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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代收代付合同

货运代理,代收代付合同

  篇一: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

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合同的主体不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

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

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

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

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

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

但是,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合同的内容不同

  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

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

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

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

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

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3、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

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

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

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

  4、调整的法律不同

  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

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

例如,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又如,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

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在性质上最接近于委托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

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合同法第406条明确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作为委托人,试图让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就应当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时存有过错。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

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但是,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可享受的十二种免责事项,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灾引起货损的情况下,只有当权利人证明该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

即在火灾导致货损的情况下,海商法又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归于货方,这又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

对此,要区别不同案情,在同一过错原则之下,正确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

  篇二:

货运代理委托合同1

  货运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浙江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及其延伸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运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拖车、装箱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由于双方均应合法经营行,其中一方给另一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由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

  专用章(样式附后)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如外贸货应注明中英文品名)、运费及包干费标准等。

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

若甲方托运危险货物或者其他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则甲方必须事先征的乙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办妥一切相关手续。

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TEU。

乙方应甲方要求向

  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2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乙方代收代付承运人,

  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如以下未约定具体金额则以订舱时双方书面业务委托书为准,若业务委托书未注明,则以乙方出具的结算清单为准(无需甲方确认)。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

  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若甲方的业务量未能达到本协议第五条所保证的数量,则乙方有权在下月对下述优惠价作出调整,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所列的价

  格(无需甲方确认)支付相应费用。

自拖箱:

人民币____元/20’人民币____元/40’货送乙方仓库:

人民币____元/20’人民币____元/40’

  2.

  ____门到门拖箱:

人民币____元/20’人民币____元/40’;其它费用:

(注:

每票限一张报关单。

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元。

)海运费----以拖书为准订舱费----270/370其他费用----按照乙方的实际支出,凭相关方开具的票据向甲方收取。

  海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应当在委托书上标明,若未标明,则以乙方出具的结算清单为准,无需甲方确认)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

  七、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结算运费甲方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甲方所有费用并到帐,如果甲方不能按协议时间准时付费,乙方有权将甲方的结费方式改为见款放单。

如甲方要求退回全部核销退税单、运(提)单,则甲方必须结清迄今为止在乙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到帐。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B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

  结算协议。

  3、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

  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4、甲方在履约过程中,若曾出现没有按照前述第1、2、3款的要求付款或确认费用时,

  乙方在此后的业务操作中,随时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或将甲方改为付款买单客户。

  5、乙方给予甲方折合人民币为万元的信用额度,额度使用期间与账期相同,

  无论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甲方应付费总金额超过信用额度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费用或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以恢复信用额度,否则,乙方有权扣留甲方委托出运货物的相关提单或其他单证,并保有中止或终止本合同的相关权利。

如甲方发生未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期限按时付款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调整乙方给甲方的授信额度。

  6、在前述第4、5款之本合同中止或终止的情况下,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业务,不享受

  乙方曾给予甲方或给予其他公司的优惠费率和结算条件。

  八、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后,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清关的,乙方应及时将海

  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九、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

  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

  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

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

  等单证,不论该提单是否运费已经支付,乙方均有权留臵;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

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

  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

  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

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

  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安排出运的货物(无论以甲方自己的名义委托还是以第三方名义委

  托),到达目的港后,货物无人提取或其他原因长期滞留目的港,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货物处理费等,应由甲方负责安排支付。

若因甲方未能及时安排付清前述费用而使乙方遭到第三方追索,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

  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五、双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传真:

电邮(EMAIL):

  以上信息有任何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

  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

  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外币账号:

  人民币账号:

  甲方:

  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篇三:

代收代付合作协议

  代收代付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年8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签订:

  甲方(委托方):

宁波杉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1楼

  法人代表:

  乙方(受托方):

宁波华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江北书城8楼

  法人代表:

  鉴于:

  1、甲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着良好进出口能力并与境外客户达成货物进口合同。

  2、乙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企业法人,承办海空进出口货物清关运输等货运代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棉纱进口清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进口关税、增值税代收代付协议:

  1、乙方应及时把当天出的税单传真至甲方,甲方收到进口关税、增值税税单传真件后,于

  当天或次日把关税增值税付到乙方公司帐户并传真水单通知乙方,乙方应于当天或次日及时把关税、增值税付到当地清关所在海关,并传真付款水单给甲方确认。

逾期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关税¥增值税¥合计: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分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处理。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至XX年9月12日2、3、4、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篇四: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委托方: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

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

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teu。

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

人民币_________元/20箱人民币_________元/40箱报关费:

人民币_________元/票其它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

每票限一张报关单。

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_____元。

)2.海运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订舱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_________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篇五:

货运代理委托合同1(1500字)

  货运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浙江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及其延伸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运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拖车、装箱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由于双方均应合法经营行,其中一方给另一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由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样式附后)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如外贸货应注明中英文品名)、运费及包干费标准等。

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

若甲方托运危险货物或者其他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则甲方必须事先征的乙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办妥一切相关手续。

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teu。

乙方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2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乙方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如以下未约定具体金额则以订舱时双方书面业务委托书为准,若业务委托书未注明,则以乙方出具的结算清单为准(无需甲方确认)。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若甲方的业务量未能达到本协议第五条所保证的数量,则乙方有权在下月对下述优惠价作出调整,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所列的价

  格(无需甲方确认)支付相应费用。

自拖箱:

人民币____元/20’人民币____元/40’货送乙方仓库:

人民币____元/20’人民币____元/40’

  2.

  ____门到门拖箱:

人民币____元/20’人民币____元/40’;其它费用:

(注:

每票限一张报关单。

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元。

)海运费----以拖书为准订舱费----270/370其他费用----按照乙方的实际支出,凭相关方开具的票据向甲方收取。

  海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应当在委托书上标明,若未标明,则以乙方出具的结算清单为准,无需甲方确认)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

  七、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结算运费甲方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甲方所有费用并

  到帐,如果甲方不能按协议时间准时付费,乙方有权将甲方的结费方式改为见款放单。

如甲方要求退回全部核销退税单、运(提)单,则甲方必须结清迄今为止在乙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到帐。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b种方式支付费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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