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加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比较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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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加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比较表
比较项目
香港
新加坡
政策选择及演变
由于战争和火灾,政府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关注房屋问题。
60年代推出“政府廉租屋计划”和“临时房屋计划”;70年代“十年建屋计划”;80年代推出“长远房屋策略(1987-2001)”;1998展开租者置其屋计划;2003推出置业资助贷款计划,以取代原来由房委会推行的自置居所贷款计划及房屋协会推行的首次置业资助贷款计划。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为解决国家住房危机,政府成立建屋发展局,推行组屋政策。
从最初的“五年建屋计划”,到“居者有其屋”计划,推行住房自有化政策,鼓励中低收入阶层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政府组屋。
政策目标
设定不同时期住房发展规划针对的特定目标群。
为有需要人士提供租住房屋,以及协助更多低收入家庭自置居所。
居者有其屋计划对象:
中、下阶层人士。
最初的目标只是为穷人提供其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的基本住房,现在其发展目标已经演变为:
为中低收入群体、买不起房但渴望拥有住房的人,提供高质量的住房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专门机构
香港房屋协会、屋宇建设委员会、房屋局。
建屋发展局(HDB)。
政策成效
十年间(1990-2000),轮候册上的有效申请数目递减了三分之一,公屋的平均轮候时间亦由9年缩短至5年。
目前新加坡84%的居民居住在建屋发展局提供的公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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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http:
//www.hdb.gov.sg
http:
//www.singstat.gov.sg
http:
//www.moct.go.kr
http:
//www.nso.go.kr
香港:
香港政府的总体房屋政策定位是,政府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而介入,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中高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由市场供应。
不同时期房屋政策的不同对象
60年代廉租屋计划的对象是为照顾那些原来居住条件很差、收入低微(估计家庭每月收入在500元以下,葵涌地区为600元以下)的家庭。
1964年的临时房屋计划的目标是为安置地些在港未住满7年,未有资格即时入住永久居屋,但又因清拆、火灾或天灾以致无家可归,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居民。
1972年“十年建屋计划”,目的是使180万住在贫民窟和木屋的居民搬到设备条件尚可的永久性公屋独立单位。
90年代的长远房屋策略,目标是帮助家庭取得适当及可负担的住房;并且鼓励居民自置居所。
2001年施政方针目标:
致力帮助所有家庭获得合适和负担得来的住屋,以及鼓励市民自置居所。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对象:
现时每月入息介乎30,001元至60,000元的私人楼宇租户。
新的“首次置业贷款计划”,对象是现时家庭每月入息不超过70,000元的首次置业人士。
“居者有其屋”计划申请人资格限定:
中、下阶层人士。
公营房屋事务的宗旨是为了广大的中下层阶层提供廉价但合乎标准的居住环境。
租住公共房屋申请人资格:
房屋署设有公屋轮候册,所有合资格的公屋申请都会依登记的先后次序排列在公屋轮候册内,房屋署将严格依照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
1、一般家庭申请公屋收入限制
申请人全家每月总收入(可扣除法定的雇员强积金或公积金供款额,即入息的百份之五)及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按年修订)。
现时的限额如下:
单身人士及一般家庭入息及资产限额
(2005年4月1日生效)
家庭人数
入息限额(每月)注
(2)
资产净值限额
1人
6,600元 (6,947元)
170,000元注
(1)
2人
10,100元 (10,632元)
230,000元注
(1)
3人
11,900元 (12,526元)
300,000元注
(1)
4人
14,300元 (15,053元)
350,000元注
(1)
5人
16,100元 (16,947元)
390,000元
6人
17,600元 (18,526元)
420,000元
7人
19,100元 (20,105元)
450,000元
8人
20,300元 (21,368元)
470,000元
9人
21,800元 (22,947元)
520,000元
10人或以上
23,100元 (24,316元)
560,000元
无亲属关系之高龄人士入息及资产限额
(2005年4月1日生效)
申请人数
入息限额(每月)注
(2)
资产净值限额
2人
12,100元 (12,737元)
460,000元
3人
14,300元 (15,053元)
600,000元
4人
17,200元 (18,105元)
700,000元
1)
1至4人核心家庭若全部成员均为高龄人士(年满60岁),其总资产净值限额分别为340,000元、460,000元、600,000元及700,000元。
2)
假若「强制性公积金」或「公积金」计划供款额为住户入息5%,则实际入息限额显示在()内。
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加「强制性公积金」或「公积金」计划,有关法定供款可于申报入息时获得扣除。
2、高龄人士申请公屋
房屋署有多种优先配屋计划,优惠高龄人士申请入住公屋。
在一般情况下,合资格的申请人可获缩短轮候时间或在配屋方面获得特别安排。
「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申请条件:
i.
申请人须年满58岁,并在配屋时年满60岁。
ii.
在配屋时,申请人须在香港住满七年并仍在香港居住。
iii.
申请人每月总收入及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iv.
申请人须符合适用于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所有申请条件。
「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申请条件:
i.
两位或以上的高龄人士,无论是否有亲属关系,若同意共住一公屋单位,便可申请。
无亲属关系的成员,须于申请表内一同签名或盖章。
ii.
在申请书登记时,他们须全部年满58岁。
而于配屋时,则均须年满60岁。
iii.
申请公屋的高龄人士,每月总收入及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iv.
申请人须符合适用于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所有申请条件。
「家有长者」优先配屋计划申请条件:
凡申请此项配屋计划而符合资格的家庭,将会提早三年获得配屋。
i.
申请家庭须为不少于两人的家庭组合。
其中须包括最少一位年老亲属成员。
ii.
在接受调查时,该年老亲属必须年满60岁,并愿意与较年轻的成员同住。
iii.
该等家庭须符合适用于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所有申请条件。
iv.
申请书须在轮候登记册上登记不少于两年。
v.
不论申请人是由年老亲属或另外一位较年轻的家庭成员担任,双方均须签署一份意愿书,声明较年轻的一方会照顾年老亲属,并一同居住。
若日后发觉违反此条款,则所获配单位的有关租约会被终止。
「新市乐天伦」优先配屋计划申请条件:
这个计划令年青的家庭可以与年老的父母或受其供养的年老亲属,以一户或两户,申请新市镇同一公共屋内的两个独立单位。
i.
申请人的家庭须为一核心家庭,另加上最少两位年老父母或依靠申请人供养的年老亲属。
两位年老父母或亲属可与申请人共列同一份申请书内或自行提交申请。
ii.
该等家庭须符合适用于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所有申请条件。
iii.
在轮候调查期间,如年青家庭的申请较先到达调查阶段,轮候号码较后的年老申请人可获提前同时与年青家庭一起接受资格审查。
在证实两个家庭均符合轮候公屋的全部条件后,他们可获提前两年,在新市镇同一公共屋获配两个独立单位。
iv.
循这计划获配公屋的申请人,必须遵守租约内的条款,负起照顾其年老亲属的责任。
3、单身人士申请公屋
房委会设有单身人士单位,供有资格入住永久房屋的单身人士居住。
此类单位包括新建成单位及由现有屋单位改建而成的。
单身人士如欲入住单身人士单位,可透过单身人士轮候登记册申请。
i.申请人的每月总收入及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订定的最高限额;
ii.申请人须符合适用于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所有申请条件。
房屋政策对象甄别机制:
政府在房屋市场扮演的补漏者角色,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筛选出有真正住屋需要的家庭作为资助对象,其实现途径就是:
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
目前入住公屋的家庭分为以下几类:
1、受清拆、重建、天灾等影响而无家可归者;
2、因体恤理由而需要房屋安置者。
体恤安置个案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推荐。
此等个案的申请人一般都有个别困难,诸如严重疾病、弱能或社会问题;
3、初级公务员及退休公务员;
4、调迁及舒缓挤迫居住环境;
5、不能负担租住私人物业昂贵租金的家庭。
这类家庭是入住公屋数量最多的家庭,他们需要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并要接受家庭收入和资产审查;房委会每年检讨轮候册收入及资产限额,以确保限额配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并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才符合资格申请公屋。
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屋委员会可终止其租约,并可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
香港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早期对于租住公屋的住户,并没有设定受资助者经济状况改善之后,是否要迁出公屋。
自70年代中期开始,香港经济高速增长,居民收入普遍增加。
许多公屋租户家庭经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有些公屋住户甚至拥有私人住宅物业。
不加区别地继续对那些经济状况已经大大改善的家庭提供公屋,对那些等候在公屋轮候册上和租住私人住宅的家庭来说,有失公平。
1987年4月起,房委会开始实施公屋租户资助政策,目的是减低对经济能力较佳的住户的资助,确保房屋资助能给予真正有需要的人。
根据该政策,在公屋居住满十年的租户,须两年一次申报家庭收入。
不申报收入或家庭收入超逾所定限额的租户须缴付额外租金。
1996年6月进一步实施维护公屋资源合理分配政策,收入和净资产值超逾所定上限或不申报收入和净资产的租户,须缴交市值租金并于一年内迁出所住的公屋单位。
自从公屋租户资助政策和维护公屋资源合理分配政策实施以来,房屋署已成功收回约3.4万个公屋单位,重新编配给有需要的人士入住。
同时,现有约1.6万个公屋住户需缴交额外租金,数额每年约达1.7亿港元。
2004年2月,房屋署成立特遣队,专责调查滥用公屋单位的富户,2004年共约八百多间公屋单位被收回,分别属于被非法使用、丢空或转租的单位。
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及人均/家庭平均生产总值表(1990-2004年)数据来源:
http:
//sc.info.gov.hk;http;//www.hplb.gov.hk/
年份
本地生产总值(百万港元)
按人口平均计算的本地生产总值(港元)
按家庭平均计算的本地生产总值(港元)
以当时市价计算
以固定(二零零零年)市价计算
以当时市价计算
以固定(二零零零年)市价计算
以当时市价计算
以固定(二零零零年)市价计算
1990
587,620
827,474
103,010
145,056
376,921.1
530,772.3
1991
677,247
874,130
117,741
151,969
422,777.3
545,683.3
1992
791,319
931,692
136,423
160,622
484,431.6
570,365.5
1993
912,809
990,831
154,687
167,908
544,083.6
590,588.9
1994
1,029,773
1,045,154
170,622
173,170
595,554.3
6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