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规划局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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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规划局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麦地路以南河南岸片区的土地,保证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编制《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2条《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惠州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1989-2005年)、《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年9月2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划建设文件、专家与相关部门审议意见等编制的,其内容深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1.3条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四个部分,文本与分图图则是该区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须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4条以注重生态、合理布局、功能明确、完善配套、依托区位、分期实施、弹性开发为规划设计总原则。

第1.5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内各地块和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新建及改扩建的管理工作,是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1.6条文件(文本及图则)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片区环境特征、用地条件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技术规定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1.7条河南岸片区是指麦地路以南,麦地南路以东至金山湖区域。

第1.8条河南岸片区规划用地总面积983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39公顷。

河南岸片区规划控制人口21.7万人。

第二章规划原则及目标

第2.1条规划原则

第2.1.1条区域协调原则。

第2.1.2条可操作性原则。

第2.1.3条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原则。

第2.1.4条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

第2.2条规划目标:

该片区规划发展成为具有现代生活气息和地域特征的,以居住、商业为主的综合片区。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3.1条本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划分至中类或小类。

第3.2条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公共绿地、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分图图则。

第3.3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和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

第3.4条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用地使用性质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3.5条相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共同开发时,各地块的土地使用界线可适当调整,即对土地进行盘整,配套设施位置也可在共同开发的地块内做适当调整,但其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需按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在细分地块内的局部开发,应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地块的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应根据图则中的规定落实,整体上符合规定。

一个地块内有一个以上的开发单位时,宜统一作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保证公共设施、集中绿地的建设,贯彻规划意图,以利于居住社区的形成。

第3.6条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详见附表八:

惠州市河南岸片区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不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用地用地性质变更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3.7条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3.8条规划区内不得改变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4.1条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

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属于规定性指标,必须符合图则及地块指标控制表中规定,建筑色彩、建筑形体属于指导性指标。

第4.2条各地块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4.3条各地块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范。

第4.4条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第4.5条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第4.6条绿地率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地块的不同使用功能确定,规划中采用的绿地率均为下限指标,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

第五章建筑物控制

第5.1条建筑间距控制:

地块内所有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日照、消防、交通、工程管线敷设及卫生条件等要求,符合有关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的要求,同

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1.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附表一中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

第5.1.2条住宅正面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

第5.1.3条医院病房楼、托幼及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附表二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第5.1.4条其它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5.1.4.1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5.1.4.2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

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5.1.5条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第5.2条建筑后退红线控制:

第5.2.1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三。

附表三

 

 

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

高层

建筑高度的0.25倍

12

朝向

多层

建筑高度的0.4~0.5倍

9

 

 

低层

建筑高度的0.5倍

6

 

次要

高层

满足消防或通道要求;

10

朝向

多层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7

 

 

低层

 

4

 

注: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附表四。

附表四

 

应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高层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15倍

12

多层

9

低层

6

第5.2.2条本规划区内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标准为:

15米、18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5米,24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10米,32米、36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15米,42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20米,6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后退35米,有特殊要求路段除外,50米以下(含50米)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在以上基础上多退5米。

第5.3条建筑物首层若架空作为停车或其它敞开式公共活动空间时,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应计入建筑高度指标。

第六章用地规划

第6.1条全区被演达一路、新惠淡路及三环路划分成A、B、C三个片区。

第6.2条居住用地规划

A区在原有居住区的基础上,配套完善公建、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A片区居住用地为107.73公顷。

B区在原有村镇建筑基础上,发展以多层为主,适量高层为辅的居住区,配套完善中、小学、市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严格控制村镇建筑扩张,为将来“城中村”的改造打下基础。

B片区居住用地为175.10公顷。

C区规划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高标准的居住片区。

C片区居住用地为154.07公顷。

A、B、C三片区中规划的总居住用地为436.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52.07%。

第6.3条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公共设施按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三级配置。

该片区公共设施用地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标准》设置,非独立用地的公共设施可与其它建筑合设。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66.93公顷,占建设用地的7.98%。

第6.4条绿地规划

本片区规划绿地由市级绿地、片区级绿地(含居住区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级绿地(小游园)和生产、防护绿地(立交口、引桥、高压走廊、变电站防护绿地)组成,本规划中绿地不得随意改为其它用地。

规划绿地总面积为86.5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0.33%。

第6.5条村民用地规划控制

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片区内老村庄界线资料无法调查清楚,图则中,涉及村民改造地块的用地界线以相关部门确定的用地界线为准,如需改造,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指标应严格按照图则中规定的指标执行,如果用地面积发生了改变,则总建筑面积、规划人口等指标可做相应的调整。

三环路以北的旧村庄及村民建设用地必须采用公寓式;三环路以南原则上也要以公寓式的建设形式。

村镇建设用地不准单户单栋拆建改建,必须连片建设。

 

第七章道路交通控制

第7.1条规划区道路红线宽度应按图及附表五中确定数据进行控制。

附表五规划区规划道路横断面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7.2条道路两侧绿化带的控制应执行下列规定:

第7.2.1条新建道路应按附图中确定的数据控制;

第7.2.2条表中提出的绿化带控制宽度为道路单侧绿化带宽度的下限指标;

第7.2.3条绿化带可结合道路断面的设计统一设置,具体应按规划中的规定执行。

第7.3条规划区主要出入口控制。

第7.3.1条规划区主要出入口道路为三环路、演达路、惠淡大道。

第7.4条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定

第7.4.1条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设置应符合规划中的规定,具体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可根据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计算标准执行附表六中的规定。

附表六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准

住宅

独立式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普通单元住宅

0.8

经济适用房

0.5

商业

商业、餐饮、娱乐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宾馆

车位/客房

0.4

办公

行政办公用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其它办公用房

1

游览

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

文体设施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

影剧院

3

会议中心

3

医院

区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区级以下医院

0.3

教育

中学

校车车位/100学生

0.6

小学、幼儿园

0.8

第7.4.2条配建停车场应就近设置,距主体建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50米。

第7.4.3条大中型公共建筑应根据地块内建筑的布置、建筑使用性质和规模,设置一个以上的装卸货物场地。

第7.4.4条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等,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

第7.5条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7.5.1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10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方向延伸2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右转出入口的位置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切点必须大于20米,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7.5.2条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起止线应大于50米。

第7.6条道路规划实施细则

第7.6.1条规划区内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道直接连接。

如果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支路与主干道的交叉口处禁止车辆左行。

第7.6.2条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7.6.3条规划区地面公交停靠站在干道上设港湾式停靠站供来客上下。

第7.6.4条不宜在行人集中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7.6.5条片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道外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7.6.6条可以考虑在满足以下情况时设置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1、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3、不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结合地下设施的修建,考虑修建人行地道。

第7.6.7条地下人行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散处相接(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第八章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第8.1条规划区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文化设施、商业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居住

区级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为片区服务的各类设施。

(详见附表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一览表》)。

第8.2条规划区内配套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图则中的规定。

图则中规定了用地位置、用地规模的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8.3条未确定用地位置的配套设施必须在图则规定的地块内建设,具体位置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布置,用地面积规模不得改变。

第8.4条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建设时,公共设施的位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

附表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一览表

 

A区

B区

C区

类别

序号

项目

数量(个)

总用地面积(m2)

数量(个)

总用地面积(m2)

数量(个)

总用地面积(m2)

教育

1

幼儿园

4

11080

6

18000

10

30000

2

小学

4

47190

8

116130

4

59300

3

特殊学校

1

5890

--

--

1

17000

4

九年一贯制学校

--

--

1

49000

2

81900

5

中学

1

25220

1

40940

2

58630

医疗卫生

6

医院

--

--

2

23550

3

164300

7

门诊所

2

4220

1

4450

--

--

8

卫生站

--

--

1

500

--

--

文化娱乐

9

电影院

--

--

--

--

1

20870

10

文化活动中心

--

--

1

10380

1

15700

11

体育活动中心

--

--

1

37650

--

--

行政管理

12

街道办事处

--

--

2

--

2

1000

13

派出所

--

--

2

2000

2

2000

市政公用

14

110KV变电站

--

--

1

5000

--

--

15

开闭所

1

900

2

1800

2

1800

16

瓶装气供应站

--

--

2

2000

2

2000

17

社会停车场

1

3500

5

18070

4

17258

18

长途汽车站

--

--

--

--

1

40000

19

邮政支局

1

--

1

2550

2

--

20

电信目标局

--

--

1

--

1

3430

21

垃圾转运站

2

200

8

800

9

900

22

公厕

1

80

9

720

8

640

商业服务

23

综合市场

2

9150

1

5460

--

--

24

菜市场

2

12350

4

12300

6

16500

25

新华书店

--

--

1

8700

--

--

社区服务

26

社区服务中心

--

--

6

3000

5

2000

27

物业管理

--

--

7

--

6

--

28

居委会

2

--

5

--

5

--

29

治安联防站

--

--

3

--

5

--

注:

规划新增幼儿园的规模为12班/所。

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

第9.1条本规划确定的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须严格保障不受侵占。

第9.2条本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是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活动用地。

第9.3条各类绿地的绿地率应控制在70%以上。

绿地宜以乔木为主。

第9.4条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第9.5条区内所有道路均须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9.6条图则中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构筑物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

第9.7条居住用地及其它各类性质用地的绿地率须符合地块图则中的规定。

第十章景观规划与城市设计

第10.1条景观规划

第10.1.1条各居住小区建设,应结合所处的自然地貌环境,在其内部空间组织、建筑形式、色彩、高度、体量等方面均应充分考虑,整体设计应反映惠州市自然环境特征的城市面貌。

第10.1.2条中心绿地、金山湖公园、沿西枝江滨江公园及吊鸡沥为重要的绿地景观区,应精心设计,使整体空间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上均能起到景观标志的作用。

第10.1.3条重视城市节点的统一规划设计,特别是将演达路及沿江路重要交叉口上的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城市标志物周围所形成的城市节点作为重点。

各个重点地段、重点地块内的建设要求相互协调,共同营造河南岸片区景观特点。

第10.1.4条清理、疏通水道,改造沿江、沿湖景观,堤岸景观应在符合水利、航道、防洪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节各项规定。

第10.2条城市设计引导

第10.2.1条河南岸片区用地功能以商贸居住用地为主,本片区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强化城市空间的完整性和形态特色。

2、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3、有利于形成人工与自然完美结合的生态居住家园。

第10.2.2条住宅小区设计原则

住宅的组合要统一而有变化,其领域性、识别性和安全性要加强。

住宅设计要适应不同使用者的要求。

各组团的建设要注意内部空间环境、建筑环境与建筑立面的设计。

第10.2.3条街道设计原则

1、街道应建立良好的空间序列和形体秩序,空间尺度宜人,街景错落有致。

应做好街道的绿化,应注意草坪以及速生和遮阳效果的树种配置。

2、小区道路绿化应结合地形处理,建筑的形体设计与色彩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形成有序、富有韵律的居住区空间环境。

3、街道及环境小品等设施,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4、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

5、公共建筑的色彩以淡雅为主调,作为重点景观的公共建筑的造型和色彩应突出个性和特色。

6、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第10.2.4条环境设计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出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安全的光反射;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块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3、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4、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第10.3条建筑形象

第10.3.1条建筑风格应探索反映时代气息、适合惠州炎热气候条件和山水环绕的生态环境的现代建筑形式。

第10.3.2条居住建筑色彩宜以浅色为主,力求清新淡雅,与环境相融。

第10.3.3条居住建筑屋顶形式应在统一中寻求变化,注重第五立面的设计。

第10.3.4条建筑的细部处理应着重于建筑底部和顶部,沿街建筑三层以下细部处理应接近人的尺度。

第10.3.5条高层建筑形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主体的体量不宜过大。

2、宜选用塔式高层,以避免过多的视线遮挡。

3、高层主体不宜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第10.4条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第10.4.1条城市公共绿地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公共绿地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内容以绿化、小品、景点为主,城市公共绿地周围建筑应以绿地为中心进行设计。

第十一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11.1条给水工程规划

第11.1.1条              规划区内用水量标准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及惠州市有关规划的相关标准,确定本片区总用水量为10.50万m3/d。

第11.1.2条              规划区内建有河南岸水厂,市区内另建有桥东水厂和江北水厂。

其中河南岸水厂设计规模为18万m3/d,均已投产运营;桥东水厂设计规模为12万m3/d,均已投产运营;江北水厂设计规模为60万m3/d,已投产的一期规模为20万m3/d。

目前市区内日供水量共50万m3/d,各水厂的供水管网形成环状联合向市区供水。

第11.1.3条规划区给水管网布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安全性和可靠性。

规划道路上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管或双管布置。

路幅宽度42m以下原则上按单管布置,路幅宽度42m(包括42m)以上按双管布置。

第11.2条污水工程规划

第11.2.1条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的相关标准及《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排水规划》的有关规定确定污水量。

污水量按给水量的不同比例进行计算,确定平均日污水总量约为6.87万m3/d。

第11.2.2条规划区内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

第11.2.3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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