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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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定稿
长沙师范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定量化、科学化评价,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评对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大专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三条测评原则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四条测评时间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期进行,每学年3月份和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综合测评的算术平均值,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五条测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心健康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1.思想道德素质
主要考察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测评项目:
(1)政治思想表现:
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团结、尊重各民族同学,维护民族团结。
(2)道德品质修养:
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乐于助人,热心公益;热爱劳动,爱护环境;讲卫生,不奢侈浪费。
(3)学习态度: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早退;自觉进行课外学习,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
(4)组织纪律观念: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通宵上网,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2.身心健康素质
主要考察学生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健康习惯。
测评项目包括:
(1)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
达标成绩合格,体魄健康;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3.学习成绩
考察学生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效果(不含体育课程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以各科目的期评成绩为依据。
4.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
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为依据。
第六条测评方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百分制计分,思想道德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四个测评项目各给100分基准分,四部分所占总分的比例分别为15%、10%、60%、15%。
各测评项目评分标准与要求如下:
1.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和组织纪律观念等四个测评项目,每项给定基准分25分,总分为100分,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每项减分不超过25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四个测评项目减分总数分别记作A1、A2、A3、A4,其计算公式为:
F1= 100-(A1﹢A2﹢A3﹢A4)。
评分细则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方面(A1):
无故不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减2分/次;散布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形象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减5分/次。
(2)道德品质修养方面(A2):
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因搬弄是非,轻信传言,导致同学之间矛盾或冲突,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发现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不及时处理或报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4分/次;所在寝室在学校或系组织的寝室内务、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2分/次;不按规定参加劳动课,经查实,减2分/次;言行举止不得体,讲脏话,穿拖鞋、背心出入公共场所,带零食、早餐进教学场所,在食堂购饭不排队,用餐完毕不将餐具送至餐车和有浪费粮食行为等,减2分/次。
(3)学习态度方面(A3):
无故旷课减2分/次,请事假缺课减0.5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上课时间玩手机、睡觉,减1分/次;所在寝室在学校和系组织的查寝中不按时熄灯,减1分/次;无故不按时起床,在学校和系组织的查寝中被发现睡懒觉,减2分/次。
(4)组织纪律观念方面(A4):
无故外宿,减5分/次;留宿外人,减5分/次;未经请假晚归的,减4分/次;在宿舍聚众打牌、赌博或参与网络赌博,减5分/次;在公寓区使用“热得快”等电器,减5分/次;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园区乱贴广告,搞推销,从事买卖经营,减5分/次;带易燃易、爆品、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公寓区,减5分/次.项;擅自改变寝室家具摆放格式或调整床位,减2分/次;到娱乐场所兼职,减4分/次;违反交通安全规定,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随意搭乘摩的,减2分/次;擅自进入校园危险区域,如:
楼顶,化学实验室,攀爬湖边栅栏、建筑物阳台、门窗等,减2分/次;私下河塘洗澡,减10分/次;学生行为违纪均减分,减分方法为: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系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3分/次。
(5)有以下情况:
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③考试舞弊者;④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⑤未婚怀孕或生育,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以上情形经查实,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计0分,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及格。
2.身心健康素质
身心健康素质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体育课程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成绩占50%,其他表现占50%。
其他表现给定基准分50分,采取在总分基础上减分的方式进行。
本项总测评分记作F2,体育课程成绩记作B1,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成绩记作B2,其他表现得分记作B3,其计算公式为:
F2=(B1+B2)/2×50%+B3(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结束授课的阶段,计算公式为:
F2=B1/2+B3)。
减分细则如下: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系、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2)新生不参加军训,减10分,军训成绩不及格,减5分;
(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体育》两门课程旷课减2分/次,迟到或早退减1分/次。
课程期评成绩若不及格,每科分别减5分。
3.学习成绩测评
学习成绩测评总分为100分,以学生学期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期评成绩(不含体育课程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两门课程)为评分依据。
课程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期的测评。
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期进行测评。
学习成绩测评总分用F3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F3=【Σ必修科目成绩/必修科目数×1.2+Σ选修成绩/选修科目数×0.8】÷2
4.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总分为10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加分项目包括基本技能类、职业技能类、文体竞赛类、学科竞赛类、社会科学学术类、自然科学学术类、社会工作类、社会实践类等8个方面。
本项总评分记作F3,各测评项目的评分记作C1、C2、C3、C4、C5、C6、C7、C8计算公式为:
F3=C1+C2+C3+C4+C5+C6+C7+C8。
各项目加分细则如下:
(1)基本技能类(C1):
包括英语水平考试(CET、PETS等)及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
计分标准见表1,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
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等级
Ⅰ(初)级
Ⅱ(中)级/合格
Ⅲ(高)级/优秀
计分
1
2
4
(2)职业技能类(C2):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应为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以加分。
计分标准见表1,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3)文体竞赛类(C3)
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等。
评分标准见表2。
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
学生所报成果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系审核。
表2:
文体竞赛加分标准
级别
项目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系级
社团
集体奖
一等奖
10
8
6
4
2
二等奖
8
6
4
2
1
三等奖
6
5
3
1
0.5
个人奖
一等奖
8
6
5
3
1.5
二等奖
6
5
4
2
1
三等奖
5
4
3
1
0.5
优秀奖、纪念奖、入围奖
4
3
2
0.5
0.5
(4)学科竞赛类(C4):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所获奖者可以加分,主要包括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等,具体项目以学校颁发的《学生奖励条例》相关规定为准。
计分标准见表3,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3:
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系级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5
10
6
3
二(银奖)
12
8
4
2
三(铜奖)
9
5
2
1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5
2
1
0.5
(5)社会科学学术类(C5):
在合法媒体上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学校、系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可以加分。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
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校级以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方可纳入加分范畴。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评分标准见表4。
表4: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省级媒体
地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学校主办的合法媒体
学校职能部门主办的合法内部媒体
系主办的
合法内部媒体
4—8
2—4
1—2
0.5—1
0—0.5
(6)自然科学学术类(C6):
参加课外科技活动获奖,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者可以加分。
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评分标准见表5和表6。
表5:
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系级
获
奖
成
果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5
10
6
3
二(银奖)
12
8
4
2
三(铜奖)
9
5
2
1
优秀奖、入围奖等
5
2
1
0.5
发明成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5分
表6: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核心期刊
一般期刊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独著
12
8
4
合著(第一、二作者)
8
6
2
合著(其它作者)
4
3
1
(7)社会工作类(C7):
学生担任学生干部(校、系两级学生会、团委(团总支)、社团联干部,学生党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班团支部干部,寝室长,学生社团干部等)、学生助理、图书管理员、朋辈心理辅导员、志愿者、勤工俭学学生等,工作表现合格(以学期考核结果为依据)按表7计分标准最低值加分;所主管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如班长任职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团支书任职所在团支部被评为“优秀团支部”、寝室长所在的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等,按表7计分标准最高值计分;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其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其他情况在分数段中酌情加分。
评分标准见表7.
表7:
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工作职责
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社联正副主席
“三会”各部门干部、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
学生助理、朋辈心理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干部
图书管理员
寝室长
课代表
勤工俭学学生
计分标准
6—8
4—6
2—4
1-2
(8)社会实践类(C8)
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的;在校、系五四评优中受表彰者可以加分,评分标准见表8。
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8:
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加分项目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系级
优秀团队
负责人
8
6
4
2
成员
4
3
2
1
五四表彰的先进个人
8
6
4
2
表彰或书面表扬
8
6
4
2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学校、系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人员
4
3
2
1
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及学生个人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系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包括系级以上“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系级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等集体荣誉。
加分标准见表9。
表9:
先进集体与个人加分标准
项目
省市级表彰
校级表彰
系级表彰
先进集体所有成员
8
6
4
先进个人
6
4
2
各系部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和各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可以在现有的8项测评子项目内容框架下,对同年级同专业的测评项目进行适当优化或调整,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计分标准,在不突破本大项计分项目100分前提下,确定本系8个项目的分值分配和具体计分项目。
第七条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
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思想道德素质总评得分、身心健康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5%+F2×10%+F3×60%+F4×15%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的等级认定标准:
85.00分以上为“优”;70.00-84.99分为“良”;60.00-69.99分为“合格”;59.99分以下为“不合格”。
4.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选“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二)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四)审批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
(五)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七)选拔学生干部的参考依据;
(八)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表现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部署、指导,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为主任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
职责包括:
负责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和规划;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审核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3.各班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
其中,各班班长、团支书为小组当然成员。
班长为组长,行使组织、联络、协调的职能,但不得干涉测评小组其他成员的评议活动。
其余成员要求是非干部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1)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协助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2)测评小组成员对本班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项进行逐一评分,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各班学生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填写《长沙师范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附件1),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1份。
(4)各班级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综合表现,评议、审查学生测评总分,将初评结果公示3天;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
若对本班答复仍有异议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系测评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由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
必要时,可由学生工作处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5)《长沙师范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须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填写,经班级测评小组组长、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处)逐级审查认定后,由各系部存入学生档案中。
(6)班级测评小组填写包括所有被测评人名单、测评分、排名等项目的《长沙师范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班级测评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交系部复核。
(7)《长沙师范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附件2)经系部党总支副书记签章确认后,报1份至学生工作部(处),由系部、学生工作部(处)各存档1份。
第九条本办法于2011年9月起实施,原《长沙师范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长沙师范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沙师范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附件2:
长沙师范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
长沙师范学校(专科)
二О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