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基坑槽工程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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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基坑槽工程监理细则

土方(基坑、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详见监理工作计划书)

2、事前控制内容:

2.1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进沪施工许可证等有效文件。

2.2督促与参与施工单位进行法制、法规宣传和教育。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和古墓,应妥善保护,并及时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待处理后方能继续施工。

2.3基地内如有政府部门设置的纪念性标志及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观察孔等,应加以保护。

2.4配合建设单位办妥开工前的有关手续及将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拆迁。

2.5土方工程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市、区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6配合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基地的实测地形图(测量成果)、地下管线、相邻构筑物、地质、气象等资料,以利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引交施工平面控制桩和水准基点。

作为测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7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筑红线,施工定位放线经自检后,提请监理复核认可,方可施工。

2.8参与和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各管线、邻近建筑物单位会议,及工程信息化施工监测技术方案等文件讨论。

2.9熟悉施工图和有关设计文件,组织或参与图纸会审,解决施工图中的疑点,并请设计整理出与会者认可的会议记录,作为设计文件之一。

2.10对经施工单位上级部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有关的施工组织体系、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并针对降水、防护及挖土方案的可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2.10.1降水要核对选用的机器设备,平面布置及降水深度;

2.10.2基槽防护应据地形、地质及周边环境加以决定,5米以上应进行正规的设计计算,并绘出放坡、支护工况图。

2.10.3挖土要考虑挖掘、运输设备停在坑面或坑底的可能与效率及弃土的位置。

注:

沪建建(98)第0796号文所称的深基坑,应对照“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0”要求审查。

2.11督促施工单位向班组交底,并要求把监理要求也交底清楚。

对一些比较大的技术方案交底,应施工单位邀请,监理可以参加。

2.12督促与监控施工单位做好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所明确的准备工作,包括:

2.12.1地面排水系统;

2.12.2基坑开挖监测方案的准备工作;

2.12.3施工机械行驶道路的修筑;

2.12.4环保措施及应急抢救措施等等。

2.13检查施工单位要使用的检测仪器(如:

经纬仪、水平仪、卷尺、降水压力表、注浆压力表、测绳、压力传感器)及标定情况。

2.14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日记,检测记录表格样张内容是否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

3、施工阶段控制内容:

3.1基坑(槽)开挖应严格遵循,先整治后开挖、先支撑后挖土的施工程序。

3.2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挖土场地,且随时把场地内积水排净。

3.3大面积开挖前,督促施工单位选挖几个坑或通过观察井观察降水效果。

如没有达到要求,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4施工时,严格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

3.5放坡开挖时,督促机械放坡应适当减缓,利用人工修整到位。

3.6支撑开挖时,要提醒分段跳槽或先开挖支撑部位,待支撑安装好才全面铺开。

3.7对工程密集桩应督促桩打完间隔一段时间后开挖,要用合适的挖土机械进行施工,在桩周围应对称挖土,减少地面高差造成桩移位,严禁挖铲碰撞工程桩,甚至用挖铲断桩。

3.8施工单位及时将暴露出土的桩分二次或三次凿断,并将弃桩随土运出,确保施工安全和装卸。

3.9严禁挖机扰动老土,并一次挖到设计标高,必须保留实际标高以上有30cm的原土,用人工铲除至标高。

在已到标高的地方,应及时敲入竹桩,并作好保护。

3.10挖机尽量避免扰动桩基础,同时必须将附在搅拌桩上的土块挖除,避免落下伤人。

3.11督促在已被挖除土的基坑边,及时用钢管搭设围护栏杆,局部不能搭设处,应有明显标志以示警戒。

3.12挖土施工中,如土方不能及时外运,将弃土抛置基坑边时,必须使弃土和基坑按要求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使基坑边压载过大,引起塌方。

3.13土方开挖时,应督促经常测量和校核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

对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

3.14钢支撑和围护桩进行轴力、变形、沉降、位移观察时,应定期观测做好记录。

当观察记录超过允许值时,应及时报警。

3.15对深基坑,督促建立施工、业主、监没、监理等方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

必要时要有专人值班,并对事故有应急措施。

同安全、消防、卫生等部门有直线电话联系。

3.16督促施工单位在安全、消防、卫生、场容、道路保洁方面设专人专岗,并组织定期检查。

3.16.1对废弃的坑、洞,及时警戒回填,低洼填平压实。

3.16.2对土方车辆驶离现场时,应有专人保护。

3.17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对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确保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

3.18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进口商检报告。

对材料应按批量见证取样、送样,并在获得检测合格证以后,同意施工单位将材料使用在工程上。

3.19工程上如设立研究课题,应在工程施工中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并做好记录,工程施工结束后,有一份完整成果报告。

3.20基坑开挖中,如有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碎石类土夯实填补;重要部位用砼填补时,应取得设计认可。

3.21组织召开每周举行的工程协调会,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要求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4、工程验收阶段控制内容

4.1基坑(槽)挖至基底标高后,施工单位在对工程座标、轴线、标高、自检确认后,监理应复验认可。

4.2施工单位在基坑(槽)挖至基底标高自检合格后,监理将会同设计和有关方进行地基验槽,要具备的资料为:

4.2.1工程地质资料;

4.2.2基础工程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

4.2.3施工组织设计的土方施工部分;

4.2.4地基不良土记录及处理方案和验收资料;

4.2.5地基验槽记录表。

4.3在齐备验槽资料后,督促施工整理出:

4.3.1工程竣工图;

4.3.2地基验槽记录;

4.3.3施工记录;

4.3.4技术复核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5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测量记录;

4.3.6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4.3.7土方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4.4通过参与或自行检验,给出土方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4.5写出土方(基坑槽)分项工程质量小结。

4.6在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强调监测应在基坑(槽)回填后结束。

附录一监理用附图附表

材料核定流程(附图一)

隐蔽工程检验流程(附图二)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流程(附图三)

定位测量成果表(附表一)

垂准测量成果表(附表二)

土方开挖施工记录(附表三)

土方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附表四)

附录二有关的标准法规参考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材料核定流程

附图一

 

否报

 

 

 

 

隐蔽工程检验流程

 

附图二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工作流程

附图三

 

 

 

 

附表一

定位测量成果表

工程名称:

仪器:

工程内容:

观测者:

序号

点名

实测坐标()

设计坐标()

较差()

高程

备注

X

Y

X

Y

δX

δY

实测值()

设计值()

较差()

填表者:

校对者:

观测日期:

年月日

上海市大通监理工程公司测量制

附表二

垂准测量成果表

工程名称:

仪器:

工作内容:

米至米(层)观测者:

孔号

孔号位置

垂直偏差值()

高程

备注

西

理论标高()

实测标高()

较差()

表中“东、西、南、北”即为正交轴线方向。

 

填表者:

核对者:

观测日期:

年月日

上海市大通监理工程公司测量制

附表三

土方开挖施工记录天气

序号

施工日期

部位(轴线)

标高

土质情况

工作量M3

和工期对比

安全情况值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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