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冲刺主观模拟试题四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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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冲刺主观模拟试题四

案例一轮船颠覆事故

【案情】某县个体户王某,见本村附近河流上营运的客运渡轮公司的生意红火,十分眼馋。

急于发财的王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便将自己平时用于捕鱼的一艘木船稍加改造,加了几个木凳,以低于渡轮公司50%的价格招揽生意。

附近村民贪图便宜,纷纷乘坐王某的“客船”,一艘本来最多装15个人的木船,经常是满载30多名村民在河上行过。

有一次因为载员过多,船尚未离岸,船体即发生严重倾斜,但王某只是让几个人下船,便又继续开船了。

村中不少居民就此事向县港航监督机构反映,希望他们予以查处,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县港航监督机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准备作出处理。

王某闻讯后,向主管此事的一位科长送去1000元现金,事情不了了之。

后虽经群众多次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

某日,王某又驾着满载30多名乘客的木船出发了,行至河中心,一名乘客忽然大叫“钱包掉河里了”,引起船上骚动。

由于严重超载,导致木船颠覆,乘客全部落水。

由于船上无救生设备,造成24人死亡,生还仅10多人,王某侥幸逃生。

【问题】针对这起事故,应该追究的主要责任人有哪些?

这是一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接到举报后不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的案件。

《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来说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打击的重点。

对此类情况,无论是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还是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有关部门都应当立即对其予以取缔,并依法作出处理,包括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上客运活动,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经村民举报后,县港航监督机构本应将其立即取缔,并作出处理,但因该部门的一名主管人员接受贿赂,徇私枉法,致使王某未受到任何处理,继续非法从事有关活动,最终酿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该县港航监督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主管的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陕西省绥德县黄河水域沉船事故

【案情】1992年6月13日11时40分,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乡的黄河水域,一艘满载过河群众的船发生沉船,船上百名乘船人员(据秦晋两省提供,山西5人,陕西86人)全部溺水,其中42人生还,10人死亡,其他人下落不明。

(一)事故经过,6月13日上午10时许,山西省柳林县石西乡后河底村村民马A,要去黄河对岸吴堡县宋家川镇给生病的孩子买药,遇见村民马B后一起到呼某家借船(被县港监扣了桨的私造无证船)。

呼某说,船浆在会计马C家。

马A、马B到马C家后,见院内无人,将两支船桨扛走。

村民孙某在村委院内碰见呼某,问呼,过陕西去吗?

呼告之船已被人借走,要孙去“照料”一下。

孙到河边后,马A、马B已装好桨,孙告知马B是呼某让他来的,与等船过河的五位外村村民一起上船。

约10时30分,船由后河底渡口驶出,11时许,在对岸西河驿村头沟侧处靠岸,马A上岸去买药,并交待孙某和马B,等他1~2小时。

这天(农历五月十三日)是后河底村,传统庙会设台唱戏的日子,因此在陕西一侧的头沟则、蛤蟆口沿岸聚集不少群众等船过河去看戏。

船在头沟则靠岸后,有近20人上了船,并装了一些啤酒,等船的群众帮助将船朝上游拉到蛤蟆口停船靠岸(习惯停船点)。

这时在这里等待过河看戏的外村群众争着上船。

孙某按每人五角至一元收了部分人的过河钱。

由于水大流急,该天黄河水量突然大增,又严重超载,经有关港航监督部门技术人员测算最大载客量为25人,拽缆绳的陕西省枣林坪乡西河驿村村民梁某等二人拉不住船,将船推离岸边,随即跳上船。

此时船向没有调整过来,所以船一离岸就顺流而下,行驶约10多米,因流速太大,操作困难,渡船顺流向调过了头,船头朝下游,尾朝上游至三蛤蟆口附近。

孙某操尾桨才将船航向调正,船朝后河底方向行驶不远,船即横向驶入激浪区,船左右摆动幅度较大,船遇浪大量进水。

此时缺乏操作技术和驾船经验的孙某已无法控制船只,11时40分,木船在三、四排大浪的连续打击下,沉没。

【问题】1该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哪些部门?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起重大死亡事故,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这起事故勘察重点是什么?

这起事故勘察的典型证据是船只的破坏痕迹以及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各种条件。

3、这起事故孙某应负何种事故责任?

这起事故孙某应负主要责任。

4、按伤害程度分这起事故属何种事故类型?

重大死亡事故

5、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类这起事故属何种事故类型?

沉船伤亡事故

6、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超载。

沉船事故发生后,经船检部门丈量测算,最大载客量为25人,实际载客91人,群众在急于渡河的心情下,见来船,便纷纷争先上船,又无人制止。

严重超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7、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有哪些?

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无证驾船,驾船者无证操作,不懂操船技术,毫无应变能力。

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沿河两岸双方乡政府对渡口安全管理不严和缺乏管理,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这起船舶沉没是一起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沉船事故。

8、违反的有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掌舵驾船的无证人员孙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协助操纵船舶的马B参与了非法渡运,也负有责任。

船主呼某未经批准,私造船舶,未经港监部门检验;5月23日县港监管理人员发出不准使用的通知后,于5月27日私自使用渡船到河对岸枣林坪看戏。

这次马B借船时,没有明确制止,使得无证、无照船舶非法载人渡运,在这起事故中船主呼某负有一定责任。

对这起事故的上述责任者,建议山西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马A虽未参与事故的肇事过程,但偷桨、无证私自渡运,应严肃处理。

建议两省政府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根据国家和两省各自的决定,做出必要的处理。

10、经济损失程度级别属于哪级?

属特大损失事故

11、总结这起事故的教训?

这起重大沉船事故,虽属非法渡运所致,但也反映出乡镇政府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9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落实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①山西省柳林县石西乡对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私船,监督措施不严,以致无证、无照非法渡运。

②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对渡运到本岸的船舶,缺乏监督检查,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船舶的非法渡运。

12、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自然环境和客观条件比较差,港航监督部门安全管理难度大,建议交通部给予更多的关注。

两省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港监机构的建设,逐步解决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经费不足问题,创造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改进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这起事故发生在两省界河,难以按事故发生地点划分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归属。

在由谁牵头负责这起事故调查处理问题上,对现有的规定认识和理解上不一致,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事故尽快调查处理,而且两省在界河上渡口的设置、管理问题上认识不一,也不利于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今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建议两省有关部门对黄河界河上渡口的设置、管理,船舶的检查,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等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订出具体办法,共同遵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案例三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案

【案情】某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制定了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问题】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如不全,请补充?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而重要的举措。

本案例中某经营危险品的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都明确了是高危行业,因此,在安全生产制度方面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现有制度的分析,该企业还缺少以下制度:

动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在这些方面应予以补充。

案例四建筑公司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案

【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负增效。

经研究将公司安全部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人中,4人下岗,4人转岗,原安全部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

由于公司领导撤销安全部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问题】试从《安全生产法》的角度,分析这样做的危害有哪些?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

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

在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做的影响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了一个机构和几个人,而是给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形成一种误导,即发展经济过程中,安全生产不重要,安全生产管理是可有司无的,其后果必然是事故增多,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

本案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矿业公司干扰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案

【案情】某市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所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市工会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对事故调查处理不予积极配合,认为工会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当参加事故调查。

一名公司领导甚至对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不理不睬,声称:

“这事跟工会有什么关系,你们瞎掺合什么?

”在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时,公司领导坚持不让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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