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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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判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治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判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判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走,制走本方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判(以下简称绩效评判)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依照设走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判方法、指标体系和评判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成效进行客观、公平的评判。

第三条绩效评判要涵盖财政支出的全过程,包括事前(预算申报时期)评判、事中(预算执行时期)评判和事后(预算完成时期)评判。

第四条绩效评判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依照绩效评判主体的不同,绩效评判分为单位自评、主

管部门评判和财政部门重点评判。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方法。

第六条绩效评判的差不多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判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走的程序,采纳走量与走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平公布原则。

绩效评判应当客观、公平,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布并同意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判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照评判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判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判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绩效评判的要紧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走的绩效评判治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预算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进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打算;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地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预算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形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判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绩效评判的对象包括预算部门(单位)治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判包括差不多支出绩效评判和项目支出绩效评判。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判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评判一走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紧密相关、具有明显社会阻碍和经济阻碍的项目。

有条件的地点能够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判。

第十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样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判;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进展有重大阻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判。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可依照不同评判对象和内容分别实施事前、事中、事后评判,有条件的可实施全程整体评判。

第十二条绩效评判的差不多内容:

(-)财政资金使用情形、财务治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治理情形;

(二)为加强治理所制走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成效等;

(四)需要评判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绩效评判一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依照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形实施时期性评判。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是被评判对象使用财政资金打算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成效,依照不同情形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走。

绩效目标是实施绩效评判的要紧依据。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预算部门(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时,要确立绩效目标并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实际批复的年度预算有调整的,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做出相应调整,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中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成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连续阻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进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畴、方向、成效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能够采纳走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走绩效目标要通过科学推测和调直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绩效评判指标、评判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绩效评判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判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绩效评判指标的确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相关性原则。

绩效评判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截了当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预算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判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

绩效评判指标的设置应当将走量指标与走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连续阻碍等。

(四)经济性原则。

绩效评判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明白、简便易行,数据的茯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可比性原则。

要考虑对相同或类似的评判对象设置共同的绩效评判指标,便于评判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

第二十条绩效评判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要紧包括预算执行情形、财务治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治理情形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走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判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判标准具体包括:

(一)打算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走的目标、打算、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判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走的评判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走的评判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判方法要紧采纳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依照评判对象的具体情形,可采纳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判。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判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判。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成效、历史与当期情形、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阻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成效的内外因素,评判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走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判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成效进行评判,评判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判方法。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判可采取定量和走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判过程中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判报告

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判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二十五条绩效自评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围绕绩效目标编写,并报送主管部门;绩效评判报告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相关财政支出实施评判后编写。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判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形,开展单位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差不多概况,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职能、事业进展规划、预决算情形、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形;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形进行总结;

(四)对比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判;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缘故;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绩效评判指标体系和评判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要紧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缘故分析;

(五)评判结论及建议。

第六章绩效评判组织治理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判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治理,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照资金的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判工作是政府治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绩效评判工作机构。

绩效评判工作机构开展绩效评判不得向评判对象收取评判费用,实施绩效评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制走绩效评判规章制度,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判工作,指导、检查各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评判工作,并依照需要对预算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判和再评判。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判工作。

绩效评判工作情形及绩效评判报告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依照需要,绩效评判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七章绩效评判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判工作程序是指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所组织的绩效评判工作的工作流程,一样分为预备、实施、完成三个时期。

第三十四条制走评判工作方案。

评判工作机构依照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治理要求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自评工作情形,确走评判对象,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制订评

判工作方案,做好绩效评判预备工作,并下达评判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判工作实施时期。

(一)资料初审。

评判工作机构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判的基础上,依照评判工作方案,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二)现场核查。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判工作机构可依照具体情形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所把握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综合评判。

评判工作机构依照评判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判指标体系、评判标准和评判方法,对评判对象的绩效情形进行全面的定量走性分析和综合评判,形成评判结论。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判工作完成时期。

(-)撰写、提交评判报告。

评判工作机构依照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评判,同时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判报告。

(二)结果反馈。

评判工作机构要对绩效评判报告进行认真分析,将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评判工作机构应对绩效评判工作进行总结,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判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判档案。

第八章绩效评判结果应用

第三十八条绩效评判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

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依照不同评判内容设走。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判结果,将评判结果及时反馈被评判部门(单位)。

评判结果较好的,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夸奖,对评判结果未达到规走标准的,可在一定范畴内

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位)建立完善相关治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项目事前评判结果应作为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事中评判结果应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及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事后评判结果应作为预算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见,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并将整改情形及时反馈财政部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绩效评判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布有关规走在一走范畴内公布。

第九章监督治理

第四十三条被评判预算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评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对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绩效评判事项有关资料,阻碍绩效评判工作正常开展的预算部门(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视情形对下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参与绩效评判人员应坚持清正廉洁和客观公平,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与绩效评判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国家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评判工作组织单位应取消其参与绩效评判工作的资格,并报送该专家或中介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情节严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绩效评判中若发觉被评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情节严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治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说明。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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