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厂房工程建设合同书恒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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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厂房工程建设合同书恒希

工程建设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一期工程年产2310万平方米中高档陶瓷内墙砖生产项目主体厂房及附属车间。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主体厂房及附属车间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甲方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除注明不计算者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1月2日

竣工日期:

2011年5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1、金额:

(大写)¥:

万元

2、付款方式:

按月进度付款。

乙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施工进度汇总报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七天内支付。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报价单

7、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12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在甲开出进场通知书乙方签收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某公司某公司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2.1本合同协议书;

2.2本合同专用条款;

2.3本合同通用条款;

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5图纸;

2.6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

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及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

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设计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7套。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和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在发出有关能引起工程费用实际增加(减少)或工期的指令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2、监理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出有关或其技术规范的重大变更或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任何指令前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

3、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之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另行约定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的职责不得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互交叉。

不明确时,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明确双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且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人员,承包人不能随意更换。

若更换,承包人应当至少于更换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书面承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

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接至施工现场位置100m以内,现场位置内施工水电安装、使用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压不足由发包人自行准备供水加压系统,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将施工用水电安装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保证施工通道基本畅通,使施工通道能基本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协调处理并于开工前提供。

8.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8.1.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交。

8.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

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室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上地下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与有关部门协调,承包人负责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影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开工前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还应提交分月的进度计划和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表,提交时间分别是:

每月10日前。

9.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9.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9.1.5承包人负责承包其所需的水、电等施工管线的铺设,水压不足时的加压系统配备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将施工用水电安装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9.1.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1、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2、承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承担和维护施工用的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标志、信号和警卫及对工程进行保护;3、承包人的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4、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5、环卫部门规定的施工场地卫生手续;6、城管部门手续;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手续;8、费用自理;9、承包人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和施工噪音等的规定,因承包人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9.1.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方不承担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9.1.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上地下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发包人负责有关外部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施工中保护工作,保护要求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1.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建设部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当地政府关于城市卫生市容管理条例等。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对施工噪音、废水、废渣及尘埃等进行防治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前必须处理,达到排污标准后再排放。

负责及时清理由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建筑垃圾施工人员所造成的生活垃圾,做好施工场地与校区围护隔离,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将被破坏的场地,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清理、修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场地恢复到原有状态。

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1.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是: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七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0.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前开始施工,除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延期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开工。

13、工期延误

13.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13.1.2设计重大变更

13.1.3不可抗力事件;

13.1.4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如因承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工期顺延报告,工程师不予确认。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被确认。

13.3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为1000元/天,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的2%),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技术规范。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约定:

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及所有隐蔽工程的验收,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覆盖或隐蔽前,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监督站等相关部门进行中间验收,没有监理工程师及及质量监督站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

如因承包人不提供隐蔽相关资料,或相关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进行隐蔽工程继续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

19、工程试车:

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及有关规定执行。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如承包人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形成安全隐患,工程师有权暂停施工,直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后恢复施工。

所发生的一切工期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进入终止合同的法律程序,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工程采用工料计价(即施工图预算)办法,总价包干方式确定。

23.2.1采用工料计价(即施工图预算)办法,总价包干方式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工程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风险。

23.2.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采用工料计价(即施工图预算)办法,总价包干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以上各种风险,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和总价中。

23.2.3设计变更的工程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按工料消耗量定额计算出总造价后乘以0.90系数得出调整增减总价。

承包人未能在发生变更14天内提供增加工程报告,发包人将不予确认,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作任何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比例:

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按进度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是:

承包人必须每月10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三份送交监理工程师。

25.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是:

发包人收到后14日内核准,逾期视为已核准。

25.3.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执行技术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25.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

26、工程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双方在合同内约定。

26.2保留金应按投标书附件规定的百分数,保留金限额为月进度工程款价的5%。

26.3双方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双方在合同内约定。

26.4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或现金。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

本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按图纸设计规定标准和要求自行采购,并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除按通用条款第28条执行外,由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所发生一切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提供增加工程内容和费用等报告,发包人将不予确认,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31.1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

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14天内。

31.2发包人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是:

接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

31.3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解决办法和时间要求: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8天内,承包人自检后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经发包人同意,15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一式三套。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竣工时间

32.4.1整个工程和部分工程(如果有的话),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工程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时间内完成,或者在经批准延长的工期内完成。

约定如下: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份数为:

3份;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时间是:

竣工验收后15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是:

竣工验收前5天。

33、竣工结算

33.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承发包制,竣工结算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造价为依据按合同的规定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证书后提出审核意见的时间是:

14天内。

33.3发包人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的时间是:

批准后14天内。

33.4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结算款后将竣工工程交给发包人的时间是:

收到后14天内。

33.5在办理全部工程移交手续时,发包人出具证明,在约定的时间把合同价的保留金(除预留质量保修金外)付给承包人。

34、质量保修

34.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有关规定。

34.2发包人代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发包人代表在最迟壹年期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缺陷责任证书。

发包人竣工验收一年后将剩余预留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

在质量保修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错误;

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十、争议、违约和索赔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逾期支付按日支付人民币叁仟元违约金。

3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发包人由于实际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责任在一个月期限内继续正常施工工作,发包人必须在一个月期限内支付进度款,否则按所拖欠工程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逾期按日支付人民币叁仟元违约金

3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返工直至工程合格完工。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后中产生争议时:

(1)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得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为:

1、十级以上台风

2、六级以上地震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40.1.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应当为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1.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施工全体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1、履约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2%转入业主帐号。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肆份。

 

附件1:

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m2)

结构

跨度(m)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主体厂房

单层11米高

52000

钢构

20

1400万

2011.1.2

2011.5.31

仓库

单层9米高

8000

钢构

20

200万

2011.2.20

2011.5.31

煤仓

单层9米高

4000

钢构

25

120万

2011.3.1

2011.5.31

原料仓

单层9米高

12000

钢构

25

360万

2011.3.1

2011.5.31

合计

76000

-

-

2080万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某公司

为保证年产24000万平方米建筑陶瓷生产项目1号、2号基地主体厂房(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2%。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45天内,将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某公司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0年12月15日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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