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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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5〕5号)、《远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远政发〔2014〕1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四条县房产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相关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县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管理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工作。

县公安、人社、国土、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审核工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因征收造成无房或住房暂时困难的家庭、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个家庭只限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待遇,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只限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证认定为一户。

夫妻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的,应认定为一户。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2人(夫妻关系)及以下的家庭户配租一室一厅住房,2人(非夫妻关系)及以上家庭户配租二室一厅住房。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其子女。

有城镇常住户口、无房产的法定赡养、抚(扶)养、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远安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县常年居住;

(二)在远安县无拥有所有权的房产。

城镇居民家庭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配租。

第十条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地无拥有所有权的房产。

用人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本条第2项的限制。

合同期限、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即可申报)。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在用工单位所在地配租,配租一室一厅。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经县人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二)被征收房屋为家庭唯一房产。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具有远安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县常年居住;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中低收入家庭;

(三)在远安县无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十四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的保障面积总和不得超过50平方米。

补贴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租赁补贴额=[15×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暂定为鸣凤城区每月每平方米4.00元,其他乡镇集镇每月每平方米3.00元。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享受时间连续达到1年以上(含1年)的家庭,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00元。

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暂定为20元/套/月。

小区承租户按承租房屋类型缴纳住房保证金,公租房2000元/套,最低收入家庭600元/套,政府引进人才600元/人,腾退住房进行验收后据实返还(不计利息)。

租赁补贴、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的调整,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投资的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保障程序

第十六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

社区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核查,召开居民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经公示后,由社区将申报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申报材料集中报县房产管理部门。

(四)审核。

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不动产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五)公示。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六)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

在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相关单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诉。

租赁补贴实行每半年申请、审批、发放一次。

患重大疾病、肢体四级以上残疾人员、65岁以上老人可优先在低楼层配租。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申请;

(二)《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的婚姻承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及当前婚姻状况承诺;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及当前婚姻状况承诺);

(五)县民政部门核发的《远安县社会救助证》;

(六)申请家庭现居住住房状况证明;

(七)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用人单位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与审核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人社、不动产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申报人相关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学历证明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提供申报人相关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住房证明以及县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第二十条因征收造成的无房或住房暂时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过渡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被征收人向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临时周转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住房证明、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其资格审查由产权单位负责。

在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家庭后的剩余房源,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

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合理拟定配租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发布通知。

县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

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定房号。

(四)发送通知。

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摇号现场根据摇号结果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交付给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五)入住。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根据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房号,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参加选房但对分配的小区、户型和楼层不满意,拒绝或放弃入住的;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4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租赁合同期限缴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以及民政、人社、人才管理、房屋征收、不动产、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

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视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资格一年一审核、租住合同一年一签定。

第二十八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县房产管理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

(五)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承租户应按期腾退所承租的房屋,逾期不腾退,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对房屋负有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应当赔偿;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配租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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