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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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

附件

青海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台站

类别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1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1)超短波电台(手持式对讲机、车载台、基地台)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设置、使用手持式对讲机、车载台,数量在2台以下,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设置、使用手持式对讲机、车载台,数量3台以上10台以下;

3、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设置、使用手持式对讲机、车载台,数量10台以上;

2、设置、使用基地台组网的;

3、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设置使用电台数量1台,且未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设置使用电台数量2台;

3、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设置使用电台数量3台以上(含3台);

2、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3、在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台站

类别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1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3)蜂窝基站(含直放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对合法台(站)、蜂窝基站(含直放站)产生有害干扰。

3、对铁路指挥调度系统等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并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微波、数传电台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设置使用台(站)数量在2台的,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设置使用台(站)数量3-4台;

3、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设置使用台(站)数量5台以上;

2、对航空导航等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3、在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广播电视台(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设置台(站)数量1台,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设置使用电台(站)数量2台;

3、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设置使用电台(站)数量3台以上(含3台);

2、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3、在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台站

类别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1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6)船舶电台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地球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设置使用电台(站)数量1台,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设置使用电台(站)数量2台以上(含2台);

3、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并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雷达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设置使用电台(站)数量1台,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设置使用电台(站)数量2台以上(含2台);

3、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台站

类别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1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9)其它无线电台(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设置使用电台(站)数量在2台以下,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设置使用台(站)数量3台以上10台以下;

3、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数量10台以上(含10台);

2、对航空导航、铁路指挥调度系统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3、在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台站

类别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2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4)微波、数传电台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改变设备型号、加大发射功率、改变天线高度,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变更工作频率、变更台址、改变天线方向;

3、变更参数后,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将台址变更到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的。

2、变更参数后,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5)广播电视台(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改变设备型号、加大发射功率、改变天线高度,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变更工作频率、变更台址。

3、变更参数后,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将台址变更到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的;

2、变更参数后,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6)船舶电台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台站

类别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2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7)地球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改变设备型号、加大发射功率、改变天线高度,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变更工作频率、变更台址、改变天线方向;

3、变更参数后,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将台址变更到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的;

2、变更参数后,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8)雷达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改变设备型号、加大发射功率、改变天线高度,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变更工作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变更台址。

3、变更参数后,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将台址变更到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的;

2、变更参数后,对航空导航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9)其它无线电台(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改变设备型号、加大发射功率、改变天线高度,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变更工作频率、变更台址。

3、变更参数后,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将台址变更到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的;

2、变更参数后,对航空导航、铁路指挥调度系统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3

违反规定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1)违反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但未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既没有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且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又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和擅自进行实验发射的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擅自进行无线电实验发射的,但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初次违法的;

2、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进行实验发射的,对一般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进行实验发射的,对航空导航和铁路指挥调度系统等重要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未经核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或者虽经核准,但未按核准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进口的,且数量较小。

警告。

情节严重

未经核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且数量较小。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未经核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设备的工作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且数量较大。

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4

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干扰既设无线电台(站)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干扰其他一般合法无线电台(站),造成影响轻微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干扰的。

查封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干扰其他一般合法电台(站),造成重大影响或对航空导航、铁路指挥调度等重要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的罚款。

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5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擅自转让频率、出租和变相出租频率,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擅自转让频率、出租和变相出租频率对一般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擅自转让、出租和变相出租频率对航空导航、铁路指挥调度等重要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6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制式电台未按规定领取《电台执照》或未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制式电台未按规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

且未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警告。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初次违法;

2、船舶、机车、航空器上制式电台未按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对一般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查封设备(船舶、机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制式电台未按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对航空导航、铁路指挥调度等重要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处5000元罚款。

或吊销其电台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7

不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十四条之规定。

青价费[98]066号。

逾期未缴纳频率占用费

逾期半年未缴纳频率占用费收回指配频率,吊销电台执照,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申请和设台申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8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初次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造成影响轻微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造成影响轻微的,但有以下情节之一:

1、非初次违法;

2、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超过规定的期限内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严重干扰航空通信导航电台的正常通信。

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标准

9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境外机构或人员在中国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携带、运输无线电设备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情节一般

未经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或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的

警告

情节严重

未经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或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后,并设置使用的。

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国境内运用电子监测设备进行电波参数测试的。

查封或没收设备,并移交司法机关。

注:

本文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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