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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答案

作业1

一.选择题

1.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的是(周公)。

2.将“兼爱”用在政体和行政上,就是墨家所说的(尚同)。

3.反对身份等级严格界限,或反对身份尊卑不同而同罪异罚的是(墨子)。

4.刘颂重新解释了“看人设教”“随时之宜”等观念,将其定义为(立法原则)。

5.儒家思想真正在意识形态领域取得独尊地位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

6.黄宗羲认为立法的最高原则是(天下为主,君为客)

7.猛烈抨击君主专制的思想家是(龚自珍魏源)。

8.“三民主义:

的首要问题是(民族主义)。

9.西周时“终”与“非终”是指(惯犯与偶犯)。

10.下列说法是《老子》提出的(“达于道者,反于清净;究于物者,终于无为”)。

11.提出“变法乃天下之公理”的思想家是(梁启超)。

12.经张斐确认,《刑名》置于律首的体例再未改变,这种体例始于(曹魏《新律》)。

13.理学的集大成者是(朱熹)。

14.第一个提出立法应该“以天下为主”,保证人民在政治上和官吏平等的思想家是(黄宗羲)。

15.“中华民国”一词的发明者是(章太炎)。

二.名词解释

1.权能分治说:

为了防止西方三权分立的流弊,实施五权宪法,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

“政权”指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

“治权”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

他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把“政权”交给人民管理,但又认为人民没有能力管理国家,应由有能力的专家组成政府,治理国家事务。

若能权能分立,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就能实现民主政治。

2.学校议政:

黄宗羲极力赞扬汉、宗太学生的清议,认为学校确实能代表人民的舆论,扩大学校的职能,使它成为清议的机关,监督政府,国家无论行政、外交、军事、刑狱等等,都应当通过学校的意见来执行。

大大推重学校的政治作用,让它主持公是公非,对政府施行一种监察权,这样的学校就近似一个议会。

3.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

天命属谁,要看谁有“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

他以此为周朝的统治辩护。

4.“三不足”理论:

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

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只要利国利民,上天,成法与人言都不是障碍。

表现了他变法的决心,也是对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三.简答题

1.简评《淮南子》的进步意义。

答:

它以道家思想为主,杂采众家之长,融合了儒、法、

阴阳各家的思想,形成一个庞大而完整的理论体系,为统一的封建帝国提供全面的治理方案。

(1)无为而治,法宽刑缓。

《淮南子》认为宇宙万物是“道”所派生的,“达于道者,

反(返)于清静;究于物者,终于无为”;只有无为才合乎道的要求:

“无为为之而合于道,无为言之而通乎德。

君主以无为原则治理天下有莫大的好处:

“清静无为,则

天与之时,廉俭守节,则地生之财。

”《淮南子》解释无为的含义时说:

“圣人……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淡)然无治也,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

”它认为人君固然要顺应自己的变化,不干扰其下属,不侵渔其民,但并不是放任自流,无所作为。

如神农教民种五谷,尝百草;尧立孝慈仁爱,放逐灌兜;舜筑墙作屋,南征三苗;禹决江疏河,平治水土;汤布德施惠,逐桀历山,等等,他们都“劳形尽虑,为民兴利而不懈。

”而称之为“无为”,“岂不悖哉”?

所以说,既要为民兴利除害,又不能不有所作为。

《淮南子》认为,无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省事”“节欲”。

当然,作为统治者,应该懂得“为治之本,务在安民”的道理。

既要“安民”,必须“省事;”要“省事”,统治必先“节欲”,如果统治者事繁欲多,群臣就会聚敛无度,徭役迭兴,使生产荒废,人民不得安生。

同时,君主要治理好天下,还应做到法宽刑缓,不要累施刑罚。

古代神农氏治理天下,“威厉而不杀,刑错(措)而不用,法省而不烦,”“法宽刑缓,囹圄空虚,人们和睦,不怀奸心。

(2)法随时变,礼与俗化

《淮南子》继承了道家的变易思想,又吸收了法家的变法

主张,再融合儒家的内容,形成了法随时变,礼与俗化的理论。

认为礼义法度只不过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应当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变化。

“是故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故圣人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

”不能拘泥古法。

(3)兼采儒法,重在法治

A.法是治国的工具。

《记论训》说:

“法度者,所以论民

俗而节缓急也;器械者,因时变而治宜适也”。

这里,明确提出法不过是一种治国的“器械”或工具,并认为人君应当牢牢掌握这种统治群臣百姓的工具。

同时,《淮南子》还把法比作权衡规矩,是衡量事物

的客观标准: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失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

由于法具有规范性和公正性,所以一切应依法行事。

B.赏罚分明。

《淮南子》认为,既然有了客观的法律,那就应当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功过,罪与非罪的标准。

无论贵贱,贤不肖,都一律平等对待,赏罚分明。

“悬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

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C.以势、术制天下。

《淮南子》对势、术的论述和先秦法家大致相同。

它认为人君能否使人民服从统治,关键在于人君的权势。

“摄权势柄,其于化民易矣。

卫君役子路,权重也,济桓公臣管;晏,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仁化一里;桀在上位,令行禁止”。

由此可知,人君的势位足以服众,而贤不足以服人;有势虽不肖,而可令行禁止,足以制天下。

人君以势制天下的同时,也应重视以术治人。

《主术训》说:

“有术则制人,无术则制于人”。

人君有法不用,则乱于下;无术以治人,则将受制于人。

D.仁义为本,法度为未。

《淮南子》主张以法、势、术治国,但不像先秦法家那样激烈地反对儒家的仁义主张,而是兼容并包,同样把仁义视为治国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且要把它行作为治国的根本。

“治之所以为本者,仁义也;所以为未者,法度也。

……今不知事修其本,而务治其末。

是释其根而灌其枝也。

且法之生也,以辅仁义,今重法而弃仁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

”所以,不应本未倒置,轻本重末。

这说明《淮南子》重视吸收秦朝鄙视仁义,专任刑罚而骤亡的教训。

(4)贤人执法,“待圣而治。

《淮南子》认为,要治理国家,实施法治,还必须有善于

执法之贤人。

法“必待圣而治,……故国之所以存者,非以有法也,以有贤人也。

”对此,君主必须特别重视。

2.简述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特点。

答:

(1)反封建性,资产阶级民主派对封建专制及封建法制的揭露与批评,远比资产阶级改良派深刻,他们划分了清朝廷与中华民族,封建国家与中华民族的不同。

认为维护君主,拥戴朝廷并不是爱国,相反,只有消除帝制,废除封建才能救国。

他们否认封建朝廷的合法性,认为只有代表民意的政府才是合法的。

(2)民主性。

资产阶级民主派主张学习西方的分权学说和法治原则,宣传并提倡“自由、平等、博爱”。

他们设计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中国的方案,并设计了保障人民主权和民主自由的新法制。

(3)民族性。

在主张效法西方的同时,资产阶级民主派也力图将资产阶级民主与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建立具有民族性的法制体制。

如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章太炎的“四权分立”都吸取了传统的精华。

(4)一定的反常性。

资产阶级民主派反对外国的干涉,主张民族平等。

他们要求收回治外法权,在通商口岸制定适用中外的法律,他们痛斥清王朝已成为“洋人的朝廷”。

这带有一定的反帝色彩。

但由于中国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和当时国际国内的复杂形势,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反帝思想受到限制和局限,因而没有明确地提出反帝纲领。

3.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

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1)论法的性质和作用:

沈家本沿袭先秦法家的说法,来阐释法的概念。

他说: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

(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3)法须统一,平等:

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未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

(4)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

二.“平恕”为审断之本

沈家本十分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他在强

调严肃而正确地执法的重要性时说:

“设使于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担取办于临时之检按。

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深深懂得,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

产阶级法治。

(1)所在国家官吏,上至中枢长官,下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

他特别指出,作为出令的中枢长官,尤其要知法,否则就会对司法实践造成极大的危害。

(2)“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

”司法官司吏应具有专门学识。

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3)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沈家本认为,律博士一职十分重要,不可或无。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是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

同时,他又是一位卓越的法制改革家,具有丰富的治法经验。

他的论著,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史的一份宝贵的学术遗产。

四.论述题

1.试论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

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与仁政说,维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围,但其主要内容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

他要求各级贵族“以礼让为国”,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

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孟子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要求法先王,“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认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判例)之纲纪也”,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

A.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

B.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

C.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作业2

一.选择

1.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将礼和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是(荀子)

2.下列主张是由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提出的(“富贵以道其前,明罚以率其后”)。

3.试图将儒家礼治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力求付诸于实践的第一人是(贾谊)。

4.第一个明确阐述儒家、法、道三家学说混杂使用,共同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是(王阳明)。

5.金世宗为控制外戚势力发展,在法律上主张(严于议亲)。

6.洪秀全认为造成“农工作苦,岁受其殃”等社会弊端的根源是(“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

7.沈家本确立的修律的原则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8.“有法以法行,无法以类举”思想的提出者是(荀子)

9.将法、术、势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的是(韩非)。

10.“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的论断出自(《春秋繁露》)。

11.礼法结合达到十分完备程度,标志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接近完成的法典是(《永徽律疏》)。

12.范仲淹“庆历新政”改革官制的措施包括(严明赏罚)。

13.洪仁旰认为治国的首要措施是(选人才)。

14.中华法系的瓦解开始于(清末“礼法之争”)。

15.“三民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民族主义)。

二.名词解释

1.“理直刑正”:

所谓“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礼乐崇于上”。

所谓“刑正”,就是法律适用应准确,适中,罪刑相符。

2.“理大罪,赦小过”:

“理大罪“,主要是针对藩镇和长吏来说的,他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谁也不敢触动他们,“赦小过”,主要针对小官司吏来说的,他们权轻位卑,即使只有小过小错,都要受到惩罚或诛杀。

白居易认为,只有严惩横行不法的藩镇,长吏,才能使天下人心悦诚服,执行法律。

下层官吏的过失若可宽宥则宽宥,才能使人感恩效力。

3.董仲舒:

汉代儒家学派的代表。

为迎合汉代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提出“天人感应”的春秋大一统学说,并用阴阳五行学说附会“德主刑辅”与“三纲五常”,使之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还用“经义决狱”在司法上强化儒家的指导作用,以配合政治上的“墨黜百家,独尊儒术”,他为封建法律儒家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4.“太平之世不立刑”:

在大同社会里,百官皆有,就是没有“兵刑两官”。

“故太平之世无讼,大同之世刑措,盖人人皆有士君子之行,不待理矣”然而,康有为认为大同社会里虽然没有犯罪,人们仍会发生“失职误事”“失议讨语”一类的行为,对此不必采用刑罚,但有“职业之规则”。

三.简答题

1.简述“礼治”思想的发展过程。

答:

(1)周公提出礼治的思想。

(2)孔子以仁补充礼,兼使礼下庶人。

(3)孟子使礼治与仁政结合突出其政治内容。

(4)旬况引法入礼,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制度和政策形成完整学说。

2.简述韩愈“性三品”学说。

答:

韩愈继承和发展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创造历史的圣人等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

还提出人不权有性,而且有性,性是情的基础。

性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情是“接于物而生”,即后天具有的,它包括喜,怒,哀,惧,爱,恶,欲。

情与性相应,也分上中下三品,韩愈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抽象的人性论,并为统治阶级的严刑峻法提供了理论根据。

他说;上之性就学而愈明,下之性畏威而寡罪,是故上者可教,而下者可制也,下品之性既然不堪教化,那就只能用刑罚加以惩处,使其“畏威而寡罪”,于是,施行暴力和酷刑就成谡事于人性,天然合理的了。

这暴露了韩愈敌视劳动人民的地主阶级立场。

同时,韩愈的性三品说又是服务于反佛教这种灭情以见性的出世说,认为在封建的伦常关系内才不会为情所累,而且能使情欲合乎中道,恰到好处。

韩愈的性三品说,为后来宁儒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之辩开辟了道路。

3.简述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

答:

在刑罚宽严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认为,“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某谓坏了这‘宽’字”。

他分析其原因时说:

执法者或为祸福报应之说所迷惑。

“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或者为“钦恤之悦”所迷惑,“以为当宽之罪而出其死”,凡遇罪当杀者,总为之开脱,以待上奏之后裁决;或为“罪疑从轻”这说所迷惑,以为“凡罪皆可以从轻”。

他要求纠正这种有利于罪犯,有害于被害者的做法。

“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

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

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诸问题上。

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先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其是非曲直。

可见,朱熹的“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纳纪伦常为其根本原则的,为了维护纲纪伦常,他不惜抛弃“直”与“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

四.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述:

“法”指法令,“势”指君主的权势。

“术”指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

按照韩非的说法,前期法家中,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

而他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主张“以法为”,使法、势、术结合起来,以实现地主阶级的法治。

(1)“以法为本”

法家认为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

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服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便无从进行督察和制裁。

虽然法律法令在法治理论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要“以法治国”,或者说要“按法而治”,“垂法而治”,当然要“以法为本”。

(2)法与势相结合

韩非针锋相对地批驳儒家的观点,发展了慎到的“势治”论。

A.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

B.君主贤能的少,中等才能的多。

因此,君主必须“抱法处势”,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

这里,韩非提出了法、势相结合,用势来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观点,这是对慎到等法家“任势”思想的得要发展。

(3)法与术相结合

在法、势、术三者的关系中,韩非谈得最多的是法与术的结合。

在他盾来,术是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防止篡权,从而实现“法治”的一套方法,策略和手段。

A.“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

韩非曾经很形象地将君主与法、术的关系比作人的衣食。

B.“处势”与“修术”。

权势要靠“法”来加强,也要靠“术”来维持。

C.以术“行法”和以术“烛私”,韩非之“术”概括起来不外两大部分。

其一,是指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的方法,手段。

其二,是指暗中用业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

综上所述,法、势、术的结合,既表明了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又暴露了地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

用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维持专制君主的统治这正是法家“法治”的实质所在。

 

作业3

一.选择

1.管仲的治国总方针是(“作内政而寄军令”)

2.我国最早的自然法思想的提出者是(老子)。

3.法家提出以权术加强“法治”的方法,主要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列哪一项不符合(“君人南面”之术)

4.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一贯提倡的(仁义道德)。

5.王安石认为天下能否富强安定关键在于(能否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

6.对幕僚专擅司法权这一腐朽现象予以深刻揭露的是(龚自珍)。

7.谭嗣同对“变法”主张是(改定修律,“尽学西法”)。

8.为法家“一断于法”思想创造前提条件的是(子产铸刑鼎)。

9.先秦法家诸子中,也主张“无为而治”的是(慎到)。

10.董仲舒提出“更化”论,“更化”的途径是(“五常之道”)。

11.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是(以轻代重)。

12.“熙宁新法”中不包括(一条鞭法)。

13.在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中,开始接触到外国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并意识到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优封建君主制度的是(魏源)

14.近代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代表是(张之洞)。

15.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的核心是(直接民权)。

二.名词解释

1.原心论罪:

实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只看行为者的动机,而不论行为的效果,凡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

“原心论罪”是一种不凭法律,单凭动机和实质。

2.“以礼自治,以礼治人”:

所谓“以礼自治”,就是用“礼”来呼吁他的反革命同伙,在所谓“四方多难,纲纪紊乱”之际,谨守封建伦常与法纪,“互相规劝”,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反革命团结。

所谓“以礼治人”,就是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

3.张杜律:

是张斐、杜预注释《泰始律》,采汉律家之长,以礼为本,以经注律,使律学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法律的独立学科。

他们推动了古代对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诠解研究的发展,他们的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布天下,与晋律视为一体,后称“张杜律”。

4.《劝学篇》的作者是张之洞,对洋务派的“中体西用”思想作了全面的发挥与阐述。

他认为“三纲五常”万不可变,以“君为臣纲”排斥西方的民权说,以“父为子纲”排斥西方的平等说,以“夫为妻纲“排斥西方的男女平等说。

三.简答

1.简述墨家“兼爱”与儒家“爱人”的区别。

答:

墨家“兼爱”:

墨家把战国时代一切祸乱的根源都归于人们不相爱,要求“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

只要做到人人彼此相爱,强者对弱者,富者对贫者,智者对愚者,都能彼此“兼相爱,交相利”。

儒家“爱人”:

孔子是“爱有差等”的:

(1)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近及远。

(2)“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

(3)“爱人”是以不能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的前限的。

2.评黄宗羲“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观。

答:

黄宗羲认为,天下之乱生于非法之中,为了拔乱求治贵在有治法。

儒家传统的主张是“有治人,无治法”认为“天下之治乱不在于法之存亡”,黄宗羲却认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这就是说,必须先有正确的立法,然后才能依照立法来行事;只要有了正直的法律为依据,人们依据法律来行事,就能取得成效。

反之,如果法律不合理,即使有“能治之人”,也得受其束缚,依照错法行事,受错法的干扰,没有治法是不行的,有了治法而后有治人,没有治法就没有治人,这是治理国家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

3.简述康有为的“托古改制”思想。

答: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先后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否定封建经典,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的祖师爷,其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与权威性。

在《孔子改制考》一书中,康有为借孔子宣传了自己的变法主张。

康有为把孔子奉为“托古改制”的“圣法”的创立者。

他认为,六经统一于《春秋》,并且是孔子制作的经书,《春秋》之传在《公羊》。

只有《公羊春秋》才是阐发孔子的“圣法”的真经。

《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

即社会历史演讲的几个历史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开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

同时将三世比附于君主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

在他看来,“据乱世”是“暴主之酷政”的时代,实际上是指封建君主专政的时代,“升平世”是“君主之仁政”的时代,即“君民共治”实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

就当时的中国而言,“进止升平”要求必须改革封建君主专制,实际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

四.论述

1.论述封建纲常法律化在《唐律疏议》中的反映。

答:

《唐律疏议》的制订,以“三纲”为原则,“一准乎礼”,“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法律条文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礼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其一,“君为臣纲”。

在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

他是封建等级制度的核心所在。

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谋反,谋叛及大不敬都被判为死刑或者流放,并且株连九族。

其二,“父为子纲”。

儒家一贯以孝治天下,由孝而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子孙别籍异财,违反教令,闻父母丧而不举哀等皆为犯罪,要受制裁。

其三,“夫为妻纲”。

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

唐律也将其作为立法原则之一。

“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总之,“三纲”的原则,思想渗透于整个唐律之中,律文更是以礼为准则的。

作业4

一.选择

1.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

2.荀子所说的“法教”是(法的术语、概念)

3.先秦思想家中有了初步的君主集权和专制主义法律概念,成为后来法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思想前奏的是(墨子“古者圣王为五刑……所连收天下之百姓,不上同其上也)。

4.标志汉初黄老思想达到顶峰的著作是(《淮南子》)。

5.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是(理学)。

6.我国古代唯物思想的集大成者是(王夫之)。

7.曾国藩讲“一秉于礼”主张(以礼自治,以礼治人)

8.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刑律是(《大清现行刑律》)。

9.周公为使西周的统治合法化,提出的学说是(“以德陪天”)。

10.战国中后期,与儒家并列为“显学”的著名学派的创始人是(墨翟)

11.对传统的秋冬行刑制度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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