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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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引导其成为“德性、思想性、创新性、特色性”兼备的新时代大学生,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院长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2—3人)、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完成。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

辅导员、班主任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

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

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班级测评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熟悉并严格执行校(院)关于综合测评的办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2)、负责综合测评表的领取、填写和上交工作;

(3)、负责基础素质性成绩的计算工作和发展性素质成绩的填写工作;

(4)、汇总本班发展性素质加减分项,若同学有学院综合测评加减分材料中未包含的项目或者有异议,于规定截止之日前携相关证明材料到辅导员处鉴定。

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更改加分成绩。

(5)、经党委副书记和辅导员审核后,将综合测评成绩录入存档。

三、测评流程

第六条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

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

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

辅导员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学院审查:

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

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学生工作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校终审:

学校对各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四、测评内容

第七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

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教务处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

(二)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加和组成,满分为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差”,其它成绩评定等级为“中”。

1、“记实”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

需记实的主要行为包括“课堂纪律”、“宿舍表现”、“集体活动”、“体育达标”等方面,最高分计60分。

课堂纪律是对学生上课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进行认定。

任课教师提供学生到课信息,班委成员进行课堂秩序情况记录,辅导员定期听课了解学生上课情况。

宿舍表现是对学生宿舍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宿舍卫生、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认定。

宿管中心提供学生宿舍卫生成绩;班委、舍长记录学生宿舍表现情况,对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校人员等违纪行为进行上报和记录;辅导员定期到宿舍检查,掌握学生宿舍表现信息。

具体评分办法参照附录3《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宿舍管理部分。

集体活动是对学生参与各项活动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参与组织活动、团体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认定。

班委针对各项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学生参与情况。

体育达标是对学生身体素质情况的考察,主要以体育学院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

体育学院做好学生体育达标测试工作,将学生体育测试成绩反馈给学院,学院结合成绩对学生体育达标情况进行认定打分。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减分:

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18、24、30、60分。

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为止。

其他减分项目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分细则。

2、“评议”是指学年末,依据“思想道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

评议要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品质。

“评议”最高分计40分,学院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行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与形式。

(三)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满分为100分。

具体测评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各自学科特点自行设定,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1.对于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个方面,学院认为特别能体现专业特色,特别有助于提高学生某一方面能力的重要活动,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而非获奖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分激励办法,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

学生积极参与相关科技、学术、技能、文化、知识活动和竞赛,需提供相关参加活动及参赛证明,如无证明材料需附参与活动心得体会(不少于1000字);

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形成文字材料,得到实践单位好评;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且服务不低于一定时限,(标准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得到服务单位好评;

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社团等各级学生组织,参与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标准由学院结合工作类型、工作内容及工作业绩情况确定);

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需提供参加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学生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四个方面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成绩和成果,由学院根据学生所获荣誉、奖项的等级和成果质量确定加分标准。

同一类指标中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原则上,对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不再进行加分。

具体学生发展性素质测评参考标准见附录1、2。

五、解释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与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2009级以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仍按原办法(山大学字【2005】125号)执行。

 

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

 

附录1:

学生发展性素质测评参考标准(工科)

指标

内容

分值(工科)

备注

学术与创新

科技学术竞赛

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优秀奖)

50/42/36/24

同一作品按最高奖项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省级竞赛(一二三等、优秀奖)

24/20/16/12

校级竞赛(一二三等、优秀奖)

12/8/6/4

学生参加学院认定的国际性竞赛、专业类竞赛或参与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但未获奖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

学术论文

CSSCI(第一二及第三以后作者)/CSSCI扩展版(第一二及第三以后作者)

SCI、EI(第一二及第三以后作者)

50/5/1.5

X代表影响因子

发明创造

国家发明专利

40

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10与所学专业有关/3与所学专业无关

科研及学术立项

国家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

30/20/5-10

省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

25/15/3-8

校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

15/8/2-4

实践与服务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校级立项

第一负责人30/15/10/5;其他成员25/10/8/3

表彰与立项不重复加分

社会实践个人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校级立项

30/15/10/5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国家级(一二三等)

30/25/20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省级(一二三等)

20/15/10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校级(一二三等)

15/10/5

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但未获奖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志愿行动与社区服务

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

30/10/5

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与社区服务但未获奖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社会工作

获国家/省/校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干部

50/20/10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十佳团员按省级标准计算)

30/10/5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十佳团支部主要负责人

20/10/5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

15/8/3

参与社团活动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文体特长

 

文艺赛事

国家级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

50/12/9

省级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

12/9/6

校级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

3/2/1.5

体育赛事

国家级体育赛事(破纪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

50/18/15/12/12/9/9/6/6

省级体育赛事(破纪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

30/12/9/9/6/6/3/3/3

校级体育赛事(破纪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

10/6/3/3/2/2/1.5/1/1

文化知识竞赛等其他赛事

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

40/30/20

省级赛事(一二三等奖)

20/15/10

校级赛事(一二三等奖)

15/10/7

文体活动组织

学生参与、组织由校院两级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如大型集会、文体表演、典礼活动等),学院可根据活动的层次和组织水平,对非学生干部的优秀活动组织者酌情加分,学生干部不加分。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及文化类赛事但未获名次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附表说明:

(1)发展性素质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上限分值总和为200分。

学生若累计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2)同一指标下不同得分点可以累加,总分不超过每个指标得分上限。

同一得分点若包含不同级别获奖项目,则以最高分计。

(3)科技学术竞赛,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

(4)学术论文中,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方可计分。

核心期刊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结合学科特点自行认定,本学院核心期刊目录确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院根据认定的核心期刊等级确定论文加分标准。

(5)体育赛事加分不包括体育特长生,文艺赛事加分不包括文艺特长生。

(6)知识竞赛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获奖等级加分。

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5分。

(7)获奖最高等级为金奖或特等奖的与一等相对应,依次类推,获奖等级不超过四级。

(8)学生所获奖励须提供带有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印章的证明材料。

(9)学生外语、计算机及其他技能等级证书,不予加分。

 

附录2:

土建与水利学院综合测评补充条款

发展性素质测评共分为两部分:

发展得分和基础分数。

发展得分按照附录一表中的相关规定加分;基础分数由学生本人相应学年参与各种活动的次数决定,上限为60分。

一、相关加分项目的补充说明

(一)、学术与创新

1、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认定范围:

"挑战杯"创业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大赛、全国大学生力学竞赛、。

2、省级科级学术竞赛认定范围:

"挑战杯"创业大赛省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山东省结构设计大赛、山东省结构设计邀请赛、山东省数学建模竞赛、山东省节能减排大赛、山东省力学竞赛、山东省机电设计竞赛。

3、参与加分标准:

参与各级别竞赛,每参与一项赛事加10分,同一作品不得重复加分,作为观众每参与一次竞赛活动加5分。

(二)、实践与服务

1、社会实践团队获得院级表彰、院级立项第一负责人分别加分3/2分,其他成员加分2/1分。

社会实践个人获得院级表彰、院级立项加分3/2分。

由于社会实践是学生必修课程,所以社会实践部分不设基础参与加分。

2、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院级表彰者加分3分。

参与校级各类志愿活动与社区服务(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每参与一次加10分。

参与院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加5分,参与班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加3分。

(三)、社会工作

1、获得院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干部(含班级、校院学生会、青志协、自管会评选出的优秀干部)加分5分,优秀学生干事(含校院学生会、青志协、自管会评选出的优秀干事以及优秀宿舍的舍长)加3分,获得院级表彰的优秀社团负责人加分2分,获得校级优秀社团表彰的优秀社团成员加分2分,获得院级优秀社团表彰的优秀社团成员加分1分。

担任班级班委加2分,舍长和学生会干事加1分。

(学生会和班级班委、舍长不累计加分)

2、获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工部、教务处、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加分3分。

学院评比的十大优秀学生加10分,十大特长学生加5分。

(四)、文体特长

1、院级文艺赛事、体育赛事、文化知识竞赛获奖者以及组织参与者按照下表进行加分

文艺赛事体育集体赛事

院级文艺赛事(一二三等奖)2/1.5/1

体育赛事

院级体育赛事(破纪录一二三四五六名)3/3/2/2/1/1

文化知识竞赛等其他赛事

院级赛事(一二三等奖)3/2/1

文体活动组织

学生参与、组织由校院两级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如大型集会、文体表演、典礼活动等),对非学生干部的优秀活动组织者加分3分

2、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及文化类赛事每项加10分,作为观众每参与一次各类学校、学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文体知识活动(大型集会、知识报告会、运动会、讲座等公共活动)加5分。

参加班级组织的文艺、体育、文化知识竞赛类的活动加2分。

(五)知识竞赛类

大学生物理学术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全国大学生营销大赛等竞赛按照校级比赛加分。

相应的省级比赛按照院级加分。

未包含的比赛视具体情况由学院认定加分。

二、关于访学学生的综合测评办法

对于访学学生,按照其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基础素质、发展素质进行综合测评。

其中成绩部分按照交流期间获得的成绩积点进行计算,发展性素质由学生本人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经学院综合测评小组认定后算入综合测评。

三、相关考核程序以及申诉办法

(一)考核办法

基础加分部分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平时对所有学生参与各种活动进行记录,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汇总,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公示。

(二)申诉办法

在公示期间对于发展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向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申诉。

 

附录3:

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学生宿舍规范化标准

宿舍卫生标准:

第一条床铺要求:

床上用品保持干净整齐;被子必须折叠整齐,床单无褶皱;被子摆放方式及位置要求全宿舍统一;床上不摆放其他衣物等。

第二条书桌要求:

桌面干净无污渍;书籍摆放整齐划一;其他用品布局合理;不摆放其他杂物。

第三条地面要求:

保持地面清洁,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地板干净明亮;无水迹痰迹等

第四条空气要求: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异味的产生;杜绝蝇、蚊等虫子;注意个人卫生。

第五条墙壁要求:

墙壁无乱贴乱画;保持墙壁洁白;墙壁装饰物要有整体美感;提倡个人或宿舍特色。

第六条玻璃要求:

玻璃洁净明亮;粘贴的装饰物具有美感且不影响室内光线;窗弦上无灰尘;窗帘整洁。

第七条内务要求:

毛巾、口杯、水桶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合理,鞋物摆放位置恰当;摆放统一、整洁。

第八条整体效果要求:

不使用蜡烛等明火,保证宿舍安全;垃圾箱摆放位置恰当,保持垃圾箱的清洁;爱护同学个人财物和公共财物;宿舍有自己的特色布置,美观大方。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判为不合格:

(1)门帘未拉;

(2)有一床及以上的被子未叠;

(3)以上八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特别严重的。

卫生检查(包含校楼管会、院自管会的检查)中,一次检查不合格全体宿舍成员基础性素质测评扣2分,两次8分,三次直接降级操行评定等级(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如果三次后在出现不合格情况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对于曾经出现不合格的宿舍如在以后的检查中表现良好可以酌情加分:

得一次月优秀加5分,两次月优秀加10分。

宿舍纪律及用电标准

 为了加强学生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壶、电磁炉、电炉、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

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没收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与使用人处分。

第三条 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四条 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在电器上悬挂覆盖饰品等易燃物品。

使用蜡烛或蚊香等时应置放于安全的位置,以免发生危险。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禁止擅自使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照价赔偿。

第七条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

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电脑、收录音机、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八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后勤处管理人员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自行拆修。

第九条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视责任承担工料费;如属人为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

第十条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滋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附:

若不遵守上述规定出现违纪现象,按违纪处理每次扣基础性素质测评16分,两次两次以上者取消年终奖学金评选资格,基础性素质测评评定为中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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