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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功能

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制度的概念

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四、司法制度的范围

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五、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六、司法效率

司法机构的精简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七、司法独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八、司法考试

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政治属性、法律属性、行业属性、专业属性。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制度。

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三、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

四、主要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节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任务:

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3、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

4、通过民事、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实现各类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树立法院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5、通过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对公民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基层人民法院: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

1、审判案件。

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

1、审判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4、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军事法院: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A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B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C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D负责上诉、抗诉案件与再审案件的审判。

2、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

A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B审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C负责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3、军级军事法院:

A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B审判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

1、审判有关刑事案件。

2、审判有关经济纠纷案件。

海事法院: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诲商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2、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6、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7、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三、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四庭、五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办公室等业务机构。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或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业务机构。

3、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业务机构。

四、审判组织

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第三节法官

一、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健康的身体不仅是法官能够正常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而且有利于法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任免: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6、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建置本身有其特殊性,故法官法暂定,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

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考核:

优秀、称职、不称职。

培训:

理论培训、业务培训。

四、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

等级:

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晋升:

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规则逐级晋升。

2、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3、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4、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降低:

1、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2、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3、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4、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5、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6、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五、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奖励: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惩戒: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辞职:

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七、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保障:

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

退休:

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特征:

主体是法官。

2、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

3、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

一、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对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执行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司法管理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检控违法犯罪以督促法律实施的制度。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部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体制。

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的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四、主要检察制度

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第二节检察机关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性质: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地位:

1、我国检察机关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机构体系,体系内部实行的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体制。

2、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法授权,同时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来说,其上级检察机关也是权力的来源。

3、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同为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独立系统,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1、通过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打击一切叛国和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2、通过依法追诉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分子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3、通过依法追诉危害公共安全和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稳定。

4、通过依法追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5、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

三、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

1、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对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依法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

4、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5、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

6、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1、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权力。

3、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4、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5、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力。

6、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四、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1、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

2、地方检察机关设有办公室、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检察技术部门。

五、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第三节检察官

一、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

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各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柱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二、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

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

考核: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培训:

岗前培训、任职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四、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

奖励: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惩戒: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辞职:

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

保障:

职业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退休:

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应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特征:

1、是检察官职业操守、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

2、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

一、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纪律责任、检察官违反公正规范的纪律责任、检察官违反清廉规范的纪律责任、检察官违反严明规范的纪律责任、检察官的其他纪律责任。

二、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是指法律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

1、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

2、我国的律师制度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规范和调整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既有律师法,又有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还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

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律师行政管理、律师行业管理。

第二节律师

一、律师的概念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

2、查阅案卷权。

3、调查取证权。

4、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6、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7、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8、代为上诉的权利。

9、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义务:

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3、必须依法纳税。

4、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必须加人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7、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8、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9、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律师执业的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并具有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五、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发证。

六、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七、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4、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是依法设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具有独立财产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员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案件归档管理制度;分配及奖惩制度;考核制度。

五、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收费原则、收费方式及范围、律师收费的确定与收取、律师收费的减免。

第四节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特征:

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

1、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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