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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会计培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金账本会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按法律效力不同分为:

1.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它辅助账;备查账簿

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必需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会计资料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注:

伪造会计凭证、账簿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严重不符的,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是指以涂改、挖补,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4.使用的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5.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年度

1.《会计法》规定:

会计年度从: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年度,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年度保持一致。

3.会计年度不仅适合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不适用境外的母公司。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主的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折算成人民币

五、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法》二十二条规定: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中文是必须的。

六、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具有分类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账的需要)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如购买实物的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

(3)会计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经办人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内容:

不得涂改,涂改视为无效

(2)内容有误,应当重开、更正;更正处,要加盖章

(3)金额有误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4)开具单位应当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有误的凭证负有重开、更正的义务,不得拒绝。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责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设有总会计师的还必须有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注:

小企业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

现金流量表

八、会计档案管理

1.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和定期。

其中定期为3、5、10、15、25年

3.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1年,1年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或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不得外借,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复制原件。

(3)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1)不得销毁: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不得销毁,应当单独立卷,保管到事情解决为止,正在建设期间的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注:

销毁时必须要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内部会计监督权。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在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3.政府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

会计行为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

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第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第二、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工商或其他部门登记,代理记账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局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

(1)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生不能参加、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依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5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不得重新取得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主要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2)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3.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

(2)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且继续会计工作,同一管辖区:

离开之日起90日之内办理登记转移;不同管辖区:

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之内必须办理调入手续。

4.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主要实行属地原则

五、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

(2)适应性

(3)灵活性

2.形式:

接受培训和自学(以接受培训为主)

3.学时要求:

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1)初级职务(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2)中级职务(会计师)

(3)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1)初级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2)中级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高级资格(考试+评审)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可以分为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内部牵制制度:

钱账分管制度(必须要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概念: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注: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是指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2.意义:

 

(1)可以使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3)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2)不得另设账簿,应使用原账簿,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移交后的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4.总会计师的权限

(1)制止和纠正权

(2)组织指挥权

(3)签署权(4)管理权

第五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反者的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会计法》所属的法律责任是指: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方式有两种: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3.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①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责任是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

②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

③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行政责任严厉)

(2)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

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注:

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

①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

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单位: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主要负责人: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1)通报

(2)罚款单位: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负责人: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1.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仅仅是中介机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3.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

非票据结算包括: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2.出票日期为小写的银行不受理,大写未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

第二节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其他的应通过开户银行转账。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监督。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休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现金与转帐结算凭证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比转账的优惠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和其他结算凭证。

2.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规定,限额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多于15天。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4.直接从收入的现金中支付称为坐支,一般情况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必须事先报经开户银行申请。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出纳人员不的兼任稽核、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账工作

2.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要求

①支付申请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④支付办理

3.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人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包括:

①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②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④票据的保管情况

五、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如对处罚不服应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对复议不服在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4.信息保密原则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注:

自然人不能开设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

2.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1)下列情况可以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开立、撤销相应处罚:

(1)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特点:

(1)票据完全有价

(2)票据金钱证券(3)票据流通证券

(4)票据文义证券(5)票据无因证券(6)票据要式证券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注:

《票据法》第六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有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3.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有效时间规定: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3个月

注:

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二、汇票

1.汇票的特征:

①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又称指定日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2.汇票的分类:

(1)按出票人不同分为: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按付款期不同分为: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银行汇票为即期汇票,商业汇票为远期汇票,但未填写付款时间的商业汇票为即期汇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2.背书:

(1)概念:

在票据背面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注:

《票据法》规定: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2)背书的应当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绝对事项)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绝对事项)

③背书日期(相对事项)如果未记载的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①附条件的背书

②部分背书:

是指将票据转让给两个以上的

(4)禁止背书

①出票人的禁止背书;记载在正面。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记载在背面

3.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①到期拒付

②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到期日前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

④到期日前承兑人、付款人被责令停止活动

(2)追索权程序:

取得拒绝证明、发出追索通知应在3日内通知前手

(3)《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③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

三、支票

1.支票有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账)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能转账)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6.禁止签发的支票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的签名式样或者印签不符的支票

注:

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签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四节非票据结算

一、概述

非票据结算包括: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汇兑

1.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2.适用于:

异地结算。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为1000元。

四、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五、信用卡

1.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账户。

(2)持卡人凭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

(3)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4)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5)信用卡的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注:

税收的三个基本职能:

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

(其中:

财政职能是基本职能)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3)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注:

征税主体包括:

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纳税主体:

社会组织和个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诉讼性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货币、实物、行为)征税对象

四、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2、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1)比例税率: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定额税率: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4)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3、纳税环节(一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

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4、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减税、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五、现行的税种体制

(一)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进行的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五类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特定行为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5、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工商税类、关税类这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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