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609067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4.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docx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

行政行为类型多元化,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多元化、复合化,行政诉讼的类型呈现出千差万别特点。

但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审判法官仍然凭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的传统思维普遍存在,行政诉讼类型模式尚未建立,要件式审判思维尚未形成,已不能适应现代行政诉讼审判的需要。

以此,本文在考察S省J市法院2015年—2017年所办理的367件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参考学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标准及民事诉讼要件审判法,针对常见的几种行政诉讼类型,探索不同类型行政诉讼的要件模式,提出可操作的审判步骤。

一、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调阅了S省J市法院2015—2017年所办理的367件行政案件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对典型案件进行了分析,对审理时间及实质化解争议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和跟踪,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了部分生效一审行政裁判文书,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判效率不高

367件案件中,普通程序323件,简易程序44件。

323件普通程序案件虽然大部分在6个月审限内结案,但审理时间指数在2个月内的案件仅占普通程序案件的14.86%,还存在审理时间长达1年至3年的案件(见表1)。

简易程序审限45日,44件简易程序案件中,无15日内结案的案件,16—30日内结案的20件,占简易程序案件的45.45%。

可见,从整体看,审判效率并不高。

从庭审时间来看,存在两种极端,一种情形是开庭持续时间较长,部分案件一次庭审持续3小时以上;另一种情形是开庭时间极短,不足30分钟。

据统计,一次开庭成功且当庭宣判率不足50%。

表1:

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时间指数

审理时间

30日内

30-60日

60-90日

90-180日

180-365日

1-2年

2年以上

数量(件)

26

22

243

21

3

7

1

(二)裁判尺度不统一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判决书来看,裁判尺度不统一集中表现在同案不同判方面。

如以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案件为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婚姻登记”,存在多种判决,如“绕过起诉期限,直接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判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判决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等。

又如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未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基本案情相同的情形下,存在以下判决类型,如“被告已经对原告的投诉作出答复,原告所诉的不作为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的答复未在实质上回应原告的投诉及请求保护事项,判决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判决被告未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质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等。

司法尺度不统一对司法权威造成了影响。

(三)法律适用不够准确

法律适用不当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如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被告未予答复,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公开信息之职责。

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未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答复。

从表面来看,该判决似乎并无不当,但仔细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便可知该类案法律适用值得商榷。

对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是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要件,包括“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很显然,该类案件并不适用此款。

分析第二款,判决确认违法需具备的要件: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或者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而这类案件中虽然原告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履行职责,但原告的诉讼目的显然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所以,不属法条中“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情形,不能满足该要件,故判决确认违法在法律适用上不当。

(四)庭审实质化解争议的功能发挥不理想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诉诸于法院,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法院通过组织庭审,实质化解争议,则是庭审功能发挥的体现,但从367件案件来看,案结事未了的情形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为诉讼程序“空转”、重复起诉等,如毛爱华案,其为同一的诉讼目的,以相同的事实,先后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确认公安机关同意其将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的行政行为无效之诉,确认公安机关注销其农村户籍违法之诉,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注销其城镇户籍的法定职责之诉,行政赔偿之诉等多达6个一审案件。

涉行民交叉的案件也较突出,如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简阳市房管局、第三人杨加文行政登记一案,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又提起了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

再如,钟红英诉简阳市民政局、第三人钟君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以超过期限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其以同样的事实,并增加了一名被告继续提起行政诉讼,而诉讼请求并无变化,实质是重复诉讼,仍应驳回其起诉,并未实质解决问题。

经统计,案件虽然审结但当事人又提起新的诉讼案件约占21%,离一个庭审解决一个实质争议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二、原因:

类型化思维和要件式审判模式的缺失

关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将367件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基础规范、争议焦点、所举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等进行一一对照后,认为排除各种客观原因外,主要问题的根源集中在于缺乏类型化审判思维和要件式审判两方面。

(一)合法性审查不能满足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

通过样本分析,发现诉讼请求呈现多样性。

在367件案件中,仅提出一项诉讼请求的案件有333件,占90.74%,包括请求履行职责(或合同)237件,请求撤销行政行为73件、请求行政赔偿13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5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4件、请求确认安置资格1件。

其余34件案件均提出了两项或者三项诉讼请求,占9.26%。

\*MERGEFORMAT

   从统计情况来看,几乎所有案件均按照传统的四段论模式进行审理,即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是否享有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作为类案件,则为审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

这种庭审模式的核心在于合法性审查,但传统的合法性审查不能完全回应当事人的诉请,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适用于撤销类诉讼、确认违法类诉讼。

而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类型丰富,仅提出一项诉讼请求的案件中,请求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案件共计82件,占单一诉讼请求案件的24.62%,在367件案件中则仅占22.34%,说明合法性审查的审判方式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但这类案件在所有案件中毕竟数量有限。

在复合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两项及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中,仅3件提出撤销并确认违法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占比为1.11%,诉讼请求虽有多项,但诉讼目的仅仅为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单一诉讼请求的诉讼目的并无实质差异,而高达98.9%的复合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均不仅在此,确认和撤销之诉仅仅是其达到诉讼目的的基础,其真正的诉讼目的为要求行政赔偿或要求继续履行行政行为(或行政合同)等。

从整体来看,无论是单一诉讼请求还是复合诉讼请求,适用或者说仅适用合法性审查的案件只有85件,在367件案件中占比为23.16%。

可见,对此类案件,如按照传统的合法性审查,则往往将重点放在第一个诉求的审查上,庭审容易遗漏当事人真实的诉求。

单纯的合法性审查在保障庭审有效性和针对性方面局限愈加明显,甚至对审判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要件审查思维缺失影响案件审判质效

通过对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缺乏系统化的涵摄归入(即把案件事实与分析出来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应)是影响案件质效的重要原因。

由于缺乏提炼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要件,并按照要件进行审查的思维模式,导致庭审结构不精炼,庭审思路不清晰,存在从民事审判的角度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形,庭审着重查明事实,而不是审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实体审理花费时间较长,甚至存在将实体全部审理完毕,最后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形,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审判效率。

更重要的是,不一一对照基础规范的要件,极易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如前文提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系给付之诉中典型的履行职责之诉,其准确的诉讼标的,就是原告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状况提出的如下主张:

他的权利由于所请求的行政行为被拒绝或未作出而受到了伤害。

如果原告的诉讼目的是不再要求获知政府信息,或者判决履行公开之职责已无意义,则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4条判决确认违法,否则应责令被告限期作出处理。

可见,如果严格按照要件审判法进行审理,一个要件一个要件对照,可有效避免案件瑕疵,对提升案件质效大有裨益。

三、解决思路:

类型化诉讼和要件审判法的结合

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亦多样,解决庭审千篇一律、重点不突出、缺乏针对性以及裁判结果准确性的有效途径,可尝试类型化审理,并按照实体裁判要件进行审查和裁判归入。

(一)建立诉讼类型化

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和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

(二)受案范围部分,即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目标草拟了修改建议,以诉讼请求类型确立受案范围,包括撤销与变更诉讼、履行与义务诉讼、违法与无效确认诉讼、预防性停止作为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诉讼、行政协议诉讼等。

虽然行政诉讼法最终未采纳该方案,但仍然体现了诉讼类型化的思路。

1.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探讨。

有关行政诉讼类型的探索,学界已经进展多年,存在不同的构建方案。

如早期研究行政诉讼类型问题的薛刚凌教授将行政诉讼扩展为个人救济诉讼和公法救济诉讼两大类、七种具体类型,个人救济诉讼又包括当事人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行政合同诉讼、纠正违法秩序诉讼,纠正违法秩序诉讼下面再分四个子型,即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确认诉讼,公法秩序诉讼则包括公民监督诉讼、国家监督诉讼、执行诉讼三个亚型。

章志远教授在薛刚凌教授的基础上,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作为行政诉讼诉讼类型化的主要标准,主张重点探讨四个诉讼亚类型:

即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确认诉讼。

马怀德教授的分类考虑了诉讼目的、原告的诉权、行政诉讼的客体等因素,将行政诉讼分为七个类型:

即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公益诉讼、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

上述学者在对诉讼类型进行分类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但并不能完全适应庭审的需要。

如公法秩序诉讼中的公民监督诉讼、国家监督诉讼、执行诉讼,马怀德教授主张的机关诉讼等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相比较之下,我们更赞同章志远教授的分类标准,即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作为行政诉讼诉讼类型化的主要标准,这种紧紧抓住当事人诉讼请求这条主线的分类标准,在类型化审判方面更具有操作性。

2.司法实践中有关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方法。

在专家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课题组建议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结合行政诉讼法判决类型所对应的法条,将行政诉讼类型进一步体系化,分为形成之诉、义务之诉、确认之诉、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诉讼、行政协议诉讼等类型。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形成之诉、义务之诉、确认之诉三大类,形成之诉又包括撤销之诉和变更之诉等亚型,义务之诉包括履行职责之诉、给付之诉等亚型,确认之诉包括确认违法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等亚型(见图2)。

当然,这种分类并未涵盖司法实践中所有的类型,且采用列举式区分诉讼类型具有较大争议,但就适用案件审判而言,从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提炼诉讼类型,并随着诉讼请求的发展,由法官对诉讼类型进行再造和完善,应属当前最适应审判需求的分类方式。

确定诉讼类型的具体方法步骤有三:

第一步:

对诉讼请求进行形式审查。

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必须明确且固定。

权利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也是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甚至多项诉讼请求间互相矛盾,法官则无法确定其诉讼类型,因此,法官在接收案件后首先应对诉讼请求进行形式审查。

具体而言,包括三层含义:

明确相对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相对人诉讼请求中模糊含义;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在对367件案件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时,发现有2件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有1件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

同一行政行为,请求撤销与请求确认违法、请求确认无效之间在逻辑上不可能处于并列关系,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明确作出选择,或请求撤销,或请求确认,若当事人拒不明确,可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步:

对诉讼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初步分析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当然,此处所讲的诉讼目的是狭义的目的,仅仅针对诉讼请求而言。

对于单一诉讼请求,不难确定其诉讼目的;对于复合诉讼请求,则应进行分析审查,必要时询问当事人以明确和固定其诉请。

如“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明示拒绝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等诉讼请求中,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或者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均不是其诉讼要达到的目的,其诉讼的目的往往落脚在后一个诉讼请求上,如赔偿损失、责令履行职责、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等。

因此,法官在审查诉讼请求时,应注意其诉讼的中心。

第三步:

确定诉讼类型。

前两步完成后,则可以根据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归纳出其所属诉讼类型,单一诉讼请求的案件诉讼类型的归入较为简单,如请求履行职责(或合同)可归入义务之诉中履行职责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行政机关撤销婚姻行政登记、请求办理户籍登记、请求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请求公开政府信息等;请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可归入义务之诉的亚型给付之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可归入形成之诉的亚型撤销之诉,具体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可归入确认之诉的亚型确认违法之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案件可归入确认之诉的另一种亚型确认无效之诉;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资格的案件,从表面看似乎属于确认之诉,但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当事人系因行政机关取消其安置资格不服,其真实的诉求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是否具有安置资格作出认定并享受安置补偿款,故该案件应归入义务之诉种类的履行职责之诉。

对于复合诉讼请求的案件的诉讼类型,如“请求确认房管局注销其网签备案违法并赔偿损失”归入“确认违法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义务之诉的前提,若审查确认之诉,原告的诉请不成立,可不必继续审查义务之诉,如确认之诉中原告的主张成立,则注意重点审查义务之诉;又如“请求撤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归入“撤销之诉+履行职责之诉”,对于撤销之诉,进行合法性审查,若合法,不予撤销,则不必审查义务之诉,即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不合法,则再进入“义务之诉”的审查。

(二)要件审查的步骤

在确定诉讼类型后,根据不同的类型确定要件审查的步骤。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法院需主动审查起诉期限以及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等,此类形式上的问题不作为本文探讨的重点,现以最常见的形成之诉、义务之诉、确认之诉为例展开探讨。

要件审查的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步:

识别基础规范。

包括两方面,既包括审查原告提出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也包括审查被告的答辩理由,识别被告是否提出抗辩及抗辩权基础。

如形成之诉对应的主要基础规范为《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7条等,行政协议中的形成之诉的基础规范还包括《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合同法》94条等;给付之诉对应的基础规范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若涉及赔偿请求的,还包括《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等,行政协议中的给付之诉的基础规范还包括《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合同法相关规定等;确认之诉对应的主要基础规范包括《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75条,行政协议中的确认之诉对应的基础规范还包括《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合同法》52条等。

第二步:

提炼基础规范构成要件。

即分析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及对应规范的构成要件,将要件提炼出来并逐一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基础规范对应的要件需要全部审查,有些基础规范对应的要件只需审查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如形成之诉包括撤销诉讼和变更诉讼,撤销诉讼需要审查的要件包括《行政诉讼法》第70条确立的6项要件,庭审只查明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即可作出相应的判决;变更诉讼需审查《行政诉讼法》第77条确立的2项要件,只需查明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即可作出相应判决。

 

 

又如义务之诉主要包括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判决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审查的要件主要为《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审查的要件主要为《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被告是否依法负有给付义务。

再如确认之诉,大体可分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两类。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需要审查的要件为《行政诉讼法》第74条列举的5项要件,即“行政行为依法应当被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只需审查具备其中一项要件,即可作出相应判决,需要注意的是第74条区分了两种类型,具备前两个要素之一则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具备后三个要素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仅判决确认违法。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需审查的要件为《行政诉讼法》75条列举的两个要件,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需两个要件同时具备(见表2)。

表2:

确认之诉案件审查要件

亚型

审查要件

备注

 

要件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被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即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要件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要件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具备其中一个要件,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仅判决确认违法

要件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要件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

确认

无效

要件1.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两个要件同时具备,则判决确认无效

要件2.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第三步:

审查要件事实。

首先检索诉讼主张。

形成之诉中的撤销诉讼,确认之诉中的确认违法诉讼和确认无效诉讼主要是根据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对比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晰、完备,程序是否合法;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赔偿或者履行义务(包括履行行政合同)等,则是根据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对比原告提出的主张是否清晰、完备。

被告的诉讼主张,如存在相互矛盾、不完备或者程序不合法,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则可能存在败诉的诉讼风险,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如果存在相互矛盾、不完备的,法官应当予以释明,并要求其补充、修正或明确,尤其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虽行政协议不同于民事协议,但法官应适时参照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行使释明权。

其次,整理争点。

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请求权基础规范和抗辩权基础规范,以及对应的诉讼主张,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交锋,法官在听取双方的交锋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

需要注意的是,争点整理需灵活、随机、细化、逐步深入,并且以要件为基本元素,不能以“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等非常笼统的内容为争点,否则争点整理不准确,既影响审判效率也影响裁判质量。

再次,认定要件事实。

争点整理结束后,审判的核心即已明确,此时,法官应紧紧围绕争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法官要最终认定要件事实,需以争点为主线,紧扣要件,如确认之诉中,原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告,给付之诉中若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职责,应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请求履职之事实等。

当然,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一成不变,法官应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通过释明、对证据的认证、法律观点的开示等,使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确知晓证据存在明显缺陷或真伪不明情形下的风险所在。

通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第四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将通过法庭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双方当事人主张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比对,逐一归入,并据此作出裁判。

具体的逻辑模式可以参照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表现为“法官——请求权——请求权基础规范——要件——判决”。

现以一起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进行演示,原告诉讼请求可能存在四种:

一是请求判决确认被告1997年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明示拒绝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违法;三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撤销1997年的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四是请求法院判令撤销1997年的婚姻登记。

第一种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中的确认无效之诉、第二种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中的确认违法之诉,第三种诉讼请求属于义务之诉中的履行职责之诉,第四种请求属于形成之诉中的撤销之诉。

本案诉讼请求、诉讼类型、法律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裁判方式的对应关系如下表(见表3)。

表3:

诉讼类型及要件审查的涵摄归入

 

类型

 

诉讼

请求

 

基础规范

 

需具备的要件

 

裁判结果

 

 

 

确认无效之诉

判决确认被告1997年作出的婚姻登记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75条

1.原告申请确认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两个要件同时具备,则判决确认无效

不具备,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认违法之诉

判决确认被告明示拒绝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74条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则判决确认违法

不具备要件,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义务之诉

判令被告履行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72条

 

 

 

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具备要件,则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撤销义务

不具备要件,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之诉

 

 

撤销之诉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7条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7.行政处罚明显不当;8.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项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变更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结 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