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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交大发[2011]121号

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

本科学籍管理学分规定

大连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2011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6份)

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章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审查入学资格和体检)。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于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宿费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各学院在开学后两天内将注册情况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学者,其学籍从学校处理文件生效之日起终止;转入其它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

第五章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六章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学制按人才培养模式不同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各专业均按规定学制制定培养方案。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在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三年,即四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七年,五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八年。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第九条课程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学分是课程量的度量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计划学时为依据,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

规定如下:

1.理论课教学:

每16个学时计一个学分;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2学时计一个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一个学分。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迟一至三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大类:

(一)必修课由理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两部分组成,占总学分的60%左右。

(二)限选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主修专业方向课,学生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选修,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

(三)任选课是学生根据本人志趣和特长自由选修的课程,占总学分的10%左右。

第十一条学生经批准可以在本市其他普通高校跨校选修课程。

允许学好主修专业仍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本校或者本市其它高校辅修第二专业或者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跨校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学分;修完辅修专业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接受学校填发辅修专业证明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选课、免听、免修与提前修读

第八章

第十二条选课原则

(一)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所有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对于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也要根据培养方案修满相应课程类别所规定的学分。

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二)选课时应当遵循必修课优先的原则,其次是限选课,最后是任选课。

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不允许先选后续课程。

(三)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17(所欠学分低于17者除外),不得多于34。

第十三条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每学期应在第十六周公布下学期计划开设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重修课的课程表。

(二)学生应于第十七至十九周内根据选课原则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上预选课程。

预选课程须经下学期开学注册确认后方可生效。

(三)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改选。

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改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

(四)学生要按选定的课程进行学习,未办理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课程的免听、免修与提前修读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空间,从第二学期起,平均学分绩8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免修和提前修读。

(一)申请免听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提交《正常修读课程免听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申请免听的学生可以不随堂听课,但应当完成作业、实验并参加课程考试。

(二)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提交《提前修读课程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申请免修的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提交《课程免修申请表》及自学该课程的证明材料。

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于开学两周内参加免修考试,成绩70分以上视为合格,可以免修。

对于选学重修课程的学生,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提交《重修课程免听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任选课及实践类课程。

第九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十章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均需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及成绩评定方式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

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要有原始记录。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体育工作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但应当参加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保健体育或者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六条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须由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未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由课程负责人确定,上报教务处安排考试地点。

第十七条课程成绩可以按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

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5分。

两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

合格为80分、不合格为35分。

第十八条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表示。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期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学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即: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

正常考核不合格,可以补考或重修。

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档案。

补考及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者,毕业成绩单上以最后成绩进行登录。

取消考核资格者(详见《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请假与考勤制度》)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和补考。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结束后三天内,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条教师应按规定如实登记学生成绩

(一)按规定办理缓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备注栏应当注明“缓考”字样。

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

(二)取消考试资格者,登记成绩时,备注栏应当注明“取消”字样。

(三)无故或者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四)考试违纪及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

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者,可按有关规定查询。

第一十一章缓考、补考、二次考试及重修

第一十二章

第二十二条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修课和限选课正常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方能生效。

因病办理缓考者,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考场上突发急病,应于次日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不低于35分者,可以参加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

任选课不安排补考,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原则上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含延长修业期)最后一学期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在本学期结束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四条正常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二次考试。

二次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每名学生每学期参加二次考试的课程门数最多为两门,最终成绩以两次考试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重修。

下列情况必须重修:

(一)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低于35分者;

(二)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不及格者;

(三)必修课和限选课缓考不及格者;

(四)实践环节、体育课考核不合格者;

(五)取消正常考核资格者;

(六)旷考者;

(七)考试违纪、作弊者。

第一十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十四章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有特殊才能,转专业、转学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患某种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它高校合适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无法继续培养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以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接收学院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接受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取得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成绩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者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当重修。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应当按新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本省转学,应当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确认。

  第三十二条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应当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确认,方可办理转学事宜。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应当取得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学前修读成绩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者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当重修。

第一十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一十六章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最长休学期限为两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院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七条休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学期三分之一教学周办理休学手续的,当学期学费不退。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状态不变;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

学生在获准休学后,应该离校,不得滞留在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考核,违反者,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各有关部门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低年级管理,如原专业的低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四十一条对于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学校均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一十七章试读与退学

第一十八章

第四十二条各学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者超过20学分者,予以试读警告。

第四十三条各学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者超过30学分者,予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

第四十四条 试读期满,经考核在试读期内修得学分不足25学分者,视为试读期不达标。

不达标者可自愿申请顺延试读期限至当学期期末,且仅允许申请一次。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试读期间,一般不准转专业及休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试读期不达标且不申请延长试读期限者;

(二)试读延长期内修得学分不足12.5学分者;

(三)未修得学分与所余允许学习学期的比值大于34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者;

(五)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因病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保留学籍(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复学(入学)申请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按学期计,已经在校学习学期的学费不予退还。

因为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凡重新参加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者,学校承认其已修得的学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所在学院提交学生须退学的说明并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院务会讨论,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

无法送交者,退学决定在校内或者网上公布30天后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工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领回。

第五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大连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十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章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大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

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复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附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单以及最后一学期课程学习计划,经学院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既不符合退学条件,又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可以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未通过课程考试,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不足一学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既未达到退学条件,又不申请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如果符合《大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十五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如果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无学籍及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辽宁省教育厅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二章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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