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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字典

海关字典

报关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

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结关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

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

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

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保护关税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

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差别关税

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

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

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

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差价关税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

如:

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

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

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出口税

关税的一种。

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

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

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

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征收1-5%的出口税,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

出口退税

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

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

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从量税

又称固定税(fixedduty),系指依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或长度为标准,每一单位保证一定金额的关税。

从量税的优点在于课税标准一定,而且征收手续比较简便,但是其缺点则在于同种类的货物不论等级高下,均课以同税率的关税,使得课税有失公平,而且其税额也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

从价关税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advolorem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

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

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

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

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

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3)法定价格。

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多种汇率

亦称“复汇率”。

指一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根据不同用途而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多种汇率是西方国家外汇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根据经济发展,以及国际收支不同情况而制定的,一般是以进口和出口,贸易和非贸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竞争力,出口商品的品种等规定不同的汇率,以维护和推动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反补贴税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

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

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反倾销税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

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

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

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

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

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

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

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

有效保护率

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

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

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

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100%。

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

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

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优惠税率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duty)。

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

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

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税率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

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

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

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

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

“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自主关税

又称“国定关税”。

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

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

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约束税率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

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

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

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互惠原则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

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

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海关估价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

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

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

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

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

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过境关税

亦称“通过税”。

指当他国货物通过本国领域的,由本国海关征收的过境税。

过境关税一般是由那些拥有特殊或有利地势的国家对通过本国海域、港口、陆路的外国货物征收的税。

征收过境关税不仅可以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将税负转移给货物输出国或输入国,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过境关税的特点是税率比较低,这是因为,

(1)过境税税率过高,过境商品的价格必然较大幅度上升,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输出国和输入国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境商品也会因征税过多而减少,从而降低过境关税收入。

(2)国家征收的过境关税过多或税率过高,势必将引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使该国出口贸易受到打击,因而从低征收过境税不仅与人方便,而且也为自己创造了良好的贸易条件。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明确说明各缔约国之间应剔除过境税。

关税税则

又称关税税率表(tariffschedule),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

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

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

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

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

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

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处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

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

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关税水平

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它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基本上不外乎使用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

简单平均法是单纯根据一国的税则中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的。

不管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平均值。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也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简单的算术平均:

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

水平=―――――――――――――X100%

税则中的税目数

2.按进口税额占总进口商品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X100%

进口总值

3.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X100%

有税商品进口总值

4.为了便于更具体的比较,也可以选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类别进行加权平均比较。

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平均在5%,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4%左右,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基础税率上平均减低30%的幅度。

这样,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减税后,关税水平将从5.44%降至4.86%,美国大体上使它的减让幅度达到1/3的目标。

关税配额

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

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对于凡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关税配额对于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

严格地说,并税配额由于其对进口货物的总量并不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并非属于配额的一种。

但是因其高额的进口关税,也在无形中对进口货物产生了限制作用。

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

这种配额如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关税配额;如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关税减让

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

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

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

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

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

(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

(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TradeNegotiation-MTN)。

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

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

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关税

又称customs或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

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

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importduty),出口税(exportduty)。

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依课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advaleremduty),从量税(specificduty),复合税(compoundduty)以及选择税(alternativeduty);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financialduty)、保护关税(protecive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以及报复关税(retaliatoryduty)等。

海关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进境地

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

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指运地

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

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启动地

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主管海关

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

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担保制度

所谓担保是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担保方式分为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两种。

补税

补税的范围包括:

(l)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因归类、估价或其它原因,发现少征税款或者漏征税款的;

(2)特定减免税和保税等货物免税放行后,内销或者转让出售的;

(3)企业或个人违规、走私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经海关查获须予补征税款的。

补税的期限有

(l)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补税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为限。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税款,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退税

进出口货物在已纳完税款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准予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经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

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通关,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4、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查明属实的,可酌情减免其进口关税:

(l)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之后,海关放行之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种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应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证明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三个月为限。

关税减免

我国关税减免政策由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部分组成。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

大通关

大通关是指通过港航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应用集先进技术和管理为一体化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技术,实施集装箱业务电脑化管理,使用电子数据报关,港航各企业加入EDI网络,以港航EDI为中心,实现码头与船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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