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41号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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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41号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京沪高速41号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5.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5.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好京沪高速铁路沿线生态环境,有效管理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以下通称“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京沪高速铁路穿越京、津、冀、鲁、皖、苏、沪七省市,沿途江河纵横、地貌多样、城市密布、人口众多,环境敏感。

其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方针是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国家、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贯彻“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采取国际先进的高速铁路环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第三条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环境保护目标是沿线的水体功能、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土石方工程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噪声、振动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高速铁路设施、建筑与沿线城市环境、自然景观和谐相容,努力建设一条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高速铁路。

第四条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是沿线噪声、振动、电磁污染控制,地表水环境保护,耕地、植被及农业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城乡生活环境保护,自然、人文景观保护。

第五条建设期环境保护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厂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各指挥部分段管理,监理单位日常监理,设计单位技术支持,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为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施工期环保监控措施的组织实施,调查处理施工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

各指挥部工程部负责管理所辖管段工程的环保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是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项目建设中环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

第九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理标段内的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环保监理。

监理单位内部设立环保监理部门,依据环保措施要求和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监理标段内大型临时工程、砂石料场、取弃土场、主要施工营地和道路以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环保专业监理;指导监理标段内部工程监理人员的环保工作,检查主体工程的施工环保监理效果,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检查落实;负责编写环境监理月报和年报。

环保监理部门配备的专业环保监理人员应具备环评资质。

第十条设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负责落实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15.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环保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对上岗人员的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实施工现场环保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

2.监理单位应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以及公司环保工作管理要求,单独编制环保监理大纲和环保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审批。

3.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类型、施工工艺特点以及《京沪高速铁路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制定相应的“现场环保施工作业指导书”,下发各施工作业队伍;施工单位内部各级之间必须签订有明确环保措施和环保目标的《环保责任书》,将环保水保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范畴。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要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京沪高速铁路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要求,提出明确和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临时设施开工前应填报“环境保护措施报审单”,报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要有明确的环保方面的批复意见,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批准施工。

5.大型施工临时设施和主要施工营地、场地、便道等临时工程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经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地方主管部门报批相关手续,组织施工。

砂石料场、取弃土场的变更要严格按照有关变更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组方案组织施工,必须将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严格贯彻于施工的全过程。

站前和站后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要相互配合,明确环保责任,落实环保措施。

2.监理单位要将环保监理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内容中。

加强对沿线各标段,特别是各环境敏感点和重点工程施工环保措施的检查力度,对施工中存在的环保问题,要及时下发《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发《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

除监理工地例会外,可根据现场需要,组织召开环保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环保问题。

每月应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提交全线《环境监理月报》,年终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提交环境监理年度总报告,并同时报送指挥部。

《环境监理月报》内容包括各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三条工程收尾阶段

1.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施工临时设施的环境恢复工作。

2.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提出《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系统分析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3.工程完工后,公司组织开展环保内部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正式撤离现场。

环境验收的依据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和《京沪高速铁路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15.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指挥部将环保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公司将结合日常、季度和年度综合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对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公司环保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取得良好环保效果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在“质量信誉评价”评比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和奖励。

第十六条因环保工作被公司通报、或被外界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施工单位和相应施工标段的监理单位,公司将视严重程度,在“质量信誉评价”评比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1.在公司工作检查中,凡发现有违反环保水保规定(擅自增设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便道或擅自扩大场地、便道等占地面积,或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方面措施不到位,或环境恢复工作不及时)的施工单位和环保工作监理不力的监理单位,公司将视其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2.同一个问题被监理单位连续下发过两次环保整改通知书而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施工单位,公司将予以全线通报批评一次;因环保问题被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一次的,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附件

1.《环境保护措施报审单》

2.《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

3.《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

4.《京沪高速铁路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5.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1京沪高速铁路建设

环境保护措施报审单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标段:

(京沪环施监—01)

单位工程名称

编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站:

我单位已按设计文件和有关环保要求,完成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临时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计划(措施),现上报请予审批。

 

附: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临时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建设

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标段:

(京沪环施监—02)

单位工程名称

编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

事由:

 

内容:

 

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

(签发)年月日

 

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15.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3京沪高速铁路建设

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标段:

(京沪环施监—03)

单位工程名称

编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监理站:

根据环境监理通知书(编号)的要求,我单位已按期完成整改内容。

请予以现场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15.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4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一、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的设置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临时工程用地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及行进线路。

1.施工场地、营地:

①预制场、铺架基地、改良土拌合站、级配碎石拌合站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②小型施工场地、营地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沿线既有场地、站区永久征地和城市用地;③施工中,应结合工序特点,对临时用地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如改良土拌合站和级配碎石拌合站结合、取土场地用作小型预制场、施工机械停放场或营地用地等。

2.施工便道:

①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和铁路进站道路等;②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少占土地,少破坏植被。

3.取、弃土场:

①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40cm的耕作层推到一侧临时堆放,完工后覆盖地表以利复耕;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堆放应设置围挡措施。

②弃土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

③外购土方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正式的购买商品土协议,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

4.砂石料场:

①砂石料开采时,要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恢复措施,严格按设计指定位置和规模进行,坚持随采随平整和恢复原则,严禁随意乱开乱挖。

②河滩地带采料时,应做好河道疏通和平整工作。

③砂石料场开采应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坚持逐级审批,持证开采。

二、水土保持

①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

②临时工程的修建不得切割或阻拦地表径流。

③桥梁桩基钻孔弃碴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地点,避免堆弃河滩或侵占河道。

④弃土作业必须先挡后弃,并避免弃碴外溢。

⑤路堑开挖、路基填筑、隧道临时弃碴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①施工营地设置应远离水体边缘;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

②桥梁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污染物排入水体;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弃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跨越南水北调干线及支线的桥梁,要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尽量避开输水期。

③隧道施工时,应在隧道进(出)口设置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再排放。

④采砂场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或排放。

⑤施工生活污水要设置污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或绿化。

2.固体废弃物管理:

①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

②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及时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

①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对地表植被和农作物产生不利影响;城市区域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对施工车辆轮胎及车外表进行冲洗,确保城市道路清洁。

②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或土石方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密。

③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城市地带的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4.噪声污染防治:

①砼拌合站、预制场等高噪音作业场地设置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

②临近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控制机械作业噪音;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需要连续昼夜作业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进行夜间施工。

同时,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

③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四、景观保护

①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的范围以及走行线路。

②施工临时设施布局紧凑,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道路平整,与所处环境(风景区、城市)景观尽可能协调。

③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严禁随意铲除地表植被和林木;施工临时弃碴堆放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五、环境恢复

①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制梁场、拌和站等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②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取随平整,周界规则;取土完毕后,利用保存的耕作层土进行土地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

③弃土场要做到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

④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

⑤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

15.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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