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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动法对照表

新旧劳动法对照表

一、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0;82;

2、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2、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1;

3、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4;

二、试用期

标准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劳动合同期

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4

劳动合同期

试用期

19;

不超过6个月的

不得超过15日

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的

不得超过30日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不得超过1个月

超过1年不超过3年的

不得超过60日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超过3年的

不得超过180日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

不得解除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失)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满、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1;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

结果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应当签订情形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

14;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或者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前提一:

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无需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订立合同

前提二: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视为已经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何确认连续工龄

个人发生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变化时个人有无选择权

四、规章制度

依据

结果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

实施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布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9;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五、竞业限制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主体

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7;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4;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3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7;

不得超过2年

24;

补偿

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12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3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7;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3;

违约

责任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8;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

六、服务期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条件

培训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2;

出资招用

 

提供其他特殊待遇

 

违约

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七、劳动合同解除

解除类型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协商一致

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

劳动者

单方

解除

主动

解除

试用期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2;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7;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被动

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2;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可以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

38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

七、劳动合同解除(续)

解除类型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劳动者

单方解除

被动

解除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2;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8;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因用人单位原因(欺诈、免责、违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过失性

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5;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9;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

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原因(欺诈、违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失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6;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0;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以上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解除(续)

解除类型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不得解除

1、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最终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2;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2;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9;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31;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均不得进行非过失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

 

以上均不得进行非过失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

违法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7;

违纪解

除要点

行为;规范;程度;程序:

1.事实清楚(有违纪违规事实);2.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条件和程度);3.程序合法(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告知程序;送达程序等)。

八、经济性裁员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7;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41;

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条件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要点

知情权:

(工会、职工);话语权:

(工会、职工);决定权:

企业

九、劳动合同终止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3;

1、劳动合同期满的

44;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终止条件无效

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31;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5;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

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终止,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

补偿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计发劳动者至本项《规定》

(2001年10月19日)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

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7;

十、经济补偿

 

原有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计算公式

法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条件

计算公式

法条

基本规定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月工资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40;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7;

高收入者的

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

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3倍*工龄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工资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协商一致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46;

劳动者

被动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38;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可以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2、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

3、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因用人单位原因(欺诈、免责、违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十、经济补偿(续)

 

原有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计算公式

法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条件

计算公式

法条

劳动者

被动解除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38;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46

 

用人单位

非过失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最多不超过

12个月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

裁员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2001.10.

19)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复函

1、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一、经济赔偿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规章制度违法违规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录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61;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0;

劳动合同

不完备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1;

违规未签合同或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使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200元处以罚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5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82;

违规约定

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约定试用期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56;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

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3;

违规扣押

证件、收取财物、

扣押档案等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劳动合同签订或鉴证5日内未交付劳动者,或者违规扣押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61;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4;

十一、经济赔偿(续)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拖欠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

(一)、

(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57;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5;

违规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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