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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队管理规定》

《装卸队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装卸队的管理,维护我矿和装卸队双方的权益,保证人身和货物安全,合理支付装卸费用,制定本规定:

一、装卸队的管理单位

1、矿仓库负责与装卸队签定管理协议,报矿批准。

2、仓库按照管理协议管理装卸队,具体负责装卸工的用工安排、核工及其他协议中约定由煤矿管理的工作。

二、矿仓库使用装卸工的规定

1、保管员建立各自的装卸工使用台账,每次工作完成后由保管员详细记录工作日期、装卸物资的名称、用工时间、使用人数,并做到折吨合理,定量准确。

2、每天下午由保管员根据全天的工作量进行核吨,核吨单一式两份,分别由保管员和装卸队队长留存,作为月底核工的凭证。

3、允许使用装卸工的项目。

物资装卸、大型物资的整理、木材验收中的翻垛和打垛、外协(外委)物资的装卸和摆放。

4、禁止使用装卸工的项目。

库房卫生、日常的库房整理。

因移动货架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装卸工的由保管员写出书面申请,仓库负责人审批签字,签字单附在核工单后。

三、其他单位使用装卸工的规定

1、除仓库外其他单位严禁使用装卸工,特殊情况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经营副矿长审批。

2、仓库根据经营副矿长的审批单统一安排装卸队施工,所用工时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即时核定,申请报告附在核工单后,由仓库主任复核并签字。

无申请报告和仓库主任签字的核工单审计不予审计,财务不予结算。

四、核工标准

1、物资的装卸、移动、排码等工作严格按3元/吨计算工时。

2、装卸吨位由保管员根据送货方的货物重量确定。

钢材、木材、地材等码放根据数量另行增吨。

危险品,笨重大件和远程搬运品上浮50%。

3、其他单位用工按15元/工计算(按8小时计算一个工作日)。

五、装卸费的结算

1、月底保管员根据核吨单核定工时费;其他单位用工由装卸队队长统计;仓库主任审核签字。

2、装卸费用由仓库报经营副矿长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后,报矿长批准。

六、装卸队的工作纪律

1、装卸队严格遵守煤矿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严格按矿上的作息时间和仓库的要求上下班。

2、装卸队根据仓库的用工安排开展工作,由队长分工指挥,发生问题按管理协议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煤矿不承担任何责任。

3、装卸工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严格服从队长指挥,谨慎装卸,保证货物安全,如果因装卸问题损坏货物,由装卸队赔偿矿经济损失。

4、装卸工严禁与供货方争吵、纠缠,否则由仓库对其进行罚款,罚款从月底结算的装卸费中扣除。

第二篇:

对外协装卸队管理考核规定对外协装卸队管理考核规定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考核规定,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否则给予100-200元考核。

2.装卸工不能在起吊物下任意走动,要离开起吊物,出现问题责任自负,并以100-500元罚款。

3.挂钢丝绳要远离吊物,以免起吊物掉落砸人,造成事故责任自负,并按制度给予以500-5000元罚款。

4.指挥手势不明,站立不当造成事故,责任自负,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5.迟到早退罚款50-100元,不请假罚款100-200元,24小时倒班不上班者按500-700元罚款,

6.酒后上班者,罚款500-xx元,造成事故责任自负。

7.装车时打电话,听音乐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责任自负,并以重罚。

8.打架斗殴者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由公安部门解决。

9.当班每天指定人员检查吊具(起吊钢丝绳,扁担上的钢丝绳,如检查不当造成事故,由检查人员责任者并以1000-5000元罚款。

10.码垛不齐,乱放以每包按50元罚款。

不打扫卫生,罚款100元。

11.不带安全帽罚款100元,出现事故者责任自负。

12.不许上班期间回家吃饭,自己带饭。

特殊情况及时向当班库管汇报。

13.晚上睡岗,每次100元罚款,并连带班长50元.

第三篇:

装卸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原料、产品进出厂各环节的作业安全,本着公正处事,精诚协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甲醇、mtbe、裂解原料气、丙烷、民用气、丙烯、轻烃等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卸环节及购入环节。

我公司无运输危化品车辆,提货车辆为客户自备车辆。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储运车间负责对mtbe、民用气、丙烷、丙烯、轻烃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并建立查验台帐。

3.2充装人员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装载过程中对装货情况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重量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

3.3安全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辆状况、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经营部负责建立客户档案,同时协调公司与客户出现的矛盾,负责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外来车辆及客户进行考核。

4工作程序

4.1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

4.1.1运输企业的资质查验

各车间应要求提货车辆提供所在运输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查验。

4.1.2提货车辆的资质查验

车间对提货车辆应查验以下内容:

①《机动车辆行驶证》;

②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相一致;

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

⑤移动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重量。

4.1.3车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查验

车间装卸车人员负责查验提货车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

4.1.4查验完毕,将查验情况填写在《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所有查验都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部方可开具提货单,提货人员持该表与提货单到罐区提货。

4.2充装站在装载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的查验

充装人员在装货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查验,重点查验提货车辆的安全附件及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的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充装。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内容如下:

a)运输车辆罐体固定情况。

b)运输车辆罐体阀门密封状况。

c)运输车辆罐体压力表是否灵活好用。

d)运输车辆罐体温度计是否正常。

e)运输车辆罐体罐口是否封盖严密。

f)运输车辆制动、转向系统是否完好。

b)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事故应急处理工具。

4.3充装人员在装载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在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充装危险化学品时现场配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事故处理工具。

槽车到达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一切安全规定,并作有效检查(包括车辆资质、安全检查、切水、检车等)3.1认真检查确认槽车合格后,指挥槽车驶入装卸车道,用手闸制动熄灭引擎。

3.2现场操作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使用防爆工具,不能在装卸车台敲击金属,装卸车台内严禁修理车辆,正常作业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3.3装卸车操作工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操作工和押运员或司机在进入装卸车台后,不能离开装卸现场,更不允许在驾驶室内睡觉;预防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否则每次考核200元。

3.4装卸车时如出现雷雨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停止装卸并及时处理。

3.5进入公司严禁带入火种及吸烟,严禁使用手机。

违反本规定每次考核100元。

3.6车辆装卸完成后要立即出厂,严禁在装卸车位停留;违反本规定每次考核100元;不服从管理要及时通知经营部、储运车间视情节处以300~500元罚款。

3.7押运员及司机必须遵守公司各种安全规定,服从操作工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3.8当原料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与调度员沟通,以保持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出现因协调不及时而造成波动,每次考核本班调度员,储运车间值班长100~500元。

4.4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

4.4.1提货车辆装载完毕后,充装人员必须对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准,并作记录,经检查、核准符合规定,方可过磅。

4.4.2经过磅后,由司磅人员核准车辆装载重量,符合规定,方可让车辆离厂。

4.5在以上各工作环节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均须将检查、核准情况在《危险化学品

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认真登记,该表填写完整后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三个月。

5考核

5.1装卸过程中操作工离开现场或进入驾驶室内休息,每次考核100元,现场无消防设施的每次考核100元。

5.2装车时未对车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批准装车者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未按规定或未按领导批示安排装卸车的,根据情节考核责任人100元以上。

因超装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考核100~500元。

5.3未见发货单或经营部通知就擅自决定装车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5.4发现地磅检量员与客户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的,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外,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5禁止在岗位上和客户一块吃饭,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5.6装车前要认真核对要装车的物料与发货单是否一致,确保准确装车。

装卸车操作工装错成品罐一次考核100~10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价值进行陪偿。

5.7地磅开错单据,一次考核100元,丢失单据根据情节考核100~500元。

5.8不按序号放车辆进厂一次,根据情节,考核门卫50元以上。

5.9故意拖延装卸车,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5.10装卸车操作工违规操作造成客户投诉,根据情节,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以。

5.11原料车进厂前必须由储运车间派人监督罐车切水、车检、计量;否则根据情节,每次给予责任人考核50元以上,造成损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5.12丙烯、气分原料及其它特殊有要求的原料车进厂必须经分析结果出来后,根据分析报告是否合乎公司规定,方可安排卸车;否则按违规操作论处每次按100~500元考核。

6相关制度

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b)《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7相关记录

a)《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b)客户登记记录。

第四篇:

装卸作业管理规定装卸设备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强化对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装卸作业相关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装卸管理制度。

第二条装卸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取得资装卸设备的操作上岗证或资格证,方能从事装卸作业;统一指挥,指挥人员须取得装卸设备的指挥证并按照gb-5082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但如果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监护人须取得重庆公司内部的监护资格证,监护时不得离开作业区域,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应先中止作业。

第三条叉车、吊车等装卸设备要在每班使用前进行检查,发现装卸设备不完好的严禁带病操作,并立即报修;吊车要定期委托外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条装卸设备司机在装卸前要核对装卸物的重量及物,核对是否超过本装卸设备的核定重量,严禁超重装卸,作业前还必须了解所吊物体的重量、结构、大小、重心等参数。

日常管理

第五条装卸设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装卸设备属于谁,谁负责;装卸谁的物品谁负责。

第六条叉车、吊车等装卸设备要严格执行厂区车辆的管理规定,厂区道路15km/h,车间内通道5km/h,不得超速;装卸设备除司机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攀爬。

行致转弯处慢行鸣笛、道口必须停车左右观察才可通过。

第七条装卸区域要确保电器完好,作业区域要有充足的照明,使用到的电器或移动电器要检查合格,有需完善的要及时整改并记录在综合检查台账中。

第八条装卸司机需要下车时,无论时间长短,都要熄火拔掉钥匙。

第九条所装卸的物品超过公司车辆核定重量的,需要找外单位协助装卸的,必须要验证装卸司机的相应证件,对入厂吊车等设备进行检查并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告知及培训;相应的部门作业人员需告知外单位人员此项作业的风险有哪些,提出准确有效的控制措施。

重量超过10t的,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吊装作业方案,并且严格按照吊装作业方案执行。

第十条对装卸区域要进行警示隔离,警示区域要包括所有装卸臂所到区域,区域内严禁有闲人逗留,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帽等相应的劳防用品。

第十一条作业前对吊带、钢丝绳、卡扣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破损的应停止作业并选用符合要求工具。

第十二条作业前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严禁在装卸设备臂下方逗留或站在吊臂吊物下方,有人站吊臂吊物下方时,监护人有责任进行劝诫并停止吊装作业。

第十三条采用正确的挂吊带的方法,必要时须采用钩环系重物时吊带应对物体多绕几圈,防止脱落试吊过程中,吊物倾斜应重新固定,严禁盲目起吊。

无论装卸物体重量如何,都应在装卸前进行试吊。

第十四条使用吊车装卸作业前必须由管理人员对装卸现场进行复查,对钢丝绳、吊带、隔离情况等一系列可能影响装卸顺利完成的方面进行确认,并将信息发至安全平台方可作业。

第五篇: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状态:

有效发布日期:

xx-01-05生效日期:

xx-01-05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港机划分为四类。

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机械。

第九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

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节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

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三节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第十八条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第二十条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

一类。

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

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

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

四类。

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二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

第五节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港机达到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当经过鉴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节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港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技术状况属于

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

第二十六条港机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施;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七条港机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闲置、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港机,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业安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程序。

第七节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节润滑

第三十六条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

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第九节定额和指标

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

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

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

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第十节统计

第四十二条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年度、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计。

统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指标:

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

机械技术状况分类,

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

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

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

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报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

第四十七条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

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二节机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

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xx元,低于6000元的;

一般事故:

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

重大事故:

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

特大事故。

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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