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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处理各种关系概要

律师如何处理各种关系

 

 ——律师公共关系的实证分析

  律师成天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在一定程度上说,律师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纠纷,协调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律师与官方关系、律师与同行同事的关系。

关系理顺了,工作起来就得心应手,八面来风;反之则举步维艰,寸步难行。

  当然,这里的关系,是指律师公共关系,并不是庸俗关系。

律师公共关系目前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一提起关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走后门几个字,很少有人认真研究过律师公共关系。

  在阐述律师公共关系之前,我要先说个与此相关的一个话题:

律师办案要不要找关系?

找关系存在哪些利弊?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并非在此唱高调,而是实实在在地想论证一下找关系的可行性、风险性和性价比。

先说找关系是否可行,有多大作用?

在注重人情关系的中国,当事人一有事,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找律师咨询,而是考虑在公、检、法有没有熟人?

由此也影响到一些律师的思路——有的当事人与律师洽谈时,常常问律师有没有关系。

有的律师为了接住案子,就轻易承诺,留下无穷后患。

我的意见是关系不是万能的,它只能管点小用:

即对哪些可左可右的案子管点用。

法律赋予公检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对于那些事实很明确,证据优势在一边的案件,若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硬要找关系,被找的人也得顾及自身安全,为保饭碗或乌纱帽不会轻易给你办,就算答应你了,也未必能办成,办成了也存在巨大风险。

  一、找关系办案的风险

  首先,你不一定能找对人,当你病急乱投医之时,难免遇到形形色色的骗子。

来我这里咨询的当事人中,上过骗子当的大有人在。

就算你运气好,人家实心实意为你办事,但是没有直接托到管事的人,中间托了一层又一层,风险亦随之增加。

就像一串链条一样,只要断了其中任何一环,整个链条就断裂了。

  其次,从监督机制看,且不说官方监督机制,就是诉讼对方的监督也够你喝一壶的。

人在利益面前都极其敏感,一有什么风吹草动,都极容易被感知。

正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一旦为对方所知,对方也许会同样找关系,与你抗衡,结果是弄得两败俱伤,谁也没有捞到多大好处。

即使对方是弱者,没有背景,没有关系,但是他可以利用媒体,利用网络,将你们的内幕交易暴露于天下。

此时广大的网民、读者、观众、听众将站在正义一方,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可能把你所利用的关系撕得粉碎。

在我们这个多变、发展的社会中,强者和弱者的地位和关系也是在不断转换的。

开胸验肺的张海超、断指自证清白的孙中界、爬吊塔讨薪引来媒体聚焦的民工,都是在艰辛的维权过程中经历了由弱变强的过程,当舆论千夫所指,对郑州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上海组织“钓鱼执法”的部门、财大气粗的欠薪包工头口诛笔伐时,这些平时不可一世的强者们,一个个都像霜打过的茄子——蔫了。

  第三,找关系都是暗箱操作,我们无法监督被找的人是否实实在在给你办事,这就为骗子行骗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不少当事人因此上当受骗。

骗子们收钱时大包大揽,事情办不下来时,却找出种种借口不肯退钱;就算催得紧,碰上稍有良知的骗子,给你退费,也不可能原银奉还。

他们至少要以请人吃饭、洗澡花了不少钱为由,扣除很大一部分款项。

但真正是否请人吃饭、洗澡,只有天知道。

找关系除了可行性小、风险性高之外,还存在性价比低的问题,即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关系不是白给的,说白了关系是建立在金钱、利益基础上的。

一找人就得花钱,人家凭什么违背原则冒风险给你办事?

不就利字当头,盯着你口袋中的孔方兄吗?

凡是那些敢违法乱纪之徒,莫不利禄熏心之辈。

有时候,你花钱花得海了去,最终却没捞回多少利益来,甚至捞回的利益还远远不及你投入的钱多。

  或许有人会说,我找关系就成功了,也没花多少钱,争取了可观的利益。

那我说你可能是高官的亲戚,如果这些都不是,那你就是凤毛麟角的幸运儿,你的“成功”案例不具有普世价值。

  二、律师的公共关系

  说了庸俗的关系学,我们该言归正传,回过头来说律师的公共关系了。

律师成天周旋于形形色色的人群中间,在一定程度上说,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协调处理各种关系。

近年来,我一直在写文章呼吁学者们和司法实务各相关部门重视律师公共关系研究,将其纳入重点课题项目。

在此我先抛砖引玉,把自己对律师公共关系的些许观点陈述如下,以期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

  总体上看,律师公共关系可以分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官方关系、律师与同行的关系三方面。

  

(一)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这是律师各种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也是律师工作中最大量、最难处理的关系,其他所有关系都围绕这一关系而展开。

有人说当事人当事的时候是人,不当事的时候不是人;有人说律师的最大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诸如此类的说法不一二足,这种看似偏激的观点中却包含部分的片面真理:

处理好你与当事人的关系,你就少了许多的麻烦!

  这包括与己方当事人的关系和与对方人的关系。

  1、与己方当事人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我将律师与自己当事人的关系定位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合作就开始了,双方首先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怎样尽快把对方拖欠的款项要回来?

怎样减轻被告人的牢狱之灾、让他尽快回到亲人身边或者保住他将可能要落地的项上人头?

怎样把久拖不决的离婚马拉松走到终点?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在争取上述利益的过程中,双方在认识和策略上难免出现偏差,怎样的利益算最大利益?

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

哪些策略能用、哪些不能用?

哪些是律师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

律师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是完全听命于当事人还是保持自己的相对的独立地位?

因此在联合中也是包含斗争的。

以下几点建议对于你处理上述问题将有所帮助:

  

(1)以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勤勉高效的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是自己能力所能胜任的案子就别接,如果接了这样的案件,就应该邀请懂行的律师“领衔主演”或者向他们请教把关,总之是不能把戏演砸了。

当事人把案子交给你,并不是为了给你一个练手的机会,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利益。

没有过硬的专业水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很多当事人像久病成医的患者一样,多少懂得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的还相当专业,你想糊弄他是不可能的。

就算他不懂,也能从你的表现中看出你是否内行。

我想刚做律师的大多都有这样的体会:

如果不太内行,准备不足,自己能感觉到;准备得再差些,法官能感觉到;在准备得更差时,当事人能感觉到。

如果老是这样,恐怕连饭碗就难保了。

  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风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重要法宝。

当事人往往是下了很大决心,穷尽各种救济,在万般无奈之际才想到请律师打官司的。

从目前律师收费的情况看,当事人请律师的确是高消费。

律师唯有以专业、勤勉、高效的工作才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对得起当事人所交纳的律师费。

而且当事人事先无法直接监督你的准备工作,律师工作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不像装修工,客户能直接看到他什么时候进料、什么时候刷墙、什么时候铺地板、什么时候装水管、这些活是否干得好,顾客都能看得一清二楚,而律师的工作基本是背对当事人,由律师独立完成的。

如果你不给当事人及时汇报,他是无法了解你是否给他及时立案了?

你是否去会犯罪见嫌疑人、被告人了?

你是否去调查取证了?

你是否交答辩状了?

你是否知道开庭的日期了?

你就本案开庭提出几种应对策略?

如果没有及时做好上述工作,你老说你一直在努力、在研究、在准备,人家能信你吗?

如果给当事人留下个收钱不办事的印象,那麻烦就离你不远了。

  

(2)既要给当事人以信心,又要防止大包大揽,拍胸脯夸海口。

  当事人找律师,最想知道的就是,我这个官司占不占理?

能不能赢?

此时律师手头只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只听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无法洞悉全案,因此你对当事人的答复前,应提醒他你的答复仅就他所提供的材料做出的判断,并非对案件下的最终结论。

  有的官司表面看来是百分之百稳赢的,但也有可能潜藏败诉的风险。

我自己就有一个深刻的教训,下面这个案件是我终生难忘的:

经营涂料生意的吴伯清向李大发多次供货,每次都采用到本批货时付上批货款的结算方式。

后来李大发找到新的供货商,不再从吴伯清那里进货了。

拖欠吴伯清20万货款经多次催要未给付。

吴伯清打算起诉李大发,拿着李大发打的20万元的欠条以及供货单找到我,问我这种官司肯定能打赢吧。

我问他欠条及供货单上的名字是否李大发本人签的?

打欠条后是否一直没有给你还款?

你能否保证没有给他打过什么条?

当这三个问题都得到他的肯定回答时,我说打赢这个官司没问题,像这样简单的案件用不着请律师,我给你代书一份起诉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自己去打就可以。

吴伯清说自己忙生意,没时间,还是委托你给办。

  接受委托后,我抓紧去法院立案,法院也很快就通知开庭。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都没亲自到庭,都委托律师出庭。

被告律师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认被告曾欠原告20万元,但说被告在接到传票和起诉书后就及时联系原告,并把全部欠款都结清了,现在只欠原告三个空桶。

接着他拿出一张条,说这是原告给被告打的条,证明货款已结清。

我拿过条一看:

“以前所欠货款全部已结清,还欠三个桶。

吴伯清2005年3月2日”。

由于以前没有听当事人说过这个条,我征得法官同意,赶紧到法庭外打电话核实一下。

吴伯清在电话中非常肯定地说:

“这不是我写的条,我绝对没给他打过这个条,他也没有结清货款。

”回到法庭,我否定了那张条,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该条笔迹进行鉴定。

法官指定公安部二所为鉴定机构,双方都同意。

法官说要交三千元鉴定费,被告律师马上掏出三千元,说他们可以先垫付。

这一细节引起了我的极大怀疑: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申请鉴定,理应由我们垫付鉴定费,被告律师怎么如此积极交鉴定费?

而且律师一般不会主动帮当事人垫付费用,莫非他们早有预谋,当事人先给了律师一笔鉴定费?

  休庭后,带着种种疑惑,我又给我的当事人打电话,要他再仔细回忆一下,到底有没有打过这样的条。

吴伯清还是非常肯定说没有。

在我满腹狐疑开车回律师事务所的途中,突然接到吴伯清的电话,他着急地说:

“哎呀!

黄律师,不好了!

我想起来了,我的确打过这样一张条,但不是打给被告的,是给被告的小舅子打的条,因我与他小舅子也有买卖,他小舅子欠我一千多元尾款,上个礼拜他小舅子叫我过去说给我结清尾款。

给完钱后,他小舅子要我打这样一张条,说是以免以后有什么纠纷。

现在我估计他小舅子把这张条给了他,他再把这张条拿到法庭上来。

”我叫他赶紧来律师事务所看看这张条的复印件,商量下一步对策。

吴伯清一见这张条的复印件就说:

“没错!

这就是我给他小舅子打的那张条。

”至此,我觉得大势已去,申请笔迹鉴定对我方不利,与当事人商量后,给法官打电话要求取消鉴定,安排二次开庭。

在第二次庭审中,我虽然据理力争,说我们这有被告签署的欠条,如已结清,欠条早就应为被告收回或销毁,当事人也声嘶力竭地企图说明事情的真相,但因被告的小舅子不愿到庭作证(其实他们早已串通好,就是到庭也不会说实话的),而对方的抗辩又振振有词:

因原告来被告处结账时没带欠条,被告怕以后有纠纷,才叫打了这么张条。

条上虽没写给谁结款,但条在谁手中就视为给谁打的。

原告主张这条是给被告小舅子打的,并没有证据证明,纯属无稽之谈。

庭审至此,法官的倾向性现已明显,主持调解不成,法官劝原告撤诉,这样可以节省诉讼费(减半收费),也为日后找到新证据后重新起诉留有余地。

否则判决原告败诉,将成定局。

吴伯清虽然一百个不情愿,但也只能接受撤诉的无奈选择。

  尽管我的当事人没有抱怨我,但这样的案件给我的教训显然是深刻的,眼看百分之百稳操胜券的官司却在没有为当事人争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不得不撤诉,看着自己的当事人被对方活生生地涮了一把,自己却无能为力挽救危局。

这种难以言说的苦衷令人刻骨铭心!

这也提醒后来人:

单从一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就算是铁证如山,就算是他指天发誓全部陈述属实,否则天打雷轰,你也不要给他承诺案件的胜败结局。

须知诉讼途中荆棘丛生,危机四伏,什么样的情况都可能出现,千万不要轻易许诺。

在一定程度说,法庭是名利场,也是暴露人性弱点的大舞台,充满谎言、欺骗和陷阱。

有些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难免无所不用其极。

  (3)时时处处沟通

  律师的沟通技巧和沟通频率直接影响到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同样一件事,用不同的方式说,收到的效果可能大相径庭。

同时沟通的次数也很重要,原则上应该将有关案件进展的每一项情况都告知当事人,哪怕你给法官打电话催问过某事,虽然现在还没结果,也应及时反馈给当事人,让他感到你一直在为他服务。

而且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要比当事人打来电话询问好得多。

  (4)在既联合又斗争的关系中,保持律师的独立地位。

  有的律师为了证明自己多么努力为当事人办事,提出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

其实这是大谬。

律师不是当事人雇佣的员工,完全听命于当事人,在执业中一定要保持自己独立地位。

当事人是诉讼利益的直接承担者,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难免不择手段。

如果律师完全听从当事人的意志,或是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将可能导致两个负面结果:

一是违规操作,超越律师权限,办理律师不能办理的事情;二是过分投入办案,在某些关键问题上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擅自做主。

  2007年有个律师因侦查阶段找证人调查取证而遭受处罚。

这个律师接受一个涉嫌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做该嫌疑人侦查阶段的律师。

律师会见时,嫌疑人要求律师去找一个关键证人,而这个证人已被警方找过。

律师会见后,将会见的情况告诉了家属。

家属强烈要求律师去找这个证人,说不去找这个证人调查的话,就取消下两个阶段的委托。

律师找到这个证人,取了证词。

开庭时控方出示了这个证人证言,辩方提出质疑,并出示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到的这个证人的证言。

同一证人就同一事实作了不同的证词。

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自然很生气,庭后很快就以检察院名义给律师协会发了一个司法建议函。

律协对律师作了个警告的处罚。

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利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只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嫌疑人已被逮捕,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么几项。

侦查阶段的律师,还没有辩护人的角色与地位,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其实,就在刑事诉讼的后两个阶段,虽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但又附加了许多限制性条款:

如调查证人须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调查被害人须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就是这么点权利,也得小心谨慎行使。

  (5)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当事人投诉。

(规范、专业、敬业、沟通)

  近年来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居高不下。

律师业也成了高风险职业。

为了避免投诉,我们先分析一下律师遭投诉的原因。

  根据对大量个案的分析,我觉得以下几方面是律师遭投诉的主要原因:

  ①私自收费,办案结果不理想,引起当事人不满,遭致投诉。

这种投诉可说是一投一个准。

私自收费又分几种情况,有的是通过律师事务所订了合同,开了律师费发票,但律师又私下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有的是完全私自收费,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

  ②律师工作不尽职,或出现重大失误,引起当事人不满的。

律师工作不认真,或虽然认真,但业务不熟悉,或承接了超过自己办案难度的案件,或者由于律师工作繁忙,忽视了委托人的案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是常见的被投诉原由。

比如,忘记开庭、举证过期、遗失资料等等。

如果由于律师的重大过失引起严重后果而遭受投诉,作为律师,也确实应该仔细反省,改正错误。

同时,也应妥善处理自己与委托人的关系,力争避免激化矛盾、扩大影响,将当事人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一般情况下,只要律师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积极避免和适当补偿委托人的损失,态度较好,委托人一般也会谅解的,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反之,自己错了还一味强词夺理,甚至出言不逊,甚至有赌气、威吓的语言,往往导致矛盾激化,对律师不利。

③律师工作虽然没有重大漏洞或过失,但由于对待当事人态度、处理事务方式与当事人不合拍,或引起当事人反感、不满,引起当事人投诉的。

  这种情况引起投诉的比例相当高。

委托人对律师不满,律师自己认为还憋着一肚子气。

虽然律师在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过失,但由于态度、处事方式、对委托人沟通等非实质性过失方面存在问题,引起当事人不满,或让当事人看不惯的,也可能造成当事人投诉。

比如,给委托人感觉律师太忙,根本无暇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总是以训斥的口气给委托人说话,或对委托人显示的不耐烦;自己做了大量工作却不及时给委托人沟通汇报,让委托人误认为律师啥都没干,只会收钱等等。

遇到这种类型的投诉,律师往往感到很委屈,到司法局和律协解释时,总有一千万个理由说是委托人的不是;但委托人也有委托人的道理。

这种情况往往谁对谁错说不太清楚,但有一点,律师让委托人投诉了,律师就更应该承担责任,就更要积极行动,或主动让步,原因有二点:

其一,从责任上讲,律师是专业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员,不论什么原因导致委托人投诉,必然有自身的错误或过失,或大或小。

即使这种错误不是出现在办案方面,也可能是出现在心态方面或非业务方面的原因。

比如,明明知道委托人是一个“很搞”的人,自己又不适合与这种委托人周旋,但出于收取代理费的原因,还是接下来这宗活儿。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为不能适应或适当灵活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遭受委托人的投诉。

这种情况下,虽然律师自身在办理业务方面没有过错,但在受理案件方面来说,负有一定的责任。

明明知道以自身能力“惹”不起,但又不舍得放弃,最终导致“惹火上身”,也是应提前预料的事。

其二,从利益上讲,在投诉问题上与委托人耗时,律师其实损失更大,“赌气”律师,可能最终会是“吃亏”律师。

  (6)对当事人的境况表示同情

  当事人都是遇到麻烦事才来找律师的,律师应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来对待当事人的苦难。

对当事人的一些负面行为可作法律上的分析,但不要作道德评价。

否则当事人就会认为你在批评他,从而不信任你。

以博大胸怀设身处地同情当事人的境况,能给当事人感到温暖、感到力量、感到信任。

当一个社会经济地位比他高的人以亲和、谦逊的态度对待他,对他的困境表示关注,

  2、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不要以完全敌对的心态应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中的各种主体往往是相辅相成甚至是相反相成的:

没有被告的侵权、违约就没有原告,更没有原告律师;没有原告起诉就没有被告,更没有被告律师。

这样说并非意味着律师可以对当事人幸灾乐祸、渔中取利。

而是说律师不要像有些当事人那样感情用事,怒气冲天,与对方当事人势不两立。

中国有以讼为耻的传统,一旦闹上法庭,就意味着撕破脸皮。

但作为律师,应冷静地看到诉讼既有抗争,也有妥协,而妥协往往是实现双赢的有效途径之一。

矛盾、冲突、争斗都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非正常状态,诉讼的目的在于修复被损害的秩序,使社会回归到正常状态。

  与对方沟通时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要征得己方当事人同意,以防止背上“叛徒”的黑锅。

二是要与己方当事人商定谈判的原则与底线,谈判时坚持原则,不能突破底线。

否则就会在有意无意间当一回“卖国贼”,这是律师执业之大忌。

执业之初,我代理过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在起诉时提出的索赔数额比法定的数额高,在第二次开庭时,法官主持调解不成,建议双方律师之间进行协商。

我当时想,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又有法官的建议,就没再征求当事人意见,直接与对方律师走向谈话室,谈妥了和解方案。

尽管谈妥的方案中确定的数额已在法定范围内满打满算了,当事人还是不满意,一开始对我的行为有些疑虑。

虽然后来他打消了疑问,但我以此为戒,以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场,也不管授权委托书上关于授权事项写得如何明确,只要事关协调,一定事先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并征得当事人同意。

如果可能的话,最好以谈话笔录或备忘录等形式将谈判底线、谈判方案确定下来,叫当事人签字认可。

  

(二)律师与官方的关系(建立长效官方沟通机制,消除职业壁垒和职业偏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律师与官方关系一直是个敏感话题,一提起这个话题似乎都要牵扯到司法腐败、钱权交易或者是职业歧视、消极对立之类的问题。

官员看律师不顺眼,认为律师就是个体户,见钱眼开,唯利是图;同样律师也认为官员官僚主义、效率低下,要是脱下这身官服,啥都干不了。

各种误解是因沟通机制不畅,日积月累形成的。

近年来,我一直呼吁有关部门联合起来,由公检法、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其中一家牵头,联合各部门代表,以研讨会、协调会、联谊会等形式建立长效的官方沟通机制,就执业中的常见问题,如职业歧视、职业壁垒、对方眼中的职业形象、如何剔除职业陋习等问题进行探讨,以达成法律共同体的一些共识。

其实律师与官方并非水火不融,皆属法律共同体,从大方面来说都是推动法律进步的力量,从个案来说都是为了解决同一个案件,只是角度不同罢了。

  律师是草根阶层,面对强势的官方,须慎重处好关系。

  1、律师与公安关系:

  

(1)如何成功申请会见

  公安预审人员是律师做刑事案件接触的第一个官方人员,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侦查阶段会见,就是要经过公安批准(贪污贿赂等少部分职务犯罪除外)。

犯罪嫌疑人家属大多在亲属被公安带走的第一时间火急火燎找到律师,要求律师快速会见。

而作为侦查承办人的警官,总是不欢迎律师介入,对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侦查机关有的是招数来规避这个硬性规定,最常见的招数就是找出种种借口不接受你的会见申请:

案件承办人外出办案、案件涉密、已报请检察院批捕卷宗材料没有回来,更有甚者,干脆不接电话,你明知道他在里面上班,但是由于没有经过他的电话许可,保安人员不给你开进门条,你还是无法找到他。

当你苦苦守候半天,再要拨打他的电话时,保安会说:

“别打了,刚才开车出去的就是他,你下次再来吧。

”明明知道被人糊弄、被人耍了却投诉无门。

我这并非打击新律师的信心,也并非所有公安都如此,但确实有一定代表性。

这就是我在本书开头提醒做律师要作好吃苦准备的一个方面。

  知道会见难,就得准备充分。

首先,尽可能从委托人那里了解情况,如嫌疑人什么时候被带走的、因什么事被带走、关在哪个看守所(公安预审处一般都在看守所)等等。

此外了解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也很重要,以免因同名同姓的情况找错人。

其次,把会见的各种手续准备齐全,这些手续包括: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文书有可能的话,尽量多准备一份。

如果在警方答应会见,只因你的某项材料没有准备齐而会见不成,那就太可惜了。

再次,从预审处内勤那里查询到承办人电话之后,与承办警官电话沟通很重要,说话语气应该是礼貌而不懦弱:

“您好!

我是某某案件嫌疑人某某的律师,想申请会见,您看什么时候能安排?

”如果他要故意推诿的话,先跟他说理:

“您看,我这老大远的来一趟不容易,尽量给我安排一下吧。

”如果那边还要推诿,律师先不要与之发生冲突,可以等一两天再申请。

如果再次申请还遭到拒绝,应当与之据理力争,必要时递交书面材料向他们领导反映或在领导接待日亲临接待现场反映。

  

(2)如何及时获得案件进展情况。

  见到承办警官不一定总是那样一本正经,也可说些轻松的话题,如聊聊天气、说说最近本地或国内外发生的大事,拉近点距离。

这样能为方便今后跟踪案件进程打下基础。

  (3)坚持原则但不要轻易发生冲突。

  在处理律师与警方关系问题上,律师往往走两个极端。

一是畏惧警方,在办案人员面前显得过于软弱,唯唯诺诺;一是不会协调,动不动就发生争吵,把关系搞僵。

在我看来,这两种态度都不可取,前者易被警方刁难、瞧不起;后者虽然过了“嘴瘾”、出了口气,但只能呈一时之勇,无济于事。

而且与警方硬碰还容易吃亏、出事。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坚持原则但不要轻易发生冲突。

在小问题上多一些包容体谅,毕竟人家警察办案也挺辛苦的。

在原则问题上不妥协,阐明己见,坚持到底。

  2、律师与检察院关系

  在抗辩式诉讼中,律师与检察官有对立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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