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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管理教材

工期索赔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赔是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和创效的手段。

索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企业能否顺利地完成预期利润,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

对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迟延事宜(如:

设计变更、业主迟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业主迟延交付图纸、业主迟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等等),承包商(施工企业)一般向业主报送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索赔而忽略了工期顺延的索赔或者工期顺延索赔得不到业主签字确认便不了了之。

而在工期的证明责任问题上,只要发生了工期延误的事实,承包商必须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如果不能证明,承包商就得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一、分清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期索赔必须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合理且不伤合作关系。

如果分不清什么条件下该索赔,什么条件下需要自己承担,索赔不当(该索赔的没索赔,不该索赔的强行索赔),往往弄僵关系,对承包商没有好结果不说,对于承包商的信誉也有很大影响。

1、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及施工实践,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或工程师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二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

具体包括:

(1)、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场地、道路、水源、电源或水电供应能力达不到合同条件等)。

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者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或规划手续等,造成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商不能及时进驻施工现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2)、业主拖延交付图纸。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从而引起工期延误。

  (3)、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

导致承包商无法进行工程施工,从而引起工期延误。

  (4)、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

由于工程款或预付款不能按期支付,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导致工期延误。

  (5)、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由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总承包商统一管理。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必然要影响到总承包商的工程工期,从而导致工期延误。

  (6)、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导致工期拖延。

  (7)、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商下道工序施工延误。

  (8)、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

  (9)、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

  (10)、业主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11)、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

  (12)、业主对工程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

  (13)、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

  (14)、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

(15)、质量鉴定。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1)、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等现象。

  

(2)、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

  (3)、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

  (4)、开工延误。

  (5)、劳动生产率低。

  (6)、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3、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

如在施工期间持续非正常降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致使工期延误。

  

(2)、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3)、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引起的工期延误。

二、引起的工期延误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索赔原因

结合国际承包工程实践,建设合同条件中必须规定:

“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作为承包商工期索赔的依据”。

承包合同必须对工程的关键线路做明确的规定,否则工期索赔会缺少依据。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13条规定: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必须注意:

不是所有业主设计变更和业主指令都可以进行工期延误索赔,也不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商都可以向业主进行工期顺延的索赔。

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证明标准:

A、导致工期延误的事;B、实际延误的天数;C、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与实际延误的天数具有因果关系。

即,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影响到了工程的关键线路,并发生了工期延误的事实。

(1)、关键线路:

为了完工,有多条线路工作需要完成,其中,有一条线路上任何一个工作延误,则工期延误,该线路就叫关键线路,关键线路是没有时差的。

(2)、非关键线路:

为了完工,有多条线路工作需要完成,有些线路上,一个工作或者多个工作延误,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

有部分法院采用增加的工程量占原合同的比例,用原合同的工期来确定相应的顺延工期天数。

但是大部分法院对工期顺延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即关键线路标准。

如果承包商无法用证据证明这一标准,一旦工期延误,就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工期索赔及程序要求 

  项目经理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索赔工作:

预测和发现索赔事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索赔事件扩大或延伸→搜集索赔理由并收集索赔证据→提出索赔意向和报告→ 谈判并取得索赔报告

提出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是两步,承包商经常是把两步混成了一步,不做索赔意向书,直接提出索赔报告,这样甲方不容易接受,导致索赔官司难赢,索赔没有效果。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不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承包方的工期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发包方责任时,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方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我国建筑施工合同范本第13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同时,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在32.2款规定了相应的索赔程序。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索赔资料报给业主后,业主并不会乖乖的答应提出的要求,并会使用千万种办法来否认索赔要求。

对施工企业来说,要采取怎么样措施来主张我们的要求呢。

一方面,及时收集好索赔资料,做好索赔准备。

项目要把施工状态,采取的措施、投入的人力、物力等等以书面的形式记录(需要甲方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确认)或者以照片的形式予以确认;保存好各种会议纪要、工期往来函件、工程进度报表、材料进场报验单。

在另一方面,要在适当的时机对业主施加影响。

工期迟延对业主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有的项目存在着向小业主交房的压力,建设单位总想尽早完工,建设单位会要求建设单位加紧赶工期,所以,施工单位在保证工期按照业主进度要求完成的前提下,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此时,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不得不答应施工单位的要求。

当然,工期索赔是一个复杂的具有挑战性的细致工作,以上笔者所说的索赔方法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意义,具体的索赔方案还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业主的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就需要我们的项目法务人员研究合同、收集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证据资料,及时提出索赔意向。

在工期索赔方面的误区。

工期索赔包括工期顺延索赔和(或)费用索赔。

项目部普遍重视费用索赔,对于工期顺延索赔并不是那么严格要求。

最后的结果就是工期迟延的原因无法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施工企业承担高额的工期违约金。

工期索赔工作中存在一下误区:

第一、工期延期后,只进行造价索赔并不要求工期顺延索赔或者认为工程费用索赔等同于工期顺延索赔。

发生工期延期的事实后,项目部的第一反应当然是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中创效。

索赔意识是正确的,但是可以索赔什么东西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的定义: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所以,索赔主要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不能说费用索赔和工期顺延索赔是等同的,更不能只要求费用索赔。

在工期经济补偿中的人工费补偿费项是按照延误的天数来计算的,工期顺延索赔有统一的程序要件要求,要进行工期顺延的索赔,工期顺延索赔函要提出导致工期延误的事件,然后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天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面。

然后业主要对工期索赔函件进行签字并认可,这就是工期顺延索赔全部流程。

工期费用索赔中人工费补偿项的延误天数计算标准是业主对工期延误以及工期延误天数的事实认可。

施工单位在诉讼中可以工期索赔函件的作证明证据进行抗辩。

第二、由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时间增加不属于工期索赔范畴。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设计变更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设计变更与原合同组成了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建筑施工合同。

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者图纸是建筑施工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之一。

这种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者图纸上并没有对原合同的时间进行增减,也就是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图纸只设计到工作内容变化,工期还是原合同的工期。

如果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从而导致了工期延误。

这种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并不是由施工单位而是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需要向建设单位索赔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

第三、工期索赔的程序不熟悉。

有的工期索赔函件中会这样提及工期索赔:

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造成了工期延误,请给予工期迟延。

甲方签了同意并盖单位公章。

这份工期索赔函件效力只是证明了甲方认可了工期延误并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的由于建设单位。

至于工期索赔的天数,是无法证明。

所以,正确的工期索赔方案至少是向甲方报出这样的意向:

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际延误的天数、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与实际延误的天数具有因果关系。

并且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面。

还有很重要一点就是要保证索赔文件的效力合法性,因为有的施工单位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驻现场工程师索赔并要求他们签字。

殊不知,这样形式的签字确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建设单位在授权委托书里并没有把索赔的确认权授予他们。

四、索赔意向书

索赔意向书:

书皮可以写明“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

正文格式:

工程工期延误(或工程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费用补偿意向书

致:

某某工程项目部或指挥部(甲方现场项目部或其他管理机构)

某某公司(甲方公司全称)

由于某某工程在施工过程因某某原因,无法继续施工,时间由年月日至年月日(若时间不连续,还需要分开写)。

给我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拖延。

为此,我方特向贵方表示费用及工期索赔意向,期间发生了如下损失:

1、施工人员窝工补偿费、进出场费。

2、设备窝工补偿费、进出场费。

3、其他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

 

抄报:

某某公司

五、工期索赔分析方法

工期索赔的方法确定工期索赔一般有三种方法,简述如下:

1、网络分析法。

通过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工期索赔值,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适合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

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践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2、比例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虽然最合理,但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出工期索赔值。

上般可分为两种方法:

①按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

例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改变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标准,使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

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值可按下式计算:

工期拖延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后的整个工程的合同总价分工程的价值受干扰事件影响的那部总工期索赔值。

即:

总工期索赔值ΔT=(80/400)×10=2周②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例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业主提供水泥。

在实际工程中,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停工待料。

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据证明,由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造成如下影响:

单项工程A:

500m3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单项工程B:

850m3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单项工程C:

225m3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单项工程D:

480m3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单项工程E:

120m3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要求如下:

总延长天数=21+7+10+10+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5=20天(加5天是考虑了单项工程的不均匀性对其他工期的影响)。

③以上两种方法的比较。

实际运用中,也可按其他指标,如按劳动力投入量,实物工程量等变化计算。

比例分析的方法虽然计算简单、方便,不需要复杂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也容易接受,但也有其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例如,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出,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拖延方为总工期的延长,非关键线路上的拖延通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但比例分析法对此并不考虑,而且此种方法对有些情况也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等不能采用这种方法,最好采用网络分析法,否则会得到错误的结果。

3、赢值法。

赢值法就是在横道图或时标网络计划的基础上,求出三种费用,以确定施工中的进度偏差和成本偏差的方法。

其中这三种费用是:

①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CWS)。

指进度计划安排在某一给定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费用。

②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

指在某一给定时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③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

指在某一给定时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费用。

在费用和进度控制根据以下关系分析费用与进度偏差:

费用偏差=已完工程实际费用-已完工程计划费用其中:

费用偏差为正值表示费用超支,为负值表示费用节约。

进度偏差=拟完工程计划费用-已完工程计划费用。

其中:

进度偏差为正值表示进度拖延,为负值表示进度提前。

例某土方工程总挖方量为1000立方米,预算单价为45元/立方米。

该挖方工程预算总费用为45万元,计划用25天完成,每天400立方米。

开工后第七天早上刚上班时,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前去测量,取得了两个数据:

已完成挖方2000立方米,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累计已达到12万元。

计算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45×2000=9万元。

查看项目计划,计划表明,开工后第6天结束时,承包商应得到的工程款累计额,即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CWS=400×6×45=10.8万元。

该工程在第7天检查时的进度偏差和费用偏差为:

进度偏差=10.8-9=1.8万元,表示承包商进度拖延,18000÷45=400立方米,正好为预算中一天的工作量,所以承包商的进度已经拖延天。

费用偏差=12-9=3万元,表示承包商已超支。

六、索赔机会和干扰事件

(一)、寻找索赔机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

它们不符合“合同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承包商必须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感觉。

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是索赔的第一步。

在承包合同的实施中,索赔机会通常表现为如下现象:

1、业主或他的代理人,工程师等有明显的违反合同,或未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的行为。

2、承包商自己的行为违约,已经或可能完不成合同责任,但究其原因却在业主,工程师或他的代理人等。

由于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如果承包商违约的原因是业主造成,同样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3、工程环境与“合同状态”的环境不一样,与原标书规定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和一些特殊问题。

4、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执,或发现合同缺陷,图纸出错等。

5、业主和工程师作出变更指令,双方召开变更会议,双方签署了会谈纪要、备忘录、修正案、附加协议。

6、在合同监督和跟踪中承包商发现工程实施偏离合同,如月形象进度与计划不符、成本大幅度增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停滞、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量增加、施工计划被打乱、施工现场紊乱、实际的合同实施不符合合同事件表中的内容,存在差异等。

寻找索赔机会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

一经发现索赔机会就应进行索赔处理,不能有任何拖延。

(二)、干扰事件:

索赔机会常常表现为具体的干扰事件。

干扰事件是索赔处理的对象,事态调查、索赔理由分析、影响分析、索赔值计算等都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

在承包工程中,常见的可以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有:

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使工程延期。

例如,推迟交付,提供的资料出错,合同规定一次性交付,而实际上分批交付等;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合格,或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2、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等,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工程不能及时开工,延误工期。

3、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的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如土质与勘探资料不同,发现未预见到的地下水,图纸上未标明的管线、古墓或其它文物,按工程师指令进行特殊处理,或采取加固地基的措施,或采用新的开挖方案。

4、合同缺陷,如合同条款不全,错误,或文件之间矛盾、不—致、有二义性。

双方就合同理解发生争执。

招标文件不完备,业主提供的信息有错误。

5、业主或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工程停建、缓建,指令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和施工部署。

业主和他的工程师超越合同规定的权力不适当干扰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案。

6、工程变更。

业主和他的工程师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指令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如提高装饰标准,提高建筑五金标准等。

业主删除部分工程,而将它委托给其它承包商来完成。

7、附加工程。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责任以外的服务项目。

8、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业主和工程师作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

9、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施工。

10、业主和他的工程师的特殊要求,例如合同规定以外的钻孔,勘探开挖;对材料、工程设备、工艺作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造成工程损坏或费用增加,而最终证明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工程,为业主,业主的其它承包商、工作人员、任何合法机构人员提供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各种服务等。

11、业主拖延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拖延图纸批准,拖延隐蔽工程验收,拖延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不及时下达指令、决定,造成工程停工。

12、业主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

这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提出索赔:

(1)、已发生的工期延长责任完全非承包商引起,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

(2)实际工期没有拖延,而业主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及早投入使用。

13、进口材料海运时间过长或在港口停置时间过长,造成工程停工待料。

14、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5、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

16、国家法令的修改,如提高工资税。

17、不可抗力因素,如反常的气候条件、洪水、暴乱、内战、政局变化、罢工和其它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任何自然力作用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

18、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1)、业主自己的工作执行不到位,比如征地拆迁,图纸提供等,影响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

(2)、不可抗拒因素,这需要合同约定,比如地震,洪水,暴雨、物价暴涨等,其实这同样很少见,即便物价暴涨很常见,业主也很多时候不愿意给你调差;

(3)、业主赶工,比如业主行政性的不顾合理工期,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工期。

但是这种事情很多时候业主不认,但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提要求,整的施工单位叫苦连天;

(4)、其他因为业主计量支付不及时等,一般业主在签合同时,总会有些霸王条款,施工单位处在弱势地位,目前国内发改委及建设部在业主方的管理这块做的很差,没有规范起来,所以,这部分施工单位也是没有办法。

19、在保修期间,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其它非承包商责任造成损坏,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理;业主在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擅自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造成工程损坏。

总之,在中国,索赔是很少的,一般施工单位都不敢这样说,否则,业主听了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逐步规范化,不但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人家业主还可以提出向施工单位的反索赔,这风险同样很大,双方索赔时同样很注重证据,包括影像资料的收集,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总体上不讲人情干扰事件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但它们能否作为索赔事件,承包商能否进行有效的索赔,还要看它们的合同背景,即具体的合同条款,不可一概而论。

不同的合同条件有不同的索赔条件,索赔范围和索赔处理程序。

在索赔报告中承包商必须指明索赔要求是按合同的哪一条款提出的。

寻找索赔理由主要通过合同分析进行。

七、索赔证据

证据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产生,主要为合同资料、日常的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信息沟通的资料。

(一)、索赔依据的基本要求

1、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在实际工程过程中产生,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的推敲。

由于在工程过程中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工程资料,所以双方应有相同的证据。

2、全面性:

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时间的全过程。

索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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