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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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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镇街人口计生专干培训提纲

  发稿时间:

2008-4-7  作者:

和平摘  发布单位:

江津人口网  浏览次数:

6481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纲

江津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赵品芝

认真贯彻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8号令,努力做好人口计划生育的档案工作。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一)什么样叫档案;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我国颁发了那些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四)举例说明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二、认真贯彻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8号令

(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1、基本概念

2、推行意义

3、适用范围

4、执行时间

5、整理要求

(二)8号令

1、什么叫8号令?

2、学习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3、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

三、努力做好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工作

(一)认真理会《规则》和《规定》的精神实质

1、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和《规定》的文件;

2、开展多种形式档案工作的宣传;

3、走出去向档案工作搞得好的老大哥单位学习、交流。

(二)深入调查研究,编制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弄清编制对象;

2、实施范围;

3、实施时间;

4、实施方案;

5、审批和程序。

(三)强化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

1、成立档案管理领导班子;

2、落实任务、明确职责;

3、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业务知识培训讲课提纲

江津区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办公室副主任曾政伟

一、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目前开展的奖励扶助类型

国家级2项重庆级3项江津级3项

三、各项奖励扶助的政策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和审批材料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标准

(1)独生女家庭按每人每年10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独生子、双女户、其他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3、办理程序

一月份本人申请,二月份村(居)审查公示,三月份镇(街)审查公示,四月份区人口计生委审批,五月份镇(街)负责当年新增奖励扶助人员网上录入、退出及信息变更,七月份镇(街)上报复查表及下年度新增人员预测表。

4、审批材料。

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材料一套、新增奖励扶助花名册、当年退出报告单、汇总花名、新增奖励扶助银行帐号花名表。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特别扶助金标准

(1)现无存活子女家庭

①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年满60岁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按每人每年264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

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49-59周岁的农村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城镇现无存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

(2)现存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

①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年满60岁的农村独生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按每人每年228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按每人每年204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子女康复为止。

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49-59周岁的农村现存活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和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城镇现存活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按9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到子女康复为止。

3、办理程序。

一月份本人申请,二月份村(居)审查公示,三月份镇(街)审查公示,四月份区人口计生委审批上报。

4、审批材料(与国家奖励扶助相同)。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1、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四级以下伤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

2、扶助金标准。

按每人每年600元发放,直至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政策为止。

3、、办理程序(与特别扶助同步)。

4、审批材料(与国家奖励扶助相同)

(四)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照顾制度

1、加分照顾对象确认条件

(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

(2)本人为独生女;

(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2、加分分值

报考市内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3、办理程序(与特别扶助同步)

4、审批材料。

申报材料一套及花名表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

1、条件

(1)具有本市农村户口,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

(2)本市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2、工作程序

(1)提供名单

(2).通知本人(3).反馈信息(4).审核上报

3、参合资金补贴的标准

对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条件并自愿参加的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居民,个人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补贴10元;对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条件的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居民,个人参合资金本人承担2元,市财政补贴8元。

(六)江津区计划生育特殊群体家庭奖励扶助

第一种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1、条件:

(1)子女在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帮扶标准:

夫妇每人每年600元。

第二种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条件:

(1)子女在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并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伤残家庭;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帮扶标准:

夫妇每人每年600元。

第三种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

1、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且符合民政部门确认的特殊困难标准。

2、帮扶标准:

每户每年300元。

第四种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1、条件:

经区及以上计划生育医疗机构鉴定,并经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2、帮扶标准:

患者每年1200元。

第五种终身自愿放弃再生育家庭

1、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妇双方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有再生育服务证,而终身自愿放弃再生育没有生育的家庭;

(3)配偶中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

2、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夫妇2000元。

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政策的,只能任选一项。

办理程序:

五月份前本人申请,六月份村(居)审查公示,七月份镇(街)审查公示,八月份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审批材料:

(与国家奖励扶助一样)

(七)城镇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条件:

(1)本《办法》出台后,户口在本行政辖区内;

(2)依法结婚并持有有效结婚证明;

(3)有生育能力,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987年7月4日以后生育的;

(4)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1987.7.4—2006.12.31期间的一次性奖励300元/人。

2007年及其以后新增的从当年起奖励每人每年30元,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

3、办理程序(以实施意见出台为准)。

(八)区内独生女升普高实施加分照顾制度

1、条件

(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本辖区内户口;

(2)本人为独生女;

(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2、加分分值

初中升区内普高(重庆市级重点中学除外)的独生女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升区内中职学校加10分录取。

此项加分照顾不能与其他政策的加分累加。

3、办理程序与独生女高考加分同步

四、各项奖励扶助的表册及填写

五、做好2008年奖励扶助工作的几点要求

关于对违法生育案件调查报审工作培训讲课提纲

江津区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韩拥

一、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含义与特征

1、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含义。

2、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特征。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法主体是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计划生育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前提,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收养)。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程序

第一,立案

立案就是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法主体对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者部门)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由调查和取证两部分组成。

第三,陈述与申辩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笔录。

申辩是当事人对于所告知的违法生育事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法律依据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

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陈述与申辩的法定时效为三个法定工作日。

第四,处理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和综合分析,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认定。

决定书的内容应说明以下事项:

1、基本情况

2、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事实

3、处理依据

4、征收金额(大、小写)。

5、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和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公章)。

第五,送达(见附表一)

第六,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查取证。

即关于违法生育案件成立的定性问题

为了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嫌疑人双方的婚育情况和违法生育的事实经过以及其经济收入等情况。

三、调查注意事项。

(一)对办案(或者承办)人员的基本要求

(二)调查调查询问前期准备要充分

(三)注重调查或者谈话地点的选择

(四)优先考虑调查询问对象的先后顺序

(五)询问和调查对象要全面,有说明力。

(六)调查询问记录要客观真实,问题要具体明确。

(七)保证调查询问材料的完整

(八)对调查取证材料的要求

(九)对调查用纸的要求

四、关于引用法律、法规问题。

坚持依法行政,必须按照职权法定和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讲究人本执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坚持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但在行政相对人面前也不能缩手畏脚)。

因此,要求我们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项)必须适当、准确。

在对待具体的违法生育(或者收养)案件时,还要注意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把违法生育(或者收养)案件发生、发现(即立案)的时间同这个时段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和法规以及规章联系并结合起来,才是我们工作中遇到的违法生育(或者收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本)第五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是关于社会抚养费计算征收标准的规定(共九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七)(本条第二款)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

(八)(本条第三款)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可以归纳分为六个时段,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进行了规范的处理(见附表二)。

五、关于程序执法。

(一)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项(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陈述申辩、作出征收社会抚养决定到送达生效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程序执法。

(二)违背程序执法包括遗漏程序和增加程序以及程序步骤混乱,这些都统一称为违法行政,这是我们依法行政工作中容易忽视和疏漏的地方,应引起特别重视。

(三)违法合理性原则:

即行政自由裁量权。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这里不多说,大家在工作中适当掌握。

需要提醒一下的是:

我们在依法行政工作所做的一切工作,必须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一致。

(四)关于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申请问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材料:

第一、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的材料:

一、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5份

二、行政处理(罚)案件法律文书(复印)2套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复印盖章)2份

四、授权委托书2份

五、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2份

第二、恢复强制执行所需材料:

恢复执行申请书2份

中止执行裁定书1份

授权委托书1份

第三、有关文书及中止或终结说明附后

提示:

以上有关文书制作好来区人口计生委核实盖章即可。

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江津人口计生行执申字[]第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住址:

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302号,联系电话:

85566611。

经办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男,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女,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本机关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津计生征书字[]第号),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处理决定规定的社会抚养费。

特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

社会抚养费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附件:

该征收社会抚养费案卷(含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送达等证据)材料一套共页。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我委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江津计生()征字〔200〕第号决定书),特别授权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处理本案的执行事宜,办理本案的申办手续和领取执行标的款。

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年月日

说明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我委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江津计生()征字〔200〕第号决定书),经法院按法律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已(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元,下欠部分暂无执行条件,建议暂缓执行,待今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特此说明

说明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我委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江津计生()征字〔200〕第号决定书),经法院按法律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完清社会抚养费,请法院予以结案。

特此说明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年月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职务:

主任,住址:

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302号。

联系电话:

85538432

被申请人:

,男,现年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女,现年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标的:

社会抚养费元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江津计生()征字〔200〕第号),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已执行元,下欠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4条之规定,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即[]江津非行执字号。

现特申请恢复执行。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单位:

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联系电话:

此致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讲课提纲

江津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廖应祥

一、现行生育政策及办理程序

(一)中国的现行生育政策

1、中国不是“一胎化”政策,也不是“独生子女”生育政策。

2、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八大严峻挑战。

首先,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万至1000万人。

第二,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

第三,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第四,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

第五,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第六,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

第七,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第八,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

3、国家对生育政策的长远思考

(1)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3月5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扩大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2)国家计生委在生育政策上的首度表态现行生育政策不会调整而且还必须保持稳定。

(3)“十一五”时期必须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稳定

张维庆称,计划生育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不能动摇。

近两年来,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方式发表了有关生育政策问题的言论、意见和建议,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少疑虑。

张维庆坦言,在生育小高峰时期,无论如何要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

  

(4)不要让计划生育家庭在惠民政策面前“吃亏”

张维庆提出了两点有关人口方面的建议。

首先,他认为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民政策与人口计划生育优惠优先政策之间应进行衔接和配套,而不是彼此矛盾,给计划生育家庭带来新的问题。

张维庆希望各级政府在采取惠民政策的同时,考虑计划生育家庭如何优先优惠的问题,要搞加法,不要搞减法,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利益成果。

(二)重庆市的现行生育政策。

1、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育生育政策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

2、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

(三)、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释义229――235页)(简要介绍)

附:

1、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001005、001006)

2、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001007、001008)

3、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对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求:

发放要编号,要有《一孩生育服务证发放登记册》;个案材料要齐全,并装订归档进行管理(是日后进行维权或责任追究的证据),原则上要求一案一卷,材料较少的可多案一卷,每个月应有统计数据汇总。

发放人要在申领表上签署同意发放或不同意发放的意见,署名,注明日期。

(四)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要求。

1、纸张规格:

A4标准。

2、书写要求:

兰黑或碳素墨水书写。

3、装订要求:

每个照顾再生育的案件材料均应装订成册。

4、装订顺序:

申请表一份--双方书面申请书――与照顾生育理由最直接的证据(离婚证――离婚证须有子女抚养情况反映,如果没有,则应当提供有生育子女情况反映的材料,裁定书、判决、裁定书、收养证、公证书、病残儿鉴定结论、生育能力鉴定结论、独生子女证明――镇街以上级别的为有效、烈士纪念证书、婚育情况证明、伤残军人残疾证明、残疾鉴定结论等)――双方生育情况证明(从首页到底页)--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综合报告。

审批表和归计生办存档的另一份申请表不必装订。

5、再生育申请表事群众座谈材料的内容应分别反映申请人双方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址、外出打工情况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政治面貌和所在单位职务,以便核查和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6、申请书、申请表的填写:

应当由本人亲笔填写、签名、捺手印,以防假冒骗取后无证据证实。

无书写能力的申请人,可由他人代写,但本人须签名按手印。

7、申请书、申请表的审查:

对有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其申请书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署名,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发(如系村主任签署意见,则村计生专职干部应当在其他材料上签署意见或二人均应签署意见),并署名,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8、无论双方是否在同一个镇街,镇街计生办主任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签署的审查意见,应当针对申请人户籍状况、婚姻状况、子女人数、配偶生存否等方面情况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署名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9、复印件须加盖鲜章,同类复印件在两页以上的,应注明“此件共?

页,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经办人×××,×年×月×日”,并加盖骑缝章。

只有一页的复印件仍应依此办理,但可不注明页数。

10、审批表须交由镇街分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方能上报审批。

如系换证还应当在旧证号码栏注明批准日期和号码,并提供相应的审批原件的复印件。

11、申请表、审批表、户口、身份证与填发的再生育服务证之间姓名等相同项目内容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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