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30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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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3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2F32008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2F320081掌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长会议审议通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包括总则,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ェ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附则等七章42条。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以下:

1.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3.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5.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F320082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等三个方面,从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出发,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机构设置、投标报价、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

1.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F320083掌握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69条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48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实际情况,《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提出以下主要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3.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F320084掌握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是工程建设的活动主体之一,也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上述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要规定有:

1.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在落实上述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中包括勘察标准、勘察文件和勘察操作规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勘察标准。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分别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从严格程度来说最严格的通常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相关规定。

两类即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在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建设状况下,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等。

勘察单位在从事勘察工作时,应当满足相应的资质标准,即勘察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资质,并且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第二个方面是勘察文件。

勘察文件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当满足设计以及施工等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三个方面是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

防止因钻探、取土、取水、测量等活动,对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危害。

勘察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并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2)对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中包括设计标准、设计文件和设计人员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设计标准。

因为强制性标准是对所有设计的普遍性要求,每个工程项目均有其特殊性,所以提醒设计单位注意周边环境因素可能对工程的施工安全由影响,周边环境因素包括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条件,拟建工程可能对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影响等。

同时提醒设计单位注意由于设计本身的不合理也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个方面是设计文件。

规定了设计单位有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提醒施工单位等应当注意的主要安全事项。

“注明”和“提出指导意见”两项义务,在普通民事合同中,这种义务只能看作是一种附随义务,一般也不会因违反而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但水利建设施工安全事关公众重大利益,并且一般情况下只有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工程项目的结构、材料、强度、可能的危险源等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不履行提醒义务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所以,在此将之规定为工程设计单位的一种强制义务,体现出了国家权利对司法领域的适当干预。

第三个方面是设计人员。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如2005年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联合颁布了《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第58号)等文件,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除单位具备资质外,设计人员也将实行执业资格等管理制度。

(3)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中包括技术标准、施工前审查和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的监理。

第二个方面是监理单位施工前应当履行有关文件的审查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责任,从履行形式上看,它是一种书面审查,其对象是施工组织的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

从内容上看,它是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性审查。

第三个方面是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

有关义务可以分两个层次:

一是在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施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对劳动者和其他人群健康安全及公私财产构成威胁的状态。

这里的“发现”既包括事实上的“发现”,也包括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单位职责以及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应当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只有这样才能杜绝监理单位因玩忽职守而逃脱安全责任。

“情况严重”是指事故隐患事态紧急,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情况,例如建筑物倾斜、滑坡等。

二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等情况下的救急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

2F320085掌握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提高应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自2006年6月5日起实施。

该应急预案共分为八章。

根据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4个方面: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4.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

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

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5.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6.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7.预警预防行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8.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四级。

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其中:

(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l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l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10.事故报告内容分为事故发生时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报告的内容,其中: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11.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1)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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