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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

(参考格式,请按此另行充实、完善和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与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第三条合资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中方:

1.名称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2.名称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外方:

1.名称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

2.名称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

(注:

若有多个投资方,则依次类推。

(注:

境外合营方是自然人公民的,要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资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元。

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合作各方出资如下:

其中:

中方_____元,占____%;

外方_____元,占____%。

中外方将下列作为出资:

中方1:

货币_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

中方2:

货币__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

外方1:

货币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

外方2:

货币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

(注: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中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无用的项可删除)

 

第十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中、外方按其出资比例在合资公司注册登记后_______个月内分__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注:

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应在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资注册资本的15%以上,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二年内全部缴齐出资。

)。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合营各方均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担保或作其他有损合营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为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决定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

董事任期为4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董事长由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名,由___方委派,董事___名,由___方委派。

第十八条合资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占参加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_文。

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调整;

4、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资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5、合资公司投资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除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过半数董事)董事通过。

(注: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年。

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公司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如生产经营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注:

每个合作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依法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职工协商推举。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本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

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十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注:

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

第五十一条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注:

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五十二条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五十三条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五十四条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资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五十五条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

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七条合资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九条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十条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六十二条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六十三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六十五条合资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

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七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八条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合资公司工会的任务是:

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七十条合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十二条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七十三条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七十四条合资期限为_____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合资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六条合资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依法终止合营。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注:

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本文中参考了合资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前款第

(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九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根据合营合同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

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八十一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二条合资公司的债务和损失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的,还应扣除依法交纳的所得税)的剩余财产,按合资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三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八十四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八十五条合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文书写。

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中、外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字。

中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

外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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