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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供水状况公报

 

中国城镇供水状况公报

2006-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

注:

1.本公报涉及的全国性数据,均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2.本公报的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是:

东部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中部地区:

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西部地区: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一、综述

供水产能持续增长,公共供水增长相对较快。

2010年全国城镇(含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下同)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38542.3万立方米/日,其中公共供水的综合生产能力为28939.4万立方米/日,占全国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的75.1%。

与“十一五”初期相比,全国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增长了7.7%,公共供水的综合生产能力增长了17%。

从地区分布看,东部地区城镇公共供水综合生产能力增长幅度最大,达到21%,中部和西部的城镇公共供水综合生产能力增长幅度基本相当,分别为11.6%和12.4%。

供水总量持续增长,公共供水的供水量仍居主导地位。

2010年全国城镇供水总量为713.9亿立方米,其中设市城市的供水量507.9亿立方米,县城供水量92.5亿立方米、建制镇供水量113.5亿立方米,分占全国城镇总供水量的71.1%、13%和15.9%;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供水总量中,公共供水的供水量居主导地位,分占供水量的80.6%和81.5%;与“十一五”初期相比,2010年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的供水量分别增长了6.7%和25.1%。

人均综合用水指标不断下降,用水效率有所提高。

2010年全国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为275.5升,与“十一五”初期相比,全国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减少了20.4%。

从城镇行政建制看,2010年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分别为319.6升、195.8升和219.5升,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减少了22.7%、5.5%和18.0%。

从地区分布看,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分别为319.4升、239.3升和224.6升,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减少了18.8%、27.2%和13.7%。

“十一五期间”城镇供水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新修订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颁布实施,对城镇供水水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时组织修订实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区域供水取得明显成效;城市节水工作不断深入,促进了城镇水的高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为促进城镇供水设施的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二、供水设施

(一)供水综合生产能力

供水综合生产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中最薄弱环节的设计负荷确定的。

2010年全国城镇(含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下同)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38542.3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综合生产能力分别为27601.5万立方米/日、4537.4万立方米/日和6403.4万立方米/日。

与“十一五”初期相比,全国城镇综合生产能力增长了7.7%;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综合生产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建制镇的供水综合生产能力增幅最高。

2010年全国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构成见图1。

在全国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中,自来水供水企业(简称公共供水,下同)的综合生产能力居主导地位,并且稳步提高,而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简称自建设施供水,下同)的供水综合生产能力持续萎缩。

2010年,全国城镇公共供水的综合生产能力为28939.4万立方米/日,占全国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的75.1%,比“十一五”初期增长了4.0个百分点;在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中,公共供水的综合生产能力占比例为72.7%、82.9%和79.8%,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增长了6.0个百分点、3.8个百分点和5.8个百分点;与“十一五”初期相比,2010年全国城镇自建设施供水综合生产能力减少了13.2%,其中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自建供水综合生产能力分别减少了16.2%和11.8%。

2010年全国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中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比例见图2。

(二)供水管道长度

供水管道长度是指从水厂送水泵至用水户总表之间管道的长度。

2010年全国城镇供水管道长度为102.88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管道长度分别为53.98万公里、15.32万公里和33.58万公里。

2010年全国城镇供水管道长度构成见图3。

与“十一五”初期相比,全国城镇供水管道长度增长了16.1%,其中设市城市、县城的供水管道长度分别增长了25.3%和34.9%。

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供水管道中,绝大多数是公共供水管道,公共供水管道的长度分别占91.7%和93.5%。

三、供水服务

(一)供水量

供水量是指供水企业(单位)的水厂供出的全部水量,包括漏损水量和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收费水量及未收费水量。

2010年全国城镇供水总量为713.9亿立方米,比“十一五”初期减少了4.3%。

从2010年全国城镇供水量构成表(表1)看出:

在全国城镇供水总量中,设市城市的供水量占71.1%;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供水总量中,公共供水的供水量居主导地位,分占供水量的80.6%和81.5%;201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城镇供水量分别为408.6亿立方米、175.6亿立方米和129.7亿立方米,其中东部地区城镇供水量最高,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57.2%。

2010年城镇供水量构成见图4。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年供水总量总体保持稳定,年度之间有所波动,其中设市城市年供水量变化不大,县城年供水量呈上升趋势,建制镇的年供水量稳中有降。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年供水量变化情况见图5。

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年供水量逐年上升,与“十一五”初期相比,2010年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的供水量分别增长了6.7%和25.1%。

见图6。

表12010年全国城镇供水量构成表单位:

亿立方米

供水量

总供水量

公共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

全国

713.94

按行政建制划分

设市城市

507.87

409.54

98.33

县城

92.57

75.49

17.08

建制镇

113.5

按区域划分

东部地区

408.60

中部地区

175.61

西部地区

129.73

(二)用水量

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水量和未收费供水量。

用水量按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三类统计。

生产用水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农林牧渔业等单位的用水;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及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旅馆餐饮等公共服务业单位用水和居民家庭用水;其他用水包括消防及除生产及生活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

2010年全国城镇总用水量为635.2亿立方米。

其中,生产用水265.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41.9%;生活用水337.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53.2%;其他用水31.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4.9%。

2010年全国城镇用水量构成表见表2。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用水量自2007年开始逐年增长,但仍未超过2006年的用水水平;全国城镇生活用水量首次超过生产用水量,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与“十一五”初期相比,全国城镇总用水量减少35.9亿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量减少63.4亿立方米,生活用水增加30.4亿立方米,其他用水减少2.9亿立方米。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用水量变化情况见图7。

按我国城镇行政建制统计,全国城镇用水量主要集中在设市城市。

设市城市用水量445.1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的70.1%),其中生产用水占40.2%,生活用水占53.6%,其他用水占6.2%;县城用水量84.4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的13.3%),其中生产用水占34.5%,生活用水占60.7%,其他用水占4.8%;建制镇用水量105.7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的16.6%),其中生产用水占54.8%,生活用水占45.2%。

表22010年全国城镇用水量构成表单位:

亿立方米

用水量

总用水量

生产用水

生活用水

其他

全国

635.2

265.9

337.8

31.5

按行政建制划分

设市城市

445.1

178.9

238.8

27.4

县城

84.4

29.1

51.2

4.1

建制镇

105.7

57.9

47.8

按区域划分

东部地区

363.7

162.1

182.0

19.6

中部地区

154.1

62.2

85.4

6.5

西部地区

117.4

41.6

70.4

5.4

按我国东、中、西部统计,东部地区城镇用水量占全国城镇用水量的一半以上。

2010年东部地区用水量363.7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的57.3%),其中生产用水占44.6%,生活用水占50.0%,其他用水占5.4%;中部地区用水量154.1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的24.3%),其中生产用水占40.4%,生活用水占55.4%,其他用水占4.2%;西部地区用水量117.4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的18.5%),其中生产用水占35.4%,生活用水占60.0%,其他用水占4.6%。

2010年全国城镇用水量构成情况见图8。

(三)用水人口

用水人口是指城镇供水设施供给居民家庭用水的服务人口,包括农业用水人口、非农业用水人口。

2010年,全国城镇用水人口6.3亿人,其中设市城市用水人口3.8亿人,占总用水人口的60.3%;县城用水人口1.2亿人,占总用水人口的19.1%;建制镇用水人口1.3亿人,占总用水人口的20.6%。

与“十一五”初期相比,全国城镇用水人口增加了1.0亿人,其中设市城市用水人口增加了0.59亿人,县城用水人口增加了0.27亿人,建制镇用水人口增加了0.14亿人。

按我国东、中、西部统计,近一半的城镇用水人口集中在东部地区。

2010年东部地区用水人口3.1亿人(占全国城镇总用水人口的49.2%),其中设市城市占66.6%,县城占12.1%,建制镇占21.3%;中部地区用水人口1.8亿人(占全国城镇总用水人口的28.6%),其中设市城市占56.2%,县城占23.0%,建制镇占20.8%;西部地区用水人口1.4亿人(占全国总用水人口的22.2%),其中设市城市占52.2%,县城占27.9%,建制镇占19.9%。

2010年全国城镇用水人口分布情况见图9。

在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用水人口中,使用公共供水的人口数量为4.6亿人(占全国城镇总用水人口的73.0%,占设市城市和县城用水人口的92.5%),其中设市城市3.5亿人,占设市城市用水人口数量的92.5%;县城1.1亿人,占县城用水人口数量的92.5%。

(四)用水普及率

用水普及率是指城镇用水人口与城镇的城区人口的比值,其中城区人口(建制镇为建成区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2010年,城镇用水普及率为90.3%,比“十一五”初期增加了9.2个百分点。

按照城镇行政建制统计,“十一五”期间设市城市的用水普及率增长幅度最大。

2010年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用水普及率分别为96.7%、85.1%和79.6%,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增加了10.0、8.7和7.9个百分点。

“十一五”期间城镇用水普及率变化情况见图10。

按照我国东、中、西部统计,东部地区城镇的用水普及率增长幅度最大,西部地区城镇的用水普及率也表现了较大增长幅度。

2010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用水普及率分别为94.9%、85.2%和87.6%,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增加了10.9、6.6和9.4个百分点。

2010年各省级行政区的用水普及率情况见表3。

城镇用水普及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山东、新疆、广东、河北、福建、山西、宁夏、辽宁、湖北、云南、重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占全国省级行政区数量的48.4%。

在各省级行政区中,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市城市用水普及率、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城用水普及率、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镇用水普及率分别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表32010年各省级行政区城镇用水普及率(%)

省级行政区

城镇用水普及率

设市城市用水普及率

县城用水普及率

建制镇用水普及率

全国

90.33

96.68

85.14

79.6

北京

99.73

100.00

95.9

天津

98.69

100.00

100.00

90.9

河北

94.22

99.97

95.08

77.3

山西

94.07

97.26

93.99

82.5

内蒙古

79.88

87.97

75.35

66.3

辽宁

92.45

97.44

77.86

72.4

吉林

83.59

89.60

67.71

72.5

黑龙江

84.60

88.43

73.97

80.0

上海

99.40

100.00

96.7

江苏

98.14

99.56

96.46

96.2

浙江

87.15

99.79

99.06

63.3

安徽

81.60

96.06

81.50

63.2

福建

94.22

99.50

95.93

85.5

江西

87.25

97.43

92.09

64.2

山东

95.71

99.57

93.75

88.7

河南

79.50

91.03

64.96

72.5

湖北

92.11

97.59

88.75

82.9

湖南

84.30

95.17

86.20

67.0

广东

94.50

98.37

87.18

86.1

广西

88.55

94.65

82.90

84.1

海南

88.22

89.43

80.91

90.3

重庆

91.60

94.05

83.36

92.1

四川

85.64

90.80

80.65

81.7

贵州

85.30

94.10

77.90

82.2

云南

91.84

96.50

88.45

86.2

西藏

76.52

97.42

63.98

陕西

88.92

99.39

87.89

70.5

甘肃

84.68

91.57

83.21

66.9

青海

88.90

99.87

85.10

64.9

宁夏

93.38

98.23

91.46

77.1

新疆

94.95

99.17

89.47

81.8

(五)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是指城镇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用水总量。

2010年全国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为275.5升,与“十一五”初期相比,全国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减少了20.4%。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不断下降,城镇用水效率逐年提升。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变化情况见图11、图12。

按照我国城镇行政建制统计,2010年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分别为319.6升、195.8升和219.5升,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减少了22.7%、5.5%和18.0%。

按我国东、中、西部统计,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分别为319.4升、239.3升和224.6升,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减少了18.8%、27.2%和13.7%。

 

2010年各省级行政区的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情况见表4。

受产业结构、人口密度、气候条件、水资源秉赋等因素的影响,各省级行政区的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差别较大。

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大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宁夏、海南、广西、西藏、福建、湖南、湖北、青海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表42010年各省级行政区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升/人·日)

省级行政区

城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设市城市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县城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建制镇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全国

275.5

319.6

195.8

219.5

北京

223.6

222.8

235.4

天津

255.5

266.6

84.7*

251.6

河北

226.9

268.6

195.6

146.4

山西

179.6

207.1

127.4

182.9

内蒙古

169.3

209.6

103.9

138.6

辽宁

249.0

269.8

155.9

148.2

吉林

207.1

224.5

157.3

161.0

黑龙江

256.5

316.4

124.8

99.1

上海

380.6

363.1

463.4

江苏

374.9

475.5

214.8

248.4

浙江

356.2

359.7

348.1

352.3

安徽

247.4

321.1

183.2

167.0

福建

288.9

327.3

235.5

253.5

江西

215.8

256.4

179.7

190.7

山东

256.5

270.2

244.3

232.4

河南

204.7

222.7

224.6

138.1

湖北

287.5

353.5

206.7

177.5

湖南

287.7

377.2

229.9

175.9

广东

399.1

439.8

214.7

331.2

广西

324.4

452.7

246.0

153.5

海南

328.3

391.7

436.9

112.0

重庆

188.1

208.6

146.7

165.7

四川

237.1

296.4

194.7

162.8

贵州

166.0

207.0

131.3

141.5

云南

205.5

226.8

151.4

244.0

西藏

315.5

436.6

204.9

 

陕西

185.9

254.1

121.9

114.4

甘肃

223.2

317.5

101.2

81.7

青海

278.4

381.4

141.2

241.8

宁夏

337.6

340.1

453.8

140.1

新疆

253.9

305.5

161.4

135.9

(六)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是指城镇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总量。

2010年全国城镇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146.5升,与“十一五”初期相比,全国城镇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减少了7.6%。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用水人口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不断下降,城镇节约用水水平逐年提升。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变化情况见图13、图14。

按照我国城镇行政建制统计,2010年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分别为171.4升、118.9升和99.3升,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减少了9.0%、3.1%和4.7%。

在设市城市和县城中,因公共供水对用水户用水的管理相对严格,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的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更低,设市城市为168.1升/人·日,县城为113.8升/人·日。

按我国东、中、西部统计,2010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分别为159.9升、132.6升和134.7升,分别比“十一五”初期减少了6.2%、11.1%和6.1%。

四、技术水平

(一)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损率是指供水管网漏损水量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其中供水管网漏损水量包括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破损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及水表计量误差少计量的水量。

按公共供水统计,2010年设市城市和县城(市县)合计的管网漏损率为14.6%,其中设市城市、县城管网漏损率为别为15.3%和10.8%。

与“十一五”初期相比,设市城市、县城的管网漏损率分别增加了1.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在东、中、西部地区,设市城市和县城合计的管网漏损率为别为14.1%、17.4%和12.6%,中部地区的市县公共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最高。

按照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分类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市县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十一五”的前三年,管网漏损率增长幅度较大,增加了1.2个百分点,到“十一五”的后二年,管网漏损率的增长幅度减小,两年间增长了0.1个百分点。

“十一五”期间后期,设市城市管网漏损得到有效控制,管网漏损率稳中有降,而县城的管网漏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十一五”期间全国市县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变化情况见图15。

按我国东、中、西部统计,“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市县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差别较大,其中中部地区最高,西部地区最低。

“十一五”期间东、中、西部地区市县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变化情况见图16。

2010年各省级行政区市县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情况见表5。

受供水管网长度、管道建设年代、管道材质以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省级行政区市县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差别较大。

按设市城市公共供水统计,管网漏损率大于16%的有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青海、湖南、河南、北京、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表52010年各省级行政区市县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

省级行政区

市县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

设市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

县城公共供水的管网漏损率

全国

14.6

15.3

10.8

北京

17.1

17.1

天津

15.1

15.1

17.3

河北

14.0

16.4

9.3

山西

10.4

11.1

8.6

内蒙古

13.0

14.0

9.0

辽宁

31.3

32.0

20.4

吉林

28.6

29.1

23.6

黑龙江

24.2

25.4

12.2

上海

10.2

10.2

江苏

12.6

12.8

10.1

浙江

13.0

12.5

14.9

安徽

17.6

19.4

11.9

福建

11.3

11.4

10.8

江西

15.2

19.3

7.4

山东

10.3

11.5

5.3

河南

15.5

17.3

10.4

湖北

15.2

15.8

11.1

湖南

16.7

17.7

14.0

广东

14.0

14.1

12.4

广西

13.7

14.6

11.1

海南

12.0

13.7

5.9

重庆

14.7

14.9

13.3

四川

12.9

13.3

12.0

贵州

12.3

13.8

9.1

云南

12.7

13.4

11.0

西藏

8.5

10.1

3.6

陕西

11.8

12.7

8.8

甘肃

10.9

11.8

6.2

青海

16.1

19.0

9.1

宁夏

8.3

8.2

9.0

新疆

10.9

11.6

8.0

(二)水质净化技术

“十一五”期间,城市水厂的水质净化技术有新的进展。

针对不同的原水水质污染情况,在水厂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研究应用了原水预处理技术、强化常规处理技术、深度处理技术、安全消毒技术。

生物预处理、活性碳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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