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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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最新.docx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X—X年)〉的通知》(国发〔X〕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X—X年)任务分工》(发改财金〔X〕2850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X—X年)〉的通知》(X府发〔X〕6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61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X—X年)〉的通知》(X府发〔X〕3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局和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级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发改局,采取部门联席会议方式协调工作,配套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牵头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建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二、建设完善全区信用建设基础设施

(三)建设完善全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充分利用我区各部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资源,按照“库网平台+系统”的建设思路和技术架构,建设全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上联国家和省市,覆盖全区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服务。

组建专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以及平台建设和运用维护的日常工作。

牵头部门加强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信用工作机构联合设立工作推进小组,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四)加快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各部门(单位)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省、市重大信息化工程,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

强化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网平台。

工商、税务、金融、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价格、进出口、合同履约、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主管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为避免重复建设,区级部门使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再另行建设。

〔牵头单位:

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单位:

区发改局〕

(五)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

研究落实我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牵头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

相关部门(单位)〕

(六)归集整合信用信息。

依照统一规划,各部门依托自身现有业务系统,按信用信息相应标准和推送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通过归集和整理,形成全区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

以信用主体信息为主线,主要涵盖:

1.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牵头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2.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个人信用信息,着重加强对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牵头单位:

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3.其他组织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依法依规记录和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的机构组织信用信息。

〔牵头单位:

区民政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委编办;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七)实现平台纵横互联共享。

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统一平台建设和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相关工作,推进并逐步实现全区公共信用信息与社会各领域非涉密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实现既与区内各部门、乡镇相关平台系统联接共享,又与其他县(区)、省、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第三方应用平台等系统的对接共享。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八)建设开通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X”网站。

“信用X”网作为区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接受外部查询和异议受理等公共服务的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三、建立完善信用建设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

(九)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

涉及社会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

根据统一部署对区政府和区直部门制定的关于社会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上位法和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公布范围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十)加强全过程建章立制。

在征信环节,重点推进信用信息目录清单拟定和机制建设,梳理和发布全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发布数据征集、信用主体编码等规范。

在管信环节,重点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区监管办法。

在用信用环节,重点推进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等)应用,根据省、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的暂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区管理办法,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商务活动等领域广泛推行使用信用产品。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十一)加快推进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

积极采用国家已发布的信用信息标准,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形成信用主体和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应用支撑技术和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执行省、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十二)推行行政管理部门绩效考核。

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职责,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按时推送报送信用信息、示范应用信用信息等情况,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机制。

〔牵头单位:

区目督办、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十三)推进部门(行业)信用制度建设。

各部门(单位)根据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四、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十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

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

深入开展全区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责任单位:

区政管办、区工商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十五)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升政府公信力。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X)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社会举报、年度考核结果、民意评价、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

〔牵头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十七)建立商务等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加强生产、流通、税收、价格、统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工程建设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等服务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信息征集与整理,以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导,按照统一标准与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工商质监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十八)强化行业自律。

积极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建立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库。

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

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诚信履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促进诚信自律。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十九)健全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加快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建立社会领域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标准。

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系统。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民政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二十)加快社会层面诚信建设。

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建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社会组织章程。

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牵头单位:

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区发改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二十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按照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公开,实现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平。

及时公开部门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程等信息。

依法公开办案程序,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牵头单位:

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二十二)推进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息建设。

归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执法人员规范履行职务。

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牵头单位:

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五、全面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三)增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按规定对诚信模范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发改、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二十四)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加快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二十五)建立多部门、跨辖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畅通不同部门和辖区间的失信信息互通渠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针对重大失信事件,召开工作协调会。

相关部门(单位)和辖区可对特定失信事件联合发文予以布置安排。

鼓励对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人实行有偿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六、抓好重点领域(行业)的试点示范

(二X)加大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在行政审批领域和行政管理事项中探索引入信用管理,以全区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平台、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依托,建立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

区政管办、区发改局;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X)强化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在社会综合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管理制度,以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社会组织等领域为重点,建立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

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分局、区民政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二十八)增强商务诚信建设管理力量。

在商务活动领域重点加强企业市场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充分利用全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和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行业性系统,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二十九)加大司法公信建设力度。

在司法领域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廉洁等方面进行司法公信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积极推进法院公信和检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

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相关司法领域的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

研究建立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

(牵头单位:

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三十)推动信用城市试点建设。

借鉴X市、X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试点中的措施和经验,完善信用建设基础条件,争取成为全国、全省、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相关部门(单位)〕

(三十一)创新价格诚信建设。

在药品零售、民营医院、民用水电气安装的价格和收费领域,从遵守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违反公平竞争政策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价格诚信记录,利用全市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抄告卫生、药品招标、医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建设、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强化对定价主体价格行为的约束和奖惩,提升价格诚信创建水平。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三十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点。

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采集标准和采集方式,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和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深度应用,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

深化“银税”“银旅”等合作机制,推进公用事业缴费、司法判决与执行、食品药品监管、绿色信贷、知识产权等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和应用的长效机制建设,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增强小微企业融资的信息对称性,促进实体企业提高诚信意识,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牵头单位:

区金融办、区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三十三)推动农村信用体系试点。

加快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完善农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跨部门采集标准和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评定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评定,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农业产业化组织信用建设;重点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加强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成员,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引导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建立健全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农业产业化组织之间的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牵头单位:

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七、积极发展信用产业及服务市场

(三十四)培育信用需求。

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管理、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逐步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异常经营名录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对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三十五)培养信用职业(专业)人才。

支持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学院和有条件的职业中学新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学科,积极培养具有专业资质的信用评估师。

探索设立和发展信用管理师,鼓励广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信用管理师。

建立并规范信用管理师的培训、发证、注册管理等工作,联合高校、专业组织等机构,结合信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大力开展面向信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教科体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三X)发展信用服务机构。

培育本土非金融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产品制度等,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按照市场化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建设信用服务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引进全国全省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骨干分支机构。

〔牵头: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三十七)实行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准入制度。

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提升公信力。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三十八)设立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

设立和发展我区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研究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准则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信用服务行业守信自律。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协助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八、强化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

(三十九)普及诚信宣传。

发挥政府各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作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

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诚信活动周”“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信得过”“依法诚信纳税”“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金融知识普及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普及诚信文化,提高全民信用意识。

〔牵头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单位)〕

(四十)深入开展学校诚信宣传教育。

支持、鼓励学校开设信用理论或信用常识课程,积极开展信用理论学术研究。

建立各级学校诚信宣传教育联络员和讲师团制度;建立诚信宣传教育基地,借鉴X赤江小学校园信用文化基地创建经验,逐步向全区中小学推广扩展;将诚信宣传教育与助学贷款政策同步落实,开展“校园诚信行动计划”,采用适合幼儿园和大中小学学生认知水平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创作诚信宣传文艺节目,编纂诚信教材或知识读本,宣传基础信用知识。

〔牵头单位:

区教科体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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