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从汉到元的政治制度历史教材四种版本合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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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从汉到元的政治制度历史教材四种版本合一

历史Ⅰ政治文明历程

课程标准

1.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⑴了解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基本内容,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⑵知道“始皇帝”的来历和郡县制建立的史实。

了解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及其影响。

⑶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⑷了解明朝内阁、清朝军机处设置等史实,认识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三讲从汉到元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

一、中央集权的发展

1.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演变

⑴秦:

郡县制(见上节内容;钱穆:

中国古代“前一段落为秦以前的封建政治,后一段落为秦以后的郡县政治。

”)。

⑵汉:

①郡国并存:

汉高祖平定天下后,吸收周朝和秦朝教训,实行郡国并存的地方行政体制。

这些同姓诸侯国在汉初稳定局势和平定诸吕之乱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后来,封国日益强大,威胁中央政权,汉景帝时酿成了吴楚七国之乱(吴王刘濞联合其他六国诸侯王发动叛乱)。

经过汉景帝“削藩”和汉武帝“推恩令”,王国势力被削弱,诸侯王被解除军政大权,只能衣食租税,封国名存实亡。

(“推恩令”:

诸侯死后,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分割王国的部分土地成为列侯,由郡统辖,结果王国越分越小。

《西汉会要》:

“汉祖龙兴,取周秦之制而兼用之,其亦有意于矫前世之弊矣。

”)②刺史制度:

汉武帝后期,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地方。

东汉末年,州成为郡的上级机构(刺史改称州牧),地方行政体制由郡、县两级制变成了州、郡、县三级。

(附:

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联合力量打败项羽,分封了一些重要将领为王。

刘邦即位后开始铲除异姓王。

刘邦在翦除异姓王的同时,又分封了一批刘姓子弟为王。

刘邦在总结秦亡的原因时,除了确认暴虐是主要原因外,还认为没有分封同姓子弟为王也是秦短命的关键所在。

在经济凋敝的条件下,刘邦也无力直接控制全国,想依靠刘氏宗族的力量,作为皇权的屏障。

刘邦晚年和群臣杀白马盟誓:

“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

以同姓王代替异姓王,在当时确曾起到拱卫中央皇权、巩固刘氏天下的作用,但也种下了叛乱和分裂的祸根。

⑶隋:

①隋文帝时减去郡级区划,保留州、县两级制。

②隋唐实行科举制,打击士族势力。

⑷唐:

①唐太宗时,又依山河形势,分全国为十道,作为监察区。

唐肃宗时,道成为州、县之上的行政实体,地方体制变为道、州、县三级。

——后来的五代、宋、辽、金,基本上维持道(或称路)、州(或称府)、县三级制。

②唐朝中叶遭遇了“安史之乱”,叛乱平定后,在地方设置了许多节度使(地方军镇长官),节度使掌握行政、财政和军事大权,后发展成为藩镇割据的局面,一直延续到唐朝灭亡,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

五代十国实际就是藩镇割据的继续和发展。

(注:

唐代置节度使,本意是由中央派全权大使去剥夺地方职权以强化中央集权,结果适得其反。

五代的建立者:

后梁:

朱温,原任梁王、宣武节度使;后唐:

李存勖,原任晋王、河东节度使;后晋:

石敬瑭,原任河东节度使;后汉:

刘知远,原任北平王、河东节度使;后周:

郭威,原任邺都留守将军。

⑸宋:

①政治上:

削实权。

北宋初年,宋太祖为削减地方节度使的权力,把主要将领的兵权收归中央;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为防止知州权大难制,实行“三岁一易”),派通判负责监督(各州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

通判是宋代知州的副职。

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是牵掣知州权力)。

②军事上:

收精兵。

抽调各地方精兵充实中央禁军,禁军分别划归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统领,但调兵权划归枢密院,统兵全和调兵权分离。

③财政上:

制钱谷。

各路设转运使(其官衙称“转运使司”﹐俗称“漕司”),把地方赋税绝大部分运送中央,地方只保留少部分用作开支,消除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

死刑需报中央复审核准,收回地方的司法权。

④影响:

从权、兵、钱三方面加强对地方的控制,避免了唐末五代以来武人割据、地方官权力过大的问题(宋太祖本人陈桥兵变夺权,实乃防止自身事件重演);但矫枉过正,导致官僚机构膨胀,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打击,军队战斗力减弱;冗官、冗兵、冗费使国家财政危机。

(北宋之后,地方势力再也无力挑战中央,中央与地方权力之争告一段落;但中央集权的消极作用也日益明显。

[附: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

建隆二年(961),太祖召赵普问曰:

“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

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如?

”普曰:

“……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

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

”语未毕,上曰:

“卿勿复言,吾已喻矣!

”宋初强化中央集权的背景:

唐“安史之乱”后,形成藩镇林立的局面;唐末,藩镇割据势力进一步发展,形成五代十国的大分裂局面;后周世宗改革,为结束五代十国的分裂奠定了基础;后周大将赵匡胤陈桥兵变,建立北宋。

]

⑹元:

①行省制度。

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有学者称元朝的行省是“流动的中央政府”,《元史·卷91》:

元朝行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

省的最高行政官为平章政事,行省长官及其下属官员都由朝廷任命。

行省之下设路、府(或州)、县。

京畿周围(称“腹里”,今京津晋冀鲁一带),由中书省直接管理,西藏由中央宣政院直辖,边远民族地区由宣慰司(直属于宣政院)管理。

(注:

行省制的设置并不是为了地方行政方便,而是为了便于军事控制。

行省长官是被外派到地方的中央官。

在当时,并不是说把全国划分成几个地方行政区,而是说这个地方驻有中央宰相。

行省的正名定义并不是地方政府,而是流动的中央政府。

换言之,是中央侵入了地方。

)②意义:

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管辖,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特别是台湾、西藏成为中央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忽必烈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促进了各民族交流和融合,使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得到加强;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为我国明清以后的行政划分奠定了初步基础;一改前代以山川形便为主划分行政区划的做法,明确以犬牙交错为主导(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等)。

[注:

元初,以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地方设置十路宣抚司为最高行政机构。

同时,经常授中书省宰臣以“行某处中书省事”头衔,出外行使中书省职权。

因事设官,事已则罢,没有固定的治所和辖区。

随着各处行省的设置渐趋稳定,至元二十三年(1286),行省长官不再系中书省相衔,行省开始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行政机构。

吐蕃、畏兀儿地区则分别由宣政院、大都护府统领。

元朝地方行政机构设置混乱。

路直属于省。

府有两类:

一类直属于省,与路平级;一类隶属于路。

州也有两类:

一类直属于省,与路、直隶府平级;一类则隶属于路和直隶府。

大体说来,省为地方一级行政区,路为二级行政区。

府与州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时是二级行政区,有时是三级行政区。

到明代,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省、府(州)、县三级行政制度。

元代设立11个行省中,至今仍有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西6个在继续使用。

元朝行省辖区广阔,权力集中,地方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此前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体制明显有异。

元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及百年,行省制度的作用不容低估。

]

⑺明:

①洪武九年(1376),明太祖朱元璋废除元朝行省制度,在地方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军政和监察,三司分立,相互牵制,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

承宣布政司(习惯仍称行省)以下设府、县。

在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单设都指挥使司等机构,实行军政和民政合一的统治。

②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加强对官吏和百姓的监视。

厂、卫特务机构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受皇帝直接领导。

这一措施具有独创性,标示着君主专制统治的腐朽性和反动性加强。

(注:

三司是朝廷在省里的派出机关,互不统属,分权鼎立,遇有重大事宜,由三司合议,上报中央部院,从而便于中央垂直领导,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宣德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比布政使高。

其后,布政使的职权渐小,至清代仅为督抚的僚属,专管一省的财赋和民政。

明代设立13个布政使司中,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2个至今还在使用,只有湖广行省在清代分为湖南、湖北省,明代布政使司基本奠定了现代省级政区的地名称谓。

此外,明朝通过八股取士,为君主制制度培养了官僚队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对中国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⑻清(人民版下节内容,提前至此。

人教版没有涉及):

①设理藩院(地位与六部相同),主管边疆民族事务,兼管蒙古、新疆、西藏行政。

②确立对西藏宗教领袖达赖和班禅的册封制度及其继承人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用掣签于金瓶以确定活佛转世人选),同时确立驻藏大臣制度(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共同管理西藏),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③改土归流。

从明朝开始,已经出现废除土司实行流官统治的做法。

清雍正年间,在西南地区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

乾隆时期,大部分土司被废。

改土归流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④土尔扈特部回归,说明中华民族有很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⑤(人民)康雍乾时期,基本奠定了近代中国的版图。

⑥(人民)雍正皇帝还在通常的奏章之外,命令地方大员密折奏事,以加强皇帝对地方行政的控制。

⑦(补)清朝大兴文字狱,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

[注:

土尔扈特部落是漠西蒙古(明朝又称瓦剌,清朝称厄鲁特、卫拉特)的一支。

明末清初卫拉特蒙古人分四部:

和硕特、准噶尔、杜尔伯特、土尔扈特。

后准噶尔部强盛,土尔扈特部不服准部统治,1616年西迁,后移至伏尔加河下游。

乾隆三十六年(1771),不服沙俄压迫的部分土尔扈特人在首领握巴锡率领下东归故土。

十七万土尔扈特人,经过一路的恶战,加上疾病和饥饿的困扰,“其至伊犁者,仅以半计”。

其他未能东归的人留在伏尔加河下游地区继续受到沙俄统治。

1920年成立卡尔梅克自治州,苏联解体后升格为俄罗斯联邦内的共和国。

XX百科:

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

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改称理藩院,属礼部。

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

2.演变规律:

地方权力越来越集中到中央。

3.对地方行政机构演变的整体评价:

⑴积极:

①有利于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②便于征发徭役、兵役,征收赋税,管理地方治安;③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

⑵消极:

①高度中央集权,造成地方官对中央和君主绝对依赖,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

②地方没有相应的自主权,也难以实施有效的治理。

(地方行政权力受到多方面限制,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宋明两代最为明显。

)③过度限制地方权力,不利于地方和国家的整体发展,等。

[附:

古代政区演变与中国历史地名:

秦汉以来的郡县一级地名的遗迹在今天多有保留,如汉中、邯郸、九江、太原、南阳、长沙、南海、桂林等郡至今仍是重要的地名;成都、阆中、蓝田、武功、江陵、开封、番禺等县名使用至今。

西汉开始设立监察区(州),像凉州、益州、朔方等成为历史上十分重要的地名。

唐代贞观元年设立10道,开元21年又置5道,其中,河南、河北成为现代省级政区名称。

宋代设立路制,宋神宗时达23路,今天福建、湖南、湖北等省名皆源于此。

元代设立11个行省中,至今仍有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西6个在继续使用。

明代设立13个布政使司中,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2个至今还在使用,只有湖广行省在清代分为湖南、湖北省,可以说明代布政使司基本奠定了现代一级政区的地名称谓。

清代设立的省在地名上作了较大改变,如康熙2年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康熙3年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康熙6年分江南行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在东北设立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西北设立乌里雅苏台、伊犁两将军。

清末光绪10年(1884年)又将伊犁将军之地设为新疆省;11年升台湾府为省;33年改东北三将军辖区为三省。

民国时期设立相对独立的内蒙古、外蒙古、青海、西藏、察哈尔共28个省级政区,完全奠定了现代一级政区的雏形。

]

二、君主专制的演进

1.皇帝制度(见上节)。

2.削弱相权,加强皇权——中央行政体制

⑴“相”的概念与起源:

一般指中国古代的丞相、宰相或职务相当的辅助国君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

早在商周时代,已有太宰、尹、太师之称,但这些官职虽有辅佐天子管理国家之意,但在当时尚不具备国家机器中幕僚长的性质。

到战国时期,“相”的职位在各个诸侯国普遍建立起来。

秦始皇时,建立了正规的丞相制度。

⑵君权与相权的关系:

既相辅相成,又相克相制。

宰相既可以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提高行政效率;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造成深刻的君相矛盾。

君主需要宰相来处理政务,但又担心宰相权力过重而危及皇权,于是宰相权力不断被削弱。

⑶相权的演变:

①秦至汉初:

三公九卿,位高权重。

秦始皇一统天下后,鉴于相权过大,新增太尉、御史大夫,分化相权。

汉初仍实行“三公九卿”制度,丞相总理政务,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

丞相集决策、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地位极其尊崇。

汉初,虽仍采尊君卑臣政策,但丞相大都由功臣列侯出任,备受礼遇,被赋予选任臣僚、执行赏罚、先斩后奏、政策决行等大权。

相权的膨胀不可避免地会侵夺皇权。

(注:

秦朝有时分设左右丞相,以右为上。

西汉初,为相者多为开国功臣,位尊职重,敢于直言进谏,如吕后欲封诸吕为王,王陵即当面表示反对;景帝时周亚夫曾反对封王信、废戾太子刘据等事)。

②西汉武帝时期,频繁更换宰相,并设“内朝”牵制“外朝”。

“外朝”指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九卿等官僚体系。

“内朝(又称中朝)”由皇帝的亲信、侍从、秘书等宫廷机构组成,长官为尚书令、侍中。

中央官僚机构实际上形成两个系统,以大将军、尚书为首的“中朝”成为真正的决策机构,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则逐渐变成执行政务的机关(内朝对重要的政事先做出决策,丞相府变成了单纯的执行机构)。

(人教)东汉光武帝时进一步剥夺三公权限,扩大尚书台的权力。

(北师大)东汉光武帝正式设置尚书台,由尚书执掌朝政,下分六曹办事,连九卿的职权也被侵夺,三公逐渐成了虚衔。

尚书台职权的扩张,又引起皇帝的疑忌。

三国时,魏文帝另设中书省执掌机要,而将尚书台变成了纯粹的执行机构。

到了南北朝,门下省又成为参与决策的机构。

③隋唐:

三省六部,相权被一分为三。

隋文帝创立三省六部制(南北朝时已出现三省的萌芽)。

唐初,中书省(隋称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分掌决策、审议和政务执行(分工原则:

“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

”),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宰相。

三省合作,分工明确,减少决策失误(岳麓:

提高了办事效率);相互牵制和监督,避免了权臣独揽大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

——三省六部制代替三公九卿制,中央机构从处理宫廷和朝廷的事务发展为只处理朝廷事务。

(宰相由少变多,既有防止宰相专权的一面,有时也有弥补个人才干不足等原因。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吏部管理文职官员,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礼部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兵部掌全国兵籍及武职官员,刑部主管刑罚及审核刑名,工部主管全国工程事务。

三省共同议事的地方是政事堂,后来凡参与政事堂会议的其他官员,身份也等同于宰相,宰相权力进一步分散。

唐中叶以后,只有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才是宰相,三省长官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另,因李世民即位前曾任尚书令,该官职后来轻易不授,以尚书仆射代行尚书令事。

唯安史之乱后,郭子仪有大功于唐室,无官以宠之,遂授尚书令。

另朱温篡逆前亦自称之。

④宋朝:

二府三司,继续分解宰相权力。

宋初以“中书门下”(习称“政事堂”)为最高行政机构,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的正式官名,简称“同平章事”。

同时,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行政权;设枢密院,分割宰相军权(枢密使有调兵权但无领兵权);设三司使(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分割宰相财权(称“计相”)。

行政、军事、财政相互平行,分别由皇帝直接统属。

——三省六部制并没有使行政权、财权、军权完全分开(尚书省下有户部、兵部),到宋代,军权、财权被完全从相权中分割出来。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实行财、政、军分权。

(注:

宋太祖废“坐论”之礼,宰相地位大大降低。

也有论者称,宋朝宰相权力相当大,君臣共治天下。

宋初宰相职权被一分为三,中央虽设三省,但三省及六部长官不经特许不得管理本司事务,成为闲职。

实际权力归属“中书门下”这一机构,以同平章事为长官,多由中书、门下两省侍郎担任。

宋神宗元丰改制,废除二府三司制,以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任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任中书侍郎。

南宋初,左、右仆射加同平章事,为正宰相,不再兼任二省侍郎,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

南宋孝宗以后,正宰相为左右丞相,副宰相仍复参知政事。

⑤元朝:

一省二院,相权反弹。

(忽必烈改制)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也称都里),六部归入中书省;枢密院掌全国军事;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藏族地区正式列入中国版图。

元朝后期,宰相权力越来越大,有时甚至威胁皇权(当初未采用三省制而采用一省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

(从全国政务的角度来看,元代中央行政主要分为四个系统,即管理政务的中书省,管理军事的枢密院,管理监察的御史台,管理宗教和吐蕃事务的宣政院。

这四个系统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

中书省是政务的主体,其首席长官中书令不常设,一般由皇太子兼领,而由其次席长官左右丞相来总领省事。

元代曾三次设立尚书省,与中书省分理朝政,但时间长者四年多,短者只有数月,又并入中书省,所以终元之世基本实行的是一省制。

(附:

余汝楫《礼部志稿》:

“前元之世,政专中书,凡事必先关报,然后奏闻。

其君又多昏蔽,是致民情不达,寻至大乱,深可为戒。

”)

⑥明朝:

废丞相,设内阁(存目。

见下节内容)。

⑦清朝:

设军机处(存目。

见下节内容)。

⑷发展规律:

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分散和削弱。

(方式:

启用皇帝身边近臣,或分割宰相职权。

⑸性质:

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之争。

3.健全选官制度

⑴世官制(先秦):

先秦时期的选官制度,也叫世卿世禄制。

官职被限定在贵族范围内,按照宗法血缘关系世代相传,享有一定的采邑收入。

战国时期,已经开始利用军功授爵的制度以替代世卿世禄制(由宗法分封制→专制官僚制度)。

至汉武帝时期,军功爵制不再适应和平年代的需要,于是实行察举制(地方向中央推荐)和征辟制(中央和地方官府向社会公开征聘)。

⑵察举制:

①创立(西汉):

由官吏察访合适的人才推荐给中央任用,是自下而上的选官制度。

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颁布“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的诏令,表明察举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

东汉初期注重“孝廉”,称为“乡举里选”。

理论上,举荐的标准主要要看德行和才能。

但是随着豪强地主势力膨胀,门第族望逐渐成为推举的主要依据。

②发展(魏晋南北朝):

以九品官人法(又称九品中正制)为基础选拔官吏,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察举制(人教版单独作为一个阶段来讲)。

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担任其籍贯所在郡的中正官,对当地人物的德才进行评定,区分高下九等,成为授官依据(写成品和状,品即等第,状即评语,经过层层核实后上报吏部)。

九品中正制之初,有选贤的用意,但不久就被世家大族左右,门第家世成为选官的主要依据,以致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

无论从考选的对象和内容,还是从考选的方式和程序来看,都体现出封闭的特征,民意无从体现;而且容易任人唯亲,形成小集团。

③衰落:

随着世家大族的没落,依靠门第选官的九品中正制无法继续,到南朝时已经走向末路,隋文帝时被废除。

(隋唐以后,贵族制残余肃清和官僚化完成。

)(“察举”之外,皇帝和高级官员也可以征聘有名望和才能的人来做官。

由朝廷征聘为朝廷官员的,称为“征”,由高级官员征聘为自己属官的称为“辟”,合称“征辟”。

此外,还有赀选—称凭财产资格为官、荫袭、军功入仕等途径。

⑶科举制(隋唐至明清):

①概念:

考试选官制度。

②发展过程:

a.创立: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使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隋炀帝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

b.完善:

唐太宗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进士科诗赋,需要发挥创意方能及第;明经指通晓经学,重帖经墨义,只需熟读经书。

古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唐高宗以后,进士科的地位超越了明经;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首创武举(录取武将)和殿试(由皇帝主持,但直到宋代才成为定制);唐玄宗时任用高官(礼部侍郎)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唐代科举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还得通过吏部的选官考试方可授官。

吏部选官标准有四条:

“一曰身,体貌丰伟。

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

”(唐代科举兼顾多个阶层但并不完善,寒门小姓所占比重并不多。

)c.发展:

北宋时,为减少考官与士子联党结派,进士一律要经过殿试,名次由皇帝钦定;考试科目减少,进士科成为主要科目;实行“锁院”(封闭命题考官)、“弥封”(糊名法)和“誊录”(雇人重新誊录考卷)制度。

王安石改革,废明经,进士科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

元朝科举时办时废,科选人材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政府中产生的影响也不大。

d.走向极端:

明清时期实行八股取士,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以朱熹集注为解释依据,以八股文为文章格式,不能随意发挥。

e.废除:

1898年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

1905年清政府制定新学制,废除科举制。

③进步性:

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局面(抑制了门阀势力),保证了行政人员来源,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专制主义政体的稳固;使有相当文化素养的士人从政,提高了行政效率;有益于形成了读书风尚和重学风气;考试选官而非世袭,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在科举制度下,人们必须学习统一规定的书籍,对中国文化的统一起了促进作用。

)④弊端(后期,考试内容和方式逐渐僵化):

考试内容不出儒学经义,儒学全面影响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儒学成为执政者奴化臣民的工具;文人学士醉心功名利禄,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后期的八股取士实质是一种文化专制,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造成近代中国落后于西方。

⑷演变趋势:

①由以家世、门第为选拔标准,逐渐演变为以学识才能为选拔标准。

②由地方评议推荐的方式逐渐演变为以考试作为选拔的主要依据。

③人才选拔逐渐趋向制度化,体现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注:

科举取士并不排斥士族进入仕途,只要他们登第入选,同样可以获得高官厚禄,甚至在一定时期内,士族在考场竞争中仍然具有文化上的优势。

但从长期来看,科举取士的背后却掩藏着一股士庶合流的趋势,士族不再具有长期稳定的政治地位,即便他们可以通过科举身居高位,在短期内几代显贵,最终也难以避免宦海沉浮的不幸遭遇。

科举制度废除的原因:

民族危机日益加深,新式学堂广泛兴办,书院制度日趋没落,社会心理发生变迁。

科举制度的废除加速了西方近代科学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并促进新知识分子群的形成。

4.完善监察制度(人民版独有)

⑴监察制度的演变:

①秦:

中央设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郡设监御史。

②汉:

中央设御史大夫,隶属于丞相。

汉武帝时,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作为监察区。

每州设刺史一名进行监察。

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巡察时代表中央监察地方高官,权力很大;无固定治所。

中央设御史大夫。

(唐代,御史大夫成为独立机构,监察权脱离相权而独立。

)③宋朝:

在地方上设立通判(与知州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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