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基层河湖长履职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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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基层河湖长履职工作细则

xx区基层河(湖)长履职工作细则

(试行)

总则第一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市河长办《xx市基层河(湖)长履职工作细则(试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关于深化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细化基层河长及基层联合河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类河长履职行为,提升各类河长履职成效,推动全区河(湖)长制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基层河长、基层联合河长履职工作,基层河长是指镇级总河长、镇级河(湖)长(以下简称镇级河长)、镇级联合河(湖)长(以下简称镇级联合河长)、村(社区)级河(湖)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和村级联合河(湖)长(以下简称村级联合河长)。

镇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体的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镇村级河湖长是相应河湖推行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及周边水体的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责任河湖及周边水体具体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镇村级联合河长是区域内各跨省、市、区、镇、村河湖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与对应的相邻省、市、区、镇、村的联合河长共同承担跨界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镇级总河长

组织领导。

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完成上级部署的具体任务,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建镇级河长制办公室,配足专职人员落实河长制工作;督导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协调落实河湖长制和河湖治理管护专项工作经费,明确河湖管护主体和责任,推进河湖管理体制改革。

召开会议。

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制定河湖长制工作年度目标,围绕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保护、执法监管、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长效管护、水文化弘扬等具体任务,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研究解决行政区域内水体的治理保护工作。

(三)制定计划。

组织开展镇村级河湖长制工作普查,自2021年起每五年滚动实施一次,普查内容应包括河道水文基本信息、水质监测情况以及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研究制定河湖问题整治及周期性综合治理方案。

(四)统筹协调。

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导落实部门责任;推行河湖动态监管,统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推进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组织推动镇河长办建立涉河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明晰跨区域河湖管理责任,推动上下游、左右岸建立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五)督查考核。

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推动建立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湖长、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

镇级河长

负责掌握责任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总目标、管护状况、年度任务和存在问题,了解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落实责任河湖的定期巡查,开展动态监管,加强防控和督察力度,以“四不两直”方式为主,对问题易发河段和涉河整治工作重点巡视督查。

(三)负责推进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一事一办”、水岸同治、跨界河湖联合共治、生态美丽河湖建设、全面消灭劣V类水体等年度任务。

(四)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管理范围内的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处置责任河湖上发生的水资源、水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发事件。

(六)负责指导、督察村级河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每年听取审阅相应河湖管护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镇级联合河长

除镇级河长本身应承担的镇级河长职责之外,镇级联合河长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积极落实联合巡河,及时掌握跨界河湖水事情况,发现问题现场会商、组织整改,最快速度解决跨界河湖问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巡查结果、通报事项逐一研讨,明确解决措施,分头落实整改。

组织开展联合保洁,实现水面保洁互援互助、联防联控。

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将问题各自交办镇河长办,由镇河长办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第九条村级河长

(一)负责做好相应河湖日常管理保护的宣传工作,向居民群众宣传河湖管护意义及义务,倡导群众自觉维护河湖环境,将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组织引导群众参与河湖管护。

(二)负责落实相应河湖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河流水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水岸无垃圾,达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管护目标。

(三)负责落实相应河湖的巡查,对河道管护、涉河工程建设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河段要重点巡查,增加巡河频次;按有关要求做好排水设施、污染源、违章建筑、蓝藻、水葫芦的动态巡查监管。

(四)负责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乱采乱挖、乱占乱建、乱倒乱堆、乱排污水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非法行为,第一时间上报有关信息。

(五)负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

(六)负责配合河湖水环境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积极做好水环境保障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宣传牌、公示牌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村级联合河长

村级联合河长除承担本身村级河长职责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积极落实联合巡河,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相关上一级河长或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

在交界村(社区)开展河湖联合保护宣传工作。

第三章巡河频次和内容

第十一条基层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湖的巡查力度,创新巡河方式,倡导推广利用视频实时监控、无人机巡查、遥感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巡河工作。

镇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一次,每季度巡查要做到责任河段全覆盖;村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4次,每月巡查要做到责任河湖全覆盖。

对河湖较多的村(社区),村级河长可以委托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或村民小组组长代为开展巡查,巡查问题应及时报告村级河长。

镇级联合河长每季度联合巡河一次;村级联合河长每月联合巡河一次。

第十二条基层河长巡河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河面是否有大面积蓝藻、水葫芦、绿萍等水生植物,河岸是否有杂物堆积、垦种等现象;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岸坡是否坍塌,河道是否有阻水物;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正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河道水位、流量是否正常;

(五)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水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是否存在非雨出流现象;汇入入河排污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六)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和违法捕捞的行为;

(八)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坏、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九)交办任务、年度重点任务是否有效落实;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侵占水域岸线的情况。

第四章问题处置

第十条基层河长、基层联合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做好跟踪督促和后续完善工作,形成闭环,确保解决到位。

镇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当将问题交办镇河长办,由镇河长办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镇级联合河长联合巡河发现问题应现场会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各自将问题交办镇河长办,由镇河长办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村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当将问题报镇河长办,由镇河长办书面提请镇级河长、镇级总河长协调解决或交办有关职能部门或上级河长办协调解决。

村级联合河长联合巡河发现问题应现场会商,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各自将问题上报镇河长办或上级联合河长,由镇河长办或上级联合河长协调解决。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区河长办将把各基层河长、基层联合河长履职情况作为年度河湖长制考核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区镇高质量发展考核。

第十二条各镇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基层河长、基层联合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对履职得力、群众认可度高的优秀基层河长、优秀基层联合河长予以激励。

第十三条基层河长、基层联合河长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河道出现被上级交办、各级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法依纪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xx区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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