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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北区指挥部

项目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依据,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监理部基本要求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能独立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不得转让或分包。

第三条现场监理部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设计文件、现行规范、监理细则,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现场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管理。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配置管理人员,并填写《参加本项目监理人员名单表》。

第五条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应能满足该项工程的全部专业要求,监理单位需提交和制定以下方案:

1)提交《随工程进度监理人员上岗直方图》和《监理机构设置框图》;

2)提交该项工程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

3)提供准备用于本项工程监理工作的各种主要监理表格,如向业主提供的报表格式,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的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表格等;

4)编制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三章项目监理部人员组织

第六条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如离岗,应向工程管理部经理请假;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如离岗,应向工程师请假。

第七条监理部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填写《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报到项目部审批。

第八条监理部如需要调整工作人员时,应于七日前将调换、增减的人选情况报给工程部审批。

不得不经工程部同意,随意更换监理人员。

第九条现场监理部人员必须24小时手机开机,以便施工现场随时与之联系。

正常工作日,监理人员应按建设单位要求签到;节假休息时,监理部应安排足够人员值班,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会审

第十条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按照图纸进行总体和分专业交底。

对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施工图纸后,立即组织各专业监理技术人员熟悉设计意图和施工图纸内容,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关键部位质量要求,并将施工图纸中影响施工、使用及质量问题和图纸差错等汇总纪录,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图纸会审时间后,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认真记录图纸会审内容。

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疑问中的要求,应得到设计单位的明确签复,不能明确答复的要确定答复疑问时间,正式答复文件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跟踪。

第十四条图纸会审后三天内,监理人员应将图纸会审记录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发至各有关单位。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十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三天内,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就其可行性、合理性及经济性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3天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报审,项目监理机构应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和合同外其他费用以及延长合同工期的内容必须报送建设单位审核。

第十八条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经工程部认可后项目监理机构再进行批准。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工程开工申请审批

第二十条工程动工前的检查工作:

1)施工设备、机(器)具、工程设备、材料进场情况;

2)材料堆放,材料加工场地准备情况;

3)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上岗工人进场情况;

4)工程放线测量记录中的坐标、标高、高程及有关尺寸的检查、复核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同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明,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结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工程材料、设备等报验申请,到现场检查工程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等,交检查审核结果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工程开工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发,并报送建设单位。

第七章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种类建材全部要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需要复验的要进行复验。

第二十六条监理部发现施工单位进场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向建设单位项目部报告,并责令其将材料退场。

第二十七条见证取样送检是施工单位委派的送检员在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授权的“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共同送到质监站(或法定检测单位),送检人和见证人对试件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责;每次受监督取样送检见证人,经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授权的人员担任,并应保持见证人的稳定。

第八章隐蔽工程、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八条隐蔽验收应在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进行,项目监理机构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尽快通知建设单位,同时做好验收准备与建设单位项目部联合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签认,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旁站纪录,旁站纪录应由图文资料。

第三十一条隐蔽工程按相关质量标准检查评定,必须达到合格。

第九章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提出设计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或提出人填写技术核定单,提交项目监理机构,技术核定单应作到计算正确、书写清楚、绘图清晰,变更内容应写明图号、轴线位置、原设计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和要求等;

2)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技术核定单后,应尽快与建设单位项目部联系,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经项目部同意后,报送设计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审查其技术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及工程量增减对投资和工期的影响,并及时报送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批后,连同设计变更一起向施工单位发出费用、工期增减通知;

4)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变更的,不应超越所授权限,并应办理好施工单位签证单。

第三十四条不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监理机构不得擅自办理变更手续或改变设计意图。

第三十五条材料代用必须书面报请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修改后的图纸等,均需有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施工单位改变设计时,应第一时间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重大的现场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还要审核现场变更工程造价、工期、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影响,并将审核结果汇报建设单位。

第十章工地例会

第三十九条监理机构应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监理例会。

第四十条监理例会应参加人员:

建设单位代表、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主抓生产及技术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应参加监理例会的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派代表到会。

第四十二条监理例会由总监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主持人要敢于坚持原则,讲真话,把问题讲在当面,把握住工程建设的主动权,及时、独立地处理好施工中发现和会上反映的问题。

一些重要决定,在会后及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监理例会内容:

施工单位汇报上周计划完成情况沟、下周工作计划、本周施工存在问题等情况,监理总结工作,指出存在问题,商讨解决方案,布置监理计划。

第四十四条监理例会上应实事求是提出问题,不能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真正让工地例会在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一章工地文件图纸收发登记

第四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建立项目文件、图纸收发台帐,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对内、外均必须遵循严格的文件收发制度,收到或发出文件必须要有经手人签字。

第四十七条专职监理员定期对文件图纸收发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阅。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要及时签收登记,并迅速送相关单位或人员传阅,传阅后由档案员归档保存。

第十二章工程款支付签认管理

第四十九条对施工单位所报已完工程量形象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核定,同时应检查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不合格不予签证。

第五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付款方法,签发(或会签)付款凭证,严禁超额签发付款凭证。

第十三章工程索赔签审

第五十一条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与各方签定的合同条款有无含混字句及分工不明,责任界线不清的地方,索赔条款内容是否明确,为做好索赔预控创造条件。

第五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工程洽商,特别要控制有可能发生经济索赔的工程洽商;对于有可能发生经济索赔的变更或洽商,事先要报告建设单位,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再签认有关变更或洽商。

第十四章进度监督报告

第五十三条监理人员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纸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十四条监理人员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第五十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核总/年/季/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单位完成计划所具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了解和掌握,以保证经审批后施工进度计划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第五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不是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不能完成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重编制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审批。

第十五章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情况,现场监理应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下道工序施工或补救加强等措施,并作好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现场监理应配合施工单位作好现场的财产及人员抢救工作,设立安全警戒区域,并作好安全记录,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安全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做好调查取证,事故分析,处理决定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造成工程现场的任何形式损害,监理工程师应协助承包商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作好详细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以便妥善作出处理。

第十六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十条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质量交底,交底内容要做书面记录并有交底方、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公章),交底资料报项目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监理机构应编制雨天、雪天、大风天气、防冻、消防、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消防技术标准及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检查管理。

第十七章发文审批

第六十三条监理组对外发出指令或通知书,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批,注明报送单位,并签名确认。

第六十四条所有发出文件必须要有双方经手人签字并留有存根。

第十八章监理月报、日报

第六十五条建设监理月报每月一份,时间每月5日发出;监理日报每天下班前报项目部。

第六十六条监理月报、日报的应有统一文本格式,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两份,项目监理机构两份。

第六十七条监理月报、日报应真实反映工程现状和监理工作情况,做到数据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简洁。

第十九章监理工作日志

第六十八条监理日志的填写人员为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应采用纪实手法如实记录当日工程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做到事事有记录。

第六十九条监理日记是重要的工程档案资料,当日发生的事情,应在当日的监理日记中记录,不得后补,监理日记的内容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条监理日记按项目监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和规定填写,第二天上午一上班将写好的监理日记放在桌上,供总监批示和信息员收查。

第二十章旁站

第七十一条工地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旁站监理,特别是关键部位,更要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第七十二条现场旁站监理要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复测和检测试验数据;核实现有工程材料采购供应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机械投入和运行情况。

做好记录,并对发生的问题随时予以纠正。

第七十三条旁站监理中,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记,通知施工单位,指出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且进行复验签认。

第七十四条在旁站监理中,对较严重的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填写“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监理人员要进行复验签认。

第七十五条旁站监理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六条旁站监理中,如发现所检查的结果不合格或检查证实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人员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记,发出整改通知,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且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第七十七条在旁站监理中,如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工艺有严重问题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除口头通知施工单位之外,还要使用“监理通知单”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如施工单位不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监理人员需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

待施工单位整改后,经建设单位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第七十八条在旁站监理中,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和施工组织实施,掌握情况后,每月以月报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及计划的对比和形象情况。

第二十一章巡视

第七十九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星期必须进行一次现场质量、安全巡视活动。

第八十条巡视检查工作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实施工程监理工作情况;

2)承包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各方面实施情况;

3) 建设单位与承包协作关系情况,搞好工作协调;

4) 工程设计变更、进度计划等调整情况;

5) 跟踪检查上次巡视发现问题,发出指令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十一条对于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有关方面及时整改;确需研究决定的或需进一步协调的工作可利用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各种方式,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以及对下一步工作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章平行检查

第八十二条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平行检查制度。

第八十三条平行检查工作必须保证连续、独立进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作好检查记录。

第八十四条对平行检查工作中发现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必须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第二十三章分包单位资格审查

第八十五条在施工合同中未指明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该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十六条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和分包单位有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第八十七条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明,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定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第二十四章监理单位廉政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理人员应切实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第八十九条监理人员要做到德才兼备,严格禁止在工作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及参与工程分包牟利。

第九十条监理人员严禁与承包人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严禁与承包人串通一气坑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第九十一条监理人员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或收受与变相收受礼品。

第九十二条出现以下事件一经发现,奖励费不予支付,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改正并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监理单位不能独立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转让或分包;

2)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配置管理人员;

3)监理单位未达到委托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进度目标;

4)发生安全事故;

5)发生质量事故;

6)监理工作在质量、安全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被管委会或质监站通报批评的;

7)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建设单位名誉或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章违约责任承担

第九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书面向业主请、销假,视为擅自离岗,总监理工程师处监理单位500元/人.天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监理单位300元/人.天违约金;其他人员处监理单位200元/人.天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程现场的监理时间不少于5天。

第九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人员,如监理单位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更换总监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业主将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处监理单位50000元/人.次违约金;经业主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处监理单位3000元/人.次违约金。

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监理单位1000元/人.次违约金;经业主同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监理单位800元/人.次违约金。

如监理人员不称职,业主提出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更换并处以上述规定金额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节假日,监理必须安排足够的在岗监理人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监理人员不足影响施工进行,处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九十六条现场监理部人员必须24小时手机开机,以便随时与之联系。

否则,处以监理单位200元/次违约金。

第九十七条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的施工,监理人员不在岗,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虽然在岗,但未履行监理职责,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九十八条监理人员应加强廉政教育,不得向承包人收取加班费或其他任何钱物,否则发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没收相关钱物,发现两次,更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方案中有较大缺陷或存在较大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未指出来,或各类初审资料审核不认真或上报不及时、不规范处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条如业主或质检站在检查承包人工作时发现质量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出相应处理措施,视为监理单位处理不力,一般性的问(还未造成损失)题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重大安全质量问题(还未造成损失)处以监理单位10000元/次违约金。

第一百零一条对进场原材料的品质、储存等进行认真检查,填写原材料进场记录,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如发现不合格材料已进场,必须对承包人发出书面限期整改工作指令,并严格监督执行,否则监理单位将负连带责任,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零二条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

接到请验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

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

若超过24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予监理单位一次警告,并处监理单位1000元违约金,累计三次警告,要求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

如按监理规范要求应该旁站监理而现场无监理人员的,处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零三条监理人员需按照规定的频率和要求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如抽检频率不足,每低一个百分点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的违约金;抽检流于形式、把关不严,每次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的违约金;抽检不及时,平行、验证试验滞后,每次处以监理单位500元的违约金。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规范或工艺要求施工,监理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零五条工、料、机准备不足,即同意分项工程开工,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零六条在变更设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监理单位5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零七条各分项工程主要工序控制要点、手段与措施未落实,无监理实施细则,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零八条对建设单位各类指示、要求或问题通知单等未予以贯彻或贯彻不迅速,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零九条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和建立动态反映实际工程进度的计划进度差距的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否则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条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规范签署意见,对签署的资料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得签字。

不准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如有违反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三次更换监理工程师,同时支付换人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如监理工作在质量、安全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被业主通报,每通报一项处监理单位5000元的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理人员每日应认真如实填写监理日记,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应对各监理人员日记进行一次检查,业主方将对监理日记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未认真填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每人次5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扣满3次,该监理人员将被清除出场。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进度款拨付的签证要认真核对,使之与现场施工进度相一致。

对现场签证一定要及时,以事实为依据,查明原因,认清责任,理由、证据充分。

如发现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签发虚假签证,损害业主利益,立即将当事人清除。

处监理单位10000元/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从奖励费中扣除,奖励费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从基本费中扣除。

违约金在最近一次支付进度款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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