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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婚丧嫁娶

清朝婚丧嫁娶

篇一:

中国婚丧嫁娶习俗

中国婚丧嫁娶一般人家婚礼第二步定婚家里人互相了解没意见后,由介绍人同两家商定地点男家或女家;或城镇市上饭馆举行定婚礼仪,男家购置定婚衣物,礼品,并负责办宴席,女家通知至亲届时到场。

定婚这天,气氛既严肃又热烈,双方儿女参加接待。

席间给双方父母及介绍人敬礼,双方父母及至亲,给儿女赠物或赠钱。

第三步:

迎亲结婚日,女家准备的陪嫁被褥、衣物,由男方派人一早抬回。

新郎骑自行车或乘汽车、拖拉机、迎亲同伴8至12人内必须有迎姑2人,车上披红戴花,贴双喜字,一路鞭炮齐鸣,或播放录音,浩浩荡荡来到女家。

女家设小宴招待。

宴毕,新郎向女家长辈行鞠躬礼,到内室向新娘行鞠躬礼,请新娘登喜车起程。

新娘怀抱梳妆镜,胸前披戴红花。

由送姑工人扶持,迎姑伴随,伺新郎登车上路。

女家六亲陪送,一路过村放炮。

第四步:

结婚典礼到男家后,播放乐曲迎新娘下车。

迎姑搀扶新娘;同其他相迎的中年妇女,簇拥新娘进入新房,上床,朝喜字而坐。

新郎请宾客人席,招待女家及其他宾客。

同时,举行结婚典礼,司仪人“唱礼”。

新郎新娘向男方长辈、至亲行礼时,长辈赠红包封钱。

新人人洞房后,举行晚宴,酒菜八道,饭菜八道。

宴间,新郎向各席宾客行鞠躬礼“谢席”。

娘家六亲饭毕,婆母陪同到新房内稍坐,就定回归日子;然后辞别返回,是夜,新郎向同辈人再开宴席在洞房里划拳行令,嬉笑闹房。

次日,娘家来亲人接新娘回门。

第三日送回。

一场结婚礼,男方开支少则千元,多至万元。

少数民族的婚礼水族婚俗礼仪水族婚俗保留较浓的传统色彩,讲究明媒正娶。

婚前,男女青年可以利用节日及赶集时的对歌活动交游相恋。

即使自由恋爱定的情,也得明媒正娶,否则不合礼俗,要受歧视。

青年男女相爱之后,先托人告诉双方家长。

若家长表示愿意,男方才请媒人去女家送礼定亲,并择定吉日,派人抬着猪仔去女家”吃小酒”。

正式迎亲时,再抬大猪到女家”吃大酒”。

酒宴上要唱敬酒歌,女主人每唱一首歌,客人就得干一杯酒,以喝醉来表现主人的盛情。

接亲与送亲男女双方的家人不参加,除少数地方由新娘的兄弟背新娘送至夫家外,多数是盛装的新娘打一把故意撕开一条缝的红纸伞步行在前,接送的伴郎、伴娘及抬着嫁妆的长队紧随其后。

一般是新娘于中午出娘家门,傍晚六七点钟进夫家门,吉时不到,不得进门。

新郎家的亲人在新娘进门要外出回避,新娘进屋后才能回家。

新婚之夜,伴娘与新娘同宿,第二天新娘即回门去娘家住。

婚期之后,新郎再去请新娘回来,

开始夫妻生活。

有些新娘第一次回门就长达一两个月时间,谓之”坐家”,实际上是”不落夫家”婚俗的残存余音。

新娘出嫁的路上,最忌讳打雷变天,因此婚期多在秋冬举行。

贵州少数民族婚俗藏族的婚礼习俗回族的婚礼习俗满族的婚礼习俗满族青年男女相爱后,婚前有一个“相看”的程序,即男方母亲到女方家观看姑娘的容貌,寻问年龄,并考察姑娘家的有关情况等。

如果各方面满意,男方母亲就送一份礼物给女方家,婚事就算确定了。

结婚前几天,男方家要给女方家送彩礼(俗称过礼)。

彩礼一般比较丰厚,有衣服、首饰、器皿和现金等。

结婚前一天,新娘由陪娘陪伴,坐轿车或坐车到男方家附近预先借好的住处下榻,俗称“打下墅”,第二天由男方在下榻处迎娶新娘。

这种风俗源于历史上清朝军队多年征战,长年不归,满族姑娘赴军营完婚,需先在军营附近借房暂住,久而久之,便成一俗。

现此俗已变,改为在女方家迎娶。

畲族婚俗礼仪在畲族民间,除通常的嫁女之外,还有男嫁女方的婚俗。

男嫁女方有两种:

入赘到未婚女子家的叫“做女婿”;入赘给寡妇的叫“上门”。

无儿子的家庭多行招赘,但不少有儿子的家庭也让儿子去入赘,而让女儿中留“招儿子”(即招女婿)。

一般入赘者的子女要随母姓,也有两个儿子分别随父母姓的。

若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就得“做两头家”,即新婚头几年两边的家都要照顾,居无定处。

几年之后,才能确定在夫妻娘家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落户畲族婚俗中国的丧葬方式一土葬土葬,葬式之一,又称埋葬,处理死人遗体的一种方法,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尸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在地里(区别于‘火葬、水葬’等)。

二火葬火葬是一种处理尸体的方式,具体而言是以火把尸体烧成骨灰,然后安置在骨灰瓮中、埋于土中、撒于水中或空中,甚至以火箭射上太空。

印度教、佛教盛行火葬,儒家、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则盛行土葬。

自从二十世纪开始,火葬在世界各地被提倡,以节约稀少的耕地。

现时中国大陆的火葬比例为53%,美国为26%,英国为70%,日本则超过90%。

三水葬水葬是世界上比较古老的葬法,即将死者遗体投于江河湖海的葬法这种葬式在中国古代和现在的西藏地区比较常见,一般是经济条件较差,亡雇不起喇嘛念经超度的人家,对死者多采用此法,另外,对死亡的孤寡人、幼童也用此葬法水葬三种方式一漂尸式二投河式三撒灰式四悬棺葬

中国古代葬式的一种。

即人死后,亲属殓遗体入棺,将木棺悬置于插入悬崖绝壁的木桩上,或置于崖洞中、崖缝内,或半悬于崖外。

往往陡峭高危,下临深溪,无从攀登。

其俗流行于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悬置越高,表示对死者越是尊敬。

武夷山悬棺葬

武夷山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

早在四千多年前就有先民在此劳动生息,逐步形成了国内外绝无仅有的偏居中国东南一隅的“古闽族”文化和其后的“闽越族”文化,绵延二千多年之久,留下众多的文化遗存。

反映这一时期文化牲的主要有“架壑船棺”、“虹桥板”。

座落在武夷山中的架壑船棺、虹桥板各有18处,经国家文物保护科技研究所c14测定,距今3750-3295年之间。

五天葬天葬,就是将死者的尸体喂鹫鹰。

鹫鹰食后飞上天空,藏族则认为死者顺利升天。

天葬在天葬场举行,各地有固定地点。

人死后,停尸数日,请喇嘛念经择日送葬。

出殡一般很早,有专人将尸体送至天葬师首先焚香供神,鹫见烟火而聚集在天葬场周围。

天葬师随即将尸体衣服剥去,按一定程序肢解尸体,肉骨剥离。

骨头用石头捣碎,并拌以糌粑,肉切成小块放置一旁。

最后用哨声呼来鹫,按骨、肉顺序分别喂食,直到吞食净尽。

谢谢欣赏**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确,结婚是人生的大事,而且是人生四大喜事之一,所以,世界各地的各个民族都非常重视这一人生大事.于是,世界文化苑中便出现了一支奇葩-----婚俗文化.由介绍人穿针引线,男女见面相亲,双方没有意见,即商定吉日举行定婚仪式。

此间,男家必备厚礼俗称彩礼给女家,礼物包括衣服、物品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收录机等。

一般是冬、春各置全套衣服,直至结婚。

结婚日期由双方商定后,男女各持介绍信,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贵州少数民族都是一夫一妻制,男女社交公开,自由恋爱。

通过”游方”(苗族)、”踩月亮”(苗族)、”赶表”(布依族)、”行歌坐月”(侗族)、对歌(各少数民族)等形式相互认识并建立爱情。

一般还要求父母同意,也有托媒说亲的,如土家族、水族等。

送亲礼仪在女方家举行,其程序、礼节较为复杂、奇特,主要包括答谢亲朋、上发盛装、启程仪礼三个方面。

畲族凤凰装畲族婚嫁婚礼上宾朋吃八仙酒土葬的礼仪繁琐复杂这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远古时期人们的丧葬极为简单,不立坟墓,也没有礼仪和祭祀,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适应统治阶级和礼教思想的需要,丧葬方式日益繁

杂;迷信观念日益浓厚,在世界上形成了独特的隆丧厚葬的土葬礼仪。

要求“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棺椁必重,衣食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以及“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

这种传统的丧葬观念至今对人们仍有一定的影响,成为推行殡葬改革的一大心理和思想障碍。

骨灰火葬坑火葬仪器武夷山悬棺葬

篇二: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

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

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

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

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

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

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

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

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

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

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

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

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

(1)结婚年龄。

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

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

”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

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

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

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

(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

”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

?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

?

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

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

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

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

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

清律在《婚约不许反悔》条后但书:

”?

?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嫁”。

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

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

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

聘财是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

”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

五品至七品,币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

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根据民族习俗的不同,聘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如《钦定理藩院则例》规定的蒙古地区蒙人的聘财是:

”蒙古两姓结亲,俱系平人聘礼,应用马两匹、牛两只、羊三十只,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显而易见。

其次我要说一下清朝婚姻解除方式。

由于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清朝人们的离婚条件是,已婚妇女须无条件服从丈夫。

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

清朝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

“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最后我要说一下清朝婚姻禁止事项。

(1)同姓不得为婚在清朝前期,同姓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

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

此种情况到清朝后期,已基本不复存在。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强调:

”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

”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

清律本来也禁止中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2)良贱不得为婚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浙江通志》载当时的杭州一带,”婚礼,士大夫以门第相尚”。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

”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

各离异,改正。

清朝的婚姻制度之所以会变成这样,其实是受当时的封建制度影响而形成的。

婚姻制度的演变不是一棵简单的进化树,它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因素,同时也与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息息相关。

现在的我们,应该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摒弃古代封建制度不好的一面,把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篇三: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

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

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

“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

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

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

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

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

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

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

道光中编写的

⑤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

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

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⑥。

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⑦。

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

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

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

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①。

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

“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①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议》。

④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

⑤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⑥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

⑦光绪《崇明县志》卷4《风俗》。

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②。

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

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

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③。

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

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

如在无锡,“婚姻之

④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

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

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

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⑤。

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

“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⑥。

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

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⑦。

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

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

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

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

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

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

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

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

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①。

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

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

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①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无锡《华氏传芳录》卷10《母舅贡士襄周华公传》。

④光绪《无锡金匮合志》卷30《风俗》。

⑤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

⑥夏醴谷:

《昏说》,见陆燿辑《切问斋文钞》卷4。

⑦俞正燮:

《癸巳类稿》卷3《媒氏民判解》。

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

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

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②。

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

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③,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④。

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

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

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

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知一二:

童养媳事例表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

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⑤。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⑥。

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①

②杜佑:

《通典》卷59《礼典·嘉礼》。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

③《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朱批。

④《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五年八月初五日奏折和朱批。

⑤嘉庆《绩溪县志》卷1《风俗》。

⑥同治《新城县志》卷1《风俗》。

为待年媳”。

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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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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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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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

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

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

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

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

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

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

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

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①。

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

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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