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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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

行政:

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

1.私行政(例如:

企业内部的管理)

2.公行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对于公行政又有两种:

1.国家行政---传统行政(国家的行政机关及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2.非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行政的发展趋势(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

公行政的迅速发展:

1.社会的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矛盾需要公权力的协调和干预。

(例如:

垄断、环境)

2.公行政不仅仅具有行政权力,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立法权”和“司法权”。

问题: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

是不是与三权分立或者三权分工相矛盾?

我国国家行政的现状:

1.依法行政水平偏低。

2.行政机构庞大、公务人员过多,导致效率低下、财政负担过重。

3.行政管理范围过宽,政府力不从心。

对策:

1.缩减政府职能

2.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

3.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

抛开对公行政的几种认识误区:

1.行政仅仅是国家行政机构的活动。

---结论:

社会自治组织等也可以行使类似的权力

2.行政不仅仅是消极的(只能将立法机关的立法机械地传递给受法律调整的对象),而且应该是积极的(例如:

制定更为详细的标准,以利于实际操作)

3.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不仅仅是单方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而且也有大量的双方行为(例如:

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制度)

4.行政不仅仅意味着管理和强制,还有奖励、指导、和服务

行政法

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

3.调整的是行政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4.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基本原则:

法不授予即不能行使)

5.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服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对因此产生的后果能独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权利义务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来自此一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

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3.自己对自己行使的职权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主要监督抽象的行政行为。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监督国家公务员。

三、行政救济关系:

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利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根据申请,经过查明,作出回应而发生的关系。

1.信访

2.复议

3.行政诉讼

四、内部行政关系:

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思考:

“新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走势?

一.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保留。

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法律优先。

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注意:

执法方式合法(杨佳案引发的思考)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最基本、最起码的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作出同等的、或近似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

不得考虑无关的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

当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

例:

下列不符合比例的有()

A.甲乙两人因纠纷发生口角,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给予两人15的行政拘留。

B.李某经过房管局批准建一栋五层小楼,但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加盖至六层,房管局以其违章建房为由要求其把楼房全部拆除

C.某市计划在郊区建立一座核电站,但是经过多方论证后,认为核辐射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遂取消建设计划。

三.程序正当原则

1.信息公开。

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

(三公经费)

2.公众参与。

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的重要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3.公务回避。

a.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有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

b.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虽然没有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客观中立时,也应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不仅是合法的,也应该是高效的。

1.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

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例如:

《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即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无论是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不能提供虚假的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欺骗。

2.信用,即信赖保护,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决定一旦作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一定补偿。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

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却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的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经生效的许可。

问:

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2.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这一要求是行政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行政法主体包括:

1.行政主体

2.行政相对人。

因此,行政法主体的范围大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活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机构、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

1.行政机关、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律师协会、大学)

判断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

1.权

“权”指的是自己的职权。

因此,用“权”的标准来判断行政主体,应该看谁是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看谁在实际行使权力。

(例如:

企业代收个人所得税)

2.名

名义标准是判断行政主体的外在标准,误差较大,所以,此标准一般只做参考。

(例如:

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成立一个综合执法大队,此综合执法大队往往以自己的名义执法,但这些机构的设立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所以,不能成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

谁设立谁承担)

3.责

“责”是判断行政主体的最主要标准。

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就一定是行政主体。

具体表现为在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被告,在行政复议中能够成为被申请人,或在行政赔偿中能够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组织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结构、组成、权限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狭义的行政组织法就是指行政机关组织法。

主要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法律地位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3.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4.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5.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

(以其它法律的规定设置的不是行政机关,可能是行政机构。

例如: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获得《专利法》的特别授权而成立。

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职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权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其他行政主体):

区分:

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组织,必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机构则是这个组织的分支,一般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除非它获得了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

如公安局是一个行政机关,而公安局中的内设机构公安交警大队或者派出机构派出所,则是行政机构。

1.国务院

是最高的行政机关,当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

俗称中央部委,包括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

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发改委、民族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共27个,均应行政主体资格

3.国务院直属单位

(1)直属机构,俗称直属局,包括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出版总署、参事室等共16个。

(注意:

参事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直属事业单位,共17个,其中8个得到授权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包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会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

这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在地位上与直属机构无实质差别,所不

同的是它们被列入了事业编制而非行政编制。

(3)直属特设机构,只有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俗称部管局,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务院的某个组成部门或直属单位(也可能与中共中央的部门共同管理),但本身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粮食局、能源局(发改委)、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民航局、邮政局(交通部)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保密局、密码管理局(中共中央办公厅)等等,共18个

5.国务院办公机构

即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国务院的内部日常管理,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6.国务院办事机构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包括国务院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研究室,一共4个。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此类数量太多,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但个别因特别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等。

8.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但也有部分机构因为获

得特别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获得《专利法》的特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获得《商标法》的特别授权。

地方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其他行政主体)

1.地方各级政府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级(乡、民族乡、镇)。

全是行政主体。

2.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

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与直属单位,基本上存在对应关系。

一般来讲,国务院的上述单位中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地方政府中与其对应的单位也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反过来也一样。

注意:

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才设立这些部门与单位,行政政府不设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包括:

省级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事先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县级政府派出的区公所(事先必须得到省级政府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

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事先必须经其上一级政府批准),以及某些地方政府往当地开发区派出的管理委员会。

这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机构

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

一般情况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如:

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上设立的分行、支行,银监会在地方上设立的银监局。

6.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

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独立职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但也有一些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获得授权

而在一定权限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在派出机构方面,常见的如派出所(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所(处以2000以下罚款);在内设机构方面,常见的如地方公安部门的内设机构,包括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安消防机构等。

注意:

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均须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其他行政主体

其他行政主体:

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指的是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以及法律地位:

参见课本P115-118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互交织,内部相对人与外部相对人相互联系或者存在某种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行使可以及于外部相对人。

例如:

律师协会处理代理律师与被代理人的纠纷。

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注意:

有的教材认为不同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相互委托这种行政职权,甚至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给个人这种权力。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参见P122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1.权力来源不同。

被授权组织的权力来源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被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2.要求的条件不同。

法律、法规对被授权组织的条件目前还没有规定;而什么样的组织才可以被委托给权力则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3.法律地位不同。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所授职权时,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授职权,并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被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思考:

1.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时,可不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被授权组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实际上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全部公职人员,还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

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这些人被称为“准公务员”。

●公务员的分类:

●1.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可以在必要的时候由国务院增设其他类别。

《公务员法》重点规范的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2.职务分级

●领导职务序列非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总理)

●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

●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

●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

●厅局级正职(厅长、司长、市长)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副厅长、副司长、副市长)副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因此,公务员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所以,在这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做被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取得行政诉讼的原告地位。

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则成为相对应的被告。

注意:

当公务员不以职务身份,而以公民身份受具体行政行为调整时,也可以成为原告。

2.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或者待遇感觉不公时,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有本机关做出处理。

公务员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职务的取得

●一.任职条件

●积极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极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一.考任

录用担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1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委任某一职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二.选任

选任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

三.聘任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

聘任制公务员通过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其与聘用机关间的权利义务,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期限1--5年,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

例子:

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1.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2.某县财政局与所聘用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3.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是十年

4.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四.调任

指的是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调任的公务员来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入机关后担任的是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注意: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

1.对象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或事;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

2.针对的事项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将来要发生的事项。

3.适用次数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于一次,不可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4.表现形式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往往表现为行政处理决定书;而抽象行政行为往往表现为法律条文。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是指(有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行政立法的主体只能是有权的行政机关。

注意:

不是权力机关的立法,也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只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

包括: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准立法)

行政立法的种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单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有三种形式:

1.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2款规定: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授权。

3.权力机关通过专门决议授予行政机关本应由其自身行使的一定的立法权。

如1985年4月10号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变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参见课本164页

例子:

职权立法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

()

A.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

B.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最高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行政立法的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和尊重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公民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例如:

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

2.法制统一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4.依法立法的原则。

(职权合法、立法的内容合法、立法的程序合法)

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

1.主体

国务院

2.权限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

(2)为执行国务院自身的职权(3)为执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3.立项

有权报请国务院立项制定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下属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在汇总各部门立项申请

之后,于每年年初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4.起草

行政法规的起草,既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

草案应由起草部门的负责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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