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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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2016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

按照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征收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求,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1、北至新建街,南至滨河路,西至新胜街,东至宁芜路;

2、北至实验初中南院墙,南至滨河路,东至县巷,西至养老院西侧大塘;

3、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零星区域。

以公告范围图为准。

四、征收时间和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以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综合评定。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商业用房的认定:

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房屋性质认定小组负责,对征收地块中的未登记建筑、住改非房屋,依据政策结合项目的特殊性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出具书面认定处理意见。

3.公房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价值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评估,扣除其应交纳的相关费用后确定。

公房结合郎溪县《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操作规定》评估。

4.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房评估价格参考表

房屋性质

房屋结构

基准价格

(元/㎡)

两证出让

砖混

4100

砖木

3900

划拨土地

有房产证

砖混

3460

砖木

3260

注:

1、划拨土地房屋土地出让金扣除依据:

按面积进行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960元/㎡(二类地64万元/亩)/容积率=960元/1.5(平均容积率)=640元;2、无证经认定合法的房屋评估参照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评估扣除相关费用确定;3、厂房及办公仓储用房采取房地分离的方式进行评估,房屋价值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土地价值参照该区域工业用地价格确定;4、简易房一等为650元/㎡、简易房二等为550元/㎡。

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设

年代

1990年前

1991—2000年

2001—2007年

2008年后

成新平均系数

0.7

0.8

0.9

1

注:

房屋成新系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即购房劵)、产权调换(即政府存量安置房置换方式)三种形式。

此次城区棚户区改造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安置房。

市场化安置即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县城市规划区商品房的。

征收厂房、办公仓储的,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货币补偿

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2、产权调换

无经济承受能力的困难被征收人或住房小户型被征收人可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进行置换。

房价、办证及安置房的选定办法按照2015年棚改一期方案执行,(房型和面积见公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经符合条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拆、先选房”原则。

3、市场化(即购房券)安置

市场化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不再置换政府建设安置房的前提下,由征收办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在给予适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补偿价值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城区范围内自主购买商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购房券”价值由以下2个部分合并计算构成:

①.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后的补偿款。

商业用房、厂房、办公仓储实行货币化补偿,也可以按价值购买商品房(限购一套),同时享受购房奖励;

②.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评估结果计算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提前搬迁奖励。

“购房券”使用要求

(一)“购房券”作为购房有效面额,“购房奖”按户均一套奖励,除本人使用外,其父母、配偶及子女也可使用,但不得出让、倒卖;

(二)“购房券”开出之日起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三)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

(四)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购房款大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差额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余额部分县房屋征收办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县房屋征收办与其房产开发企业按收取的“购房券”票面金额按月统一结算。

4、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县政府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

行过渡的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

5、其他费用的补偿

补偿费用

房屋用途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

住宅

按1000元/户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一次性按照7元/㎡·月补偿6个月,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补偿。

/

生产企业

按20元/

㎡补偿。

/

按20元/㎡·月补偿6个月。

经营店面

按20元/

㎡补偿。

/

按40元/㎡·月一次性补偿6个月。

办公仓储

按20元/

㎡补偿。

/

按10元/㎡·月补偿6个月。

注:

特殊企业重型设备搬迁费、设备安装费、无法恢复设备补偿由选定的评估公司另行评估。

(三)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生活条件特别困难又无能力置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

(四)公房

承租直管公房,在房屋征收时应由房管部门先行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支付给承租人,装潢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给予补偿;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双方约定为准,无约定的支付给实际经营人。

公房承租人如确实无房居住,经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按政策规定享受公租房或廉租房安置,或以安置价购买安置住房。

居住单位自管公房:

由各产权单位牵头(主管部门),征收办配合,调查、摸底、评估工作,由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拿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所有房屋征收参照本区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非法建筑的处理

对非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以上;2、拟分户成员户籍地在被征收房屋上;3、拟分户成员一直是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4、或以户口本、房产证和相关法律证明材料为凭证,5、拟分户在城区内无其他住房;

六、验收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及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

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选房,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七、奖励

(一)积极搬迁奖。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150元/㎡的奖励;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积极搬迁奖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以上奖励仅限于住宅与商业用房。

(二)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安置房的,将享有购房基本奖20000元/户;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征收补偿款与购房款抵扣手续。

(三)市场化安置奖补:

1、购房补贴:

对购买商品房户按500元每平米补助,“户均一套”最高补助不超过130平米,购买90平米以下商品房不予补贴。

2、购买商品房奖励:

(购买90平米以下商品房不予奖励)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20天签约的奖3万元,第21--40天签约的奖2万元,第41--60天签约的奖1万元。

八、相关规定

(一)县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和价格的调控,为被征收人选房、购房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更好的优惠服务。

(二)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

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的,由公安局、房征办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法律责任。

(四)本方案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征收部门保管。

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四)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两证注销,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郎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无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由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无法执行的一些特殊情况由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本方案由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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