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625839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127 大小:162.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7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7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7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7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1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

(一)概念:

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

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

**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

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

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

**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含义:

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

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

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涵义

行政法学:

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

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

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

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

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一、行政法源的涵义:

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二、五种法源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与惯例。

4、行政法理。

5、、条约与协定。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八、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九、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如果是涉外案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适用,WTO规则先适用国内法。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涵义

  1、涵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他的具体要求有:

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要求:

1、比例原则。

[①妥当性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比例性原则]

2、依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另一种表述为:

不准翻供)

(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

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基本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基本要求: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机关。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1、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

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管理机关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

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2、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政府与部门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综合与专业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概述:

一般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

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

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

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四、行政机关的主要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及其部委行署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

1、涵义:

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点: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

(1)无利害关系。

(2)具备资格。

(3)具有基本设备和条件。

2、范围:

(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

如工会、妇联、文联、律师协会。

(2)事业与企业组织:

如学校、烟草局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

(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政职能的场合(即执行本身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征:

(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

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

(2)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1、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2、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第六章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国家公务员:

指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特点:

(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1、西方的分类:

政务公务员与业务公务员

2、我国的分类

(1)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

(2)领导职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公务员:

15级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一)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2、.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就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考核、奖惩事项与所在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4、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补充: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

时间(不能把执行职务的时间拘泥于上班时间,有些行政机关的职务执行只能以事情的发生为准,如消防队、警察)、地点(也和行政职权有关,但亦不是绝对标准)、职责、命令四因素。

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最主要看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的本身是做什么,若行为本身包含着行政职权的运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站在公民的角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在行式上、外观上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特征,也应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实践中的以权谋私的行为,有执行职务之表,无执行职务之实,从公民角度,也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例如,工商局干部甲,拎菜蓝子上市场检查,转一圈,菜蓝子满了,从公民角度,应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刑事警察某甲在下班途中遇到有人打架斗殴,某甲前去制止,其中某乙认识某甲,并且与某甲有仇,某乙对某甲漫骂,于是某甲开枪射击。

以警察的身份去制止斗殴,不管行为合法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是执行公务。

(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职位保障权。

(2)执行职务权。

(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辞职权。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守法的义务。

(2)依法办事。

(3)联系群众。

(4)维护国家利益。

(5)忠于职守。

(6)保守秘密。

(7)廉洁奉公。

(8)其他义务。

第二节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

1、国家公职关系:

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内部关系、国家与公务员、特殊劳动关系

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1、考任。

2、选任。

3、聘任。

4、调任。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关系

1、考核: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不称职(**无良好)

2、奖励:

精神与物质奖励、种类: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惩戒: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晋升:

5、回避

(二)特殊的劳动关系

1、工资。

2、福利。

3、保险。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一)公务员退休

(二)公务员辞职

(三)公务员辞退

(四)公务员死亡

(五)开除

第七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1、概念:

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特点:

(1)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者。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

(二)参与权。

(三)了解权。

(四)批评、建议权。

(五)申诉、控告、检举权。

(六)陈述、申辩权。

(七)申请复议权。

(八)提起行政诉讼权。

(九)请求行政赔偿权。

(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二)协助公务的义务。

(三)维护公益的义务。

(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三编行政行为

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1概念: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

为人民服务。

2、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

  3、裁量性:

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4、单方性:

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间接地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1:

铁道部2001年发布了一个春运提价的通知,该通知发给铁路局,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实践中的问题是若针对的人很多时,原来的标准就不够用。

  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事情的处理,如作出处罚决定书,抽像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从效力上,抽象是针对以后的事情,具体是回溯的。

  例如,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理由是什么?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

  2、谁是此案的被告?

理由何在?

  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

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什么?

  有权。

工商局和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是针对乙丙作出的,乙丙有权起诉。

市政府的行为虽然不是针对乙丙丁作出的,但涉及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直接影响了乙丙丁的权利,乙丙丁有权就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丁是相关人,和其行政行为所指的对像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特定形式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1、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条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二)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

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2、行为法定步骤、法定顺序。

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一作出即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如命令危险煤气站供气。

  2、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如命令企业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3、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吃珍稀动物。

  4、行为没有可能实施的;

  5、行为是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如相对人的威胁而作出的。

**欺诈如何?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如工商管卫生。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相应行为约束;

  2、行政相对人可在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效力直追至自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批准建房而被认违章建筑。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