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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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

2021新版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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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版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开工许可证办理及危险作业等施工作业HSE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的HSE管理。

  第二章施工作业HSE管理内容

  第四条施工作业HSE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原则。

  

(二)应当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法规、标准要求。

  (三)单位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并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削减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减少)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清洁生产。

  (四)施工队伍应当确定现场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防火)监督管理人员。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纠正违章,组织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条款。

对外雇佣劳务人员、雇佣施工人员,必须先签合同,并明确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

  (六)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HSE培训,并对本细则进行过系统学习。

  (七)上岗人员必须掌握相应技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八)钻井、井下作业、产建地面工艺施工等大型作业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九)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

  第五条施工作业HSE安全管理

  

(一)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劳动纪律;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经常自查自改,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对危险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四)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过检验,有有效的牌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经过检验,性能可靠。

  第六条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一)员工进行过体检,无职业禁忌症;

  

(二)上岗操作须身着劳动保护护具;

  (三)暑期作业,现场有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

  (四)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员工有充足的休息,有正常的吃、住条件和卫生条件;

  (六)员工工作场所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操作空间。

  第七条消防管理

  

(一)在气区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禁止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手续。

  (三)进入气场所,必须穿防静电服;在天然气气、甲醇泄漏处和可能有天然气气扩散的地方进行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

  (四)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布局,设置消防通道、逃生通道。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作业场所、临时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动火现场5米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与动火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七)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动火施工完毕,要检查施工现场,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八)遇6级及以上大风,不准动火和进行登高作业。

  第八条环境管理

  

(一)作业现场应完善环保设施,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液)、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因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把污染降到最小,并及时通报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

  (四)施工作业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杜绝使用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工艺、设备。

  (五)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六)承担气田建设的土建、钻井、井下作业等施工单位,在完工交验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项目建设安全总监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解决好泥浆池、废酸池、固体废弃物的合理掩埋(处置);接井负责人应予监督。

  (八)严禁用渗坑、渗井和稀释的方法排放有毒、高矿化度工业废水,严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

  (九)泥浆池应当有防渗措施。

  (十)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合理处理;严禁排入水体,禁止乱倒。

  (十一)试气、吹扫作业(使用天然气吹扫)等作业要尽量减少放空;必须选在远离居住区、处在下风向、相对高并易于扩散的地方放空;站区内的放空必须进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高含硫气井的放空,要采取设置火炬点火燃烧的方式,防止硫化氢对空气的污染;储存盐酸等易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密闭,禁止敞口。

  (十二)禁止将废酸液、废水泥浆、废油直接倒入泥浆池。

  (十三)禁止无故伤害野生动植物。

  第九条事故管理

  

(一)施工作业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在报告自已上级部门的同时,须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有权利越级报告。

  (三)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填报综合事故月报及分类统计表。

  (四)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并深刻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十条事故处理

  

(一)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中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依照合同条款按下列标准扣除风险抵押金:

每轻伤一人扣除2000元;每重伤一人扣除5000元;每死亡一人扣除20000元;重大事故扣除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

  

(二)其它事故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开工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办理范围:

  

(一)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施工、产能建设遗留工程施工。

  

(二)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和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三)厂级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四)各集气站、维修点改扩建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等大型施工作业由产能建设项目组主管钻井、井下作业、地面建设的副经理负责签发。

  第十三条产能建设移交后遗留工程施工、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公司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厂级集气站改扩建、维修点改扩建等重点气田维护项目施工由厂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签发。

  第十四条作业区一般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作业由各作业区主管经理负责签发。

主要包括集气站标准化、设备防腐、冬防保温、防洪防汛、采气树及管线喷漆等作业区负责整改项目。

  第十五条要严把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实行“谁准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六条钻井、试气、测井、录井、修井、固定等井下作业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面施工建设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不得准入。

  第十七条施工资质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内容: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相应等级作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

  (三)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必须持有长庆油田公司核发的市场准入证;

  (五)施工单位施工方案要有控制各项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要制定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开工前所有施工队伍必须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得开工,对未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就开工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审查。

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配备满足特殊情况下一般安全环保应急处置的物资器材,主要包括。

  

(一)灭火器及消防锹、镐、毛毡、桶和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二)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仪。

  (三)空气呼吸器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器材及中毒、受伤等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器材。

  (四)井控相关设备、材料及制度。

  (五)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

  (六)防止环境污染的相关设施和措施。

  (七)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环保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保护审查。

  

(一)施工区场地坚实、平整、清洁、不存积水,便于行人、车辆出入,平面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二)应急撤离方向明确,逃生路线畅通无阻,各类安全警示标示规范、齐全。

  (三)机械、设备安装牢固,材料、器材摆放整齐,电器线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泥浆池做防渗处理,含油、含酸碱污水集中回收,不随意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或部门在工程项目议标、招标时,应通知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的人员参加。

生产管理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监管人员安全资格证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经审查确认,由生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查确认通知单后,由工程施工组织单位或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主合同和工程服务HSE合同。

  第二十二条“开工许可证”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由检查组开具不符合项通知书,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签发。

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HSE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到位情况;

  

(二)HSE作业计划书、施工方案编制、安全合同签订情况;

  (三)员工生活设施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四)作业场所布置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五)检测仪器仪表必须配备到位、施工作业场所设置警戒和安全标志;

  (六)防护设施、消防应急器材到位;

  (七)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凡是“开工许可证”审批签字程序不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监督人员未到位私自开工的单位,立即责令停止施工。

未经许可的单位一律不允许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开工许可证有效日期已过工程尚未完成,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开工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归施工单位所有,一份交生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开工许可证只针对外来施工单位,本单位维护检修施工无需办理。

  第四章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气田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

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

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动火作业超过1d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九条动火等级划分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现场紧急动火;

  2.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上动火;

  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分液罐、分离器罐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天然气集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自用气管线及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2.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已通天然气的单井线、干管、支线、干线)上动火;

  3.天然气井井口有控制部分动火(已投运);

  (三)三级动火

  1、新天然气管线站外及井口连头动火;

  2、在非生产区域内对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3、天然气集配气站、清管站等生产区域的非生产设施上的其他动火;

  4、在严禁烟火区域内的其他动火。

  (四)动火级别根据动火场所、生产状态、影响范围、危险程度、时间要求和前款规定确定,下级管理人员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

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

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

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

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

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

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

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

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第三十三条工业动火在组织现场交底时必须保留现场交底记录,并作为附件上报至工业动火审批流程中,以备查阅。

  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基层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具体部位、动火措施、应急预案、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监护人等。

  

(二)施工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动火部位、应急预案、防火措施、本单位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动火作业人等。

  (三)生产运行科

  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四)技术管理科

  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

  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工程概况、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六)质量安全环保科

  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审查现场交底与动火方案中的措施是否一致,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七)厂主管领导

  全面审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及各部门审查意见,确定厂安全部门是否担任现场监督,最终决定是否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三十七条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动火负责人必须由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

  (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三十八条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一)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三)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四)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2),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四十条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一)正常生产的装置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

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遇到5级(含5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

  

(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

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三)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

  (四)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五)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检测可燃气体、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内部照明采用12伏电压。

高处作业,须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同时对可能溅落的焊渣和火花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六)需要动火的塔、罐等容器和管线,进行严格清洗、置换和通风,并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

  (七)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醇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八)动火现场应有紧急疏散通道,5米以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

  (九)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十)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施工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十一)一份《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改扩建施工动火限定为一个动火区域在一个动火周期内使用。

  第四十一条禁止以下动火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四)禁止与《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五章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井房等进出受到限止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四十三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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