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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全答案自己制作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在同一征税期间就同一所得征收相同或相类似的税种。

2、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3、国际债券

指一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向国外投资者发行的可自由流通的责权证券。

4、国际税法

是指调整各国基于税收管辖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征税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际银团贷款

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可分为共同式银团贷款和参与式银团贷款。

6、倾销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7、避税的概念

一般指纳税人采用不违反税法的手段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8、逃税的概念

又称偷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违反税法的手段来规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

9、国际证券市场

各种国际直接金融工具交易的过程与行为。

10、国际金融法

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投资环境

是指伴随投资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

概括地说,包括影响投资活动的自然要素、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

13、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自身的收入资金流量、自身的资产与权益,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也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

融资者对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换回现金来偿还融资者的投资或贷款。

1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种。

1、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在同一征税期间就同一所得征收相同或相类似的税种。

17、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和重叠的结果。

15、税收管辖权

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16、国际贸易法

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8、保函

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19、国际贸易术语

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于确定卖方和买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22、不清洁提单

指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注明“包装箱损坏”“渗漏”“破包”等。

23、国际经济法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卡尔沃主义

属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一种方法。

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实质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

 事实上,该条款也不是旨在反对外国人的本国正当行使外交保护权,而是旨在限制外国人倚仗本国的外交压力,藐视当地法院和法律,满足其过分要求的行为。

  拉美国家也承认在构成“司法拒绝”的情况下,外交保护是允许的。

  因此,卡尔沃主义的积极意义基本上为国际社会所肯定。

25、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26、国际最低待遇标准

发达国家主张的公平公正的最低标准。

27、根本违反合同《根本性违约》

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并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会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8、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MIGA)。

宗旨是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

29、根本违约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0、国际经济惯例

指进行诸如国际贸易、国际营销、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贸易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国家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行的一些规范。

二、判断及单项选择(看一下,理解就行,不用背)

1.海事运输提单的四个公约;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2、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反倾销指当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口,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为消除或减轻这种影响而采取的救济措施。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救济措施。

反补贴指当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给予的有关补贴,并由此给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为消除或减轻这种影响而采取的救济措施。

保障措施指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进口产品数量的激增,对本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进口国为消除或减轻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4、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时,如何处理?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

案例:

代理商A和卖方S均在中国设有营业所,A通知S说他被授权为某买主购买货物,但并未告诉S实际买主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A和S签订了合同。

事后,发现A是德国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而且德国的公司就是这批货的实际买主,营业所设在德国。

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卖方S在中国法院起诉买方。

问:

该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5、提单性质内容及分类、与海运单的区别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作用:

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据;所有权凭证,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是否装船);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是否在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加以批注);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

提单的内容,分为正面条款(关于货物状况最基本、最重要的记载)与背面条款(通常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与提单的主要区别:

根据托运人的指定交货。

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免税制(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抵免制(分国抵免限额法、综国抵免限额法);扣除制和减税制

7、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内容

指一国政府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所拥有的征税权力。

属人性质和属地性质。

8、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9、“汉城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内容

汉城公约指《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承保条件

(1)合格的投资者;

(2)合格的投资;(3)合格的东道国。

(2、承保险别A.货币汇兑险;B.征收或类似措施的险;C.东道国政府违约险;D.战争和内乱风险。

(3、代位求偿权(4、再保险与倡议保险

是指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

10、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只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的投资)

(1)承保机构:

为政府专门机构(德、日)或国家控股的专业保险公司(美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具有国家(政府)保证的性质

(2)承保险别: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四种:

外汇禁兑险、征收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

(3)合格投资者:

要求投资者和保险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关系

日、德:

国籍

美国:

控股比例(合格投资者必须是其资产至少51%为美国人所有的美国公司或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4)合格投资:

经东道国批准的海外新项目的股权投资(一般排除并购和合作)

(5)合格东道国:

日、德无要求;美国规定必须是与美国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核心内容是确保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的发展中国家。

(6)保险金额(90%)、保险期限(15—20年)和保险费(0.55%—1.5%)

(7)索赔(前提是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和代位求偿(因保险机构性质不同,代位求偿的依据不同)

日、德:

以政府名义出面向东道国求偿

美、加: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11、补贴分类

禁止性补贴(红色补贴)、可诉补贴(黄色补贴)、不可诉补贴(绿色补贴)

12、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征税对象

各国基于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进行的征税。

对象:

跨国的收益或所得、跨国的一般财产

13、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的类型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14、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集团的主要宗旨和决策机制

主要宗旨:

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

国际货币基金决策机制:

投票权实行加权投票制

15、了解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有哪些

16、了解国际税收与国内税收的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

1.它们都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分配;2.国家税收是一国政府与它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而国际税收讲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税收分配方面所发生的双边或多边关系。

当这种关系反映为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财权利益分配的矛盾时,就超出了某一国的国家税收范围,不可能由一国政府独自解决,必须由有关国家政府共同去求得解决。

因此,国家税收就衍化为国际税收。

?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

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

(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17、国际经济组织概念和特征

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联合。

特征:

第一,明确的目的或宗旨;

第二,以条约为基础;

第三,是国家间的联合,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第四,在各成员国内享有特权和豁免。

第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

如香港目前是亚洲开发银行、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

第六、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18、国有化及补偿

是将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的过程。

国有化的补偿:

给予补偿被视为是实行国有化一项最为重要的条件,它又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国有化问题争议的焦点所在:

发达国家历来主张,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国有化,必须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贯坚持,对外资实行国有化,将给予“适当”补偿。

19、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异同及特点

《维斯比规则》:

只对《海牙规则》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改,

(1)明确规定提单对善意受让人为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反证

(2)提高责任限额,并将责任限制的主体适用范围扩大至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

(3)诉讼时效仍为1年,但双方协商可以延长。

《汉堡规则》:

对《海牙规则》的实质性修改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

接到交

责任限额

关于延迟责任

无规定

承担责任

关于实际承运人

无规定

与(订约)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无规定

适用

关于保函

无规定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

1年

2年

注意:

(1)汉堡规则的责任基础实际上是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制,举证责任在承运人;

(2)对于“四个关于”,《海牙规则》无规定,但不意味着可免责,承担责任还是免责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提单中的约定,《汉堡规则》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与之冲突的无效;

(3)延迟责任:

延迟的赔偿限额为迟交部分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4)《汉堡规则》只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20、国际税法的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国家、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和国际组织;客体:

跨国的收益或所得、跨国的一般财产;内容:

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国家(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等;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务合作义务等)、纳税人(依法纳税和限额纳税权、税收减免权等;纳税的义务、接受税收调整的义务、接受税收管理的义务等)

21、三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

2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基本原则

主体:

国家、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合作发展原则

23、中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经济条约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1995年生效,2001年对我国生效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或MIGA),1988年生效,我国为创始会员国

(3)《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或ICSID),1965年签署,我国1993年正式加入

24、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实际全损、推定全损等

(1)平安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最低险别。

即包括意外事故导致的风险、自然灾害导致的全损和共损三种。

(2)水渍险:

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即平安险+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3)一切险:

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

全损√;共损√;单损×

×

×

×

水渍险

×

×

×

一切险

×

×

案例分析1:

中国A公司与泰国B公司签订CIF合同进口泰国香米。

在约定的装船日期,B公司如数将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香米交与承运人。

但在海上运输的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因海浪过大,部分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该批货物损失?

(属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而CIF条件下,双方没有约定,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最低险别的平安险,所以保险公司不赔)

案例分析2:

中国某钢铁公司与日本一公司订立了从中国出口一批钢锭的合同,并准备通过海运将货物运往日本。

为了防止钢锭锈损,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正确的投保安排?

(BC)

A、可以单独投保锈损险B、可以投保水渍险,附加锈损险

C、可以投保一切险D、可以投保平安险

(1)实际全损:

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2)推定全损:

A、概念:

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如沉没后不打捞。

二、简答及论述

1、倾销的概念及应该具备的条件

指商品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销往另一国。

倾销差额=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确定正常价格有三个标准:

(1)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2)专供出口产品销往第三国的价格(3)推定价格(构成价格),即估算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构成的价格。

反倾销适用的条件适用条件:

A、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B、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C、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避税的概念及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般指纳税人采用不违反税法的手段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

(1)概念:

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2)方式:

A、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B、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a)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

(b)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避税港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帐户上

C、跨国纳税人弱化股份投资以避税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区别:

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3、ICSID概况、ICSID行使管辖权的要件。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或ICSID)

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

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2)争端性质方面:

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3)主观条件方面:

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ICSID扩大解释,“同意”包括:

a、事后双方同意;b、双边投资条约的约定;c、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d、其他可能解释为同意的情形)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裁决具有终局性。

4、提单的概念与作用、提单的分类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作用:

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据;所有权凭证,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是否装船);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是否在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加以批注);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

提单的内容,分为正面条款(关于货物状况最基本、最重要的记载)与背面条款(通常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5、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前者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后者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商品、服务、贸易等经济交往关系,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民事地位基础上建立的横向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3、法律规范构成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冲突规范。

6、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特点

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属人性质和属地性质。

7、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承保的各个险别。

概念:

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直接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美国1948年创立,现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此项制度。

形成美、日、德三种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特点:

保险人、被保险人、承保险别)

(1)承保机构:

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

(2)承保险别: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四种:

外汇禁兑险、征收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

(3)合格投资者:

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

(4)合格投资:

经东道国批准的海外新项目的股权投资(一般排除并购和合作)

(5)合格东道国:

日、德无要求;美国规定必须是与美国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核心内容是确保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的发展中国家。

(6)保险金额(90%)、保险期限(15—20年)和保险费(0.55%—1.5%)

(7)索赔(前提是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和代位求偿(因保险机构性质不同,代位求偿的依据不同)

日、德:

以政府名义出面向东道国求偿

美、加: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8、海运单的概念和特点

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收货凭证),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非物权凭证)的书面运输单证(合同证明)。

主要用于海上短途运输。

承运人凭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交货。

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据;非物权凭证,具有不可流转性

9、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承保险别、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

(1)一般的两种方式:

简式规定,即简单概括地对适用范围加以规定;繁式规定,即详细具体地对适用范围加以规定。

三种类型: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承保险别、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

A.货币汇兑风险。

B.征收或类似措施的风险。

C.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

D.战争和内乱风险。

合格的投资:

具有经济合理性,并对东道国的发展有所贡献;符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与东道国所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正常情况下,应能在东道国得到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合格的投资者:

东道国以外的机构成员国的国民//法人,东道国以外的机构成员国注册并没有主要业务机构,或者其主要资本为非东道国的机构成员国一国或数国,或它们的国民所有;按商业规范经营业务//自然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成员国国籍优先于非成员国国籍,其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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