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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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功能是:

(一)矫正恶习的功能。

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

监狱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通过科学文明的劳动管理,可以矫正罪犯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使罪犯逐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

  

(二)培训技能的功能。

这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训练提高罪犯各种劳动技能的过程。

要想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获取生产技能,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具有一技之长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从而达到预防或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直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的过程,为刑满释放后劳动就业创造了条件。

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的一项巨大成绩,就是把一大批肩不能负,手不能提的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稳定监管的功能。

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

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

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可以引导罪犯积极地思维,防止罪犯无事生非,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已经成为我国监狱管理的重要载体。

(四)创造财富的功能。

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主要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同时,还可以调动罪犯的双手为社会创造出物质财富。

监狱组织罪犯从事有效的生产劳动,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改造制度的优越性。

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

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特征

  

新中国的监狱改变了罪犯劳动的性质,使劳动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历史上的罪犯劳动,统一的特征都是把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达到从肉体和精神上折磨、摧残罪犯的目的。

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对旧监狱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和创新,改变了罪犯劳动的性质,使罪犯劳动成为了改造思想的手段。

终结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单一功能,启动了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功能,我国管理监狱的第一部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开宗明义地对改造罪犯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对罪犯实行的劳动和其它手段的改造,目的不是为了严酷地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这些法律规定,使新中国的监狱工作,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正确的轨道并健康发展,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奠定了劳动改造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法定性。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和职责。

我国《宪法》、《刑法》在有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刑事执行的基本法律《监狱法》更是对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

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治行为,属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范畴,罪犯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参加劳动生产是服刑的重要内容,接受劳动改造是罪犯的法定义务。

一个罪犯以怎样的态度和表现参加劳动生产,对罪犯本身能否顺利完成改造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强制性。

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的。

我国法律规定:

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

罪犯对劳动的场所、工种、内容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狱的具体安排。

监狱为了确保劳动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对罪犯劳动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把罪犯的劳动态度作为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列入考核奖惩内容和依据。

  (三)互动性。

对罪犯劳动过程、劳动现场实行严格管理,是监管改造应有之义。

罪犯参加劳动生产过程是监狱人民警察详细了解和准确掌握罪犯真实思想和行为的主要渠道,只要通过精心观察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表现和反映在产品中的种种参数,就能够了解掌握比较客观、具体而真实的改造动机和目的,透视罪犯原来的犯罪思想和恶习,从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措施提供依据,使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矫治性。

罪犯参加劳动生产是罪犯服刑改造期间一项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多数人存在着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恶习是分不开的。

组织并强迫罪犯参加融社会性、集体性、规范性、工序性和文明性于一体的劳动生产,促使罪犯转变犯罪思想意识,改变不良习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的思想认识、行为规范、生活态度。

由于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的是社会化劳动,无疑对罪犯的重新社会化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有助于培养罪犯关心集体、爱护集体、相互协作的道德意识。

帮助罪犯养成守法心理、守法习惯,便于改变罪犯的陋习和恶习,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

在罪犯劳动过程中和获得劳动成果、生产产品时使其体味到具体劳动过程的艰苦和劳动创造财富的滋味,使人生观、价值观得到净化和升华。

三、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定位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要完成新阶段改革与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因此,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必须顺应新阶段的新要求,把矫正罪犯恶习,提高罪犯素质列为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的首要任务,强化劳动改造罪犯功能,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

  

(一)罪犯劳动生产的考核制度。

监狱生产作为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基本载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对现行的监狱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调整和改革,以体现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根本属性,保证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全面发挥。

总结过去监狱生产取得成功的经验,借鉴国外监狱组织生产的主要做法,以及从沿海开放省份监狱劳务加工业得到的启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监狱生产组织形式应定位于监狱生产单位的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办法,逐步减少对经济指标的考核比例和要求,增加对罪犯劳动态度、行为表现考核比重,以体现监狱生产的根本属性,落实改造人的宗旨。

监狱生产单位在安排罪犯劳动生产项目时,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为前提。

在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时,以有利于罪犯改造为出发,建立健全有利于罪犯身心健康的劳动管理制度。

  

(二)依法保障罪犯劳动生产的制度。

运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监狱在设立生产项目和安排罪犯劳动生产时,必须配套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备设施,按规定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和营养补贴,严格执行8小时劳动制,要从落实人道主义和保证罪犯身体健康出发,调整监狱生产项目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选择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

从有利于强化劳动改造功能出发,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修改和完善罪犯劳动管理制度和办法,使罪犯岗前培训、劳动定额、劳动考核、劳动报酬、劳动保险、技术津贴等均有完善的制度加以规范,把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的各项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为强化劳动改造功能,监狱应充分运用刑事奖惩政策,通过有效的激励,组织劳动竞赛和劳动能手评比活动,完善对罪犯劳动的考核,拉开处遇等级,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罪犯及时兑现刑事奖励,引导罪犯提高劳动改造的自觉性。

(三)建立罪犯劳动管理的制度。

通过测定罪犯劳动时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制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提高罪犯劳动的生产效率。

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强度的可能性,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

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

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

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

除坚决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

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加强罪犯劳动组合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维护良好的劳动改造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奖惩制度。

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

能够综合反映罪犯劳动的改造态度、改造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状况,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

(四)实施罪犯劳动改造评估机制。

按照面向社会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建立规范的考核体系。

采取激励机制,激励具有激发、鼓励、使人振奋的功效,他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

即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发生。

要想使罪犯的劳动改造体系更加完善,就必须使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效益适度脱钩,把罪犯改造质量作为评估监狱及干警工作业绩的首要指标。

利用其物质激励、目标激励、强化激励、荣誉激励、表率激励等具体手段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建立激励机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实事求是、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结合,适时适度、公平公正。

强化劳动报酬的激励作用。

采取多样化激励手段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激励,从而激发罪犯自身劳动和改造的积极性。

(五)成立劳动改造管理机构。

随着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发展,由于体制、政策和思想认识的局限,各级监狱机关劳动改造工作的内设机构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至今多数单位仍然没有建立负责劳动改造工作的机构,致使劳动改造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严重滞后。

为适应新时期强化监狱生产改造罪犯的功能,加强劳动改造工作,有必要结合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至上而下在各级监狱机关建立劳动改造职能的机构。

四、罪犯劳动改造的有效途径

劳动改造社会化是适应监狱工作社会化、努力提高劳动改造效能的新的探索。

展望劳动改造社会化的前景,罪犯今后的劳动改造将会进一步形成开放性格局,将会有更多的社会因素融入其中。

在互动中,把罪犯推出去和把社会力量吸进来必然是监狱今后不得不做的工作。

为此,监狱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观念调适。

务实理解监狱与社会对劳动改造的价值期待。

在劳动改造社会化过程中,监狱与社会对劳动改造存在着不同的价值期待。

对监狱而言,劳动改造中的劳动是为了改造,改造是第一位的,劳动在法律上应当服从于改造的需要。

监狱走劳动改造社会化的道路,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效能。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尽管必须以改造为主,但也不是不要生产效益,罪犯劳动的生产成效本身也是衡量和评价罪犯劳动改造表现的尺度之一。

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市场不能把监狱组织的罪犯劳动排斥在市场经济之外,监狱的改造劳动必须纳入市场范畴,而且必须依市场法则进行改造成本与效益核算。

劳动改造在对监狱产生经济效能的同时,也对社会主体产生了客观的改造效能。

社会主体无论是资金投入、技术参与、还是项目合作、设备援助,都有助于改造劳动的开展,这些社会因素在每个罪犯的身上,都起到帮助改造的客观作用。

在劳动改造社会化中,监狱侧重于改造、社会侧重于利益;监狱不否定利益,社会不抵制改造,这是实行劳动改造社会化的思想前提。

(二)布局调整。

便于监狱开展罪犯劳动改造社会化实践活动。

新中国以来的监狱布局,虽然符合当时的情势,但在社会发展到今天,原先合理的布局开始成为监狱继续发展的障碍。

从劳动改造社会化看,监狱必须处在较为合适的地理位置上。

那种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监狱,实施劳动改造社会化,确实有运作上的困难。

近年,司法部已开始进行监狱布局战略调整,建议这种调整能够尽量向城市边缘地带布点建狱,让仍在偏远、荒野山沟、出行困难、信息闭塞的监狱通过不送押犯、转移押犯、调出民警、转出资产等方式自然走向萎缩直至结束使命。

让城市监狱和在城市边缘的监狱提高收押能力、扩张收押容量。

这样可以通过地理位置的近距离,便交通,加强监狱与社会的互动,使监狱能够引入更多更好的社会劳动改造项目、技术、设施、人才及其他相关资源,使监狱摆脱对组织罪犯劳动所需条件的若干困扰。

(三)制度创新。

在罪犯劳动改造社会化上,能不能让某些罪犯如即将刑满释放、没有社会危险性且一贯改造表现好的罪犯有控制地走上社会,参与一些社会劳动特别是参与社会公益劳动,以便用完全社会化的环境劳动改造罪犯,使罪犯逐步适应今后的社会劳动生活?

要走出这一步,必须有制度创新。

在扩大假释适用面的同时,制定有关新制度,确立具体标准,让一些即将刑满的罪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走进社会,由社会相关机构接纳劳动改造,这样可以强化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效果,克服罪犯由于长期的监禁所形成的监狱人格,让罪犯在与社会的接触中,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增加对社会的心理适应力,这个过程也在客观上具有检验罪犯改造成效的效果。

监狱可以借助这种评判调适自己的劳动改造策略,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罪犯劳动改造。

(四)帮教拓展。

为社会力量帮教活动创造机会。

劳动改造不仅要实施狱内改造,也要实施社会改造,实现改造力量的社会化。

社会帮教作为改造的社会参与形式,既能服务于教育改造,也应当可以服务于劳动改造。

今后,应当借助于劳动改造的社会帮教形式,鼓励社会主体用有益的改造资源,从劳动角度来帮教罪犯劳动改造。

这不仅合法,也是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现实需要,更是对罪犯改造权益的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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