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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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
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郊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远郊区旧村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旧村改造工作,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在远郊区选择一批村庄,进行旧村改造试点。
一、试点的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意义
进行旧村改造,是推进郊区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利用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增强农村地区的抗灾防灾能力;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规范发展,建设一批集体经济夯实、农民生活富足、住宅居住舒适、生态环境良好、社会安定有序、具有经济和建设特色的新农村,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适应北京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村庄建设新途径与新模式。
二、试点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思路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旧村改造要着眼于长远利益,立足于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使用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建设节能省地、防震防灾型住宅,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规划先行,合理有序建设的原则。
旧村改造必须依据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域规划,做好改造村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行为。
3.坚持农民自愿,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旧村改造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旧村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筹经济发展、产权制度改革、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4.坚持合理推进,防止盲目开发的原则。
旧村改造必须考虑本村的经济基础、就业环境和改造后的问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防止急功近利,不切实际,一哄而上,搞遍地开花、低水平分散建设。
5.坚持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旧村改造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村庄占地范围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格禁止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节约并集约利用土地,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二)实施思路
1.先行试点,科学规划。
旧村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必须先行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的村庄进行试点,并科学合理地做好试点村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起到引导示范作用。
2.因村制宜,多种形式。
由于各区县、各乡镇、各村之间基础条件不同,差异性较大,因此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本着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选择适合于本村的改造方式,创出特色。
3.点面结合,带动周边。
在规划建设上应与新城、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山区险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结合起来,在产业发展上应与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应与周边的公路干线、天然气管道等大市政结合起来,同时带动周边村向试点村聚集。
4.多元筹资,共同建设。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农民等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渠道。
三、试点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规划,提供旧村改造规划编制指导
试点村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按照国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组织编制旧村改造建设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组织编制旧村改造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市、区县、乡镇有关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要求组织编制未来新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新编制的规划应与村庄的区位条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历史文脉等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和迁村并点相结合,与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既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建设与发展,体现规划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试点村所在乡镇会同试点村要做好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规划的编制应听取村民的意见,向村民进行公示。
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村规划的指导工作,对规划方案优先审批,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试点村规划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保规划的连续性和实施性。
(二)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试点村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村建设人均用地总量要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试点村按照规划实施改造确需占用耕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和批准后可以与腾退出来的旧村址整理后形成的耕地进行置换。
试点村改造前期需要占用农用地周转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可以进行土地周转,周转期限为1-3年。
实施土地置换和周转的,其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试点村可以依法占用集体土地,也可以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下简称自征自用)。
旧村改造节约出的土地,可以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发展用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为国有,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上市交易。
试点村改造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用的,由市政府审批。
占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区县政府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涉及征地的要严格依法报批。
(三)多元投资,带动旧村改造产业发展
试点村既可以依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也可以吸引各类企业、投资机构、个人等社会资金进行合作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试点村改造的资金主要采取村集体和农民自筹、社会融资、银行贷款、资源盘活、政府适当扶持等方式筹集。
试点村所在乡镇应搞好本乡镇的村庄布局与调整工作,抓好试点村的改造。
鼓励试点村带动周边一个以上的村庄联合进行改造,对联合改造的试点村给予重点扶持。
采取合作改造方式的试点村,要确保村集体和农民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应用于旧村改造的实施、农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试点村应通过旧村改造,利用节约出的土地资源,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为农村创造就业岗位,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试点村产业要按照“规模发展,相对集中”的原则,逐步向乡镇产业发展区集中。
(四)科学改造,合理确定农民住宅产权
试点村的改造应建立专家技术指导制度,在试点村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施工管理、防震防灾、环境保护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使用等方面加强技术支持。
试点村要结合旧村的实际情况,本着节能、节水、节地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改造方式和改造规模,既可以采取拆除旧村、重建新村的改造方式,也可以采取保留旧村、整理修缮的改造方式。
试点村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村民的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本地区的稳定。
试点村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农民住宅的质量和安全。
对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旧村改造的试点村,由区县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发放农民住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允许依法继承,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上市交易;对依法采取自征自用方式进行旧村改造的试点村,农民住宅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由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书,上市交易时必须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五)积极引导,加大旧村改造支持力度
市、区县有关部门列出专项资金,给予试点村改造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试点村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使用等项目建设。
积极探索试点村改造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的合作。
试点村优先享受国家和市、区县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管理审批权限,市、区县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旧村改造的相关手续,集中审批,全程办理,缩短审核、审批时间,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
市农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试点村改造的办理程序,确保旧村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按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试点确定阶段
在10个远郊区县确定一批试点。
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村民有自愿进行旧村改造的愿望,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2、村庄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团结有力,工作热情高,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工作水平;
3、村庄所在乡镇的乡镇域总体规划近期得到批复,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完成并依法得到批复,可以节约出土地;
4、村庄集体经济基础较好,农民就业状况良好,有基础产业支撑;
5、村庄区位、环境、交通等条件较好,在本区域村庄中可以起到带动作用;
6、村庄所在乡镇和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对旧村改造能够给予大力支持。
(二)试点方案制定与实施阶段
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在市有关部门具体协调指导下,由各区县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有关部门、试点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特点制定;各区县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市有关部门参加,对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完善。
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村基本情况;
2、旧村改造具体实施内容(包括旧村改造规划设计、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绿化规划与设计、村民意愿与拆迁补偿原则、投资额度与资金来源、住宅造型与住宅造价等);
3、旧村改造产业发展规划;
4、旧村改造时间计划安排;
5、旧村改造组织领导机构;
6、区县对试点村实施旧村改造的意见和支持政策。
试点村根据论证后的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明确工作职责,分阶段、按计划、高标准实施旧村改造。
(三)试点检验阶段
试点村改造进程中,市农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试点村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利益维护等方面的指导;试点村改造完成后,市农委组织专家对试点村按以下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1、村集体年经济总收入增长10%以上,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劳动力就业率在80%以上,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新村规划布局合理,村内旧房改建或拆除,农民全部入住新修或新建住宅,农民用于新修或新建住宅的支出不超过当年家庭经济总收入的10倍;
3、旧村改造完成后,除山区村庄外,应至少节约出40%左右的发展用地;
4、新村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配套齐全,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5、新村农民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科学合理,单体设计经济实用,节能省地,新颖别致,适应农民未来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6、新村垃圾、污水做到无害化处理和排放,环境整洁优美,新村内绿地率达到30%以上,村域生态良好。
(四)试点总结阶段
组织专家对改造完成的试点村进行论证,对难点问题加以分析,对试点政策加以完善,对试点经验加以总结,并面向全市推广。
五、试点的组织领导旧村改造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力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狠抓落实,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切实加强领导
市、区县、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旧村改造试点工作,统一认识,专题研究,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和支持计划,抓紧抓实。
(二)建立协调机制
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建立全市旧村改造试点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旧村改造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农委、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首都绿化办等单位,定期召开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协调试点中的有关问题等。
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制定支持试点村改造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
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区县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旧村改造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试点村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试点村改造的推进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选择本区县的村庄进行区县旧村改造试点,研究制定指导本区县旧村改造试点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加强检查监督
市有关部门对试点村实行定期检查监督制度,指导试点村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对试点工作领导不力、试点进程缓慢、甚至影响到群众生产和生活问题的试点村,要提出警告,视整改效果决定是否保留试点资格;对出现违反规划要求、违反试点原则、违规建设等行为的试点村,要立即取消试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附件:
北京市远郊区第一批旧村改造试点名单
1.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樱桃沟村
2.房山区城关街道八十亩地村
3.通州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
4.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
5.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店村
6.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
7.平谷区大华山镇挂甲峪村
8.平谷区镇罗营镇玻璃台村
9.怀柔区雁栖镇官地村
10.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
11.密云县巨各庄镇蔡家洼村
12.延庆县八达岭镇营城子村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