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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范

物流治理之铁路物资运输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差不多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物资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物资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物资。

   第3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物资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物资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方法有:

   1.铁路物资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物资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物资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物资运输规则;

   5.铁路物资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物资运输打算编制方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方法;

   8.快运物资运输方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方法;

   10.铁路物资保价运输方法;

   11.铁路物资运输杂费治理方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方法;

   13.依照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章 物资运输

第一节 物资运输差不多条件

   第4条 铁路物资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物资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能够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物资,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物资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物资;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物资;

   3.易于污染其他物资的污秽品(例如未通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物资;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物资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物资(经发站确认不致阻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方法》的规定办理。

   物资快速运输,按《快运物资运输方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物资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物资直通运输。

但下列物资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物资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物资;

   2.罐车运输的物资;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不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物资。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物资,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物资除外)。

整车物资每车为一批。

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物资,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物资,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物资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物资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物资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物资,以每张物资运单为一批。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物资,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物资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物资与非易腐物资;

   2.危险物资与非危险物资(另有规定者除外);

   3.依照物资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物资;

   4.按保价运输的物资与不按保价运输的物资;

   5.投保运输险物资与未投保运输险物资;

   6.运输条件不同的物资。

   前款规定的物资,在专门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物资,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的物资和不易计算件数的物资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物资,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的物资,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

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月度要车打算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

但危险物资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物资,可依照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

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托付的代理人办理物资的托运、领取、变

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托付书(格式四)或证明托付的介绍信。

第二节 物资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9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物资,应与承运人签订物资运输合同。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的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并须提出月度要车打算表,其他整车物资可用月度要车打算表作为运输合同,交运物资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物资运单。

零担物资和集装箱运输的物资使用物资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月度物资运输打算的编制按《铁路月度物资运输打算编制方法》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车站依照批准的要车打算和进货打算受理物资。

   关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物资、文艺演出用品、搬家物资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 物资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11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物资,应向车站按批提出物资运单(格式一)一份。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物资,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能够数批合提一份运单。

整车分卸物资,除提出差不多物资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不另增加分卸物资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物资运单的填写,按《物资运单和货票填制方法》(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物资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物资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物资,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

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能够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物资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物资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托运易腐物资、“短寿命”放射性物资时,应记明物资的容许运输期限。

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物资运到期限三天。

   第13条 托运人托运的物资,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并在物资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物资按《个人物品运输方法》(附件四)规定办理。

   按保价运输的物资,铁路核收物资保价费。

   第14条 依照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物资,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物资运单同时提出,并在物资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

车站在证明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专门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物资数量、质量、规格的单据,可托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托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物资运单上,并在物资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物资,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一般记录,予以证明。

   第15条 托运人托运物资,应依照物资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物资安全的运输包装。

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物资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物资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

关于需要试运的物资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物资安全。

   物资状态有缺陷,但不致阻碍物资安全,能够由托运人在物资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6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物资,应在每件物资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

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

在每件物资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的方法。

不适

   宜用纸制标记的物资,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物资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物资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依照物资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物资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物资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7条 铁路运输物资按件数和重量承运。

但下列物资,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散堆装物资;

   2.成件物资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物资,不管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14升空铁桶。

   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物资与未明定品名的物资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物资,按托运人在物资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物资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物资,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物资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物资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物资重量(包括物资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物资、集装箱物资和零担物资,承运人应进行抽查,重量不符,超过国家规定的衡器公差时,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18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物资、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专门规定应派押运人的物资,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

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上述以外的物资,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对押运人应该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物资,应由托运人在物资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宜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物资应负责采取保证物资安全的措施,如发觉物资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物资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物资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意外损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损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第19条 物资运输费用,按照《铁路物资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

托运人应发站承运物资当日支付费用。

对18点以后承运的物资,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能够在次日支付。

由于临时发生抢救、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能够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物资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刻在不阻碍运输费用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依照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物资,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物资装车完毕,发站在物资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已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物资,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物资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

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以向到站联系领取物资。

第四节 物资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21条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物资,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日期全部搬入车站,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

车站接收物资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托运人托运整车物资,未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内将物资全部搬入车站,自指定般入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入之日,或将物资全部搬出车站之日止,按车核收物资暂存费。

   整车物资因车辆容积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物资时,托运人应于装车的次日起算,3日内将剩余的物资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

逾期未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关于超过的日数按车核收物资暂存费。

   第22条 物资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因此内由承运人负责;在其他场所,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

但罐车运输的物资、冻结易腐物资、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过1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他物资由于性质专门,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第23条 物资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物资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刻,加速物资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备案。

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

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刻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刻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刻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刻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延期使用费。

   地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物资,应距离物资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第24条 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

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在征得托运人同意、保证物资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能够代用。

以长大物资车、冷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分局承认。

   车辆代用必须符合《铁路物资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周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第25条 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洁净的货车装运物资。

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车,在装车前,发觉车内留有残货,应通知车站清扫或处理。

如车站托付托运人代为清扫时,应向托运人支付规定的货车清扫费。

   托运人对承运人拨配的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第2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物资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由于物资包装、防护物重量阻碍物资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物资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能够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物资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物资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物资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除补收运费外,并按规定核收违约金。

   物资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物资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罐车装运的物资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规定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

   第27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物资,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对篷布的完整状态应进行检查,发觉篷布破损或腰、边绳短少,应向车站更换。

   托运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物资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张”,到站应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连同篷布一并交给收货人,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不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次日起,2日内送回车站。

超过规定期间,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28条 装载整车物资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挡板、饲养用具、防寒棉被、苫垫物品)和物资加固材料由托运人预备,并应在物资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物资一并交付收货人。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承运人交付物资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格式八)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准、米轨间整车物资直通运输,物资在换装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物资的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的外贸机构代替收货人回送。

   托运人自备的集装化用具、爆炸品保险箱符合《铁路物资运价规则》规定的特定运价范围的,收货人需要向指定的车站回送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

   第29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物资,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

但派有押运人的物资,需要通风运输的物资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物资(集装箱运输的物资除外),能够不施封。

托运人托付承运人代封时,托运人应在物资运单上注明“托付承运人施封”字样,由承运人以托运人责任施封,并核收施封作业费。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物资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

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的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30条 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物资完全卸净,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洁净,车门、车窗、端侧板、冷藏车冰箱盖、罐车盖、阀等要关闭妥当。

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物资的车辆,以及受易腐物资污染的冷藏车和《危险物资运输规则》中规定必须洗刷消毒的货车,同铁路负责洗刷并按规定或依照卫生(兽医)人员的要求进行消毒,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如收货人有洗刷、消毒设备时,也可由收货人自行洗刷、消毒。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洁净时,车站应通知收货人补扫,如收货人未补扫或仍未清扫洁净,车站应以收货人的责任组织人力代为补扫,向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清扫费和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五节 物资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31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物资,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刻。

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纳电报、挂号信、长途电话、登广告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

采纳电报等方法或商定的方法通知的,车站应按实际支出向收货人核收催领通知费用。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物资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物资未到。

   物资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

拒绝领取时,应出具书面讲明,自拒领之日起,3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通过查找,满30日(搬家物资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物资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物资,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物资处理。

   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物资,承运人依照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第32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物资,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物资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物资搬出。

超过上述期间未将物资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物资暂存费。

   依照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能够缩短免费暂存期限一天,也能够提高物资暂存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倍,并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备案。

车站站长能够适当延长物资免费暂存期间。

   第33条 到达到站的物资,如已编有记录或发觉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

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物资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第34条 物资在到站应向物资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物资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

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宅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明文件时,应将领取物资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丁联上。

   第35条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支付费用后,应将物资连同物资运单

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支付物资运输费用的时刻,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物资,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物资,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物资,在向收货人点交物资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物资,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在实行整车物资承运前保管的车站,物资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物资全批搬出车站时:

对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物资,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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