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内部管理制度doc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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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内部管理制度doc11

 

劳动监察大队内部

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一月

1、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制度·················································1

2、劳动监察大队AB角岗位责任制··········································2-3

3、监察大队学习制度·····················································4

4、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

5、办公办案设备管理制度·················································6

6、错案责任追究制度·····················································7

7、大事汇报和大案报告制度·············································8-9

8、劳动监察大队首问责任制度·········································10-11

9、监察大队一次告知制度················································12

10、劳动监察、工伤认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13

11、劳动监察大队服务承诺制度············································14

12、劳动监察大队安全卫生制度············································15

13、劳动监察大队失职追究制度·········································16-17

14、劳动监察大队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18

15、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19

16、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20-25

17、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管理办法················································26-27

18、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28-31

19、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考核暂行办法···································32-34

20、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35-42

21、劳动监察大队形象建设规范·········································43-47

22、劳动监察原则························································48

23、劳动监察工作职责····················································49

24、劳动监察内容························································50

25、劳动监察员权利······················································51

26、劳动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准则···········································52

27、劳动监察办案准则····················································53

28、监察大队接听电话规定················································54

29、劳动监察文明用语·················································55-56

30、劳动监察忌语························································57

31、劳动监察、工伤认定“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58-59

32、劳动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廉政八不准·····································60

33、劳动保障监察、工伤处理员六条禁令·····································61

3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62-64

35、劳动监察工作程序流程················································65

36、劳动监察工作五结合···············································66-67

37、劳动监察大队综合工作分解表··········································68

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制观念,减少劳资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监察人员应该经常深入街道和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有关情况,对有违反《劳动法》现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登记立案,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在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工作中,必须指定专人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内容必须详细、真实、全体巡查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字,需登记立案的由经办人提出,填写好有关法律文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四、按劳动监察的内容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五、劳动监察日常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

按照全年的考核目标分解为季、月、周计划,全年每位劳动监察员平均巡查用人单位不少于70家。

六、为保证劳动监察巡查工作的质量,要做好巡查前的准备工作,并确定巡查地段,巡查对象,深入到用人单位开展巡查。

七、劳动监察人员在巡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依法履行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AB角岗位责任制

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举报办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不因大队工作人员不在岗位而办不成事或造成当事人来队无人接待,结合本大队工作实际,特制订大队办事A、B角岗位责任制。

要求大队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串岗,不离岗。

A角为主办人员,B角作为辅助,A角和B角互补。

当A角不在岗位的时候,B角履行A角的职责;当B角不在岗位的时候,A角应履行B角的职责。

A角或B角要离开岗位的,应向办事对方予以说明。

A角和B角都要离岗的,必须把工作移交给其他在岗监察员后,方可离开。

如果A、B角因故都不在岗的,在岗监察员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工作,不得以实行AB角为理由推诿不办;今后凡在监察大队接待过程中,发生A、B角都不在岗位时(因公外出除外),被来访投诉的,由A角承担责任,A角已经交办给B角的,由B角承担责任;AB角都不在岗时,在岗的监察员推诿不办,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A角或B角推诿、扯皮等造成失职,被群众有效投诉并造成极坏影响的,将按局有关规定处理。

 

A、B角岗位责任制工作表

内容

A角

B角

劳动监察投诉案件处理

工伤认定处理

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劳动监察登记、统计、报表

工伤认定登记、统计、报表

 

监察大队学习制度

一、为了加强大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形成一个学习型的大队,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内容。

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上级部门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探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交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验。

三、学习形式。

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和平时自学相结合,及时总结学习心得。

采取学习、讨论、座谈、交流、现场参观分析、调研等多种形式。

四、学习时间。

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的,可临时调整。

五、学习要求。

全体监察员必须自觉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并做好笔记,记录学习心得体会,结合工作实际,积累经验。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行政处罚、工伤认定案件质量,维护法律的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案件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起草调查报告前,组织大队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四、案件集体讨论由案件主办监察员、工伤认定主办人员提出。

五、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讨论的案件由主办劳动案件和工伤案件的主办人员

(二)讨论会由大队长主持;

(三)经办人员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依据;

(四)与会人员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五)由主办人员对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在与会人员中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六)讨论过程由主办案件人员作好记录,并经全体人员签名。

六、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写调查报告和对用人单位处罚的依据,并报局领导审批。

 

办公办案设备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办公办案设备,是指有本局统一购置,交付大队使用,在办公办案过程中作为办公和取证记录使用的物品工具。

包括汽车、电脑、数码相机、录音笔等。

二、办公办案设备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专人负责操作。

其中汽车管理按局的规定进行,电脑按岗位由个人管理;录音笔按办案情况由主办案件人员管理,数码相机由大队负责人管理。

三、办公办案设备主要用于办案过程中的取证活动及本局或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办公办案设备一般不得外借使用,本局其他科室如工作需要确须借用的,报大队负责人同意。

录音笔等易损坏品原则上不得外借。

不得将办公办案设备借到本局以外的单位。

五、其他科室要使用大队办公办案设备时,应填写借用表格,并按时归还。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所称执法错案系指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损害了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机关名誉的事件。

二、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局长是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是直接负责人,主办科室负责人要负主要责任。

四、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

(四)其他途径发现的错案。

五、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负责人承担。

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责任。

因错案导致国家赔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一)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失,导致领导无法识别而造成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负责,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事汇报和大案报告制度

一、根据本局《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大事和大案,按下列分类:

(一)一般突发紧急事件:

5人以上30人以下,到县(含)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二)重大突发紧急事件:

30以上100以下,到县(含)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牵涉到几家单位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申请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三)特大突发紧急事件:

100人以上,到县(含)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10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或涉及到本地区本系统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非法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引发阻碍交通、阻碍执法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四)有新闻机关介入,有可能引发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并由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事件案情报告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一)一般突发紧急事件,由首始接待人员立即报告监察机构负责人,监察大队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了解基本情况,根据所反映的内容,做好处置准备。

情况紧急可以越级报告。

涉及多个科室的,由分管领导、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科室处理。

(二)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由首始接待人员立刻报告监察机构负责人,监察大队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紧急可以越级报告。

涉及劳动监察和工伤认定的案件,劳动监察大队人员要和局领导、局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场处置,并立即向主管政府分管政府领导报告。

针对具体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8小时内电传报上级相关部门,必要时请示上级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特大突发紧急事件,局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请求县政府有关领导小组要立即报告区相关部门、乡镇领导到场配合处理,并应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必要时请示上级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

(四)其他案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监察大队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四、时间或案件处理结果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劳动监察大队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人社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人社部门办理问讯事务以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在听清问讯后,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回答。

凡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或对所问讯事项不清楚的,对来问讯者,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要去的部门、地点电话;对电话问讯者,要告知其应去的部门、地点及电话。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具体要求:

(一)、接听电话。

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

“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二)、接待来访。

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三)、凡服务对象询问事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解释政策要清晰;需要前来办理的,要明确告知所需材料、手续及办事程序。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要一次性对其讲明原因。

(四)、凡属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五)、无论首问责任人还是个体承办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搪塞,推诿扯皮;不准态度生硬,拖延刁难。

(六)、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做好工作。

第五条、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发现属实的和被领导检查发现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监察大队一次告知制度

1.服务对象前来咨询或办理事情,承办人应按照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告知。

2.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哪位人员。

3.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相关业务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所需材料较多时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

4.能一次性告知而未告知清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按失职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劳动监察、工伤认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查办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工伤认定案件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

二、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工伤案件一经明确办案人员,批准立案,承办人员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

案情查明后,写出包括处理(罚)建议的正式调查报告,与案卷一并报大队审批。

在定案后,按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处理。

三、一般劳动监察案件应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办结,如案情复杂或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经分局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不得超过30工作日。

工伤认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对上级交办有明确期限要求的,要如期办结,及时上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在上级要求期限以前,向交办单位汇报情况,经交办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办案期限。

五、劳动监察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签发之日后七日内,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服务承诺制度

1.严格按照委托授权范围履行职能,不越权,不塞责。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建筑法律法规,作风严谨,公正廉明;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现场执法检查,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执法人员须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态度端正、讲话文明,避免简单粗暴。

4.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耐心听取相对人意见,严禁因相对人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加重处罚。

5.办结案时限:

调查结束击需要立案的,立案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天;《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一般案件60个工作日结案,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90个工作日内结案。

6.群众举报案件,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踏勘,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举报人。

7.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办事同志,杜绝态度冷淡、语言粗俗、行为端,严禁与来访群众和办事同志争吵;无特殊原因,原承办人应主动接待办事同志;原承办人不在的其他工作人员要予以接待,尽可能给予详尽的解答。

8.违反服务承诺制,受到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或因违反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经重,按局党组意见处理。

安全卫生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下班前要做好一镒安全保卫检查,及时关闭电器设施和抽屉、门窗、整理好放在桌上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各种案卷。

三、要严格执行其他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

四、本大队办公室应每天打扫一次,每星期进行一次卫生重点清扫和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做到文件、书刊、办公用品堆放有序,桌面玻璃明亮,地面干净。

五、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要保持整洁,不乱堆杂物,不乱丢烟蒂、纸屑等,每天要清扫。

六、禁止乱拉电线。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正常检查,发现破损或接触不良应立即修理,消除火险隐患。

 

劳动监察大队失职追究制度

1.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大队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制度)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群众利益受损失,影响大队形象,应追究其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举报后核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和处理。

(1)违反“四条禁令”,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2)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AB岗工作制等有关规定。

(3)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

(4)利用职权以杈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要”的。

(5)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3.对失职追究的科室和个人作以下处理;

(1)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AB岗工作制等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度大队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受到市通报批评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订评定为不称职。

建议局调整工作岗位。

(2)大队领导违反作风建设年各项制度,或因教育督导部署不力,致使大队工作人员违制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报请上级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

印章和介绍信是本大队合法权益的标志和证明书,为了加强对印象,介绍信使用的严肃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

1.本大队的印章有静宁县劳动监察大队、静宁县劳动监察大队财务专用章、劳动用工备案等三枚。

年检章、局劳动用工年审、大队章由负责年检的同志负责保管。

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2.执法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加盖无原则的人情章。

遇重要的请示、报告、批复、证明等需要加盖公章时,必须经大队领导同意后可进行。

如当事人擅自加盖印章而造成大队利益和名誉损害的要从严查处。

3.不准随意携带公章外出。

如确实由于工作需要将公章外带时,必须经大队领导同意,避免发生意外的责任事故。

二、介绍信

1.本大队的介绍信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开具和保管。

2.对外出人员需要携带的空白介绍信,要在存根栏内注明信用人,回单位后要及时进行核销。

未使用过的空白介绍信必须及时交还,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大队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领用加盖印章执法文书,须填写领取审批表,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取。

三、填写执法文书,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日期填写完整,内容规范、准确。

四、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先由大队负责人审核,方可发送。

行政处罚案件经先由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发后,方可发送。

五、送达执法文书,须由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参加,执法文书送达后,须办理被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本区域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突发紧急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静宁县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的等级和分类

(一)等级划分。

根据《静宁县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1、一般突发紧急事件:

5人以上30人以下,到区(含)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2、重大突发紧急事件:

30人以上100人以下,到区(含)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牵涉到几家单位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申请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3、特大突发紧急事件:

100人以上,到区(含)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10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或涉及到本地区本系统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非法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二)事件分类

1、劳动关系纠纷类。

主要有因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拖欠,企业改制、破产等方面原因引发的突发紧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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