确认、复核、批准的材料设备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一律按退货或返工处理,为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视为承包人已认可。
如承包人所报送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重新组织报送及供货,直至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必要时发包人保留该材料设备甲供的权利。
发包人、监理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抽检材料进行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负责。
21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
2、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按本企业取得的2015年度或2016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3、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工伤保险,单独列项计入工程总造价,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5]9号)执行。
4、税金:
按《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辽住建[2016]49号)计算税金。
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辽建价发[2016]49号》文件执行,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争时不得删减。
其他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23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安全目标:
合格。
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评标准。
24
最终报价说明:
1.本项目最终报价将采用电脑录入报价的形式(操作流程见附件)。
2.供应商的授权代表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授权报价委托书,如不携带将无法进行最终报价。
注:
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按报价文件无效处理。
25
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开标前三天公布
供应商须知
一、适用定义:
本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一)“采购人”系指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
(二)“供应商”系指能够满足本次采购条件的供货商。
(三)“采购代理人”系指大连铭泽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五)“货物”系指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应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和材料。
(六)“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等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二、项目概述
本次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就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交通工程标线施工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本次采购的内容为:
标线及彩色防滑路面施工(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及图纸)
(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
(二)工期: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
(三)项目地点:
滨海北路(棒棰岛-东港商区)。
(四)采购人名称: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
(五)付款方式:
⑴预付款:
无;
⑵结算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备案要求,并且结算审定完成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⑶保修金:
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无息)。
(六)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分项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2.项目经理要求:
具有相关专业建造员或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负责的在建项目。
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采购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采购。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
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供应商。
(三)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四)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中小企业: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供应商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
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七)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
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
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应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
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供应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
)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2〕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电话:
(0411)39917759
四、谈判采购文件组成:
谈判采购文件由谈判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和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共五部分组成。
五、谈判响应文件组成:
报价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资格证明文件
其他
六、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等规定:
(一)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加盖供应商单位的财务章、投标专用章或其他印章无效。
(二)谈判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签署。
(三)谈判响应文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供应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封皮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还应当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将递交的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标明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名称,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公章。
七、货币:
本次采购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八、报价:
(一)供应商报价应是谈判采购文件确定的谈判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应包括运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验收费、检测、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本次谈判采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现有的采购条件下(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等)所报货物单价、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证明涉及本项目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一)供应商应提交本项目所有货物及其货的合格性以及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二)涉及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
(三)证明货物和服务与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供应商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使用性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填报的规格响应表及偏离表。
十、谈判保证金:
(一)供应商应提交:
12000元人民币作为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的一部分。
(二)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从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三)谈判保证金应为现金、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谈判保证金保函格式见第四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支票或汇票必须为供应商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四)在谈判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予以拒绝。
(五)未成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六)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本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退还(无息)。
(七)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骗取成交;
2.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采购文件;
3.因成交供应商过错被废除授标;
4.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十一、谈判的时间地点及合格的谈判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