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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

1、什么是“新一代合作社”?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美、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首先是美国)出现了一系列明显的合作社变革态势,而北美地区的所谓“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典型。

“新一代合作社”(NewgenerationCooperatives)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美地区首先是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出现的新的合作社模式。

“新一代合作社”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变化的一个调整,也是合作社对内部制度安排的缺陷进行的创新和改革。

一般认为,“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

交易份额制(DeliverShares)和限制社员制(RestrictedMembership)。

具体地说,“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传统合作社往往是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以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增值为主,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

(2)社员资格不开放。

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的经规模(特别是加工业务量)确定合作社的投资规模,进而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投股数量确定其产品交易权限。

通常每个社员承购股金在5000至15000美元之间,这些股金必须事先支付。

(3)不再实行等额持股。

社员除了必须拥有资格股外,还必须根据自己与合作社的未来交易量,购买股份。

股金额度与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

但对社员的最高与最低持股额有所限制。

(4)如果社员不能提供合同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合作社将从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社员账户。

(5)社员股份(也即交易权限),在得到理事会批准后可以交易。

不过优先卖给内部社员,再卖给其他人。

因此,在合作社外部存在一个股份市场,人们可以在这个市场上进行股份交易,股份价值依据人们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

(6)新一代合作社以交易权分红返还为主。

由于社员投资和交货数量成一定比例,因此红利也与社员持股成比例。

几乎所有的退款都是现金支付,一般只留很少甚至不留公共积累。

如要扩大经营规模,则社员被要求按交易量比例增加股份。

(7)有的时候合作社也向社区出售优先股,但对优先股有一定的利润限制,而且没有投票权。

(8)大多数新一代合作社仍然实行“一人一票”制,但也有合作社按人与投资额大小分配投票权。

同时,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外聘专家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新一代合作社”的特征显示,它与传统的合作社已经有了本质区别,它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更为接近,但仍存在三大重要差别:

第一,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企业客户—农产品生产者所有的企业,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同一。

第二,合作社社员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数量相互挂钩,两者比例一定。

第三,普通股份制企业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股东处于控股地位,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

2、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大致如何?

中国的合作社与运动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初。

五四运动前后,一批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知识分子,将西方的合作社思想介绍到国内,加以宣传和传播,并进行了最初的实践。

1918年3月,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成立。

但合作社运动在中国最终还是落脚到了农村。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合作社运动主要是在农村。

早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曾有过一个小高潮,其中最有名的数华洋义赈会,梁漱溟、晏阳初等分别在河北、山东等地开展的以信用合作、运销合作为主的合作社试验。

从总体上看,这些合作社主要是由一些知识精英创办起来的,数量不多,覆盖面很小,最终也都归于失败。

当时合作社运动的衰落,根源在于脱离中国的实际。

合作社的崇高理想与一无土地、二无资金的贫民缺乏相连接的基础,所以,以培养民众自救能力、复兴农村经济为目的的合作社运动只能以失败告终。

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根据地,合作社才能作为组织人民生产自救、发展生产的有效形式得到稳固发展,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一个全民的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意义上,新中国的农业发展史就是一个合作经济发展的曲折历程。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大体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后完成土改至1956年互助合作。

这一阶段将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生产合作社,同时通过农村供销社组织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购销。

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运动从根本上是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稳定国家政权,最初合乎了农民的现实需要,但后来在“左”倾指导思想下急躁冒进,在经济上带来了不良后果。

第二阶段,实行集体化及高度集中的人民公设。

这一阶段无论从所有制形式,还是从决策、分配和对外经济联系方式来考察,期间的集体经济已经演变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了。

虽然这种集体经济有助于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但未被了合作经济关于自愿进出、社员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形成了产权不清、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体制弊端,背离了农民社员的原意和利益,从而最终导致了这种集体经济的解体。

第三阶段,就是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到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竞相发展的时期。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企业有什么区别?

第一,合作社以谋求、维护和改善社员利益为目的。

社员的需要时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社员不仅有经济需求,也有社会、文化需要。

而一般企业则追求投资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并不以为特殊的对象服务为目标。

第二,合作社一般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是主体。

虽然合作社也采取入股联合的形式,但资本的联合从属于劳动的联合。

一般来说,合作社的社员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服务对象(劳动者),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

而在一般企业中,资本是主体,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依然存在。

公司制式资本所有者的联合,是资本的集中,是私人资本通过联合转化为社会资本的一种方式,而且股东并不一定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合作社一般由使用者社员均衡持股,即使股份有差异,也有限制。

一般不允许非社员持股。

而一般企业可以差别持股,也没有限制,特别是股份制企业,股东基本上不是本企业的使用者。

第四,合作社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也可能实行股票权与惠顾额对应的制度),社员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经营。

而一般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大股东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掌握企业股份控制额,从而左右企业的经营决策,股东之间是不平等的。

第五,合作社按惠顾量(额)分配为主,股金一般不支付红利,即使是社员扩大投资的资本,也只能获得有限利息,处于从属地位。

而一般企业的分配以股份的多少分红,即按资分配。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经济合作社有什么区别?

第一,产生背景不同。

村经济合作社,也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和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形成的社区性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公有土地、农业设施和其他公有财产为基础,以村落为单位建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农民为了解信息、开拓市场、增加收入,以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为基础,自发开展生产、技术、信息和品牌、加工、包装、销售等互助合作而形成。

第二,组织功能不同。

村经济合作社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主要发挥“统”的功能,体现为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经济开发等职能,对集体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发包,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生产服务等功能在不断弱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发挥着调整产业机构、组织农民生产、提升农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等作用,是村经济合作社发挥“统”的功能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社员吸纳不同。

村经济合作社吸纳社员,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籍关系自然产生,具有明显的社区性,有的因婚姻嫁入产生,有的由生育产生,也有的因特殊原因户口迁入产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社员,一般是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内部章程的规定自愿加入形成,可以跨社区,包括跨村、跨乡镇,甚至跨县、跨省。

第四,产权归属不同。

村经济合作社的产权,归村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员所有,部分积累根据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实行社区股份制改革的村经济合作社资产量化到社员,多数村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没有量化到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由社员入社时出资形成,按社员出资情况归属资产,形成的积累归社员所有,有的合作社也将积累量化到社员。

5、为什么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村级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问题,而且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农产品销售,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

具体来说: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

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水平是反映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决定农业生产成本和效率的重要因素。

可以说,在生产要素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水平决定了农业的经济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的“服务者”,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能够促进农业的分工分业,提高农业的专业化水平,降低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增加农业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主要依靠土地和劳动投入的农业是传统农业。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要不断增加资本、技术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农户在分散经营的情况下,难以承载现代生产要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资本的“集聚者”和技术的“推广者”,通过为农户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能够改善农业的基础设施、资源状况和环境质量,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装备水平、劳动者素质和集约化程度,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拓展农产品市场空间。

农业的市场竞争,从表面上看是农产品质量和价格的竞争,从深层次上看则是包括农业上产经营组织和生产经营方式在内的全方位的竞争。

特别是随着后WTO时期的到来,农产品的销售面临更加复杂、更高壁垒的贸易环境,农业的发展面临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户只能简单地按照市场行情去组织生产,被动地跟着市场变化跑,不仅难以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难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而且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变化,难以融入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之中,避免不了农产品销售困难和价格下跌的命运。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营销者”,通过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户生产、实行品牌经营、开展产品促销,能够促进区域比较优势的更好发挥、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和优质名牌产品的优价销售。

近年来,浙江省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通过创品牌、树品牌、扬品牌,带动了优质农产品基地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的标准化,促进了产品的销售和附加值的提高。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动农业的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体制创新是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动力。

从农业科技进不来看,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的传统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由于其只管技术推广、不管产品销售,缺乏对农民的号召力合吸引力。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具有信息、技术、销售等有机结构结合的服务功能,能够为农民提供有效信息、技术辅导、生产标准、产品销售等服务,大大增强了对农民应用农业先进技术的号召力和吸引力。

从农业生产经营来看,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具有区域性、专业性和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特点,能够按照农业龙头企业的要求,带动农民发展基地生产,成为“公司”与“农户”联结的中介。

可以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一家一户的农民能力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一个弱者。

弱者只有通过联合起来,才能壮大自身的力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弱者联合起来,不仅可以让农民避免无序竞争、自相残杀,而且可以提高农民在与其他市场主体谈判中的地位,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维护自身利益;不仅可以让农民获得出售农产品的直接收益,而且可以让农民通过合作社的再分配机制,获得产后环节的收益,增加额外收入。

目前,全省已有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或低偿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产品、按交易额和股金返还盈余,保护了农民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6)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促进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

农业是弱质产业,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长期以来,政府作为农业的支持保护者,其指导农民、扶持农业的各种政策措施主要通过有关部门来落实,一些扶助性政策往往因其直接指挥难以完全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一些扶助性政策往往因其直接包办难以充分发挥政策的实际作用。

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它们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心声,而且可以通过它们及时地落实扶持政策,使它们成为农村政策的有效“贯彻者”。

可以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指挥方式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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